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基本原則要求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這不僅要求在治理理念上確立統籌思維,還必須形成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那么從權利視角出發,如何通過統籌水權與地權關系,從而實現統籌治理,就成為不得不考量的重要議題。水權與地權的歷史流變關系經歷了水權依附于地權、水權獨立于地權、水權與地權相互制約的發展歷程。基于此,提出重構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問題。重構水權與地權之間的關系,既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礎,也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在鄉村振興背景下,結合全球水資源稀缺及生態發展的訴求,應該確立權利相對論,改變水權與地權分離的觀念;從公權力視角切入,建立水土管理一體化格局;融合協調水權法律制度與地權法律制度。
關鍵詞:鄉村振興 地權 水權 統籌治理
根據鄉村振興的發展要求,在推進鄉村綠色發展,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展新格局的過程中,需要實施重要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這就要求耕地使用權和水資源使用權在特殊時期受到合法的限制和約束,同時還涉及如何有效處理水權與地權之間的關系問題。水資源稀缺的嚴峻現實對水權的建構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已有關于水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權體系內部的建構上,主張依靠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對水資源的汲取、排放、治污等進行監督和管理。研究者同時關注水權交易、污水治理、節水措施等問題。土地與水資源之間的關聯性研究,主要體現在經濟地理以及水文學領域,偏重工程意義以及水土流失對環境危害的視角。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學界開始反思土地規劃與水資源利用之間的割裂關系。特別是伴隨著人口增加以及全球氣候變暖的趨勢,研究者意識到土地發展規劃必須充分考量水資源的供應狀況。項目的發展需要提供水資源的檢測報告,甚至要求在項目的規劃階段,配套節水舉措并論證項目發展中水資源的可持續性,從而在此基礎上要求水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和協商。現實的發展需求對已有的水權與地權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戰。這一新的挑戰又與歷史上水權與地權的關系延續在一起。因此,本文將通過考察水權與地權的歷史流變關系,反思鄉村振興背景下,如何通過明晰水權與地權之間的關系,針對生態保護及可持續發展訴求,重構水權與地權關系的法理基礎,同時理解兩者關系的現實基礎,助推農田水利建設、基本農田保護及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
一、水權與地權的歷史流變關系及新態勢
(一)水權附屬于地權
發軔于羅馬法的水法制度,首先確立了水資源的分配附屬于土地制度。羅馬法律制度體系中,并不存在獨立的水資源法律規范。土地的權屬關系決定了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水資源的權屬關系。以繼承羅馬法而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1],同樣沒有明確規定獨立的水資源所有權,而是將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包含在土地的絕對所有權或者土地利用制度之中[2]。美國東部的沿岸權制度,即是以保護岸邊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為立足點,對水資源進行分配的一種制度。沿岸權的制度內涵顯示,水資源附屬于土地,水資源的權利主體與土地的權利主體高度重合,水資源權利主體不需履行申請程序,僅基于土地所有權就可以獲得不確定的水量[3]。在傳統的水資源調整模式下,水資源并不具備獨立的法律屬性。土地所有權人當然享有水資源的使用權。
與傳統時期西方國家水權附屬于地權的權屬實踐有一定差異,傳統中國對水資源的分配和利用雖然與地權安排有密切關系,但傳統中國的水權配置首先受制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規定。秦漢以后,灌溉用水資源歸國家所有的性質一直沒有改變。以關中地區為例,關中農村灌溉用水資源權屬關系的最基本特點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農民只享有使用權,而包含于水糧之中的水資源使用權費是國家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方式[4]。但在水資源國家所有的制度安排下,水資源使用權的實踐過程更多受制于土地占有方式和土地使用方式。“以地定水”“水隨地走”等習慣用語詮釋了水權分配受制于土地使用的習慣做法。從農村地區傳統的用水習俗中也可以看出水權被土地使用權所吸收,土地使用權人憑借所擁有的地權而獨享或優先享有相應的水權[5]。
(二)水權獨立于地權
