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重大創新項目“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研究”項目組。
執筆人:劉小妹,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研究員;孫南翔,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副研究員;沈倩、王惠茹、林強、譚觀福,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助理研究員。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專章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重要部署,明確提出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進一步彰顯法治對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作用和當前推進涉外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涉外法治建設相關內容不僅限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部分,在“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等部分也有體現。近年來,中國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工作取得顯著成果,中國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立法及執法機制逐步建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日益多元,涉外民商事領域爭議解決機制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成效明顯,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初具規模。但由于涉外法治體系建設起點低、基礎弱,發展周期短,中國涉外法治體系建設仍任重而道遠。
2024年是實現“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關鍵一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工作機制。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工作是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守法和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則是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支撐性要素。結合2024年的涉外法治工作重點,本報告擬從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等方面,系統總結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新成就新進展,并對下一階段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重點任務與主要工作進行展望。
一、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
(一)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
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末,中國涉外立法進入初創階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等經貿領域的基礎性涉外法律相繼出臺。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前10年,中國涉外立法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制定《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締結條約程序法》《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反分裂國家法》《引渡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海商法》《對外貿易法》等,系統修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知識產權領域相關法律,民商事、經濟、刑事、行政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作出一系列涉外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涉外法治建設,特別是對涉外立法工作、涉外法律規范體系構建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涉外立法步伐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的廣度和深度大幅拓展。2018年修改《憲法》,寫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積極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在安全領域,《反間諜法》《國家情報法》《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等法律相繼出臺,國家安全涉外法律體系不斷完善。2020年以來,涉外立法進入快車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外商投資法》《出口管制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反外國制裁法》《對外關系法》《外國國家豁免法》,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反間諜法》《證券法》《關稅法》《刑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國務院及相關政府部門頒布或修改了《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締結條約管理辦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國際海運條例》等,中國涉外立法取得重大進展。
2023年,是中國涉外領域立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年。制定《對外關系法》,作為涉外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條約同中國憲法的關系,對中國發展對外關系、促進國際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明確中國的外國國家豁免政策由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對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維護國家主權具有重要意義;新修改的《立法法》第56條規定,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的要求”,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從立法制度和程序上保障涉外立法供給;修改《民事訴訟法》,對管轄、域外取證、域外送達、判決承認與執行等規則作了系統的檢視和修改,優化了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則。
