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侯利陽,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數字人民幣自2020年4月試驗性發行以來受到了國內外的共同關注。數字人民幣具有降低貨幣發行成本、簡化金融市場架構、提升支付效率、加強人民幣國際化等優勢。同時,我國為數字人民幣設置的二元發行模式及100%存款準備金制度也在較大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機構“脫媒”及銀行擠兌加速的負面效果。但數字人民幣在與數字化實體人民幣的競爭中無法完全避免狹義銀行問題,在與其他電子支付工具的競爭中缺乏獨有競爭優勢,市場前景堪憂。未來的貨幣規制應當考慮數字人民幣的特性,為之確立有限的法償性、不同的基準利率以及零支付手續費等配套措施。
關鍵詞:數字人民幣;虛擬貨幣;狹義銀行;電子支付;競爭約束
引言
互聯網自20世紀90年代出現以來一直是經濟變革中的顛覆性力量。互聯網數字經濟的巨大威力影響著所有以信息為基礎或以信息為驅動的產品或服務,大量傳統工業部門在互聯網的沖擊之下都在經歷再造或革新,共享經濟就是其中最為突出的案例。但金融行業似乎是個例外。幾乎所有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都建立在信息的基礎之上,但金融行業尤其是金融核心產品(如法定貨幣)至今未受到互聯網的顛覆性沖擊。這主要是因為金融規制的焦點始終是穩定而不是創新,因此在過去的一個多世紀,金融行業一直都受到方方面面的嚴格監管。穩定與創新金融規制似乎總是扮演著阻礙金融行業“互聯網化”(Internetization)的尷尬角色。在這個背景之下,以金融科技為代表的創新一直在緩慢且又持續地侵蝕著受到嚴格規制的金融行業。但與其他行業的互聯網化轉型不同,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一直圍繞著金融行業的邊緣領域艱難前行,比如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和P2P互聯網金融。但金融行業的互聯網化進程非規制可以阻擋,在過去幾年間全世界開始面臨著金融科技對金融行業核心領域的沖擊:這種沖擊初始于虛擬貨幣,而后轉向加密貨幣,現在已經進軍至法定貨幣。至此,金融行業在互聯網的沖擊之下開啟了自貨幣誕生之后的最大變革。
隨著互聯網化的深入發展,無現金社會來臨已經不可避免。由于互聯網的不斷強化及實體貨幣持續弱化,世界各國的中央銀行也都開始充分認識到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對央行數字貨幣保持密切關注,而且有些國家(通常是小經濟體國家)甚至已經正式發行了央行數字貨幣,盡管多數都以失敗而告終。我國作為經濟大國和互聯網經濟的引領國家于2020年4月實驗性地發行了數字人民幣。雖然此次發行僅具有試驗性質,但這一舉措無疑具有重要歷史意義。這不僅預示著數字人民幣時代的真正來臨指日可待,我國的經濟運行將會受到深刻的影響;并且,考慮到我國的經濟體量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快速發展,國際金融市場也將會受到數字人民幣的深刻影響。
目前我國對數字人民幣的研究已為數不少,但既有的研究多假定數字人民幣毋庸置疑的市場化接受度,并在此基礎上以實體人民幣為參照對等打造數字人民幣的規制體系。但對于貨幣的本質究竟為何,存在兩種相互沖突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貨幣是“國家的產物”,只要被國家稅務部門接受就可以在市場中流通;第二種觀點認為貨幣是“市場自然選擇和演化的結果”,只有被市場接受的貨幣才可以為成為真正的貨幣。雖然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似乎采納了第一種觀點,但歷史多次證明國家強制發行的貨幣并不總會被市場所接受。因此假定數字人民幣一定會被市場所接受的觀點存在一定的研究疏漏。鑒于此,本文擬從第二種觀點入手探討數字人民幣在市場化過程中所面臨的商業困境,以求構建適合數字人民幣發展的規制框架。具體而言,數字人民幣在市場化的過程中將面對兩類金融主體及兩種競爭約束:第一,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此時數字人民幣面臨著實體貨幣的內在競爭約束;第二,金融消費者,此時數字人民幣作為支付工具面臨著其他支付工具的外在競爭約束。
一、理論爭議與規制現狀
(一)央行數字貨幣的理論爭議
央行數字貨幣特指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形態的法定貨幣。我們正常生活中使用的貨幣往往具有某種具體形態,或為紙幣或為金屬硬幣。央行數字貨幣與我們生活中使用的貨幣相比缺乏實質化的載體,以純粹數字的形態存儲于虛擬賬戶之中。二者同為國家集中發行的貨幣,原則上具有相同的意義和價值。
支持者認為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會對金融行業產生如下四種積極意義。第一,實體貨幣的使用涉及大量成本,如印刷、運輸、存儲、安全、檢驗和其他相關服務等。盡管在過去的二三十年間實體貨幣的使用在世界各國都在逐漸弱化,但各國中央銀行仍必須保持足夠的實體貨幣。與之相比,數字貨幣的發行則幾乎不發生這些成本。第二,雖然當前的金融體系非常完善,但由于大量中介機構的介入,金融業務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抑制交易的增加;相比之下,數字貨幣涉及更少的中介方,因此會大大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和價格。第三,實體貨幣(也包括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的使用是完全匿名的,因此游離于中央銀行的監管范圍外,較易滋生各種違法行為,且很難被監控。而數字貨幣的使用可以在網絡上留下痕跡,為監控非法活動提供更好的途徑。同時,數字貨幣也可以使中央銀行更好、更快、更全面地把控金融市場,并通過大數據分析對金融風險和危機做出更為高效的反饋。第四,數字貨幣可以幫助中央銀行解決所謂的實體貨幣的“零利率下限”(Zero Lower Bound)難題。零利率下限是指中央銀行無法把實體貨幣的利率降低到負值,否則存款人寧可自己持有實體貨幣也不會去商業銀行存款。零利率下限限制了中央銀行以利率為杠桿調整金融市場的能力,而數字貨幣則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中央銀行可以克服“零利率下限”,根據通貨膨脹程度將利率調整到理論上的最佳水平。
既然央行數字貨幣具備如此多的優點,并且中央銀行每年都要發行新的實體貨幣,那么以央行數字貨幣來代替這批新發貨幣既可將之無縫引入,也不會對金融市場造成任何沖擊,同時,央行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具有同質性,因此央行數字貨幣原則上也不會對金融規制體系造成任何影響。但事實卻并非如此簡單,各國對于央行數字貨幣的關注已有多年,反對之聲也不絕于耳。其中,影響最大的爭議有二:
第一,數字貨幣可能會導致傳統商業銀行的金融脫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效應。數字貨幣的金融脫媒效應是指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可能會破壞當前中央銀行依賴商業銀行發行貨幣的二元模式。在目前的體系下,中央銀行雖然發行貨幣,但與消費者沒有任何直接交易,僅充當商業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而商業銀行通過吸引消費者存款和提供存款支付等金融服務來起到中介機構的作用。在此框架下商業銀行享有根據存款準備金產生的貨幣乘數來發放貸款的權利。而央行數字貨幣會改變這種結構。央行數字貨幣實際上是允許金融消費者在中央銀行直接開設賬戶,如此商業銀行的中介作用就變得可有可無,甚至最終有可能被驅逐出市場。由于數字貨幣對于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的抑制作用,這種效果也被稱為狹義銀行(Narrow Banking)效應。
第二,央行數字貨幣的使用可能會加速銀行擠兌。至今尚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聲稱央行數字貨幣可以完全取代實體貨幣,因此可以預見央行數字貨幣和實體貨幣將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共存。因為二者均為法定貨幣,因此在共存期間央行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的兌換原則上不應當受到任何限制。那么消費者既可以選擇將貨幣儲存為銀行存款,也可以選擇將實體貨幣兌換為央行數字貨幣。在沒有央行數字貨幣的時代,當遇到銀行擠兌的時候消費者往往需要親自前往銀行提取存款或將其存款轉移到其他銀行。這其中耗費的時間會在很大程度上延緩銀行擠兌的負面效應。但在央行數字貨幣情形下,消費者可以很容易地將實體貨幣兌換成數字貨幣,因此一旦發生金融危機或銀行經營困難,銀行擠兌也可以瞬時發生,從而放大金融風險。
基于前述利弊,各國中央銀行對央行數字貨幣態度不一,主要分為三種觀點。首先,多數國家對央行數字貨幣抱有濃厚的興趣,如新加坡、加拿大等;也有一些國家已經發行或將要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比如,委內瑞拉于2018年開始發行Petro。其次,以英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對央行數字貨幣的態度曖昧,這些國家非常介意數字貨幣的金融脫媒效應與銀行擠兌的加速問題。為避免這兩個問題,英格蘭銀行(英國中央銀行)提出央行數字貨幣發行的四大原則:實行浮動利率、與存款準備金不能自由兌換、與銀行存款不能無限制兌換、只能與政府債券自由兌換。但不能自由兌換的原則實際上就是將央行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區別對待,而非作為真正的法定貨幣。英國的這種觀點更多的是對央行數字貨幣的懷疑,目的是要對之限制而非推廣。再次,以丹麥為代表性的一些國家明確表示不會在現階段發行數字貨幣。丹麥國家銀行(丹麥中央銀行)認為丹麥目前支付系統已經足夠安全和高效,發行央行數字貨幣不會提高丹麥金融系統的效率;但引入數字貨幣將會改變丹麥國家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作用,并可能挑戰歐元的固定匯率政策,并造成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
(二)數字人民幣的現狀與特征
我國一直對互聯網創新的商業化和產業化持審慎包容的態度,從未在任何互聯網創新的最初階段對之進行阻撓或限制。這種開放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種對待創新的態度甚至也延伸到了金融領域,也正是如此我國互聯網領域的金融創新產品才能層出不窮,比如第三方支付和P2P互聯網借貸平臺等。在這種背景之下,我國成為在世界范圍內較早關注數字貨幣的國家之一。中國人民銀行早在2014年就啟動了數字貨幣的研究項目,并于2017年獲得了國務院的批準正式啟動數字人民幣的研發工作。至2018年中國人民銀行就數字人民幣共申請了63項專利。2020年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確認在四個城市(深圳、蘇州、雄安和成都)試驗性地啟動數字貨幣,并與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展開合作。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尚未發布任何有關數字人民幣的公開文件,但是其項目負責人已經在各種學術會議和學術論文中公布了數字人民幣的主要特征。根據這些公開信息,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機制可被概括為:一幣、兩庫、三中心。
“一幣”是指數字人民幣。數字人民幣為法定貨幣,旨在部分替代現金。在過去的十年間我國的現金使用量一直在減少。現金使用的大幅度降低是促使中國人民銀行引入數字人民幣的主要原因之一。當然,中國人民銀行也預計到無現金社會不會在短期內到來,因此數字人民幣絕非要全部取代現金,而是在較長的時間內與現金共存。從網上泄露出來的屏幕截圖來看,數字人民幣將會以手機App的形式在智能設備上運行。這顯示了數字人民幣與實體貨幣的一個重大區別:任何商家不得拒絕對方使用實體貨幣進行支付;但因數字人民幣不能獨立于智能設備使用,所以賣家至少可以通過主張沒有智能設備或者其擁有的智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來拒收數字人民幣。因此,數字人民幣可能不能像現金一樣成為絕對的法定貨幣。現在的《人民幣管理條例》還沒有加入數字人民幣。隨著數字人民幣的正式發行,《人民幣管理條例》肯定需要修訂,但實體貨幣的剛性支付要求可能無法適用于數字人民幣。
“兩庫”是指中央銀行發行庫與商業銀行銀行庫。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將緊密依托當前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二元模式。中國人民銀行顯然已經考慮到了直接發行數字人民幣可能會導致商業銀行金融脫媒的后果。因此,我國沒有采用中央銀行直接發行數字貨幣的方式,而是選擇由中國人民銀行批發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零售給消費者的二元發行模式。此外,為了防止數字人民幣與實體貨幣的價值脫鉤,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支付存款準備金,且存款準備金率為100%;換言之,每一元的數字人民幣都有一元的實體人民幣作為擔保。這在制度層面保證了數字人民幣與實體貨幣之間的固定“匯率”。
