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的設計,2035年將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建成首先需要立法對政府進行規范。
行政法為什么需要法典?
法典是人類理性的結晶,大陸法系的立法者、法學家更是常有法典化的沖動。行政法的法典化一直在進行,行政法也需要法典化。這是法治國家和民主原則之于行政法的要求。
一方面,沒有法典,就難以約束行政權。行政權是強大的,介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唯有寫成白紙黑字的行政法規則,才能約束執法的行政機關。行政權何時能夠行使、如何行使、產生爭議如何處理,都可以通過行政法的法典得到有效而系統的規范。
另一方面,沒有法典,人民就難以理解行政法。行政本身領域繁多,相應的規范更是林林總總、變動頻繁。在我國現有法律中,行政法占據三分之一天下。要理解復雜的行政過程和行政法,特別是讓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普通民眾都能懂得、利用這些行政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政府依法行政,法典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典不僅是過去經驗的總結,更有理性的設計和引領,可以有力地推動行政法治的發展。我們沒有理由反對行政法的法典化,不過,也需要明白應當追求什么樣的法典化。
行政法如何法典化?
近年來受民法典的影響,法學各學科都在著力推進自身的法典化工作,行政法學也不例外。其實,行政法的法典一直都是行政法努力的重點,甚至可以說行政法就是通過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這一部部法律的制定而迅速發展起來的。但在如何法典化的問題上卻有兩條不同的路徑。
一條路是體系化立法,即按照行政法學的體系設想,將行政法方方面面的規范統合起來,形成門類齊全、體系完整的統一法典。我們通常所理解的法典化其實就是在這個層面上而言的,像刑法、民法典大體上就是體系化立法的成果。但行政法的統一法典,在這個世界上尚不存在、也不曾有過。讓龐大的行政法形成統一法典,或許已嚴重超越人類理性的極限,既無可能,也不必要。統一法典,不好立、不好改、不好用。
另一條路是問題性立法,即為了解決某種現實問題而制定專門的法律。過去,面對“亂處罰、亂罰款”的現實,國家在1996年制定了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許可過多、過濫”“已經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障礙”時,國家在2003年制定了行政許可法。鑒于“既存在對某些嚴重違法行為因缺乏強制手段處理不力的情況,也存在行政強制手段濫用的情況”,國家歷經十二年最終于2011年制定了行政強制法。這些法律都有其明確的問題指向,有效地規范了行政權,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權益。
現在需要什么樣的法典?
對于今后的法典化方向,《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具體指出:“健全規范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在行為法上制定行政的共通法,也是我們過去三十年里的重要經驗,已經成為中國行政法的一大特色。就行政活動共通的行為、制度進行立法,難處在于不易準確把握問題,同時不能讓大批舊法與新法相抵觸;好處就是問題清楚就能有的放矢,而且制定一部法律就能解決一批問題。
按照過去的設想,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均已完成,在共通的行政行為方面,至少還應當制定行政收費法,遏制亂收費的現象;在共通的行政制度方面,至少還應當制定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活動的基本程序。與行政收費法相比,行政程序法至少還進入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行政法學界也有多個草案建議稿。可以預見的是,在規劃的推動下,制定共通法的做法將得到延續并加強,除明確指明的行政程序法外,政府信息公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行政收費法、行政調查法等都應屬于規劃之列。
另一重點在于組織法建設。組織法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源頭活水。《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要求“恪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其手段之一是“大力推行清單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權責清單實際上是摸清家底,把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法上的現有權限、責任歸納匯總。但要做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尚需在列明權責的基礎上作出革新。按照行政組織的法律保留要求,在組織法上確定各種行政機關的設置目的、任務和職權,有助于厘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系,有助于將現有的“三定規定”真正制度化,使行政組織的設置得到安定化、規范化。在行政組織法方面,將是一個龐大的立法任務。
求真務實,面對現實的迫切需求,扎實穩妥地推進立法,這也是我國行政法立法的基本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