據統計,截至2024年12月25日,現行有效的305件法律中,有54件專門涉外法律,150余件含有涉外條款的法律;約600件行政法規中,有近90件專門涉外行政法規;1.9萬余件地方性法規中,也有大量專門涉外法規和涉外條款。中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統帥,以《對外關系法》為基礎,以專門性涉外法律為骨干,以含有涉外條款的法律為重要內容,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共同構成,包括被中國現行法律制度認可的解決涉外關系的國際法規則在內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架構,涉外領域總體實現有法可依。
(二)2024年涉外立法
2024年,中國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16件;作出有關法律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決定4件;制定行政法規16件,修改行政法規37件,廢止行政法規27件;制定司法解釋22件,修改司法解釋1件,廢止司法解釋7件。其中,涉及涉外條款的立法修法情況如下:制定《關稅法》,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反洗錢法》《國家秘密法》,占2024年制定或修改法律件數的18.2%;制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稀土管理條例》《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修改《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婚姻登記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占2024年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規件數的22.6%;制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改《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占2024年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釋件數的26.7%。
(三)2024年涉外立法評析
2024年涉外立法在維護多元穩定安全的對外經貿關系方面取得新進展,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其一,在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上持續發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提供有利法治保障。2024年,涉外經貿領域的立法項目是本年度工作重點之一,包括制定《關稅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修改《反洗錢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完善其他涉外規定等!蛾P稅法》在總結《進出口關稅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有關要求,及時將關稅征收管理有關成熟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強化關稅作為國內國際雙循環調節器的作用,這對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制度型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秲捎梦镯棾隹诠苤茥l例》進一步細化了《出口管制法》中有關管制措施的具體要求,對于提高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法治化水平、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意義重大。修訂的《反洗錢法》系統完善了反洗錢制度措施,有助于平衡反洗錢工作與保障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關系,進一步提高了反洗錢工作法治化水平。本年度還重點審議仲裁法修改草案、海關法修改草案、對外貿易法修改草案、海商法修改草案,加快推進制定商事調解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等,持續提升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其二,從“大塊頭”的綜合性法律向“小切口”的專門性法律縱深推進,涉外立法的工作重心從框架體系的搭建轉向規則制度的補充細化,涉外立法邁向精細化精準化。隨著涉外立法頂層設計的“四梁八柱”基本形成,2024年涉外立法的工作重心轉向對既有規則制度的進一步修改、完善和解釋,如對網絡數據安全、反洗錢、民商事司法協助等具體領域立法的短板弱項進行“查漏補缺”,涉外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強。修訂的《國境衛生檢疫法》構建起防范化解重大國際公共衛生風險的堅實法治屏障,對于筑牢口岸檢疫防線、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促進國際交通貿易往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加強涉外執法能力建設
(一)涉外執法體制機制的新發展
近年來,在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進程中,中國加強涉外領域執法能力建設,探索建立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在經貿、刑事犯罪、國家安全等領域的立法明確了涉外執法的合法性,并逐步探索建立雙多邊執法合作機制,有力維護了中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其一,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經貿領域的域外執法更加主動。從《反壟斷法》生效起,中國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審查諸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外發生的并購活動,作出附加限制條件不予禁止決定。例如,英博收購AB、日本松下公司收購日本三洋公司、美國谷歌公司收購美國摩托羅拉移動公司、美國聯合技術公司收購美國古德里奇公司、美國百特收購瑞典金寶、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雅培收購圣猶達醫療、拜耳收購孟山都等。
其二,行政機關有序拓展中國法的效力范圍,維護國家核心利益。2018年4月25日,針對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在其網站、App和其他宣傳途徑,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錯誤列為“國家”,中國民航局根據中國法律作出《關于要求外航立即開展網站等宣傳途徑自查的通知》,并向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發出公函,認為其違反“一個中國”原則,要求其限期整改,否則將依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認定其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記入信用記錄實施懲戒,且將該行為提交國家網信辦等部門進行行政處罰。2021年2月1日起,中國實施《海警法》,海警機構在中國管轄的海域及其上空開展常規的海上維權執法活動,有力維護了中國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