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高速發展,水資源成為越來越稀缺的資源。各國從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出發,制定了獨立的、綜合性的水法制度。此時,水資源作為獨立的權利客體進入法律保護的視野。從物理屬性來看,自然狀態的水資源依然以土地作為重要的載體,但此時,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及管理等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獨立于土地之外。與傳統模式下水資源的利用、分配和管理不一樣,各國不僅制定了綜合性的水法,還制定了包括水利法、水運法、水能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保護法、水害防治法等在內的整個水法體系[6]。完善的水法體系,有利于形成對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分配。
從公元前206年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的2155年間,中國共發生較大水災1029次、較大旱災1056次,水旱災害共計2085次,平均每年發生一次較大的水災和旱災[7]。水旱災害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平穩發展和經濟的進步。針對水旱災害的嚴峻現實,新中國成立后,政府高度重視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此時,中國所進行的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的工程建設,是以服務于農業生產和土地產出為目標。水資源本身的利用和保護并不是政策界和學界關注的焦點。水資源只是作為經濟發展的資源被利用,極少涉及對水資源生態價值和環保價值的保護。雖然水資源的利用更多的與土地產出、農業生產和經濟發展相關,但與其他國家對水資源的保護趨勢相同,中國對水資源的保護同樣獨立于土地法律制度之外。中國于1988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并于2002年和2016年經過了兩次修訂。該法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及水利建設、生態保護等進行了綜合性的規定,在我國水法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
(三)水權與地權相互制約
隨著城市發展對水資源需求的增加,政府逐漸承擔越來越高額的社會環境治理及各種經濟成本。水資源的利用已經危及到未來的可持續供給(future reliability)。研究者逐漸意識到水資源問題并不僅僅局限于水資源本身,更多涉及水權與地權之間的問題。而水權與地權之間的關系,歸根結底是不同權利主體的權益實現問題。這既涉及同一代人水權、地權的實現問題,也涉及后代的權益實現問題。水資源短缺只會影響某個地方的發展,但因缺乏對水權與地權關系的相互制約關系的重新認識,而形成的土地規劃和水資源發展計劃之間的割裂,則會對整個國家產生難以承受的消極影響[8]。
雖然中美兩國具有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以及這種差異所帶來的經濟發展重點、產業升級及城市規劃等方面的差異。但在面臨生態環境日趨嚴峻的社會發展態勢下,同樣面臨相似的水資源危機。研究表明,預計從現在到2040年,美國、中國、印度這三個國家面臨的水資源短缺壓力將居高不下。這種情況嚴重威脅了國家水資源安全和經濟發展[9]。美國和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同樣面臨如何在保持經濟發展的同時,實現水資源的生態環境價值和土地的可持續利用目標。兩國同時需要解決水資源利用和土地管理割裂的狀態。就法學視角而言,關鍵在于如何重構以水資源利用為權利內容的水權及以土地利用為權利內容的地權之間的關系。
二、重構水權與地權關系的法理基礎
(一)權利客體的視角:水資源依附于土地,土地利用影響水資源
與土地具有的不可移動性、持久性相比,水資源是流動的、形態多樣的。空間上移動水資源的位置并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水資源屬于民法意義上的動產[10]。水資源雖然屬于民法意義上的動產,但與其他普通的動產不同,水資源依附于作為不動產的土地[11]。這種依附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水資源的使用以土地為載體;水資源的流通以土地為載體。特別是在農業生產領域,水資源對接千家萬戶的小農,這就使得水資源的使用必須要協調與所有流經地的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12]。這在客觀上導致了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對土地的使用糅合在一起,從而需要就水權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系作出相關規定,以協調它們之間的沖突[13]。
水資源依附于土地的同時,土地的利用也會對水資源的質量和數量產生影響。具體而言,土地對水質的不利影響包括土地的不可滲透性(impervious cover)降低了水資源的蒸發和發散,同時,提高了水流的速度和數量,容易引發洪災。另一方面,土地的不可滲透性使得大量污染物質直接流入水體,破壞了動植物的生存環境,造成河床的腐蝕。化肥、殺蟲劑、除草劑、冷卻劑等污染不僅僅導致土地的不可滲透性,還會侵害地下水,破壞物種的棲居地,削弱泥土、濕地和港灣的自我凈化機能。簡言之,土地的不合理利用會對水質和流域健康產生巨大的生態、倫理、社會、經濟危害[14]。
(二)權利主體的視角:水權主體的復合性及其與地權主體關系的復雜性
水資源的流動性以及水資源具有的多元價值使得同一區域內水資源使用權的主體具有復合性。河水從上游向下游流動時,形成了上游權利主體與下游權利主體之間的復雜關系。水權權利主體的復合性不僅表現在同一區域內水權權利主體之間,同樣表現在上下游之間的關系上[15]。此時,獨立的水權主體還必須考量流動水體所經之處其他人對水資源的使用權的實現。另外,水權權利主體還必須正視不特定多數人對生態環境的訴求。《水法》第21條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水法》對生態用水的強調,基于水權權利主體的行為不僅影響共享水資源的其他水權主體,同樣會影響處于同一生態環境下的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16],這是由水資源具有的生態屬性和生態價值決定的。
