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趨緩,秩序和生活都在漸漸恢復常態。2021年的全國“兩會”,恢復在早春召開。
2021年3月4日15時,全國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2021全國兩會正式開啟。人大代表積極履職、建言獻策,大家關注的各種問題也紛紛登上網絡熱搜。今年代表們提出了哪些議案?兩會將討論哪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問題?
建議將非法代孕相關組織者、從業者入刑
2021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來自浙江溫州的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撰寫了關于明確非法代孕相關組織者、從業者入刑的建議。3月2日,蔣勝男代表接受采訪時表示,代孕市場亂象頻發,不少代孕媽媽成為他人利益犧牲品,目前我國在代孕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販賣子宮的行為非常容易威脅到代孕媽媽或者孩子的生命安全”。
在我國,代孕產業從未取得合法地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范》對此明令禁止。因此,不論是在國內開展代孕業務,還是為有代孕需求的人介紹代孕對象,都屬于違法行為。與此同時,在道德層面上,多數國人都認為代孕可能造成對孕母的傷害,帶來潛在的倫理問題,因此普遍反對代孕。令人遺憾的是:法律與社會觀念的雙重壓力,并沒有讓潛藏在國內的代孕市場就此消失。不久之前,引發巨量關注的女星與男友赴美代孕一事,更是將國內中介安排客戶出境代孕的“灰產鏈條”暴露了出來。
目前,“非法代孕入刑”還僅僅是人大代表與部分網民的建議,距離進入立法流程距離尚遠。對此,立法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還應在秉持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前提下,對細節詳細論證,謹慎做出決定。但是,無論如何,非法代孕應當受到更加嚴厲的打擊,都是中國社會的普遍共識,為此,社會各方還應共同努力。
將兒童防性侵教育納入必修課 加大對兒童性侵案熟人知情不報處罰力度
在2021年“女童保護”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座談會上,多位代表委員建議,將兒童防性侵教育納入必修課。
面對性侵兒童案件高發態勢,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常務副會長、民進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胡衛認為,一方面要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加大對猥褻和性侵兒童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量刑一定要從嚴;另一方面,將兒童防性侵內容寫進教材,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力度。
對于熟人作案比例居高不下的現狀,胡衛指出,還要繼續執行強制報告制度,“只要有人發現,就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果熟人和知情人不報告,也要加大對熟人和知情人處罰的力度。最后還要培養一支社會職工隊伍,對受到性侵和猥褻的兒童造成的心理創傷,要及時進行心理輔導,使他們能夠很好地走上社會。”
對于熟人作案,尤其是教職工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屢有發生的現象,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也表示,一些中小學生對如何保護自身基本權利不受侵害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尚有一些具體措施還未落實,在初中、小學等地方,應當有更細致的規定加以限制。當幼童權利遭受侵害時,要告訴他們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學校里開設舉報電話或設置專門部門保護他們,主動關懷、做心理輔導,把損失降到最小。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需要全方位發力,應該形成由社會、國家、學校再到家庭層面的一套完整體系。”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劉紅宇建議,“比如,在國家層面要關注技術變革帶來的危害,比如利用互聯網誘使未成年人裸聊、傳播兒童色情視頻;加大對性侵前科人員數據庫的建設。在學校層面,要建立兒童防性侵教育體系,向未成年人教授相關知識,將相應課程納入必修課,同時建立防性侵干預機制,對通常的猥褻和性騷擾,要積極予以干預。”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科院副院長趙皖平長期關注鄉村,他發現農村地區遭遇性侵的兒童普遍存在一些困境。例如,受害者在取證環節不太愿意配合,家長、學校礙于面子、聲譽,不希望性侵事件被公布。
因此,趙皖平強調,對受害當事人的教育一定要跟上,讓他們大膽地指證犯罪分子,同時一定要把兒童防性侵教育納入九年義務教育的教材中,教材的遴選、設計要經過專家的研討。
建議制定《反就業歧視法》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副院長徐鳳芹將向全國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提交關于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提案。徐鳳芹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對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存在三個突出的“制度缺陷”,即當前反就業歧視立法適用范圍“太窄”,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定事由“太少”,現有法律有關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太軟”。
“黨和政府對于就業歧視問題日益關注。”徐鳳芹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堅決防止和糾正就業歧視,營造公平就業制度環境”。我國就業歧視現象逐年改善,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制定專門的’反歧視法’是國際反歧視立法的發展趨勢。”徐鳳芹在提案中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立法目的:從專門法的高度針對當前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作出全面規定,明確就業歧視的概念,區分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增加禁止歧視的事由,建立反歧視的專門機構,規定救濟措施和救濟機制,保障勞動者遭受就業歧視后能夠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
