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保護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流域法律,是一部以解決“長江病”為導向、整合多類法律資源、綜合多種法律機制的新型立法。《長江保護法》界定了法律上的長江流域是人類社會生態系統、是獨立的流域空間;為長江大保護設定了生態安全、和諧共生、永續發展的價值目標;確立了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以及長江保護的“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原則;呈現出超越“部門”與“地方”的特別法、統籌“保護”與“利用”的綜合法、整合“空間”與“平面”的立體法的法律屬性。
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宜昌考察長江大保護時明確指出,長江經濟帶發展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首先是要下個禁令,作為前提立在那里。否則,一說大開發,便一哄而上,搶碼頭、采砂石、開工廠、排污水,又陷入了破壞生態再去治理的惡性循環。所以,要設立生態這個禁區,我們搞的開發建設必須是綠色的、可持續的[1]。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長江保護法》,標志著長江大保護的國家“禁令”已經建立,也意味著對《長江保護法》的研究重心將從立法推動轉向適用解釋。《長江保護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流域法律,不僅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絕無僅有”,而且橫跨環境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領域,是一部以解決“長江病”為導向、整合多類法律資源、綜合多種法律機制的新型立法。面對即將開始施行的《長江保護法》,把握其基礎概念、價值目標、基本原則、法律屬性,是進行體系性解釋的前提和基礎。
法律上的長江流域
《長江保護法》作為專門為長江流域制定的法律,其對“長江流域”的界定是這部法律在多大范圍內適用以及適用于哪些行為的前提。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由長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云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1。這個定義采用了世界上先進的流域治理理論,明確了長江流域的地理位置及其所涉行政區域,體現了融自然流域與社會流域于一體并突出其流域性、空間性、獨立性特征的立法思想[2]。
法律上的長江流域是人類社會生態系統
長江流域立法遇到的首要問題是自然流域與社會政治單元不一致。長江流經許多行政區域,為了解決行政區域分割所帶來的“九龍治水”問題,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流域概念,既能體現自然流域的特點,也能突出社會水循環系統在流域利用過程中的地位[3]。這樣一個概念,要求法律上的“長江流域”不僅是一定范圍內的水文網絡,還應包括其中的人口、環境、資源、經濟、文化、政策等要素,是一個具有明確邊界和生態與社會因果關系的特殊區域[4]。
長江流域的概念首先要反映其自然水文特性,是自然流域。這個長江流域是指長江水系從長江源頭到入海口的完整、獨立、自成系統的水文單元,是一個由分水嶺包圍的有明確邊界范圍的自然匯水區域。在這個區域內,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完整,以水動力為核心來影響社會經濟生活[4]。
長江流域的概念還要反映其社會經濟特性,是社會流域[3]。這個長江流域是由自然屬性決定的流域社會屬性,水的自然流動形成了流域的生產力布局;同時,水的質與量問題也將流域的上下游、左右岸各部分密切聯系在一起;還有,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條件孕育了富有特色的文化習俗。這些社會經濟因素也都會對流域的自然狀況產生影響。
長江流域的概念也要解決自然流域與社會政治單元的不一致性問題。理論上講,在長江流域內,自然環境是人類的生存空間,人類通過自身的活動將社會系統、經濟系統與自然系統連接成為復合的生態系統—人類社會生態系統[5]。立法者可以據此對長江流域進行抽象定義。但現實中的長江流域,明顯存在著自然流域與社會政治單元不一致問題,自然意義上的長江流域橫跨中國東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經濟區的19個省(區、市),許多長江干支流或湖泊是不同行政區的邊界,并且這些邊界在歷史上有過多次變動。這就要求長江流域的概念,不僅要能體現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還必須解決自然流域邊界對行政區域的分割所帶來的“各自為政”問題。
為此,《長江保護法》采取了既明確其自然地理范圍,又列舉了社會政治單元的方式,綜合考慮長江流域的自然因素與人文因素,協調社會政治邊界與水文邊界的關系,盡可能實現長江流域自然空間與社會管理空間相吻合,使長江流域具有了豐富的法律內涵。
法律上的長江流域是獨立的流域空間
如果說,長江流域的內涵是以流域自然資源為基礎,包括流域內人口、環境、資源、經濟、文化、政策等要素,涵蓋19個省(區、市)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特殊管理單元,是自然單元、社會經濟單元、管理單元的有機整合[6]。那么,其外延則是以滿足解決長江大保護所面臨的各種利益沖突的法律需求為目的,充分體現“長江流域的系統性、聯系性和完整性特征”[7],是承載《長江保護法》適用范圍的邊界條件空間2。
(1)長江流域是相對獨立的生態系統。這意味著法律上的長江流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單元,可以以自然地理邊界為范圍,對流域內的人類社會生態系統進行專門立法,構建適用于長江流域的管理制度,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立規矩。
(2)長江流域是自然與經濟社會相互作用的整體。這意味著法律上的長江流域是以整體性為特征的社會單元,是建立全流域統一管理的基本體制和制度的社會關系基礎,可以明確解決區域之間、部門之間、區域與部門之間矛盾與沖突的法律規則,是治療“長江病”的“中醫方案”[8]。