結合水權客體的依附性,水權權利主體之間以及水權權利主體行為對第三人的影響,使得水權權利主體與地權權利主體之間的關系異常復雜。特定區域內,水權主體對水資源的權利主張與紛爭,需要借助對特定土地的利用。比如農業灌溉時,修建渠道,改變水流的方向;或者在渠道旁大挖堰塘,獲取大量的“滲透水”進行灌溉[17]。此時,水權權利主體與地權權利主體之間發生了重疊。對地權權利主體行為的規范,實則是對水權權利主體行為的規范。鄉村振興的發展背景下,各地紛紛開展了農田水利建設。農田水利建設和抗旱防澇都涉及水權與地權的微觀運作機制。具體在農田水利建設中,可能會涉及不同農業生產經營者之間的土地使用權限制問題。比如農田水利建設需要征用部分土地。同樣還涉及相關農田之間的水資源有效分配問題。比如根據規劃要求,改變原有的水流方向,從而改變了實際的水資源保有量。
三、重構水權與地權關系的現實性
反思水權與地權的歷史流變關系,從而關注兩者關系的重構,主要是基于兩者分離的現狀,而這種分離的現狀既包括法律制度意義上的分離,也包括治理體制上的分離,以及由這種分離所造成的嚴峻的社會經濟后果,這種分離不僅造成了對土地和水資源的掠奪性使用,而且造成了對另一資源的未來權益的侵害。雖然造成目前水、土資源利用嚴峻社會后果的原因是多樣的,以及對水土合理使用后果的期待也需要從其他方面進行規劃,比如經濟地理意義上關注水土流失的問題、水文學意義上關注水資源利用與土地質量的問題等,但從法學的視角重構水權與地權之間的關系構成了綜合治理的法理基礎。
(一)水權與地權分離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為核心的水資源法律調整規范,包括《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水利部關于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同時,形成了以《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為核心的土地資源法律調整規范體系。水資源和土地資源分別形成了各自獨立的法律規范秩序。水權和地權的權利規范和義務擔當正是以上述法律規范為依據而形成并實踐的。以上法律規范所呈現的內容分別表明,水資源的規劃法律框架內,少有涉及土地資源對水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限制問題。比如,《水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同樣,土地利用法律體系內,也缺乏對水資源承載力的闡明和分析。比如,《土地管理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既然是各成體系的法律規范,那么分別對所調整的客體進行分析并無任何不妥。但以上規范的內容本身確實呈現了水權與地權之間割裂的法律制度原因。
將水資源與土地資源進行綜合規范的唯一的法律是《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這表明,水土保持活動,是針對現實中的水土流失現狀而采取的措施。該法為治理水土流失提供了基本的框架,但缺乏具體操作化規范。該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該條確立了由不同部門各司其職,進行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但缺乏關于各部門如何進行協作的具體規范。該法第十條規定:“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這表明水土保持是以水土流失的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為基礎,缺乏對日常土地利用和水資源利用中,如何協商兩者之間關系的指導意見。
而水土流失問題僅僅只是水土保持關系的一個面向,水土保持問題還涉及土地規劃中水資源承載力、水資源利用中的土地發展問題,涉及水權與地權的權利交互關系,以及不同權利主體的水權實現和地權利益等問題。考量水資源的承載力不僅影響既有人群的水權和地權問題,同時,還涉及“下一代”“下幾代”的權益實現問題。與分離的法律制度規范相伴存在的是,水資源與土地資源的治理體系也是“割裂”的(governance gap)。以水利部為主的水利行政部門主導了水資源的開發管理問題,而以國土資源部為主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導了土地計劃和管理問題[18]。鄉村振興發展背景下,生態經濟、綠色發展并不僅僅只是口號,更需要落實在水資源利用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實踐中。特別是在農田水利建設中,需要協調水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關系,通過協調相關權利主體的行為規范,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引導公平、高效、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二)重構水權與地權關系的現實期待
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在社會發展能力和其生物系統承載能力(biological capacity)之間尋求平衡。隨著有限自然資源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關于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的水資源和土地資源的利用,就不能不正視水資源供應、土地利用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19]。水資源的倫理意義強調自然萬物之間的共享(sharing)。伊斯蘭法將其稱為“口渴之權”(right to thirst)。不僅僅人類,還包括自然界的萬物都應該享有獲取水資源的權利。“即使是鬣狗也有獲取水的權利”(even thehyena is entitled to water),這表明任何生物都不能被排斥在水資源之外,實際上宣告了水權的人權屬性。它是人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不僅僅應該是理論上享有的權利,而應該具有權利的現實性,即獲得水資源的現實性。使用水的基本權利是如此重要,但它們同時又是如此脆弱。這種脆弱性體現在它需要通過整個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而獲得良好供應,特別是土地資源的狀態會決定水資源的流量和質量。同時,水資源的流量和速度,也會影響土壤侵蝕的狀況。糧豐農穩天下安,鄉村振興水先行[20]。作為水資源的重要載體,土地的利用狀況直接影響了水資源的供應。如何通過重構水權與地權的關系來助推兩種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成為生態經濟發展模式內在需求。