立法框架:全面覆蓋就業歧視的各方面問題,建議從總則、反就業歧視措施、平等機會委員會、救濟機制、法律責任及附則等6個方面確立立法框架。
立法模式:在立法機構主導下,引入專家立法,發揮有關研究機構在反就業歧視研究的智庫作用,參考有關研究機構在反就業歧視領域的研究成果,制定一部體現國際視野、凸顯中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就業歧視法”。
建議制定反虐待動物法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處計劃提交《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的議案》,呼吁從法律層面對虐待動物行為進行有效制約與引導。此前的2017年、2018年和2020年,朱列玉已三次在全國兩會上提交“關于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議案。
朱列玉表示,2020年,包括山東理工大學范某慶虐貓、山東濟寧孫某虐待動物、浙江警察學院教師王某蔚虐待動物在內的虐待動物事件被曝光,但由于我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導致這些虐待動物行為難以受到應有的懲處。
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虐待動物事件的關注和反對聲越來越高,呼吁反虐待動物立法的聲音也越來越強烈。2020年4月27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發起了百萬人聯署推動《反虐待動物法》立法的活動,僅4天就達成了百萬人聯署的目標,轉發量突破千萬。隨著動物保護工作的持續開展,社會上形成了新的共識——虐待動物就應當得到“懲罰”。
朱列玉表示,反虐待動物立法的缺位,導致動物保護難以徹底落實。目前,在動物展示與動物訓練有關活動方面的規范始終不到位,動物在此過程中遭受虐待的事件屢見不鮮;部分虐待動物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引發對抗現象,甚至構成犯罪行為,后果嚴重。虐待動物行為得不到懲處將在社會上傳播不良之風,埋下暴力犯罪隱患。
建立外賣騎手等新就業群體專項保障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蘇州大學校長熊思東帶來了“加強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保障的建議”。他表示,要從制度保障、社會保障和司法保障三個層面來保障新業態從業人員的權益。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為代表的新業態,催生了大量新的就業形態,其從業人員相對于傳統企業單位,常常沒有固定工作場所、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有的甚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員、護理員等。2021年1月,“六成以上外賣騎手沒有社保”登上熱搜引發社會關注,中國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孫萍及其團隊,2020年11月在北京進行的調查顯示,受訪外賣騎手六成以上沒有社保。有社保的騎手多為兼職,是原單位交的社保,或是騎手自行繳納。
熊思東建議:一是在制度保障層面,針對新業態從業人員不適用現有勞動關系法律的現實問題,以專項制度的形式對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諸多方面進行明文規定,例如,明確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保護;探索不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工傷保險機制,將新業態從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體系;推動新業態從業人員異地繳納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的社保項目。
二是在社會保障層面,鼓勵開發平臺第三方責任保險等新型保障,設立平臺企業專項商業保險作為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保障制度完善前的過渡性保障,化解平臺企業經營風險。
三是在司法保障層面,加強多方聯動,在涉及新業態從業人員案件上設立較為統一的全國規范判決思路或指導案例,避免各地因為標準不一導致新業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不到位。
建議加大網絡誹謗處罰力度
針對網絡誹謗頻出、網絡造謠成本低、維權難的社會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李東生認為部分網民和營銷號靠“開篇一張圖,內容全靠編”這種不負責任的方式吸引眼球,傳播內容,應該通過法律對這種行為進行規范,加大對于網絡誹謗行為的打擊力度,倡導大家自覺遵守網絡規范,塑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具體措施上,李東生建議,完善相關司法解釋;通過案例發布統一司法規范;通過立法明確其他社會主體的責任,比如加大網絡平臺實名制管理;對“流量”至上的廣告投放模式進行規范和引導;提升“營銷號”的誹謗成本等,鼓勵公民正當維權。
建議立法禁止大數據殺熟等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副校長楊松表示,她將于今年全國兩會提交關于修改反壟斷法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的議案,其中包括建議立法禁止協同行為,規制數據濫用、大數據殺熟、平臺二選一等行為。
2020年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三條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楊松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款內容:“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實施壟斷行為。”
楊松在議案中闡述了建議理由。楊松認為,“數據成為市場競爭的核心要素,而算法為協同定價創造了條件,帶來了共謀風險,也增加了濫用市場力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可能性和強度。應當在總則部分明確禁止協同行為,為分章規制算法共謀、數據濫用、大數據殺熟、平臺二選一等行為發揮引領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