(3)長江流域是以水為紐帶的人類經濟社會生活空間。這意味著法律上的長江流域是有邊界條件的空間管理單元,以解決長江流域的“空間不均衡”問題為核心,建立符合長江流域生態規律的法律制度體系。既以空間作為建立長江流域生態法治系統的重要依據,也為《長江保護法》提供空間理解標準[9]。
綜上,法律上的長江流域,表征長江流域以干支流、湖泊作為水、土壤及其所含物質的輸移通道為前提,體現了所形成的自然因素與人文因素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的社會經濟運行的空間關系,是長江流域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有機融合,是系統性、獨立性、空間性的有序呈現。
《長江保護法》的價值目標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首先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特別是不能把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割裂開來,更不能對立起來。要堅決摒棄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經濟發展的做法……一定要從思想認識和具體行動上來一個根本轉變”[8]。立法活動從來不是單純的制定規則,而是要通過立法活動表達、傳遞和推行一定的價值目標。因此,制定《長江保護法》是一定價值取向指引下的國家行為。以立法方式明確長江經濟帶建設所要達到的目的或社會效果,促進形成普遍認同和追求的價值理念、基本原則并用以指導法律適用活動,以保證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利益博弈、權衡和選擇的方向一致、判斷一致、結果一致。
《長江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這就為長江大保護確立了生態安全、和諧共生、永續發展的價值目標。
生態安全是基礎價值
生態安全是指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情況,尤其是指生存與發展的不良風險最小以及不受威脅的狀態[10]。作為法律概念,“生態安全”在1991年12月19日頒布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自然環境保護法》中首次正式使用3。我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將生態安全作為《長江保護法》的首要價值,既是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貫徹,更是保護長江生態系統健康完整的迫切需要。
長江是一個獨特的生態系統,其系統的完整性與健康狀況對于長江經濟帶乃至全中國的生態安全具有基礎性、支撐性作用;并且與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密切相關。“但今天的長江‘病了’,洞庭湖、鄱陽湖頻頻干旱見底,部分水系嚴重斷流、河湖生態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數到了最差的‘無魚’等級,一些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急劇下降、棲息地和生物群落遭到破壞;岸線、港口亂占濫用問題突出;部分區域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較為嚴重。水污染形勢嚴峻,重要湖庫仍處于富營養化狀態,30%的環境風險企業位于飲用水水源地周邊5千米范圍內、污染產業向中上游轉移,跨區域違法傾倒危險廢物呈多發態勢,面源污染加劇;干線港口危險化學品吞吐量極大、種類眾多”[7]。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生態安全作為首要的基礎性價值,才能為長江經濟帶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最高準則。一切有害于生態安全的開發利用活動都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乃至禁止,否則,長江經濟帶將無所依托。
和諧共生是基本價值
大自然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的惠益多層多面,人類對于自然的索取也是多種多樣。人類的各種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主要是因為各種需求之間的惡性競爭所導致的對自然無度、無序索取,如果不遏制人的無窮消費欲望和無度破壞行為,生態安全的目標根本無法實現。只有建立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才能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是法律能夠發揮作用的前提。因此,我們可以通過立法方式確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價值目標,并作為衡量人的行為的標尺,統籌自然環境的多重價值與功能,協調多元利益訴求,以促進人與人的和諧發展為基礎,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長江流域是一個以河流為載體的包括水源、水質、水系、水路、水岸、水生態等多個層面且相互影響的復雜生態體系,為人類經濟社會活動提供了多種物質條件,人們對長江的開發利用活動涉及水量、水質、水能、岸線、河床、航道、水生動植物等多個方面。因此,《長江保護法》既要為生活用水、生產用水、生態用水建立秩序,也要為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處理確定準則,還要為不同地區、行業、部門利益協調設定程序。只有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判斷這些秩序、準則、程序的價值標準,才可能做到公平地配置流域水資源;也才能妥善進行正常狀態下的利益平衡、非正常狀態下的價值排序,協調生活用水、生產用水以及生態用水之間的關系,保證長江流域生態安全、促進可持續發展。
永續發展是根本價值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實現了“五位一體”戰略與新發展理念的高度融合。生態文明建設必須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全過程和各個環節;綠色發展也與創新發展、協調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相互支撐、相互依存。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要“以對人民群眾、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真正下決心把環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態環境建設好,努力走向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11]”。
