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黨的二十大明確提出“堅持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推動人權事業全面發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也是現行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推動人權事業全面發展的進程中,社會權的地位重要而特殊,是最能體現社會主義憲法精神的基本權利。中國將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而社會權正是生存權與發展權的核心所在。社會權關乎人民根本利益和民生福祉,也與“共同富裕”這一中國式現代化的根本特征息息相關。“共同富裕”從新中國成立以來便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本質要求,改革開放后則確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根本目標,在新時代更是提升至“關系黨的執政基礎的重大政治問題”層面。正因社會權之于“共同富裕”乃至中國式現代化的意義,在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的大背景下,深入理解中國憲法中的社會權,構成了憲法學的時代課題之一。
從世界范圍來看,社會權雖已是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的基本人權,但對其的理解則因憲法制度、政治結構與歷史傳統的不同而呈現各異的形態。中國《憲法》第42條到45條規定了社會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和受教育權等。憲法實施以來,特別是21世紀以來,學界圍繞社會權問題形成了大量研究。然而,既有研究多集中于社會權保障機制(特別是司法化路徑)的探討,基礎理論研究尚不夠深入。其中一大原因在于,既有研究多聚焦于具體社會權條款或單項社會權內容,甚至存在將社會權抽離出中國憲法整體結構和理論背景進行孤立解釋的隱憂。特別是,既有研究易于將中國憲法中的社會權等同于域外理論中與“自由權”相對的“社會權”,或與政治權利相對的“社會經濟權利”,甚或公民向國家尋求給付的“福利權”,因而難以把握中國憲法中社會權的實質內涵和中國特性。鑒于此,本文試圖立足于中國憲法的基本精神、文本整體和法律實踐,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將社會權置于中國憲法的思想基礎和整體結構中進行考察,尋找其理論內涵、展現其法理邏輯、重構其規范結構,從而為在社會權乃至一般人權問題上形成自主知識體系作出努力。
一、 社會權的歷史背景與思想基礎
在探析中國憲法中的社會權條款及其規范內容之前,有必要對于社會權的歷史背景和思想基礎及其在中國的發展脈絡進行簡要的考察。社會權的思想基礎問題本質上是對社會權的證成問題。社會權是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的權利,但與其最為密切相關的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弱者。社會權是“課予國家義務,來照顧社會經濟中的弱者……”社會權的基礎理論需要回答:為何國家有法律義務照顧弱者?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僅對于建構社會權的規范理論具有基礎意義,也是探討社會權具有何種具體內容的前提。正如有學者所言,“對建立社會權規范的理論而言,首先應當弄清楚社會權的價值訴求是什么……不清楚社會權的價值內容,就不會清楚社會權規范的對象和內容。”
(一)現代社會權的歷史發展與思想脈絡
雖然濟弱扶貧是人類社會一直堅持的價值目標,但前現代社會只有慈善和救濟,而沒有權利和義務。無論是親友之間的相互扶助和富人的慈善施舍,還是宗教組織的救濟和國家的賑濟,都不是民眾可在法律層面主張的資格和要求。然而,即便是上述的救濟方式,也受到了現代資本主義市場的沖擊。奠定在宗教基礎上的傳統社會紐帶都被“淹沒在利己主義打算的冰水之中”, 由此產生了著名的“社會問題”——如何安頓現代經濟中的受害者。
與此同時,與現代早期資本主義相伴的自由放任主義和社會達爾文主義認為,貧困、疾病、衰老、事故都是自然現象。國家的任務是保證市場自由運行,而非干預經濟生產和分配。自由放任主義和社會達爾文主義消解了國家為什么要關心弱者的問題,甚至將其變成反問:世俗權威憑什么要關心弱者?在此種理論中,個體對于其他個體的關心除了自然的同情,別無其他理由;政府對弱勢群體的照顧,更是無法獲得正當化。因而,社會權無從談起。
最早開始反思自由放任資本主義的是君主制下帶有父權色彩的保守主義思想。這種保守主義認為,整個國家是一個倫理共同體,因此必須照顧其中的弱者。歷史地看,恰恰是具有深厚保守主義傳統的俾斯麥政府率先推動了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俾斯麥建立的三個福利體系的支柱——收入保險、養老金和濟貧——都奠定在德國強烈的國家主義和父權主義傳統之上,反對自由放任主義模式。國家被看作大家庭,弱者(如工人階級)被當作被監護人而受到照顧和管控。也正因此,保守主義反對激進的社會變革和抽象的社會權利。正如社會學家貝克爾所言:“俾斯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目的是打敗國內的競爭對手(社會民主黨)以及加強新聯邦政府一體化的權力。”同樣,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雖然也采取社會救助政策,但并未對國家加諸法定義務,而毋寧是政府對弱者的恩惠。例如,日本1929年《救濟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持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籠絡貧民”,因而是基于“全體主義出發、共存共榮、相互扶助的觀念”對弱者的恩賜;其雖然規定對貧弱者予以救濟,然而受救濟者若在申請救濟時被拒絕,也無權申訴。要而言之,此種保守主義應對社會問題的種種措施,未能將社會救助予以權利化,但體現了社會福利政策的底色——社會融合和共同體本位。