其三,行政機關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探索中國法的域外執法空間。2019年5月,商務部宣布依據《對外貿易法》《反壟斷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將基于非商業目的、對中國實體實施封鎖、斷供或其他歧視性措施,對中資企業或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對中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潛在威脅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列入其中。這是中國反制美國非法制裁的重要舉措,也是行政機關通過行使行政執法權拓展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最新實踐。
(二)2024年的涉外執法
2024年,中國加強涉外領域執法工作的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反制單邊制裁的行動日益規范化。近年來,中國先后出臺《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反外國制裁法》。上述法律規范的實施是中國反制美國單邊制裁的重要舉措。以反外國制裁執法為例,中國的反外國制裁執法以外交部為主導。外交部以外交部令的方式發布反制裁措施的決定,明確反制裁的法律依據、制裁措施內容以及制裁人員名單。外交部發布的反制裁措施針對外國個人或實體采取的侵犯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行為,如美國國會時任眾議長佩洛西竄訪中國臺灣地區、美國兩家公司向中國臺灣地區出售武器等。制裁措施主要包括凍結被制裁對象在中國境內的資產,禁止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活動,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等。
二是出口管制執法的法治化進程加快。根據《出口管制法》,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和海關有權對出口管制相關涉案和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調查和行政處罰。以《出口管制法》為基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細化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制定和調整的程序。該條例要求國務院商務部門及時公布清單。同時,在制定、調整過程中,應以適當方式征求有關企業、商會、協會等方面意見,必要時開展產業調查和評估。《出口管制法》實施取得明顯成效,各地方海關仍然是出口管制相關行政調查和執法的主要部門。
三是貿易救濟執法機制日漸縝密。根據WTO協定和各國實踐,貿易救濟措施主要指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廣義上還包括特別保障措施等。根據中國商務部貿易救濟信息網檢索數據,2024年1~12月,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11起,反補貼調查1起,保障措施調查1起,貿易壁壘調查1起,反歧視調查1起,涉及的爭端方主要為歐盟、加拿大等。
四是打擊和懲治跨國犯罪的力度增強。通過跨國合作,追捕和懲治犯罪分子,有效減少了犯罪對國家和社會的危害。例如,中緬雙方首次在緬甸仰光、曼德勒等地聯合開展打擊行動,抓獲20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頭目和骨干,并押解回國。這是中緬兩國開展警務執法合作取得的標志性重大戰果,充分彰顯了兩國聯合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共同攜手維護安全穩定的堅定決心。
五是雙多邊執法安全合作機制得到強化。建立完善務實高效的雙多邊合作機制,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持國家外交大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反恐領域,中國積極利用國際合作機制,有效打擊恐怖主義、間諜與分裂國家等活動。截至2024年,中國簽署并履行了12項國際反恐公約,在國內不斷加強反恐立法。在海洋安全方面,2024年4月27~29日,中國海警與越南海警開展了北部灣海域聯合巡邏,對兩國作業船舶進行觀察記錄和登臨檢查,對漁民、船民開展宣傳教育,有效保障了北部灣海域安全穩定。中越海警北部灣海域聯合巡邏是雙邊海上執法合作的最新實踐,有力維護了海上作業秩序和安全。
(三)2024年涉外執法評析
建立和完善涉外執法機制不僅是應對跨國犯罪和安全挑戰的迫切需要,也是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升國家形象的重要途徑。依循此目標,當前涉外領域執法實踐的主要特點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是中國在反外國制裁、出口管制等領域已形成常態化的涉外執法機制。中國商務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在涉外領域的執法能力日漸提高。
二是刑事領域的跨部門執法合作程度不斷深化。近年來,刑事領域的犯罪行為愈發呈現集團化、跨國化、網絡化特點。境外地區已成為中國諸多重大犯罪活動的發源地、過境地和目的地。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例,公安部門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會同外交部門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
三是聯合執法成為區域警務合作的重點方向。與周邊國家開展聯合執法,成為推進區域執法工作的重要手段。雙邊警務合作成為跨越國家界線、解決跨區域治理難題的必要途徑。
三、提升涉外司法工作質效
(一)涉外司法領域的新成就
涉外司法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涉外司法審判、涉外司法組織建設以及涉外司法合作等多個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穩步推進涉外司法工作,有力保障了對外開放大局,并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一是高度重視涉外司法審判工作,凸顯司法服務對外開放大局的功能。自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發起以來,中國法院受理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增長速度明顯加快,涉外司法審判的意義也日益突出。2013年至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涉外民商事海事審判司法解釋31件、規范性文件9件,發布指導案例12個、典型案例137個,印發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解答了100多個疑難問題,規范涉外審判程序,助力更好地解決涉外民商事糾紛。
二是積極推進涉外審判體制機制創新,提升涉外司法審判質效。截至2024年,全國已有11個海事法院和42個派出法庭,形成了覆蓋主要海域和涉海經濟核心區域的海事司法網絡。據此,中國成為海事司法最發達的國家之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和深圳設立了國際商事法庭,并推行“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等創新舉措。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國際商事法庭之外,截至2024年,北京、長春、青島、蘇州、無錫、杭州、廈門、南京、泉州、成都、南寧、寧波、上海等地都設立了地方性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法庭的建立旨在提升涉外商事審判能力,營造法治化與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三是構建有效的司法合作網絡,便利跨境爭議解決。中國法院始終貫徹合作開放理念,推動民商事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不斷深入。與中國開展民商事司法合作的國家已達130多個,合作形式從送達文書擴展到所有民商事司法協助形式,涉及各種案由。截至2024年4月,中國共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民商事司法協助相關條約。中國還加入了《海牙送達公約》與《海牙取證公約》等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多邊司法協助條約。刑事領域的跨境司法合作機制不斷健全。截至2024年12月,中國已與61個國家締結引渡條約共61項,其中44項已生效;與47個國家締結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協定共47項,其中38項已生效;與17個國家締結移管被判刑人條約共17項,15項已生效。