“三中心”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實現可控匿名而建設的認證中心、登記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等三個數據處理中心。數字人民幣采用可控匿名設計。可控匿名與比特幣的全匿名方式不同,比特幣創建的是一個數字貨幣與持有者身份完全分離的全匿名的環境。相比之下,數字人民幣仍然是以銀行賬戶為基礎的貨幣形態,因此數字人民幣與持有者身份依然具有關聯度。在可控匿名的環境中,用戶身份和交易的所有信息都由中國人民銀行控制。但數字人民幣與個人信息只存在松散的聯系;換言之,除中國人民銀行外,所有其他參與者(包括金融機構和參與交易的其他各方)將無法讀取相關信息。認證中心根據用戶的身份信息為電子錢包創建私鑰,所有信息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和用戶訪問。登記中心記錄用戶電子錢包的資產負債以及所有交易。在登記中心上用戶的個人信息對所有的參與人員保持匿名。認證中心和登記中心獨立運行,彼此之間不共享數據。大數據分析中心的建立旨在減輕數據的負外部性和數據孤島效應。大數據分析中心可以訪問所有數據,但它并不對任何第三方開放,僅進行風險控制、反洗錢、反欺詐等有關脫敏數據的分析。
(三)數字人民幣發行機制的優勢
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充分考慮了央行數字貨幣的弊端,也對此設置了專門的解決方案。從目前來看,這些設計確實能較好地避免數字貨幣的缺點。
首先,數字人民幣的二元發行模式較好地緩解了商業銀行的金融脫媒效應。在我國既有的貨幣發行體系之下,中國人民銀行僅壟斷實體人民幣發行,不直接將實體貨幣發放給社會大眾。貨幣的供應被分散給了金融機構。兩者共同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的貨幣發行生態。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直接發行數字人民幣,則會造成商業銀行的金融脫媒;而同時中國人民銀行也不能在短期內解決商業銀行脫媒后留下的市場空缺。因此,數字人民幣沿用了目前的二元發行機制。通過既有的二元發行體系來推廣數字人民幣,“一是更容易在現有貨幣運行框架下讓法定數字貨幣逐步取代紙幣,而不顛覆現有貨幣發行流通體系;二是可以調動商業銀行積極性,共同參與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適當分散風險,加快服務創新”。
其次,通過金融機構發行數字人民幣也會降低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服務金融消費者時的商業壓力。這種商業壓力主要來自技術服務方面的挑戰,比如負責數字人民幣交易的服務器的數據處理能力。支付寶2019年的數據處理數量峰值高達每秒6100萬筆交易,同時,電子交易的數量正在不斷增加,數字人民幣的服務器必須能夠達到類似的數據處理能力,且能根據市場需求隨時提升。以中國人民銀行的現有架構能否滿足金融市場的實時變化值得懷疑。但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應該能夠緩解此類技術困難。在這種二元發行模式下,中國人民銀行本質上是數字人民幣的批發商,商業銀行作為零售商直接處理每一筆數據。這種非集中化的發行模式保證了數字人民幣的使用不大會受到技術瓶頸的限制。
再次,數字人民幣的可控匿名設計較好地平衡了貨幣使用中的匿名性和可追蹤性的矛盾。現金使用的完全可匿名性使其游離于中央銀行的視野之外。這一方面容易滋生貨幣的非法使用問題,比如偷稅漏稅、進行犯罪活動,等等;另一方面也弱化了中央銀行對金融市場的監控能力。可控匿名中的可追蹤性設計能夠較好地解決非法使用貨幣的問題,同時,可控匿名剔除了有關用戶身份的敏感信息,保障了互聯網交易的安全性及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此外,數字人民幣的廣泛使用也會讓中央銀行獲取更多的金融信息,因此也會加強中央銀行制定金融政策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最后,引入數字人民幣的目的之一是促進人民幣的國際化,而人民幣國際化的主要障礙之一是價值穩定。針對這個問題,我國對數字貨幣做出了100%存款準備金的要求,從制度層面保證了數字人民幣和實體人民幣的固定匯率。這從根本上保證了數字人民幣的價值穩定,也大幅度降低了國際社會對于數字人民幣的質疑,為數字人民幣的國際化打下堅實的基礎。數字人民幣一旦被國際市場廣泛接受,會迅速成為真正的國際貨幣,并有可能會撼動美元的主導地位。此外,價值穩定的數字人民幣也可以為國際金融市場提供額外的價值錨點,并可能會創造出新的衍生貨幣,繼而進一步加強數字人民幣的國際化。
二、數字人民幣的內在競爭約束
雖然法定貨幣由國家強權確定、由國家稅收保障,但法定貨幣的順利發行與流通也需要市場的共識作為補充。我國傳統上對于貨幣的關注多在國家強權的保障,較為缺乏對構建市場共識的研究。這在法定貨幣缺乏選擇的情形中可能還不是問題,但數字人民幣與實體貨幣共存會導致二者之間的內在競爭,并可能會引發二者之一呈現競爭減損的情形。因此,我們在對數字人民幣的制度構建中既要考慮國家集中化的發行機制,還需要考慮市場的接受程度。若數字人民幣發行后市場反響不佳,反而會影響我國貨幣發行的權威性。除了實體貨幣之外,市場中還存在所謂的私人數字貨幣。這些不由國家發行的貨幣與數字人民幣之間也存在競爭關系,可能也會影響數字人民幣的市場化發展。
(一)數字人民幣與私人數字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的產生根源就是各種中央銀行為了應對私人數字貨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所做出的回應。雖然現有的金融體系能夠自給自足,且能從容應對互聯網興起之后電子商務交易的勃興,但現有金融體系最大的缺點在于引入過多的金融中介主體,使得金融交易的成本非常高。根據相關研究,全世界金融交易的成本約占交易總額的7%。而電子商務以價格低廉作為吸引用戶的主要手段,過高的金融手續費勢必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針對金融交易成本高的缺點,互聯網世界被迫發展自身的貨幣系統,此即私人數字貨幣。目前較為典型的私人數字貨幣主要有三種: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穩定幣(Stablecoin)。