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以維護長江生態安全,促進人水和諧為宗旨,充分考慮長江流域不同區域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不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利益保障訴求,通過立法公平配置流域資源和保障權利,將“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過程。確保對長江流域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利益成為人民群眾最普惠的福祉,切實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只有將永續發展作為根本價值,才能促進長江經濟帶建設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資源開發利用制度,實現長江流域的可持續發展,滿足當代人和未來世世代代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明確生態安全、和諧共生、永續發展的價值目標,為《長江保護法》實施確立了最高判斷標準。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如果出現利益沖突或者選擇難題,可以按照立法確定的價值順序,通過價值界定、價值判斷來完成最終的價值選擇。
《長江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規則和價值的交匯點[12]。 作為法律規范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性準則,其是由法律所確認并體現,反映立法目的或價值、基本特征及其性質,對法律實施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一方面,基本原則以立法目的為依據,體現法律的本質、精神和國家政策導向;另一方面,基本原則為執法者提供基本遵循,為司法者提供法律解釋的基本線索和根本指引,保證成文法能夠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變化。
《長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這意味著《長江保護法》分別確立了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長江保護兩個方面的基本原則。為了敘述方便,筆者將其歸納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和“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原則,這兩個方面的原則既充分體現了《長江保護法》生態安全、和諧共生、永續發展的價值理念,也凸顯了其“保護法+促進法”的綜合法性質定位。把握好《長江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和適用這部法律的“金鑰匙”。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長江經濟帶應該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路子。一是要深刻理解把握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內涵。共抓大保護和生態優先講的是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是前提;不搞大開發和綠色發展講的是經濟發展問題,是結果;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側重當前和策略方法;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調未來和方向路徑,彼此是辯證統一的……”[8]《長江保護法》就是通過確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基本原則,將實踐探索中的“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新路子”轉化為法律制度,建立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法律機制。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以法律手段推動形成“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社會共識與自覺行動。為此,《長江保護法》針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破壞的突出問題,突出了把保護和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規定了更高的保護標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強化水資源保護,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防洪減災體系建設,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調度制度,保證河湖生態用水需求;強化水污染防治,嚴格控制總磷排放,加強城鄉污水處理能力建設,強化排污口管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置和水上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落實黨中央關于長江十年禁漁的決策部署,加強禁捕管理和執法工作;強化生態環境修復,對河湖岸線、森林、草原、濕地、重點湖泊、長江河口、重點水庫消落區等實施生態修復,改善和恢復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13]。既為“生態安全”畫出了“紅線”,也為遏制當前存在的破壞長江生態環境的行為設置了“高壓線”。