四是嚴厲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保障中國公民切身利益。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實施,積極推動區域合作機制的建立。此外,中國還注重雙邊刑事司法協助在跨境打擊有組織犯罪中的作用。近年來,中國在區域(特別是東南亞)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成效顯著,重點打擊跨境詐騙、涉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跨國重大拐賣犯罪。
五是推進跨境反腐追贓工作,有力防止腐敗行為的擴散、減少國家和民眾的經濟損失、提升國家的信譽和形象。中國積極參與全球反腐工作,同時也加強國內立法,以提高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規范性和法治化水平。從2014年到2020年6月,中國從超過120個國家和地區成功追回了7831名外逃人員,其中包括2075名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348名“紅通人員”和60名“百名紅通人員”,追回贓款達196.54億元人民幣。
(二)2024年的涉外司法
一是完善涉外審判制度。2024年人民法院共審結涉外民商事案件2.6萬件,同比增長6.1%,涉外審判制度持續優化!锻鈬鴩一砻夥ā泛托滦薷牡摹睹袷略V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引入了基于“適當聯系”的管轄規則,刪去了涉外協議管轄制度中的“實際聯系”要求,完善了涉外送達、涉外取證與外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完善了國際商事法庭制度,新司法解釋對當事人協議選擇國際商事法庭放棄了“實際聯系”的要求,根據關于外國法查明的最新司法解釋,拓展了外國法查明的途徑。2024年1月30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工作指引(試行)》施行,旨在更好地激發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糾紛解決的潛能。設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也是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制度的一大特色,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第三批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的聘任工作,目前共有來自26個國家和地區的63名專家委員。
二是加強涉外檢察工作。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外交部、司法部等聯合制定實施刑事司法協助法工作規定,起訴涉外刑事犯罪4.98萬人。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就涉外檢察工作召開會議。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加強涉外檢察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加強涉外檢察工作:加強涉外檢察培訓交流,構建更有效力的檢察國際傳播體系;夯實涉外檢察工作基礎,推動健全涉外檢察工作制度規范;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和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合力建強中國海外利益保護法治安全鏈;加強涉外行政審判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建立健全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等。這些內容將成為未來涉外檢察工作的重點。
三是推進司法合作交流。2024年,中國在司法合作領域取得重大突破,辦理國際司法協助案件5644件,同比增長15.4%,其中,辦理刑事司法協助案件293件,通過刑事司法合作在反腐追贓、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等跨境犯罪方面取得明顯成效。承認和執行外國裁判319件,同比增長11.2%。中國首次根據中新金錢判決合作備忘錄承認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首次根據互惠原則承認泰國法院商事判決,首次根據雙邊條約承認哈薩克斯坦刑事判決中的民事金錢賠償判決,中國相關判決亦得到英國、德國、美國、新加坡、以色列、韓國、澳大利亞等多國法院承認和執行。金磚國家總檢察長會議機制實現擴員,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等合作機制不斷深化。中國重視通過締結雙邊條約的方式推進刑事司法合作。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拉圭東岸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此外,中國積極參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的公約制定。202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由中國、俄羅斯等金磚國家推動制定的《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該公約是中國積極參與全球犯罪治理,促進多邊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例證。
(三)2024年涉外司法評析
第一,涉外民商事審判制度有了明顯的革新,中國涉外民商事司法審判的質效得到提升。2024年,新《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這是30多年來立法者首次對《民事訴訟法》涉外編作系統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有效拓展了中國法院的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盡可能尊重當事人在管轄事項上的意思自治,并系統回應了涉外司法中的取證難與送達難等問題,使得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有了明確的規則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的施行開啟了涉外民商事審判的新時代。
第二,涉外檢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凸顯,涉外刑事司法短板逐漸補齊。近年來,跨境犯罪嚴重威脅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2024年11月召開了中國歷史上首次專門的涉外檢察工作,旨在明確新時期涉外檢察的定位與布局,有利于糾正涉外司法工作偏重涉外民商事審判這一固有認識,充分關注涉外刑事司法工作的不足?梢灶A見,未來加強涉外檢察工作將會成為推進涉外司法的有力抓手。
四、推進涉外法律服務高水平發展
(一)涉外法律服務的新發展
