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更好的測試示范環境,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健康發展,工信部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進行修訂,并于近期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
與《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相比,《征求意見稿》順應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簡化了一些程序,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相關企業,但在對企業或者其他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數據資產及商業秘密保護方面還需完善。
數據涉及企業商業秘密
無論是在封閉的測試區內,還是在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和示范區內測試或者應用,智能網聯汽車都是一個超級數據生成器。雷達、攝像以及各類光電熱傳感器將實時收集和傳送大量數據。不僅如此,隨著智能道路網絡的建設,車車交互、車路交互將成為現實。比如智能汽車通過路口,不僅可以通過圖像識別系統辨別信號燈顏色,也可以與信號燈進行通信,提前獲知相關數據,避免遮擋物的影響。同時,智能汽車到達路口的狀態信息被收集、反饋給信號燈,從而實現信號配時優化,促進路口通行效率提升。可以預見,隨著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的擴大,無線網絡傳輸數據會累積的越來越多,也需要更大的存儲空間以及進行有效處理。這些數據一方面作為政府管理部門對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性、可靠性的判斷依據,另一方面也是企業或者其他測試、示范應用主體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從而彌補技術缺陷、完善技術設計、突破技術瓶頸、提升產品質量、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參考。為確保安全,目前多數智能網聯汽車高度依賴精密地圖提供更為準確的地理信息,一些企業甚至花高價收購地圖制作企業,掌握數據資源開發的主動性,以促進無人駕駛技術的加速發展。
毫無疑問,在信息社會,數據已然成為企業的核心資源,數據本身成了生產力,收集數據、處理數據的過程和方式亦然。數據涉及企業的商業秘密,成為企業的財富,也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直接關系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無論是美國最近公布的《自動駕駛綜合計劃》,抑或稍早前的《自動駕駛車輛4.0》都著力強調了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和保障數據安全的要求。加拿大交通部編制的《智能汽車測試指南》也明確規定,“管理機構非必要不要求測試主體提供敏感以及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并需要采取適當措施保護這些數據信息”。因此,筆者建議,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要求政府管理部門、第三方參與機構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機制,對各企業數據采取分區管理的模式,指派專人妥善保存獲取的測試數據資料,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公民個人隱私且非必要的數據信息不應要求企業提供。
具體完善建議
首先,在機構設置上,筆者建議,成立由行政編制外專家占多數的專家委員會,專家成員可以來自車輛、通信、計算機、交通、法律等相關專業領域,通過《征求意見稿》確立其承擔決策咨詢、標準論證以及申訴受理等職責。
其次,《征求意見稿》第8條規定:“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筆者建議,對已注冊登記過的汽車開展嚴格安全檢測后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作為測試車輛。這將有助于降低測試主體成本,鼓勵一些有研究實力的科研機構、中小企業參與研究開發與測試。
再次,緊急情況下測試駕駛人接管自動駕駛車輛,快速實現人工駕駛模式是確保智能汽車測試安全的重要環節。考慮到測試駕駛人采取緊急措施的反應時間,建議《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緊急條件下兩種模式轉換設計的可行性要求,有關技術型應急警示應當為測試駕駛人提供必要的反應時間,同時進一步明確測試駕駛人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最后,由于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事業快速發展,企業結合實際需要,已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建議《征求意見稿》確立政府部門、企業、研究機構、業內專家多方會商機制,暢通各類標準的研究、制定、修改、發布機制。同時,建議出臺智能網聯汽車及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鼓勵政策,建立以車為載體,或車和系統分離的單模塊測試機制。
(作者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工程學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