重構水權與地權的關系,既源于對兩者隔離之后所形成的不良后果的反思,也源于水、土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不管是在水權依附于地權時期,還是水權獨立于地權的發展階段,水資源必須以土地為載體的物理屬性不會改變。這就注定了水土之間的緊密聯系。正是基于兩者之間的不可分離性,以及經濟社會發展中水土流失的嚴重現狀,才制定了《水土保持法》,以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水土保持法》讓政府執法部門和社會公眾從基本法的高度認識到水資源與土地資源之間的密切關系,這超越了從常識范疇理解水土之間的聯系。該法提出了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發展,都必須考量水土流失的可能狀況,并提供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將指導權利主體的行為實踐,避免發生大規模水土流失問題。《水土保持法》雖然并未涉及水權與地權的權利內容及權利運行實踐問題,但整部法律通過正視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水土流失問題,來探求水土保持目標的實現,這在客觀上為重構水權與地權的關系提供了基本法律條件。
四、鄉村振興背景下重構水權與地權關系的新思路
著眼于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經濟,不僅需要保護這一代人的地權和水權權益,這包括協調水土交匯處水權權利主體和地權權利主體的利益實現問題,還需要保護下一代人的利益,這使得通過控制土地利用規劃來保護水質量和流域健康非常必要。重構水權與地權的關系正是基于對上述問題的有效解決而提出來的。鄉村振興背景下重構水權與地權的關系,除了需要厘清重構兩者關系的現實可能性及已有的制度基礎和經驗外,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重構兩者之間的關系。
首先,改變水權與地權保護分離的觀念,確立權利相對論的觀念。在土地資源和水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日益明顯且重要的情況下,需要著重梳理不同權利主體如何行使各自享有的權利而不至于侵害他人的權利。“立法者所制定的許多權利,不能抽象地在空間實現,他們是在社會里運用的,而且是為了社會而運用的……濫用權利,那就要引起制裁。”[21]這就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在實現土地權益時,不得侵害相關水資源使用者的利益;同樣的道理,水資源使用權人在實現對水資源的使用時,不得濫用權利,侵害相關土地權益者的利益[22]。
根據鄉村振興要求,具體在基層實踐中,水權與地權的融合表現為水資源使用權與農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關系。根據中國發展的階段分析,以大機械化為特征的規模農業是未來農業的必然趨勢之一,但這是一個隨著勞動力非農轉移自然而然的實現過程[23]。黨的十九大報告規定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表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依然是中國現階段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制度。規模經濟雖然是發展方向,但小農經濟依然是現階段發展的主體。小農經濟發展形態下,農地分散經營的狀態還將持續一段時間。那么水利的系統性特征與分散小農經營之間如何有效銜接就是一個真問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集體作為農地的所有權人,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比如從公共利益出發,對土地的征收或者適當調整;為了實現農業水資源的有效利用,行使水資源的支配權,以小組或村為單位進行統一的水資源灌溉。同樣,根據耕地休養生息制度,特定區域的土地使用權人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使用耕地,應該在滿足耕地休養生息要求的前提下,行使耕地使用權。在河流休養生息制度的約束下,水資源使用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這種限制并不是對權利的侵犯,而是確保權利有效實現的舉措。
其次,從公權力視角切入,建立水土管理一體化格局。從權利相對論的視角理解水權與地權的關系,主要是從私權保護的角度切入,重構兩者之間的關系。由于水資源與土地資源兼顧公共利益屬性,這就必然要求公共權力機構從管理層面有效介入,因此,從管理體制角度,應樹立水土管理一體化的思路格局。即打破常規(outside-the -box)[24],從創造性、一體化和現實主義的角度出發,建立水資源管理、土地規劃一體化的發展思路。一體化的發展思路,并不是簡單的防治水土流失的問題,而是從土地規劃上考量水資源的持續供應,以及這種供應可能對土地的侵蝕影響,從而形成水、土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發展。
