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是農業的“芯片”。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種業自主創新,對于農業高質量發展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戰略意義。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要求,“打好種業翻身仗”和“加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為加強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依法保障種業自主創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以下簡稱“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并于7月7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回應了種業創新對司法保護的現實需求,明確司法裁判規則,有利于增強品種權司法保護的實際效果。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擴展了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將我國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水平推到一個新高度。
首先,拓展了品種權保護對象的范圍。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品種權保護對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這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在“三紅蜜柚”案中所確立的裁判規則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三紅蜜柚”案中糾正了一審判決認為“侵權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應當與該品種育種時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對應”的觀點,認為“該認定將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的繁育方式作為授權品種保護的依據,限制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縮小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隨著育種技術的發展,不同于品種權申請文件所描述的繁育方式有可能被育種者選用,只要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新繁殖材料也應當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否則會損害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契合育種技術飛速發展背景下品種權保護的社會需求,體現了品種權保護的時代性。
其次,擴增了品種權的權能。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四條通過對銷售的擴張解釋,將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實際上擴展到許諾銷售環節,這是對以往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山東省萊州市永恒國槐研究所、葛燕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所稱的“銷售”應該包括許諾銷售行為。第五條明確將種植環節納入法律規制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他人不得“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也不得以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即品種權人的權能僅包括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不包括使用繁殖材料。然而,對無性繁殖品種而言,其枝、葉、芽、根等繁殖材料都是穩定的遺傳物質,通過種植本身就可以直接獲得新個體,繁殖材料一經流出擴散快,被侵權風險高。為了加強對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國際上專門成立了國際無性繁殖園藝植物育種者協會(CIOPORA),該協會是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的觀察員,以加強對于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際協調。育種發達國家中美國對無性繁殖的品種除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種權外,還可以授予專利權,給予疊加保護;日本將無性繁殖的觀賞植物排除在農民特權司法第五條侵權豁免之外。在我國品種權保護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無性繁殖品種種植行為的性質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新的品種權規定對種植行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生產或者繁殖行為,在原則上明確了對種植行為可以通過認定為生產、繁殖行為進而認定為侵權行為,將種植環節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之內,這有利于激發花卉、林木、果樹等無性繁殖植物的育種創新。
最后,將品種權保護延伸到為他人侵權提供幫助的環節。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第八條通過規定幫助侵權,將品種權保護延伸到為他人侵權提供收購、存儲、運輸、加工以及提供證明材料等幫助環節,大大加強了品種權的保護力度。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構筑起對侵權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鏈條打擊,有效豐富和拓展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范圍。
一粒種子可以改變一個世界,一項技術能夠創造一個奇跡。抓緊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強化植物新品種權法律保護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支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的發布和施行是提升審判質效、營造有利于種業自主創新法治環境的務實舉措,能夠為育種創新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