虛擬貨幣是最早出現的私人數字貨幣。但時至今日,全世界仍缺乏對于虛擬貨幣的統一定義。歐盟是較早對虛擬貨幣進行立法規制的法域,其將虛擬貨幣定義為“非由中央銀行或者政府機構發行的數字形態的價值形式,不一定與某種法定貨幣直接掛鉤,也不擁有法定貨幣的地位,但被自然人或者法人認為是一種交易媒介,并且可以實現電子形式的支付、存儲和交易等功能”。學界將虛擬貨幣又細分為三種形態:封閉的虛擬貨幣、單向兌換的虛擬貨幣、雙向兌換的虛擬貨幣。封閉的虛擬貨幣僅在某種電子系統內部發行和交換,完全不與現實社會發生任何關聯,比如“魔獸世界”中的“黃金”。因封閉的虛擬貨幣無法與其他形態的貨幣進行交易,所以與數字人民幣之間也不存在競爭關系。單向兌換的虛擬貨幣是可以用法定貨幣進行購買的虛擬貨幣,但這些貨幣不能被再次兌換回法定貨幣。典型例子如亞馬遜的亞馬遜幣。實際上我們生活中使用的禮品卡、購物卡等物品也可以歸類為單向兌換的虛擬貨幣。因無法兌換回法定貨幣,此類虛擬貨幣也不會沖擊金融市場,因此也無法成為數字人民幣的直接競爭對手。雖然現實中存在將單向兌換的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的“黑市”,不過這種黑市的交易量往往不高,所以即便將之納入考量范圍,也不會對貨幣市場產生較大的影響。比較麻煩的是第三種虛擬貨幣(雙向兌換的虛擬貨幣),即可以與法定貨幣自由兌換的虛擬貨幣。這種虛擬貨幣可能是數字人民幣的競爭對象,但這類虛擬貨幣的定義過于寬泛。較為狹義的虛擬貨幣往往指為了實現特殊支付目的(比如電子游戲、虛擬社區等的內部交易)而被創造出來的數字貨幣。雙向兌換的虛擬貨幣若僅僅是為了滿足特殊支付目的,也不會對現實社會產生較大沖擊。但若對之進行寬泛理解,那么雙向兌換的虛擬貨幣可以包括所有類型的私人數字貨幣。因此,本文將這類虛擬貨幣納入下面兩類私人數字貨幣中進行統一理解。
真正導致央行數字貨幣產生的私人數字貨幣是加密貨幣。加密貨幣的典型例子是最近非常火熱的比特幣(Bitcoin)。虛擬貨幣被創造出來是為了滿足特定條件下的交易,而加密貨幣能創造出來則是為了成為普遍性的支付工具。從這點來看,加密貨幣已經具備了法定貨幣的某些特征。但與法定貨幣不同,加密貨幣不存在單一的發行主體。為了保證這種非集中化發行的可靠性,加密貨幣往往需要運用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或者說是分布式賬本技術(Digital Ledger Technology)。加密貨幣的非集中化發行模式及其可靠性被很多學者認為是貨幣歷史中的“規則改變者”(Game Changer)。因此,加密貨幣很有可能成為數字人民幣的競爭對手。比如,比特幣同樣可以實現法定貨幣的三種職能:交換媒介、貨幣單位、價值存儲。但本文認為加密貨幣的如下四種缺陷使其并不能成為數字人民幣的真正競爭者。首先,加密貨幣的價格非常不穩定。比特幣在過去五年的價格波動高達七倍之多,這對于主權國家發行的法定貨幣來說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比特幣在現實中往往被視為投資類產品而非貨幣等價物。其次,加密貨幣的發行(往往被稱為“挖礦”)依賴于電腦的計算能力,而非市場需求。因此,加密貨幣無法針對金融市場的波動進行發行數量的調整,無法產生法定貨幣的金融調控職能。再次,雖然區塊鏈技術完美地保證了加密貨幣使用者的個人信息不被泄露,但缺乏集中化的發行方也意味著加密貨幣的交易速度普遍偏低,無法適應大規模的交易需求。最后,加密貨幣的高度匿名性也使其成為違法行為的溫床。因此,很多國家都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進行交易。比如,我國的中央銀行早在2013年就明確表示:比特幣只是一種虛擬商品,并不等于法定貨幣;所有金融機構不得使用比特幣作為記賬單位,或參與比特幣的交換、清算和結算等任何活動。因此,本文認為加密貨幣不是數字人民的競爭性產品。
真正能與數字人民幣進行競爭的私人數字貨幣可能是穩定幣。穩定幣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一種加密貨幣,其產生跟加密貨幣價格的異常不穩定密切相關。正是為了解決加密貨幣價格不穩定的問題,穩定幣的概念被提了出來。簡言之,穩定幣是存在具有穩定價值的法定貨幣或者高價值商品(比如黃金、石油等)擔保的加密貨幣。比如,目前市場中最為流行的穩定幣是Tether,其發行的每一元Tether幣都有一美元作為擔保。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對數字人民幣實行1:1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可能是從穩定幣那里得到的靈感。總之,這種以實體貨幣作為擔保的保障措施使得穩定幣真正具備了實體貨幣的保值功能,同時也加強了穩定幣的交換功能與計量單位功能。近期臉書(Facebook)也決定推出名為“天秤幣”(Libra)的穩定幣。與Tether不同,天秤幣不以某一種法定貨幣作為擔保品,而是以多種法定貨幣進行一籃子貨幣擔保。穩定幣雖然具有沖擊法定貨幣市場的潛質,但從目前的發展來看穩定幣缺乏嚴格的監管機制,能否長期穩定運營仍存爭議。比如,最近Tether被爆出其法定貨幣擔保存在8.5億美元的缺口。此外,天秤幣也受到各國政府的阻擊。各國中央銀行最大的擔憂也是天秤幣缺乏完善的外部監管措施,容易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從穩定幣的目前發展情況來看,也難成為數字人民幣的競爭對象。
(二)數字人民幣與數字化的實體貨幣
法定貨幣本質上是國家或私人團體對商品或服務所承擔的一種支付責任。法定貨幣產生于市場經濟壯大所導致的物物交換的困境。為實現交易的便利性,人們客觀上需要一種為大眾普遍接受的交換媒介和記賬單位,貨幣由此得以產生。從歷史發展來看,實體貨幣大致經歷了從一般等價物演變成信用貨幣的過程,從私人發行到國家發行的轉變。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影響,實體貨幣(現金)的使用連續多年呈現下降趨勢,多數國家的實體貨幣使用率均低于20%。與實體貨幣相比,央行數字貨幣中“數字貨幣”的概念有一定的誤導性。確實,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實體貨幣都具有一定的物理介質,例如紙幣或金屬硬幣。但這些實體貨幣所蘊含的實際價值均低于票面價值,僅代表國家承諾兌現的數額。因此,所謂的實體貨幣并不真正擁有“實體”,只是一種國家契約。若將央行數字貨幣理解為虛擬形態的貨幣的話,那么實體貨幣也是價值的虛擬形態。二者的區別在于:實體貨幣中的國家契約寫在某種物理介質之上,而央行數字貨幣中的契約則以純粹信息的形式由電子系統記錄。
由于實體貨幣在當今社會的使用幾率大大降低,現實中經常被使用的貨幣往往不是真正的實體貨幣,而是實體貨幣的數字化形式。如果說央行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還存在介質上的區別,那么其與數字化的實體貨幣之間的邊界就微乎其微了。當今,最為重要的數字化實體貨幣形式是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