在保守主義之后,現代福利國家也對自由放任資本主義進行了反思和改造,形成了現代社會權實現的基本模式。福利國家吸納了社會主義的一定元素,因而被視為社會主義和自由放任資本主義之間的中間路線。在福利國家理念指引之下,1919年的《魏瑪憲法》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之中最早規定了社會權。戰后德國基本法高揚“社會福利國家原則”,將社會福利作為一項整體憲法義務加于國家,從而塑造“社會國”,否定個人私法自由相對于國家的優先性。
福利國家強調每個個體的經濟社會地位平等,開始將對于弱者的恩惠變成一種弱者可以主張的權利。但與社會主義思想相比,福利國家對自由放任資本主義的批判并非對自由的否定,而是對自由的補充:不僅要實現政治權利,而且要實現社會平等。福利國家理念秉承“窮人不是自由人”的基本觀點。于是,社會權不僅是個人追求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而且是創建相對平等、賦予社會承認和支撐政治參與的權利;不僅關乎“對需要的承認”,而且關乎“對成員資格的承認”。社會權因而是公民權的核心,是工人階級達到“紳士”生活水平的必要條件,“是進入公民身份地位的入場券,而不是獲得公民身份之后的一系列權利”。
由于福利國家只是市場經濟正題上的合題,其對弱者的賦權具有促進經濟生產的含義。福利國家照顧弱者本質上是為市場經濟提供相對健康和有工作能力的勞動力。福利國家將經濟發展作為政府最重要的目標,普通公民則以勞動致富為美德。福利國家中的好公民是具有生產力的公民,失業意味著墮落為“二等公民”。究其根本,福利國家將弱者看作獨立個體而非社會階級。在從法律客體變成法律主體的過程中,弱者也從集體概念變成了個體概念。為什么要照顧弱者?福利國家理論的回答是:為了保證個體獲得完整公民權,同時也為市場提供高質量的勞動力。
社會主義思想則提出了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馬克思主義認為,要為勞苦大眾謀福利,必須全盤否定資本主義的法律體系,通過革命在根本上摧毀資本主義所有制基礎,使得原先的被壓迫階級掌握政權,實現對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改造。如果說保守主義和福利國家都試圖讓弱者依賴國家,社會主義則力圖讓弱者不再依賴國家,而是成為國家的主人。因此,要害在于掌握生產資料,而不是僅僅分享生產成果。如馬克思認為:“勞動者在經濟上受勞動資料即生活源泉的壟斷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社會貧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根本原因”。因此,僅僅依靠國家的福利政策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只有社會交往手段和土地成為國家的財產,工人階級的狀況才能得到根本改善”。
在社會主義理論脈絡中,社會權是維護勞動者主人翁地位和社會尊嚴的保障,而非僅僅是福利和補償。社會權不僅僅是社會經濟權利,更是帶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權利。為什么要照顧弱者,特別是無產階級?社會主義的回答是:因為無產階級是歷史進步的動力。正如馬克思所言,社會主義革命的“頭腦是哲學,它的心臟是無產階級”。無產階級處于一個獨特的社會地位中(“失去的只是鎖鏈”),可以想象和實現真正平等自由的社會,最終推動歷史進步。因此,馬克思主義突出社會權的政治價值,特別是對于工人階級政治地位的提升作用。馬克思曾指出,限制工作時間“不僅對于恢復構成每個民族骨干的工人階級的健康和體力是必需的,而且對于保證工人有機會來發展智力,進行社交活動以及社會活動和政治活動,也是必需的”。
(二)中國社會權的思想基礎與歷史發展
雖然沒有使用“社會權”概念,古代中國一直堅持“民本”“仁政”乃至“大同”的儒家理想,關切人民苦難。“不患寡而患不均”正是對于社會公平理念的表述。與之相應,社會救濟成了“維系中國古代政府統治正當性的基本制度,是歷代統治者維護社會安定、爭取民心,進而鞏固江山社稷的重要手段”。相較于現代歐洲和美國,“自孟子的時代開始,中國人的治國之道就為政府預設了一個更前攝的地位,政府被賦予推動經濟福利和安全的期望,這樣的期望帶來了關鍵的實踐結果”。
中國古代也相應發展出一套社會救濟制度,特別是以賑濟災荒為主要內容的“荒政”。在“荒政”制度到達巔峰的清代,中央政府構建了極為復雜的糧食供給系統,可以從各地搜集糧食價格信息和氣象水文資料,預測災荒缺糧情況,以便從各地調糧賑濟災民。備荒救災的制度輔之以中央集權化的官僚制度,“體現了儒家的教義:‘養民’才能更好地‘教民’”。
中國古代政府保障民生也有維持統治正當性的考量。相比于現代早期歐洲國家,中國古代的“政治哲學把維持大眾福利置于最優先的地位。國家權威仰賴于‘天命’(上天之授權);這種天命在統治嚴重失誤時能被收回,而統治失誤的證據則為洪水、饑荒等等。為避免這些現象,官員們應當干預生態方面與經濟方面的事情。‘正統’這一基本概念,也以養育人民及調節人民生活為前提”。因此,“物質利益手段,早在其成為近代福利國家的要素之前很久,在中國就已很重要”。
近代以來,隨著內憂外患不斷加深,乃至災害戰亂頻發,傳統賑災制度和以家族互助為基礎的社會救濟體系不再奏效。于是,很多有識之士開始在建構現代國家和制憲實踐的過程中,在引進西方進步主義思想、反思現代工業資本主義的同時,不斷訴諸歷史傳統,提出現代社會權思想,并推動社會立法和社會權憲法化。辛亥革命時期,孫中山“三民主義”中的“民生”思想——特別是“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的核心要義,即是典型例證。這些思想也體現在民國時期的制憲實踐之中。如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一章的第三節“經濟生活”將民生主義定位為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國家有義務平均地權、節制資本,謀求國計民生的均等與富足;第四節“社會安全”則引入了歐洲福利國家的相關制度,如就業保障、社會保險、公共健康和勞工政策等。