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還要為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為促進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穩定預期。為此,《長江保護法》準確把握了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辯證統一關系,毫不動搖地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法》設立了“規劃與管控”一章,充分發揮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的引領和約束作用,通過加強規劃管控和負面清單管理,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倒逼產業轉型升級,破除舊動能、培育新動能,實現長江流域科學、有序、綠色、高質量發展[13]。既為“和諧共生”設定了“綠線”,也為長江流域“永續發展”提供了“生命線”。
“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講過‘長江病了’,而且病得還不輕。治好‘長江病’,要科學運用中醫整體觀,追根溯源、診斷病因、找準病根、分類施策、系統治療。這要作為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先手棋”[8]。《長江保護法》就是通過確立“統籌協調、系統治理”的基本原則,將“中醫整體觀”落實到具體的法律制度中去,為長江保護建立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保護體制機制。
“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原則首先要解決的是“九龍治水”“各自為政”的困局,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提供體制機制依據。長江流域涉及的不同省份、區域,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業、不同部門的發展目標不同、功能訴求各異。必須將不同主體、不同利益訴求納入統一的法律制度進行調整,形成協同、協調的法律機制。為此,《長江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明確協調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審議長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長江保護相關工作。賦予協調機制健全監測網絡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長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統、統籌協調制定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和修復規范等具體職能。建立地方協作機制,要求長江流域相關地方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對長江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這些規定,為破除體制機制障礙、部門利益藩籬開辟了新途徑。
“統籌協調、系統治理”還要為摒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理模式,促進“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發展格局的形成提供法律方法和手段。長江流域具有明顯的自然要素與社會要素復合交融的特點,必須充分考慮長江流域生態系統與其他系統的關聯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構性、流域開發利用與保護管理的特殊性,從生產力布局、國土空間整治、水資源配置、水污染防治、生態修復與補償等多方面統籌考慮,建立系統性法律制度,實現流域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為此,《長江保護法》建立了以空間規劃為基礎的流域規劃與管控制度體系,以保障用水安全和保護生態系統完整性為目標的資源保護制度體系,以全方位污染防治為核心的水污染治理體系,以多維度修復為指向的生態環境修復制度體系,以細化實施路徑為特點的綠色發展措施體系,以建立流域生態補償為重點的利益平衡機制。
《長江保護法》的法律屬性
2011年,我國宣告已初步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憲法及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但是,《長江保護法》既不可歸于這個體系中的七個部門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以法律形式綜合了一些應由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范的內容。“《長江保護法》首先是一部生態環境的保護法,實施中要始終把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依法嚴格規范各類開發、建設活動;《長江保護法》也是一部綠色發展的促進法,要全面落實法律規定,把握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辯證統一的關系。”[14]這使得我們必須超越一般意義上的部門法概念,正確認識《長江保護法》的基本屬性。
《長江保護法》是超越“部門”與“地方”的特別法
長期以來,我國主要采取“條條+塊塊”的立法模式,首先是將法律劃分為若干“部門”,然后是按照行政層級劃分立法權限。這種立法模式,在我國單一制國體下,可以很好調整基本的社會關系,有利于促進法治統一。但是,針對長江流域這種跨部門、跨行政區域的巨大而復雜的系統性問題,這種立法模式則難以適應:一是因為長江立法的需求就來自“九龍治水”的立法現狀[15],如果繼續按照“部門法”方式為長江立法,就會失去專門立法的意義。二是如果采取降解方式進行逐層立法,則會出現立法層次低且可能造成更多法律沖突,不利于流域問題的解決。因此,必須針對長江流域作為人類社會生態系統的特點,轉變立法理念,超越原有的“部門立法”“地方立法”模式,進行專門立法,形成“部門法”與“地方立法”相互補充的立體式立法格局。根據長江大保護的特殊立法需求,充分考慮長江流域的自然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長江經濟帶建設戰略的目標定位,從多方位、多層次建立生態保護制度、設定綠色發展的邊界,從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回應長江流域的特殊區位特征、特殊流域特性與特殊水事問題對立法的現實需求[16]。