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該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證存款機構日常的存款支付和清算。當商業銀行從存款人處獲得存款時必須按規定比例向中央銀行儲存部分存款,以保證存款人存款的可贖回性。在現實中沒有任何一個金融機構會將實體貨幣交付給中央銀行,因此存款準備金實際上都是以數字化的形態存在的。如此,存款準備金已經轉變為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賬戶余額的數字化信息。從是否存在實體介質的角度來看,數字貨幣與存款準備金沒有區別。不過,數字化的存款準備金與數字貨幣還存在兩點制度層面的區別。其一,存款準備金的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而非金融消費者;數字貨幣的服務對象既有金融機構,又有存款人或者金融消費者。因此,有學者稱存款準備金為“批發的央行數字貨幣”,稱所謂的數字貨幣為“零售的央行數字貨幣”。其二,存款準備金的最初設定目的是消除銀行擠兌,但現今的存款準備金已經演變出更多的功能,比如銀行間支付等。這種功能也非數字貨幣可以實現。因此,存款準備金與數字人民幣之間實際上并無競爭關系。
除了現金與存款準備金,金融市場還存在另一種實體貨幣的數字化形態,即銀行存款。存款本質上是商業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向存儲人發行的私人信貸,因此存款實際上并不是法定貨幣。但由于中央銀行的嚴格管控(比如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制度等),存款與法定貨幣緊密掛鉤,從而可以被等同為法定貨幣。從數字化的角度來看,存款也是以純粹數字的形式存儲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余額中,這與數字貨幣也并無區別。二者唯一的區別是存款是私人貨幣,因此存在無法兌現的風險,也會產生銀行擠兌的問題;而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原則上不存在無法兌現的風險。但在正常情況下,數字人民幣與銀行存款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
數字人民幣的發行遵循了間接發行的原則,借助金融機構的中介角色進行發行。由于金融機構同時處理數字人民幣與存款,因此二者之間的競爭關系會被弱化。但這種二元模式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數字人民幣與銀行存款之間的緊張關系。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目的是放貸。在當前的金融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對于銀行存款進行存款準備金的控制。中國人民銀行對各個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要求有所區別,但平均存款準備金率大約為9.4%。如此,我國的貨幣乘數約為10.64,這大致代表了金融機構的放貸能力。但對數字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為100%,且必須以實體貨幣進行支付。盡管這個要求保證了數字人民幣的價格穩定,但卻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貨幣乘數,并最終限制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能力。目前多數學者認為狹義銀行問題將會造成金融市場的扭曲,進而會產生不可預測的系統性風險。如前面所述,狹義銀行問題是丹麥最終決定不發行數字貨幣以及英國限制數字貨幣適用范圍的主要原因。
(三)小結
綜上,本文認為私人數字貨幣的所有形態一則尚未被國家強權所認可,二則未被市場作為貨幣接受,因此不具備貨幣的所有特征,在現階段主要作為金融投資工具而存在。鑒此,私人數字貨幣無法與實體貨幣發生真正的競爭關系,更無法對數字貨幣產生實質性的競爭約束。但在法定貨幣的框架下,數字人民幣面臨著實體貨幣的競爭。實體貨幣相對于數字人民幣存在使用方面的弊端,因此在與數字人民幣的競爭中處于劣勢,會逐步被數字人民幣替代。但數字人民幣對實體貨幣的完全取代有賴于數字經濟的全面普及,在此之前二者將會長期共存。從這種意義而言,數字人民幣可以說是實體貨幣的升級換代產品,二者之間的緩慢替代關系不會對貨幣市場產生實質性的負面影響。此外,數字人民幣還面臨著數字化的實體貨幣的競爭。對于數字化的實體貨幣而言,數字人民幣與存款準備金存在客戶面向以及交換職能方面的差異,因此二者也不產生實質性的競爭關系。
但數字人民幣與銀行存款卻存在相互沖突的競爭關系。具體而言,中國人民銀行對數字人民幣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實體人民幣支付100%存款準備金,這將會限制金融機構的放貸能力。而金融機構是目前數字人民幣二元發行模式中的重要環節。一旦金融機構意識到數字人民幣的大規模發行將會降低其借貸能力,那么他們能否繼續保持推廣數字人民幣的動力頗值得懷疑。因此,如何激勵金融機構以最大能力推廣數字人民幣是未來發行機制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三、數字人民幣的外在競爭約束
數字人民幣另外一個重要職能是支付工具,那么此時數字人民幣將會面臨其他支付工具的競爭。因此,數字人民幣能否被市場所接受還需考慮來自其他支付工具的競爭約束。市場競爭在很多情況下并不以監管者的意志為轉移,若數字人民幣無法應對這些外在的競爭約束,或者說若其他支付工具相比數字人民幣具有更強的商業優勢,那么數字人民幣也不可能真正被市場所接受。
(一)我國支付市場的現狀
我國金融市場中的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為傳統支付工具和電子支付工具兩類。傳統支付工具包括現金支付、柜臺轉賬支付、銀行卡支付(包括借記卡和信用卡)以及票據支付。我國自進入互聯網時代之后,現金使用連年縮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截止到2020年5月流通中的貨幣總量已經降低7.97萬億元,占全部貨幣和準貨幣(M2)的3.79%,占狹義貨幣(M1)的13.7%。同時,其他的傳統支付工具的重要性也在逐漸降低。2020年第一季度柜臺轉賬、銀行卡支付和票據支付的總交易額減少至228.57萬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電子支付的交易總額達到了666.29萬億人民幣,幾乎是傳統支付工具交易總額的三倍。目前,我國主要使用的電子支付工具是網上銀行支付、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三者共占所有電子支付工具交易總額的96%以上。
網上銀行支付是指金融消費者通過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所進行的支付活動。我國的網上銀行成型于1996年,其在本質上與傳統的借記卡支付無較大不同,甚至可以被稱為借記卡支付的網絡版。所不同的是金融消費者需要登錄商業銀行的網站來處理所有交易。從背后的處理技術來說,網上銀行依附的依然是傳統的銀行間支付結算系統。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來臨之后,網上銀行支付因必須使用電腦進行登錄開始呈現使用不便的弊端,因此在面對移動支付和第三方在線支付時處于不利地位。網上銀行的市場前景相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2020年第一季度網上銀行系統處理了176.8億筆交易,比去年增長8.58%,但其總交易額卻下降了21.71%。