鄉村振興發展態勢下,水土管理一體化的形成,落實到基層,就是要強調農村集體對水資源享有分配權。在實現大小水利無縫鏈接的情況下,農村集體從全局利益出發,統一分配水資源,既可以避免水資源的浪費,也保證共同體內水資源的合理分配,使得處于水資源不同位置的耕地都能獲得適量的灌溉用水,既解決水資源條件較好的農田灌溉問題,也照顧水系末端農戶的用水訴求。陳美球等人的研究表明,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有賴于中國的具體國情以及各地的具體實踐。江西省黃溪村的實踐調研發現,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有利于土地使用制度創新,并有助于實現鄉村振興[25]。
鄉村振興戰略還要求夯實農業生產能力基礎,全面實施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按照同樣的邏輯,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保護區的建設,同樣需要加強水土部門之間密切合作,從治理一體化出發,通過具體的政策制度安排,保證農業生產主體享有充分的水權和土地使用權。具體表現為,通過推進農田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確保土地使用權人從生產經營意義上實現地權和水權——農業生產方便和農地高效用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土地使用期間,能獲得農業生產所必需的良好的機耕道設施、與農地產量相匹配的機械化服務以及完備的防澇抗旱體系。
再次,融合和協調水權法律制度與地權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以《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和《水法》等既有的水法、土地法規為基礎,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對各成體系的法律進行解釋,滿足地權的實現,必須以水資源的供應為條件。比如在《水法》第二章“水資源規劃”和第三章“水資源開發利用”部分,增加關于水資源規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應與土地規劃同步進行的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性規定中,細化生態環境保護的內涵,將土地規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統一起來。對于難以進行融合的部分,要以水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標,制定新的法律規范。
同時,以土地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統一的法規為基礎,加強水土管理執法部門之間的合作。鑒于水資源管理和土地管理率屬于不同的政府部門和機構,在土地發展規劃和水資源分配管理過程中,要創造條件促進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之間的互相合作。將土地管理、水資源可供應度、發展規劃和行為以及資金支持都聯系起來,從長遠的角度而不是短期的角度思考問題。針對土地規劃與水資源管理分離的問題,可以探索在大型水土項目建設上,實施行政區域管理一體化思路,通過水利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就具體事項的合作管理,探索執法部門之間長期合作和一體化管理的路徑[26]。具體在鄉村振興、農業發展領域,為了提升農業發展質量,必須通過制度建設和實踐探索,確保規范層面的權利落到實處。甚至對于某些立法層面還未能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先行在農地實踐層面開展試點和探索活動,通過權利實踐活動,倒逼法律制度建設。
[1] R.C.范·卡內岡:《歐洲法:過去與未來——兩千年來的統一性與多樣性》,史大曉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0-32頁。
[2] 法國民法典第55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包括地上及地下的所有權。”參見《法國民法典》,羅結珍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瑞士民法典》第704條規定:“泉為土地組成部分,并于其發源地相結合,始得為所有物。對他人土地上的泉的權利,以地役權在不動產登記簿登記后成立。地下水與泉有相同的地位。”參見《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轉引自裴麗萍:《水權制度初論》,《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3] 魏衍亮、周艷霞:《美國水權理論基礎、制度安排對中國水權制度建設的啟示》,《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4] 蕭正洪:《歷史時期關中地區農田灌溉中的水權問題》,《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1期。
[5] 曾玉珊、張玉潔:《中國水權與土地使用權關系探微》,《中國土地科學》2015年第4期。
[6] 蔡守秋:《國外水資源保護立法研究》,《環境資源法論叢》(第三卷),2003年,第182-220頁。
[7] 朱爾明、趙廣和主編:《中國水利發展戰略研究》,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2年,第16頁。
[8] Sarah Bates, Bridging the Governance Gap: Emerging Strategies to Integrate Water and Land Use Planning, NaturalResources Journal,2012,52,pp.61-97.