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是涉外法治建設的關鍵環節和堅實支撐。中國法律服務市場規模從2017年的約1500億元增長到2023年的2820.4億元,增速顯著。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大力推動商事仲裁、調解制度的創新,規范和發展涉外律師服務業,涉外法律服務高質量發展。
一是努力建設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仲裁是中國法律規定的糾紛解決制度,也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截至2024年9月,中國共設立282家仲裁機構,仲裁員和機構工作人員8萬余人,累計辦理案件500多萬起,涉案標的額8萬多億元。其中,僅2023年全國仲裁機構就辦理了仲裁案件60.7萬件,同比增長27.8%,標的總額1.16萬億元,同比增長17.7%。自中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來,承認與執行了大量的外國仲裁裁決。2011年至2022年,中國法院年均受理20多起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案件申請,90%以上的申請在中國成功獲得了承認與執行。2023年,全國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境外仲裁裁決案件69件,其中包括審結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件32件。中國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對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友好的國家。
二是積極推動國際商事調解制度同國際規則接軌。目前中國沒有專門針對商事調解的立法,相關規定散見于《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仲裁法》等法律中。中國商事調解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主要依賴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意見和規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作為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及調解機構以來,中國商事調解制度開始同國際接軌,發展迅速。目前,國內各主要仲裁機構基本都設立了調解中心,調解已成為化解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2019年,中國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以下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作為該公約的首批簽約國,中國在《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推出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在簽署公約后逐步探索出一些與公約相銜接的配套制度。
三是全面加快涉外律師法律服務高質量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涉外律師法律服務頂層設計逐步完善,涉外律師專業隊伍不斷擴大,服務范圍持續拓寬,服務質量穩步提升。2016年5月20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印發《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涉外律師法律服務制度指明了方向。2018年起,司法部著手籌建涉外律師人才庫,得到各地律協的積極響應,目前全國涉外律師人數已達到1.2萬余人。為促進涉外律師業務能力的提升,落實中央“培養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的指示,各地律協積極響應,開展具有針對性的涉外律師培訓,為中國涉外法治建設輸送了大量專業素質過硬的涉外律師人才。
(二)2024年的涉外法律服務
當前,中國正邁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對外開放面臨新的形勢與任務,涉外法律服務在全面依法治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愈發凸顯。因此,中國著力加速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質量,加大了律師、仲裁以及商事調解等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的工作力度。
一是加快涉外法律服務發展的頂層設計和地方探索。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培育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2024年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要推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完善海外綜合服務體系。為落實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要求,應對日益增長的涉外法律服務需求,黑龍江、廣西壯族自治區、山西等地陸續出臺促進涉外法律服務發展的相關文件。
二是推進地方仲裁立法和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截至2024年1月,全國仲裁機構辦理的涉外案件當事人已涵蓋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國際商事仲裁服務質效不斷提升。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將法律保留事項中的“仲裁制度”改為“仲裁基本制度”,為地方仲裁立法創造了空間,各地開始推進地方仲裁立法。2024年5月,海南省頒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充分運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立法法》賦予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對現行仲裁法中臨時仲裁、名冊外仲裁員選擇等內容作出適度變通和創新。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開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后,北京、上海、深圳等試點城市全面推進落實,積極建設具有高度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三是探索國際商事調解的立法模式和制度完善。2024年,商事調解條例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的預備項目,各地紛紛出臺調解相關的地方性法規。2024年11月全國首部規范商事調解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出臺,旨在構建訴訟、仲裁、調解協同發展的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同月,《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規定》《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商事調解規定》分別出臺,明確商事調解部門職責、鼓勵與支持商事調解發展、規范商事調解服務管理、強化商事調解協議的執行,同時為加強與《新加坡調解公約》等國際規則銜接預留空間。國際商事調解制度方面,調解和仲裁的銜接、訴調對接等都是強化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必然要求。2024年12月,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提出要“完善與國際商事調解、仲裁的銜接機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商事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對在線訴調對接制度的建立提出明確要求。
