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看臉”的時代——買東西時“刷臉”支付、用手機時“刷臉”解鎖、進小區時“刷臉”開門……然而,技術在帶來方便快捷高效的同時,也帶來了有關個人信息安全的擔憂。
去年,有媒體曝光了“2元錢就能買上千張涉隱私人臉照”的產業鏈,再次觸動公眾敏感的神經。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在接受采訪時指出,隨著信息化與經濟社會持續深度融合,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為廣泛,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社會各方面廣泛呼吁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
2020年10月13日,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圍繞個人信息的處理,從處理規則、跨境提供、個人權利、處理者義務、保護職責部門以及法律責任等不同角度確立了相應規則。
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大數據應用為聯防聯控和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支持,如何在大數據應用之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成為社會公眾十分關注的問題。
對此,王瑞賀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有關部門和地方依托大數據等新技術推出“行程卡”“健康碼”等應用程序,收集匯總疫情防控相關個人信息,動態識別健康風險,為科學精準防控疫情和穩妥推進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支持。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將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為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根據草案的規定,為防控疫情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處理規則,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公開信息收集使用規則,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針對一些小區等公共場所通過安裝人臉識別設備用于識別出入人員身份,其必要性和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作出了規定。
王瑞賀介紹說,除應當遵循一般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外,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還作了兩方面規定:一是,對處理包括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征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作出更加嚴格的限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并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二是,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明顯的提示標識;要求所收集的個人身份特征等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開或向他人提供。
“當前,信息技術仍處于高速發展中,各種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涌現,必定會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一些新的挑戰!蓖跞鹳R表示,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就新技術新應用相關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