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全球教席、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泰蘇以“國家建設與商業公司的興起”為主題開展線上學術講座。講座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章永樂主持,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若英、副教授戴昕作為與談人參與講座,校內外兩百余名師生參與其中。
張泰蘇教授為美國耶魯大學法學教授,其主要研究方向為比較法律史與經濟史、私法理論以及當代中國法律與政治。張教授先后在耶魯大學獲得了歷史和數學學士學位、法律博士學位和歷史學博士學位;曾任杜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并有執教布朗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和香港大學的經歷;曾任中國法律與歷史國際協會會長。代表性學術成果有專著《儒家法律和經濟學:前工業革命時期中英的親屬與財產關系》,該書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并于 2018 年獲得了美國社會科學歷史學會頒發的主席獎以及耶魯大學麥克米倫國際與地區研究中心頒發的蓋迪斯·史密斯圖書獎。作為其前身的博士論文此前曾獲耶魯大學亞瑟和瑪麗·萊特博士論文獎以及美國法律史協會凱瑟琳·普萊爾獎。其第二部著作《清代財政國家的思想基礎》正在成稿中。張泰蘇教授就廣泛的研究主題發表過文章、論文和書籍,贏得了多個學術組織的獎項。
本文以文字實錄的方式呈現講座核心要點。
張泰蘇:為什么商業公司在人類歷史進程中出現得如此之晚?所謂的“商業公司”是指同時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集體治理結構、股權融資(其中股份具有可轉讓性)、投資鎖定、資產分割(人格分割與有限責任)這五個特征的實體。雖然前四個特征在前現代企業中已經存在,但資產分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頗具現代特征的現象。
對現代商業公司興起的既有解釋可分為兩類:一是從需求側出發,強調區域間貿易和商業化作用,二是從供給側出發,強調國家對保護公司資產作出可信承諾的能力。當然,這兩種解釋并非互斥,但它們在以下兩個方面是不完善的:首先,需求側的條件需要以更一般化的、理論上更抽象的術語來描述,以便把握住現代公司在與長途貿易基本無關的經濟情境中所具有的持續吸引力;其次,既有解釋忽略了現代國家建設對于公司形式的積極貢獻。中國晚清時期就是上述兩種解釋的一個反證,雖然需求和供給條件同時滿足,但現代企業形式并未應運而生。
針對既有理論的不足,一個新的理論框架需要得到構建與闡釋——既承認國家對于商業公司興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也對需求側的條件進行更系統的描述。將這一理論框架應用于中國、奧斯曼、德國、英國、荷蘭和美國這些國家的歷史性法律體系中,可以看出它比先前存在的理論更具合理性。
在需求方面,現代商業公司的出現是為了回應大量陌生人之間的合作需求,這些陌生人與從事“密集”經濟活動的企業享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權人地位。通過為公司提供執行并購和投資協議所必需的法律和行政基礎,現代國家為公司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甚至可以說,現代公司的崛起有賴于,并將繼續依賴于現代國家的建設。公司發展尤其依賴于一個具有強大信息和執行能力的專業化司法系統的創建。
對需求方面的條件進一步精細化,可以得到以下四個功能性條件——“大量”、“陌生人之間”、“剩余索取權人地位”和“厚度(thickness)”。“陌生人之間”是指商業合作者不屬于同一個緊密聯系的社區,因此不能依賴于其成員的人際關系和社會資本。“剩余索取權人”是指“對一個組織的凈現金流擁有扣除先期代理人債權后的剩余債權,并因此承擔其經營活動的剩余風險”的經濟主體。“厚度”是被引用于此理論框架中的一個新術語,指公司活動缺乏充分的可預見性并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偶然性,且無法通過合約加以解決。
正是因為商業公司的形式被用以協調大量陌生人之間的長期或密集投資,所以才需要依賴現代國家的建設及法律制度的安排來維持。在前現代的經濟生活中,緊密聯系的社區內的習慣法自治,以及由經紀人、仲裁員和地方法律(如中世紀商人法)構成的跨區域間網絡發揮了重要的治理作用。對于前者,并非前現代的社區自治不能提供具有現代特征的資產分割(asset partition)制度,而是緊密聯系的社區恰恰缺乏對于分割資產的需求。對于后者,雖然這種網絡能夠維持較為牢固的區域間貿易,但它對中間人的依賴限制了區域間合作的規模化和復雜度。因此,現代國家和現代法律制度發揮了一種獨特的功能——在制度上支持建立在距離遙遠的陌生人之間的,具有“厚度”的商業關系。
相比習慣法自治與區域間網絡治理,現代國家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優勢:首先,它通常覆蓋更大的領土面積,其內部也具有更高的法律一致性;第二,它擁有更強的執行權,能夠自主地強制執行針對其內部與外部人員的判決;第三,它在陌生人群體中具有更強的信息流通能力;第四,它能夠向潛在投資者提供相對有力的能使他們獲得平等對待的保證。其中,第四個給予平等對待的優勢十分重要。鑒于股東本質上是對公司資產的剩余索取權人,他們的投資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在各自的投資協議內獲得平等待遇的受保障程度。相比社區的內部自治,現代國家和法律體系的政治基礎往往更具客觀性、形式化、可預見性和透明性,這些都有助于它做出更為可信的承諾。
對于開篇所提出的問題,現代國家對于投資者做出的給予平等對待的承諾,加之其在廣泛領土上的信息優勢和執法能力,使現代國家能夠從制度上支持由大量陌生人組成和經營的現代商業公司。而這正是前現代的習慣或法律無法提供的。
1903年,中國《公司法》首次提出了資產分割的概念。在此之前,家族企業或家族企業之間的合資企業基本沒有資產分割制度,尤其缺乏有限責任制度。1980年后,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建設最終為大規模企業合并提供了基礎。
提問:資產分割是通過國家頒布法律達成的,而無法通過合同達成。前現代社會能夠產生資產分割效果的實踐是如何發生的?
張泰蘇:有限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建立,但資產分割需要依靠法律,資產分割實際上是一種產權,需要現代國家的建設。正因為資產分割具有風險再分配的功能,所以熟人社會里基本不需要這種風險分配機制,它在熟人社會里是不必要的。
提問:以家庭、熟人為主體的封閉性組織(closed corporation)是否需要現代公司的形式?
張泰蘇:熟人社會里不需要公司,并非指熟人之間不需要公司。現代社會里依然有熟人之間使用現代公司形式的例子。在現代國家興起之前,有很多的規則提供者與規則執行者,例如商會、村落;而一旦現代國家興起之后,它會將其他的規則提供者、執行者排擠出去,它們之間是互相敵視的關系。在不同的社會與規則之下,人們的思考方式是不一樣的,熟人社會與陌生人社會的思考方式及由此帶來的經濟行為是有差異的。
提問:“Thick activity”這個概念與法經濟學上的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ing)的不確定性是否相互統一?這種不確定性產生的原因是否與組織法上的由人(管理者)帶來的不確定性的原因一致?“厚度”這個被新提出的術語和傳統經濟學的“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控制問題(control problem)”有何區別?
張泰蘇:“厚度”并非一個新概念,但在這個新的理論框架中,它不是指傳統觀念中的由于行為人所帶來的經濟關系的不確定性,而是指經濟行為本身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預測性。在這個意義上,過去的概念不夠精細。之所以把經濟行為與經濟關系相區分,是因為需要將現代國家與傳統主體的規則提供模式相區分,傳統的規制提供模式是為了解決經濟關系的不確定性,但無法解決經濟行為本身的不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