移動支付與網上銀行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使用智能移動設備作為登錄終端,并使用移動應用程序作為支付端口。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移動支付可以被視為網上銀行的手機版。但移動支付除了移植網上銀行的所有功能之外,還增加了一些智能移動設備所特有的功能,比如二維碼支付。這使得移動支付在使用便捷性上具有更高的用戶體驗度,因此也與網上銀行產生了本質的區別。目前,幾乎每家商業銀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移動支付產品。甚至銀聯還推出了云閃付,讓用戶管理自己分屬不同商業銀行的賬戶。移動支付自推行之后就在我國取得了極大的成功。2020年第一季度,我國的移動支付共處理了225億筆交易,比上年增長14.29%,交易總金額比上年增長4.84%,達到90.81萬億元。
移動支付的直接競爭對手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為了應付傳統支付手段在互聯網交易中的弊端而生的新型支付工具。傳統支付工具在互聯網應用場景中最為明顯的缺陷是無法保障交易安全。互聯網交易雙方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由此帶來更高的交易成本,甚至抑制交易的產生。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為代表的互聯網平臺開始提供一種全新的支付解決方案。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功能與資金托管功能的結合。在交易發生之后,第三方支付會暫時托管買方向賣方支出的付款,直到買方確認交易或在規定時間(通常為15天)內買方并未表示任何不滿,平臺方才會向賣方付款。第三方在線支付平臺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信息不對稱問題,并成為中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奠基石。此外,與傳統支付工具相比,第三方支付涉及較少的金融中介方,因此交易費用也較傳統支付工具低廉。第三方支付自出現之后就開始顛覆傳統的支付工具,已成為傳統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之間的新型中介機構。
第三方支付按支付流程不同可被細分為兩個子類型。在第一種類型中,用戶需要將貨幣充值到其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注冊的賬戶中,然后通過賬戶內金額進行在線付款,該過程無須任何傳統金融機構的參與。在第二種類型中,用戶無須在賬戶中事先充值,但需要將其銀行賬戶與平臺上注冊的賬戶進行關聯。第二種類型的支付流程因2018年網聯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聯”)的引入而有了較大的不同。2018年之前的交易流程如圖1所示。
此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角色類似于買賣雙方的代理人。當發生交易的時候第三方支付平臺負責通知二者所在的商業銀行,并通過傳統的跨行清算系統完成支付行為。此時的第三方支付與移動支付區別不大,二者背后的支付流程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前者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參與。因此,在2018年之前的移動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和現在的移動支付。
為了規范第三方支付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在2018年對第三方支付體系進行了改革(見圖1)。在這次改革中,網聯作為新的中介被引入第三方支付。網聯類似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和商業銀行之間的代理人,代表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商業銀行進行相關的支付活動。但這次重構并非僅僅增加一個金融中介方如此簡單。在改革之前,第三方支付平臺同時也是商業銀行的客戶,它們占有因經營資金托管業務而形成的資金沉淀,并可以收益。這些收益主要來自商業銀行為沉淀資金支付的利息。經過此次改革,網聯獲得了對這些沉淀資金的控制權,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商業銀行無須再為這些沉淀資金支付利息。雖然這次改革有利于中小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但大大削弱了大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創收能力。
(三)數字人民幣的市場定位
從技術角度而言,數字人民幣可以替代上述所有的支付工具,但從商業角度來說就未必了。當前所有的支付工具按照控制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兩類,商業銀行控制的支付工具與第三方支付。數字人民幣的控制主體也是商業銀行,因此屬于商業銀行控制的支付工具。數字貨幣并非要全面取代實體貨幣,因此數字人民幣在市場化的過程中面臨兩種不同的競爭約束:一是來自商業銀行內部的其他支付工具的內在競爭約束,二是來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外在競爭約束。鑒于此,如何處理好數字人民幣與這些支付工具之間的競爭關系實際上就是如何定位數字人民幣在支付市場中的細分市場。
實際上,商業銀行在面對自身經營的各種支付工具時已經為每種支付工具設置了各自的細分市場,使之能夠競爭卻又不能完全競爭,從而達到實現每種支付工具效能最大化的目的。表1展示了當前不同支付工具的具體應用場景。其中,日交易額限制可以揭示商業銀行對不同支付工具細分市場的態度。
首先,柜臺支付服務和銀行卡付款沒有被附加任何每日額度限制。這反映了商業銀行對這兩種業務的保護態度。此二者的市場份額連續下降,在2020年第一季度合計市場份額僅有21.68%。但二者都代表著商業銀行中人力資源最為密集的部門,若對之不予保護,商業銀行一定會大量裁員。另外,截至2020年4月我國大約有5億人為非互聯網用戶。保留傳統的銀行業務也是對這類群體的特殊保護。鑒于此,本文認為商業銀行應該不會讓數字人民幣直接錨定這個細分市場。
