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問題予以高度的重視,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也在此基礎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就其傳統工作機制而言,仍有亟需改進的空間。一是傳統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防逃預警機制尚需完善,如國家工作人員重大財產變動事項申報制度不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等近親屬的證件、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非法資產轉移的情報和調查機制等。二是傳統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司法合作有待加強,以引渡措施為例,由于引渡措施利用的時間過長,不僅需要較長時間的談判,而且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即便談判能順利成功,還需簽署國經過各自國內的程序審批,因而難以有效解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迫切問題。三是傳統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證據規范存在短板,如證據收集方面,受制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很難保證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支持長時間且復雜的境外調查工作;證據標準方面,各國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不同,其證據形式、取證程序以及證據規則等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近年來,為應對我國傳統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實踐困境,監察機關積極探索將數字技術融入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機制,意圖通過搭建數字化監督預警平臺、建立腐敗犯罪外逃人員數據庫、規范國際追逃追贓的證據標準等措施,健全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機制。
其一,搭建數字化監督預警平臺,健全反腐敗境外防逃機制。一是利用數字技術對資金信息進行智能分析研判,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制度、透明賬戶管理制度、大額資金離岸管控機制以及銀行聯動機制等對官員資金的具體狀況進行了解和掌握,并定期對官員進行高密度、大范圍的規律性抽查核實。二是利用數字技術對交通信息進行智能分析研判,如通過官員出國審批報備制度和護照管理制度,對官員及其子女、配偶出國進行報備登記,并對官員護照進行統一管理,對因私護照進行制度報批,從而及時掌握官員護照使用的具體情況。三是利用數字技術對相關網絡、通信信息進行智能分析研判,繼而對當事人的出逃計劃、出逃目的地等具體情況進行預警,以最終實現將被調查人成功阻截在國境之內的目的。
其二,建立腐敗犯罪外逃人員數據庫,優化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機制。一是通過大數據智能分析,實時掌握外逃人員的職務信息與個人信息,及時掌控外逃人員信息的變動情況,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提供盡可能多的信息支持。二是通過大數據智能分析與梳理各類辦案線索,以助力辦案人員更為有效地篩選線索及調查取證等,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及時作出科學的判斷與決策提供助力。三是通過大數據智能分析外逃資金信息,實現準確監控、監測外逃人員資金流向,為逮捕外逃人員提供方向指引。
其三,規范國際追逃追贓的證據標準,提供符合國際準則的證據材料。一方面,利用數字技術規范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證據標準,提供符合各請求國標準或國際準則的證據材料,使取證過程和證據材料均有效服務于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等國際追逃追贓措施的順利實現。另一方面,利用數字技術規范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取證程序,通過大數據分析對不同類案的證據收集程序、判斷要點等進行詳細列明,為辦案人員提供證據收集、保存及運用操作規則上的指引,以防止其辦案時因取證規則上的疏忽,導致證據收集方向的偏離。
當然,數字技術本身具有不確定性,若一味推崇效率至上而對其盲目擴張適用,則極易引發過熱隱患。現階段,基于數字技術在司法應用中的局限性,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領域也面臨著諸多風險。具體表現為:一是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算法權力問題,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中的數字化建設離不開算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對算法技術的過度依賴會帶來算法權力的膨脹,同時算法技術監督的欠缺與空白也會進一步加劇算法權力的異化,這些算法權力問題不僅影響著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公正與效率目標的達成,而且影響著刑事司法合作中人權保障價值的追求,并繼而對追逃追贓國際合作的達成產生消極影響。二是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數據使用問題,如數據碎片化問題將直接導致智能研判結果因數據的片面性而出現偏見與誤差,而帶來司法正義的缺失。又比如數據安全問題,如果數據使用不當,公職部門的決策、官員的公職行為等信息就會為公眾以及國際組織所知曉與利用,對國家安全產生威脅。
鑒于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給予進一步的優化與完善。
其一,抑制算法權力,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中算法決策過程的科學性。
一方面,應加強法律對算法技術的歸化。既要肯定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之正面價值,同時也要通過制定一系列的算法解釋規則、算法論證程序等增強算法的透明度,以規避算法黑箱、算法獨裁帶來的結果偏差乃至影響國際公信力等問題,最大化發揮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正面功效。另一方面,應當強調對算法技術的審查與監督工作,設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數字化系統的審查部門,嚴格審查相關的算法技術、算法模型以及算法結果是否合規、合法,同時還要強調算法的監督機制,如若發現有關企業或部門的算法模型、程序等違反相關要求,應當對其進行“約談”或采用其他懲處方式,以督促其在之后的算法設計和使用過程中更加及時地處理算法運行問題,以促進算法運行符合立法以及倫理的要求。
其二,加強數據使用的合規性,確保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準確性。一是制定客觀、統一的數據安全評估辦法,對智能化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系統的數據信息進行科學評估。首先,確立數據評估的內容,通過在海量的數據中抓取有價值的數據,嚴格監控與審查整個數據傳輸與使用過程,以評估數據的安全性。其次,確立數據評估的程序,要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辦案人員提高數據使用的透明度,并通過科學合理的評估程序維護腐敗犯罪案件被調查人的個體數據安全,以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二是積極參與國際合作,構建數據合規使用的國際化通用路徑。人工智能的開發與應用往往具有跨國性,應構建一條國際普遍認可且適用的數據使用路徑,以便于更好地實現數字化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中數據信息權利的國際化協作問題。
其三,強調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與數字產業的適度分離,確保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合理性。一是利益上的分離,要確保數字技術介入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中招標采購環節的廉潔性,以透明公開的招標采購程序、嚴格的審計程序與妥當的懲戒措施,防止科技企業對經濟利益的不當追求以及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辦案人員的侵蝕。二是人員上的分離。為防止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辦案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交往過密而產生干預司法之嫌,應當在兩者的交往中設置一定的界限,由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后勤保障部門統一處理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借用問題,進而避免兩者之間因數字技術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領域的應用而產生某種利益輸送。三是職責上的分離。由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主管部門主導追逃追贓司法人工智能產品的具體目標設計、應用要求設定以及價值功能預設等方面,而科技企業只能針對數字產品的開發、維護以及更新等技術層面發揮作用,進而確保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順利推進,最大限度地發揮數字技術賦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正向功效,助力構建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長效機制。
作者:唐玲,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講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