[9]Andrew Maddocks, Robert Samuel Young and PaulReig: Ranking the World's Most Water-Stressed Countries in 2040, 參見http://www.wri.org/blog/2015/08/ranking-world%, E2%80%99s-most-water-stressed-countries-2040, 訪問日期:2017年3月22日。
[10] 動產是指能夠自行移動或用外力移動而不改變其性質和價值的有體物。周枏:《羅馬法原論》(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306頁。
[11] 所謂不動產在物理意義上是于空間占據固定位置,具不可移動性的物。參見江平主編:《民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57頁。
[12] 在非洲地區,根據當地環境的變化,私人或共同體之間協商獲取水資源。比如在干旱的時候,如何允許其他人使用土地或水資源。這就要求有良好的鄰里關系或親屬關系。Jean Coleman, Suzanne Sutro Rhees, "Where Land and Water Meet, Opportunities for Integrating Minnesota Water and Land Use Planning Statutes for Water Sustainability", WilliamMitchell Law Review,2013,39,pp.920-958。
[13] 裴麗萍:《水權制度初論》,《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14] Craig Anthony Arnold, "Clean-Water Land Use: Connecting Scale and Function", Pace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06, 23(2), pp.294-301。
[15] Randele Kanouse, Douglas Wallace, "Optimizing Land Use and Water Supply Planning: A Path to Sustainability?" GoldenGate Univ.Environmental LawJ.2010,4,pp.145-165。
[16] “水權界定涉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流域內部以及流域之間的重大利益,這是水權制度成敗的關鍵。”參見曹明德:《論我國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我國水權和水權流轉機制的理論探討與實踐評析》,《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
[17] 筆者調研發現,農田靠近水資源的農戶,臨水挖堰,依靠滲透而進入堰塘的水解決自家農田的灌溉問題,拒絕交納水費。分享“滲透水”的農戶以使用自家土地挖堰為抗辯理由,抵制集體統一收水費的請求。參見2015年9月17日至9月30日湖北S村調研筆記。
[18] 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公布,根據該方案,改革后,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8個,副部級機構減少7個,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其中新成立的農業農村部對農業部的職責,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財政部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國土資源部的農田整治項目、水利部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初步實現了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的行政合作。但由于改革方案出臺不久,具體應該如何合作開展工作還沒有更細致的規則出臺。農業農村部的組建,
表明頂層設計意識到在農田水利建設方面,必須加強水利管理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這是一個很好的信號,對于進一步探討水權與地權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19] Dan Tarlock A.,Lora A.Lucero, "Connecting Land, Water, and Growth", The Urban Lawyer2002,34(4),pp.971-972。
[20] 陳靜:《夯實鄉村振興的水利基礎》,《中國水利報》2018年1月17日,第1版。
[21] 路易·若斯蘭:《權利相對論》,王伯琦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引論第2頁。
[22] 路易·若斯蘭:《權利相對論》,第14-16頁。對“濫用地下權”的分析中,作者通過對泉水案件的分析,表明水流出源地的所有權人在抽取泉水的過程中,不得持續不斷抽取,侵害鄰居的泉水使用權,因為財產權應以使鄰居亦能使用他的財產的義務為止境。
[23] 朱啟臻:《當前鄉村振興的障礙因素及對策分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8年第3期。
[24] Dan Tarlock A.,Lora A.Lucero, "Connecting Land, Water, and Growth", The Urban Lawyer2002,34(4),pp.974。
[25] 陳美球、廖彩榮、劉桃菊:《鄉村振興、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使用制度創新——基于江西省黃溪村的實踐分析》,《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
[26] 在這方面,國家關于流域治理思路的轉變為水土管理一體化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思路。對流域的管理,經歷了從過度行政化及分散化到以流域為基礎建立包括黃河水利委員會、長江水利委員會在內的七大流域治理機構。但同樣我們應該看到這個過程的復雜性和長時段性。以黃河水利委員會為例,1946年開始形成的黃河水利委員會運行到50多年后,依然難以有效解決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從而導致整個黃河流域不能像一個獨立的單位那樣運行。”參見戴維·艾倫·佩茲:《黃河之水——蜿蜒中的現代中國》,姜智芹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80-28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