其次,網上銀行存在每日交易額的限制。實踐中每個商業銀行的限額不同,但大體上在100萬元左右。這個限額遠高于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從這里可以看出,商業銀行想把網上銀行與其他支付工具進行區分,使其分屬于不同的細分市場。這種不同的日交易額限制也極大地影響了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習慣。表1顯示:網上銀行支付的筆均交易額為27569元,是移動支付的14倍、第三方支付的38倍。這意味著消費者在進行較大金額支付時可能更偏愛網上銀行,而進行中小額支付的時候更偏愛移動支付或者第三方支付。商業銀行設置的每日交易限額以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證明當前網上銀行支付與后兩種支付工具之間的競爭交叉較少,可以確定為分屬不同的細分市場。此外,從網上銀行支付的交易趨勢來看,其未來的發展也不甚明朗,今后會呈現交易額下降的可能。因此,本文預計網上銀行在未來可能需要更多的保護,因此商業銀行可能不會將數字人民幣投放至網上銀行所在的細分市場。
最后,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日交易額限制相同。并且,二者總交易額接近,也呈現較為相似的交易趨勢。此外,這也是近年來我國支付市場競爭最為激烈的領域。因此,二者屬于同一個細分市場。二者的競爭也呈現出較為有趣的現象:盡管移動支付在總交易額方面一直領先,但第三方支付的增長速度始終領先移動支付(見圖2)。從動態競爭的角度來看,移動支付可能處于競爭劣勢。因此,本文認為商業銀行很有可能在這個細分市場投放數字人民幣,使其與移動支付強強聯合,共同抵抗第三方支付的競爭。
但若上述分析成立,商業銀行將會面臨一個比較尷尬的問題——在同一個細分市場同時投放數字人民幣與移動支付時如何區別對待二者。雖然這個細分市場的潛力巨大,但在推廣資源既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遲早會面臨二者何者為先的抉擇。在過去的幾年間,商業銀行已經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成本來開發和推廣移動支付。與第三方在線支付相比,移動支付的主要優勢有二。第一是商業銀行既有客戶群的網絡優勢。這讓商業銀行在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競爭中享有先行者優勢(First Mover Advantage)。第二是手續費優勢。自2016年始多家銀行宣布不再對移動支付征收手續費。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2018年改革中喪失了對沉淀資金的收益權,因此被迫改變此前免收手續費的商業策略。例如,支付寶現在向客戶收取0.1%—0.5%的手續費。未來的幾年可能是移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競爭的關鍵時刻。在這種市場條件下,是否以及如何讓數字人民幣與移動支付共享推廣資源會讓商業銀行異常頭疼。
此外,數字人民幣在與第三方支付的競爭中能否勝出也未可知。相較于第三方支付,數字人民幣涉及更少的交易環節,在技術層面似乎完全勝出。但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不僅僅是資金支付功能,更有資金托管和保障功能。尤其是資金托管功能使得互聯網交易雙方即便在完全缺乏信任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交易。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平臺還為交易雙方提供在線糾紛解決服務。至少在當前的設計中,數字人民幣無法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類似的服務與保障。因此,數字人民幣能否真正撼動第三方在線支付的穩固地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綜上所述,數字人民幣的商業前景不是特別明朗。商業銀行似乎不太可能讓數字人民幣進入傳統支付工具和網上銀行支付所在的細分市場。因此,數字人民幣可能會被投放到中低額互聯網支付的細分市場中,與移動支付聯合同第三方支付進行競爭。但數字人民幣在商業化成功之路上將面臨兩個困難:第一,商業銀行如何妥善處理數字人民幣和移動支付的內在競爭關系;第二,中國人民銀行如何通過制度設計讓數字人民幣展示出強于第三方支付的競爭優勢。
四、數字人民幣的基本規制原則
我國目前的《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僅僅規制實體人民幣,尚未賦予數字人民幣明確的法律定位。隨著數字人民幣的正式落地,這些法律規則迫切需要修訂,從而使數字人民幣能夠被納入既有的貨幣法律體系中。中國人民銀行雖然聲稱數字人民幣是實體人民幣的數字版,二者同為我國的法定貨幣,但對數字人民幣的種種市場分析表明二者之間依然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未來的法律修訂不能完全照搬實體人民幣的規制框架,需要充分考慮數字人民幣的特殊性質,并對之進行變通處理。
(一)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定位
首先,數字人民幣不具備實體人民幣的絕對法償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及《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隨著互聯網虛擬經濟的發展,實體人民幣的絕對法償性已經有所松動。但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確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因此,實體人民幣已經具有較強的法償性。與現金使用相比,數字人民幣的流通必須基于智能終端。當不具備相關技術能力或者缺乏相關終端設備的情況下,收款人客觀上無法滿足數字人民幣的法償義務。因此,我們只能賦予數字人民幣有限的法償性,相關條款可以修改為:“以數字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能夠證明不具備收取數字人民幣條件的情形除外。”
其次,我國對數字人民幣的發行采取100%的存款準備金設置。對數字人民幣設置100%的存款準備金具有重要意義。這從根本上保證了數字人民幣的價值與實體人民幣完全一致,也杜絕了因市場運行而呈現兩種人民幣“同幣不同值”的情況。但該項要求與當前中國人民銀行對實體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要求存在沖突。《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3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文件,實體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率均低于10%。因此,在當前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區分實體人民幣與數字人民幣的情況下,對于數字人民幣實施100%存款準備金的要求于法無據,需要對之增設專門的條款進行特殊規定。
