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征求意見座談會,清華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作為最高檢專家咨詢委員就做好“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建言獻策。
建立非法證據排除通報制度
對于檢察事業的未來發展,我的期待和建議是:
其一,以司法推動立法。檢察機關在司法中,對于法律改革有著切身的需求與體會,未來應當立足于司法的認知和需要為立法出謀劃策,推動相關法律的建構與完善,包括:刑事訴訟制度中起訴變更原則的確立和撤回起訴制度的完善;基于余金平案件引發的一個制度改良需要——檢察機關為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訴,尤其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的抗訴,應當通過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適用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探討并適時推動治安司法體系的建構,將“醉駕”案件納入新的違警罰制度中,建立治安或者違警法院,設定違警罰司法程序,將“醉駕”案件不計入犯罪前科記錄;探討并適時推動在刑罰執行中取消減刑制度,完善假釋制度作為服刑人員鼓勵機制;對于未成年人案件司法中發現的虐待致死致傷案件法定刑過輕問題,推動刑法修改,解決罰不當罪的問題;探討自訴制度改革,對于檢察機關擔當自訴的制度、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訴訟進程提前的問題進行研究,在條件成熟時推動相關制度改革等等。
其二,為檢察監督范圍和方式創造新的局面。強化羈押合法性審查,杜絕超期羈押問題;在技術偵查和搜查、扣押程序中,推動檢察審查制度;研究和適時推動在地方選舉,特別是基層選舉中介入檢察監督等等。
其三,建立非法證據排除的通報制度。排除非法證據不是目的,校正偵查取證或者調查取證的行為才是目的,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排除非法證據,案件照訴照判,偵查機關或者調查機關勢必無知無感,起不到通過排除非法證據遏制不法取證行為的作用,為此應當建立非法證據排除的通報制度,將排除證據的情況向偵查機關或者調查機關進行通報,以這種“痛感傳遞”方式發揮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效果,并結合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形成綜合效應。
其四,認真對待檢察人才,重新認識司法人才觀。在如何識人(檢察官人才標準)、如何用人(如何人盡其才)和如何留人(創造司法職位吸引力)方面多下功夫,從物質待遇和精神滿足方面著力解決司法人才流失問題;在司法人員培訓方面,注意研究檢察官的知識結構不完整問題,對于法律院系未能提供的知識供給,通過更加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使得司法需要的專業知識短板得到彌補,培育檢察系統的實務專家群體。
其五,在司法體制改革中,除了縱向遴選制度外,從我國古代官制中汲取營養,研究域外,主要是日本、韓國的司法官地域轉任制度,避免司法人員與地方形成利益連接,影響司法獨立性和廉潔性。
其六,在司法體制內,繼續探討權力下放和加強管控的矛盾問題,從司法規律出發,協調檢察長負責制與權力適當下放給檢察官的沖突問題,為權力下放還是上收提供決策依據。
其七,有美意良法,也要有落實法律的機制,避免某些法律制度實施后成為僵尸制度。檢察機關以指標控制方式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其階段性需要,沒有這一指標控制,檢察人員適用這一制度的動力不足,但是長期實行指標控制,也非治本之道。如何使法律制定后形成司法自如運行狀態,回歸法治原則下的司法自然主義,是一個難題;膺@一實踐難題,是改善法律落實中的司法被動局面。
其八,在影響性案件中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提升檢察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和尊崇度,對于一些指標性案件,各級檢察機關應有適當的敏銳性,要有快速反應意識和行動。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回應社會關切、發揮檢察機關作用方面取得了值得贊嘆的成就,如正當防衛的幾起案件以及掃黑除惡中檢察機關發揮的把關作用,都提升了檢察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這種局面應當繼續保持并發揚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