四是優化涉外律師法律服務的國際和區際布局。目前,中國律師事務所已在37個國家和地區設立207家分支機構和若干家辦事機構,其中在相關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設立了73家分支機構。自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以來,大灣區律師隊伍不斷壯大,粵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制度在不斷的探索和創新中得到進一步發展。其中,內地律所在香港市場積極布局與增長,在澳門的發展情況相對而言較緩慢。此外,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在廣東已設立26家,派駐和聘用了超過100名港澳律師,24家香港律師所在廣東設立了代表機構。
(三)2024年涉外法律服務發展評析
一是重視涉外法律服務頂層設計。相較于之前將涉外法律服務放在涉外法治建設的大框架中籠統概述,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的培育作出部署,并擴展了涉外法律服務的內涵,提出要完善“海外綜合服務體系”,旨在為走出國門的中資企業和公民構筑起堅實可靠的合法權益保護屏障。
二是地方實踐先行,帶動涉外法律服務制度發展創新。各地積極出臺一系列促進涉外法律服務發展的相關文件和實踐舉措,如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山西省等地分別推出了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的措施和行動計劃,為涉外法律服務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地方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創新和仲裁、調解、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建設方面都開展了有益的探索。這些實踐不僅提高了涉外法律服務的效率、公正性和國際影響力,也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
三是商事仲裁和調解領域的地方法治化進程加快。新修改的《立法法》為地方仲裁立法創造了空間,各地開始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對現行仲裁法中的內容作出適度變通和創新。地方調解立法進程加快,《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商事調解規定》等地方法規的出臺,為地方商事調解制度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深化改革亟待頂層設計助力,國家層面針對調解的專門性立法亟需推進。
五、2025年涉外法治建設展望
(一)推動涉外立法工作高質量發展
2025年,重點領域涉外法律法規供給將進一步加強,涉外立法的系統性、協同性、整體性、有效性有望進一步提高。中國將進一步推動《仲裁法》《對外貿易法》《海商法》《海關法》《監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漁業法》《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加快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等法律,預備制定商事調解條例。
(二)建立健全涉外執法機制
相比美歐國家,中國涉外領域執法的研究及運用仍處于亟待完善階段。2025年,立法機關應適度完善行政機關的涉外法治管轄權配置,如在反腐敗、反恐怖主義以及勞動法、社會法、財稅法等領域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涉外執法權,支持行政機關對境外不法行為實施有效懲罰。加強執法管轄與司法管轄銜接,如建立在司法互助協定基礎上的跨境執法機制。
(三)加快推進涉外司法體制機制創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化司法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內容。2025年應以制定《民事訴訟法》涉外編司法解釋為抓手,促進涉外民商事審判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抓緊研究制定反制裁訴訟的配套規則和相關司法解釋,通過有效的反制裁訴訟規則,真正保障中國阻斷和反制裁法律“工具箱”發揮實效。堅持以高質量涉外法治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持續健全“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進一步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有力打擊跨境電信詐騙、人口販賣等跨國犯罪。推動與周邊國家建立制度化和常態化的刑事司法合作機制,加強行政與司法的聯動,有效追蹤、打擊跨國犯罪。
(四)提升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2025年,涉外法律服務發展需以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及重大利益為核心目標,著重加強以公共法律服務為引領、社會化法律服務為支撐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國應以制定商事調解條例為目標,最大程度地吸收《聯合國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的內容,盡可能與國際調解規則與實踐接軌,同時為中國未來批準并實施《新加坡調解公約》做好立法層面的準備。進一步加強“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的建設,構建多元、高效的爭端解決平臺。要加快推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建設,鼓勵并扶持國內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機構積極與境外法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合作,確保法律服務緊密跟隨“走出去”的中資企業及公民,并構建起一套維護海外中資企業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涉外法律服務網絡。
(五)加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育和引進
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工作的落腳點在于培養高質量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高質量的涉外法治人才不僅需要有扎實的法律知識背景和外語能力,還需要具備良好的國際溝通能力。當前,涉外法治人才短缺已經成為中國涉外法治建設的短板。2025年,應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和引進。這不僅包括加強國內法、國際法、國別法以及外語等專業知識的教育和培訓,還涉及到提升涉外法律服務人員的國際視野和跨文化溝通能力。同時,還應深化對外開放,打通國內與國際兩個法律服務市場,吸引海外高端法律人才來華工作,從而提升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國際化程度,為涉外法治人才培育與發展提供平臺。
本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重大創新項目“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研究”(2024YZD012)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