在此意義上,《長江保護法》是特別法,是全面體現長江流域的特殊性的制度安排,在流域層面上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協調不同部門法律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衡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利益訴求。在《長江保護法》設立的協調機制以及具體制度中,不僅是從長江源頭到入海口的全流域保護,而且采取了許多“點名”到部門、到地方、到地點的方式4,充分體現了“部門”+“地方”的特別法屬性。
《長江保護法》是統籌“保護”與“利用”的綜合法
在過去部門立法模式中,還有兩個重要的理念:一是“公法—私法”二分,將公法手段與私法手段置于對抗狀態;二是“保護法—開發法”二分,將保護與利益放在對立位置。這兩種理念本質上是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保護與利用割裂開來,無法滿足長江經濟帶建設“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戰略定位,也無法改變長期以來存在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矛盾和沖突問題。這就迫切需要轉變立法方式,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統籌治理”的生態系統觀,在長江保護立法中,既講索取也講投入,既講發展也講保護,既講利用也講修復,探索從“權利—權力”對抗到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建立從“保護—開發”分立到融合的體制機制,將長江流域的相關資源要素、多種價值和生態服務功能進行綜合平衡,統籌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與社會治理的關系,在法律上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協調發展機制,確保形成生態保護與綠色發展相互融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從整體結構看,《長江保護法》充分考慮了長江流域發展與保護的關系,從第二章到第六章,按照長江流域整體規劃管總、資源保護統籌、水污染防治攻堅、生態環境修復協同、綠色發展融合的思路,通過系統性制度安排,將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水資源科學利用、產業布局優化、港口岸線資源配置、重點區域和重點物種保護、流域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等各種關系,妥善處理局部發展與流域整體保護的關系。這種“保護法”+“開發法”的新型模式,可以更好地解決因長江流域多功能屬性所產生的不同主體、不同利益訴求的協調與平衡問題,將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納入統一的法律制度,形成協同、協調的法律機制,實現“把長江經濟帶建成生態更優美、交通更順暢、經濟更協調、市場更統一、機制更科學的黃金經濟帶”的目標[8]。
《長江保護法》是整合“空間”與“平面”的立體法
傳統法律基于調整現實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需要,所構建的法律關系都是直線性、平面化的。現行法律法規也主要是為國土空間內單一、具體的環境要素治理提供依據,很少為各種要素交織所形成的靜態秩序與動態關系提供治理規則,更缺乏根據不同空間單元的社會屬性及特點制定的相應規范[17]。但是,為人類提供生存基本物質條件的環境,卻是由多種環境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空間”。長江流域生態系統覆蓋多個自然地理單元,自然景觀多樣、森林植被和氣候特征各異,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既有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也有流域保護的特殊問題并呈現不同河段、不同區域的差異性[18]。這些問題以長江流域水資源為紐帶生成于同一空間維度,形成相互嵌套、立體反復的社會關系。因此,迫切需要在法律上高度重視長江流域的空間性,通過空間化的制度安排,體現國土空間兼具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特征,從人是一種流域空間存在、流域空間是人類實踐的對象角度[9]界定長江流域法律關系,建立相應的法律規范。
《長江保護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將作為中國尺度最大的空間單元來進行部署和謀劃的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19]轉化成為可操作的規范體系,把流域空間范圍類型化為不同尺度的法律關系問題并加以規制,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的“要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明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空間管控單元”[8]的要求。不僅在“規劃與管控”專章中建立了“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長江流域規劃體系”并明確了空間管控的約束性制度,而且構建了與之相呼應的資源保護制度體系、水污染治理制度體系、生態環境修復制度體系、綠色發展措施體系,通過整體性、系統性的制度安排,將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布局所需要的“空間化”法律制度與傳統的“平面化”制度有機銜接,形成了多維的法律制度體系。
《長江保護法》作為一部全新的立法,可以預見其實施過程中將會遇到更多新的問題和困難,需要在我們深刻理解其立法原理與原義的基礎上,密切跟蹤法律實施過程并加以深入研究,提出有效解決實踐問題的新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