(二)數字人民幣的基準利率
對數字人民幣施以100%存款準備金的硬性要求雖然會緩解金融機構脫媒的現象,但不可避免地造成金融機構放貸能力的下降。為了應對放貸能力下降的問題,金融機構必然要提高存款利率以吸引資金,但在增加金融機構融資成本的同時也會提高金融消費者的貸款成本。此外,一旦不能從存款市場吸引足夠的資金,金融機構將不得不向中央銀行貸款,這不但導致金融服務成本的再次提升,也會弱化中央銀行的市場中立性。因此,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許是將數字人民幣的主要職能定位于支付工具,而非貨幣存儲工具。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數字人民幣和實體人民幣設定不同的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以此來鼓勵金融消費者不以數字人民幣作為資產保值的主要方式。
與人民幣相關的基準利率主要有二:存款準備金利率和存款利率。為了防止金融機構將存款大量存儲在中央銀行而不去放貸,我國長期以來執行存款準備金利率低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的策略。對于數字人民幣而言,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確不會為之支付利息,這與實體人民幣等同。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機構不會為此支付利息,否則無法吸引儲戶。因此,我們可以首先假設數字人民幣的基準存款利率大于零。其次,為了彌補金融機構因執行100%存款準備金所造成的貸款損失,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將數字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利率設置得高于實體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利率。但數字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利率不能設置得過高,否則金融機構可能會把實體人民幣全部轉換為數字人民幣。因此,在設置基準利率時中國人民銀行必須在彌補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力損失和激勵金融機構推廣數字人民幣之間進行謹慎權衡。再次,為了弱化儲戶大量存儲數字人民幣的意愿,金融機構應當將數字人民幣的存儲利率設置得低于實體人民幣的存儲利率,從而鼓勵金融消費者以實體人民幣作為儲值的主要工具。
概言之,為防止數字人民幣與實體人民幣因競爭所造成的狹義銀行問題,本文建議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不同的基準利率來弱化二者之間的直接競爭,其目的是將數字人民幣的主要貨幣職能設定為支付工具,而非儲值工具。不同類別貨幣的基準利率可參照下述原則進行:數字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利率>實體人民幣的存款利率>實體人民幣的存款準備金利率>數字人民幣的存款利率>0。
(三)數字人民幣的手續費
數字人民幣作為支付工具面臨著傳統支付工具與電子支付工具的競爭。根據前文的分析,商業銀行很有可能會對傳統支付工具施以額外的保護,從而不會讓數字人民幣輕易進入這些細分市場。從目前的市場競爭情況來看,比較適合數字人民幣技術特征的細分市場是移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所在的細分市場。但在這個細分市場中數字人民幣將會受到移動支付的內在競爭約束,同時因缺乏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資金托管功能,將會在與后者的競爭中處于劣勢。
金融支付活動是金融機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的超越法定貨幣內含功能的、額外的金融服務,因此存在收取費用的客觀需求。對于第三方支付而言,無論是第三方平臺對金融消費者還是網聯對第三方平臺都開始征收手續費。目前商業銀行對于處于發展階段的移動支付免收手續費,但這并不意味商業銀行沒有成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清算系統收費標準,商業銀行客觀上也需要為所有的支付工具支付手續費。因此,移動支付免收手續費只是商業銀行在推廣初期所采取的過渡手段,不可能成為長期存在的商業模式。由于數字人民幣在與移動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競爭中并不存在明顯的競爭優勢,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從支付手續費的角度對之進行補償,增加數字人民幣的競爭優勢。
數字人民幣的支付手續費可以比照現金支付進行確定。現金支付不存在向任何金融機構支付手續費的情形。既然數字人民幣與實體人民幣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定位,那么數字人民幣支付也應當被視為現金支付,從而執行零支付手續費的措施。我們不能以數字人民幣支付存在運營成本為由對之征收手續費。若該觀點可被接受,那么實體人民幣也存在發行成本,為何我們不對現金支付也征收手續費?本文認為數字人民幣的運營成本應當計入發行成本。換言之,數字人民幣應當被賦予內在的支付功能。這種支付功能不是金融機構為數字人民幣提供的額外金融服務,因此不需要征收手續費。
五、結語
數字人民幣是我國為了提前應對互聯網創新而對貨幣市場進行的重要變革。此項舉措對于保護貨幣主權、降低貨幣發行成本、提升支付效率、增強人民幣的支付便利有著深遠的意義。此次試驗性發行中所遵循的二元發行模式及100%存款準備金制度在較大程度上保障了既有金融體制的完整性與數字人民幣價值的穩定性,同時也在較大程度上限制了數字人民幣對金融市場的破壞性。從我國對數字人民幣的設計可以看出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簡單,這不僅涉及金融管制方面的調整,更涉及金融業務領域的重新規劃。但金融規制中的穩定優先原則并非空穴來風,任何金融新產品的推出都是系統性工程,需要妥善考慮該產品對金融市場影響的方方面面,否則或者對市場不起任何作用,或者在嚴重時會造成金融系統性風險。本文的研究并非否定數字人民幣的引入。事實上,本文認為數字人民幣的市場前景巨大,但在此之前我們還需要為其創造適合的制度空間及應用場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