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第79屆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聯合國打擊網絡犯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豆s》是第一份由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引領推動形成的、在網絡領域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全球性規范性文件,是中國主動參與網絡空間國際治理新秩序建構、提升中國網絡空間治理國際影響力的重要成果。
近年來,隨著網絡信息技術與犯罪手段的深度融合,強化網絡空間犯罪治理的國際合作已成為世界各國的立法重點。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歐盟和美國等在21世紀初制定的《布達佩斯網絡犯罪公約》(以下簡稱《布約》)。作為最早出臺的區域性網絡犯罪專門公約,《布約》在全球范圍內影響廣泛。然而,由于《布約》立足于特定國家和區域的立法價值、制度框架,其相對封閉的特點無法兼顧非成員國的制度生態和規則體系,一定程度上導致規則制定話語權的失衡。
有鑒于此,中國始終倡導在聯合國框架內建立全球性的網絡犯罪治理體系,以適應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犯罪治理特點和需求,并促進打擊網絡犯罪的國際合作。2019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74/247號決議,正式啟動《公約》談判進程。在廣泛征求和吸收成員國意見的基礎上,《公約》在2024年8月順利在特委會層面通過。
《公約》內容和特點
《公約》全文共有九章68個條文,核心內容包括刑事定罪、程序措施和國際合作三個部分。刑事定罪部分涵蓋了針對網絡信息系統、數據等實施的典型網絡犯罪,同時也關注到傳統犯罪網絡化的問題。此外,針對網絡犯罪鏈條化的特征,《公約》將洗錢行為納入規制范圍。程序措施部分旨在豐富各國打擊網絡犯罪的程序性工具,相關措施不僅適用于《公約》規定的犯罪行為,還可以拓展至任何涉及收集電子證據的犯罪。國際合作部分旨在調和各國打擊網絡犯罪的實踐做法,除傳統的刑事司法協助以外,《公約》要求締約國指定24/7的全天候聯絡點,從而為《公約》確立的犯罪追訴活動提供即時幫助。
《公約》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堅持尊重主權原則。《公約》強調國際合作中的互惠原則和平等原則,明確要求在跨境執法和數據獲取時必須獲得相關國家的同意。二是全球性與包容性。《公約》是由聯合國193個成員國共同參與討論和制定,具有更廣泛的全球代表性。三是協商性與多元視角!豆s》在制定過程中吸納了包括發展中國家、技術公司和民間社會組織在內的多方意見。四是重視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豆s》強調在人權框架內開展網絡犯罪的打擊工作,明確要求各國在實施過程中,不得侵犯個人隱私權和其他基本自由。五是支持發展中國家打擊犯罪。《公約》明確規定了針對發展中國家在打擊網絡犯罪過程中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六是靈活性與動態調適。《公約》設立了締約國會議機制,確保各國能夠及時評估和調整《公約》的相關條款。同時,各國還同意在《公約》談成兩年后啟動關于增加定罪的附加議定書談判。
我國面臨后續工作
盡管《公約》的通過標志著全球網絡犯罪治理合作邁出了關鍵一步,但要確保其有效實施,我國仍需完成一系列后續工作。
第一,調適國內法律制度!豆s》文本與我國法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差異較大。當前我國正在啟動《刑事訴訟法》的新一輪修訂,與《公約》的制度銜接應當納入此次修訂的任務之中。第二,完善和落實國際合作機制。我國應盡快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在發生跨國網絡犯罪事件時能夠迅速共享信息和協同執法;明確跨境電子證據取證的具體規則,避免因法律沖突導致的執法困難;建立定期的多邊或雙邊會議機制,促進各國在網絡犯罪防范與打擊上的經驗交流與合作。第三,推動能力建設與技術援助。我國應當在國際技術援助框架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通過提供必要的硬件設備和軟件工具、針對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開展專業培訓等方式,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提高網絡安全能力和犯罪預防能力。第四,強化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近年來,我國通過編纂《民法典》、制定《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建立起了個人信息等數字權益的保障體系,接下來應當將數字權益保障融入刑事司法,確保網絡犯罪打擊工作在合法合理范圍內進行。第五,建立動態的公約跟蹤和評估機制。我國可組織多方利益相關者組成《公約》研究團隊,定期審查和修訂《公約》中的相關條款,及時調整國內法律和國際合作策略,并充分利用締約國會議等《公約》機制,持續向國際社會輸出中國網絡犯罪治理經驗。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