不過,由于歷史的原因,民國時期的福利國家建構最終沒有完成,有關社會權的憲法規定也沒有能夠落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秉承了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精神,核心目標是實現勞苦大眾的福利,讓人民掌握國家權力。早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4)第5條便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以徹底改善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為目的制定勞動法,宣布八小時工作制,規定最低限度的工資標準,創立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的失業津貼,并宣布工人有監督生產之權。”在新中國的政治法律體系中,社會權體現出極強的社會主義特征,即人民掌握國家政權、改造資本主義所有制的權利。以勞動權為核心的社會權體系是整個憲法的支撐性制度,甚至是其“先于憲法存在的邏輯前提”,即社會主義憲法的制憲權基礎(“勞動人民制憲”),從而使其區別于保護“資本雇傭勞動”的資本主義憲法。
具體而言,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權的落實方式是單位體制下的勞動保障和福利制度。改革開放之后,中國開始引入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形成了公私二元并存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方面,私營經濟和市場經濟促進了生產力的提升和經濟狀況、人民生活的改善。另一方面,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社會問題”:在市場經濟、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潮中,個體從傳統共同體中被剝離,走入陌生化、原子化的市場之中;貧富差距逐漸開始成為問題,弱勢群體保護開始變得日益緊迫。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平臺模式的日益強大,市場失靈和社會分化再次成為社會關切的重大問題。私人主體之間的結構性不均衡因而構成了社會權保護的新主題。正如黨的十九大報告所指出的,我國的主要矛盾從“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正因為中國社會經歷了較為復雜的變遷,社會權的含義在不同時代有所不同。1954年、1978年和1982年憲法規定社會權之際,社會問題體現為整體經濟發展相對欠缺和人民總體生活水平相對較低,而非貧富懸殊問題。之后,隨著私營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分化變成突出問題。2004年我國修憲時在憲法總綱中加入了“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重新將社會權的目標定位為社會經濟再分配,特別是加強對于弱勢群體的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大力推動社會公平事業,特別是脫貧攻堅戰略,努力“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問題。黨的二十大報告則指出:“為民造福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共同奮斗創造美好生活,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此背景下,社會權具有了新的含義。
要而言之,社會權的內涵具有共同體本位、公民身份建構乃至于人民主權的多重維度,而不僅是個人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主張社會福利的利益訴求話語。國家為什么要關心弱者?對于中國來說,首先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而塑造完整的公民權,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二、中國憲法社會權的文本分析
中國社會權理論的規范表達在憲法文本中有著堅實的基礎。作為社會主義原則在基本權利體系中最為鮮明的體現,憲法文本中有關社會權的規范內容不僅體現為具體的社會權條款,也體現為憲法的基本結構和總體意圖,因而也為憲法總綱和憲法序言規定的基本國策和憲法原則所支撐。社會權不僅可以從基本權利角度進行理解,也可以從國體和國家性質的角度予以把握。從結構解釋的視角來看,社會權的規范價值具有層層遞進的三重維度: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國家建構。從目的解釋的視角來看,社會權也立基于憲法序言所體現的總體憲法精神,即“人民當家作主”。
(一)結構解釋:基本權利與憲法原則
第一,社會權具有民生保障維度。社會權最為基本的功能在于提供人民最低限度的生存發展條件。無論是歷史的中國,還是現代的中國,民生都是基礎性的國家追求所在。就民生意義而言,中國憲法社會權的核心權利是勞動權。憲法勞動權條款規定,公民勞動的主要功能在于“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第42條第2句),也即維持基本生計。其他諸項社會權皆圍繞勞動權展開。例如,休息權的主體是“勞動者”(第43條),前提是從事勞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以及由此衍生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和社會救濟層面的權利和制度,則建立在公民因為“年老”“疾病”“殘疾”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之上(第45條);退休制度的憲法邏輯也是如此(第44條)。受教育權則是為了使得公民具有現代經濟社會體系下的勞動能力,如“品德、智力、體質”(第46條),同時也配合勞動權條款中的國家義務——“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2條)。
與社會權條款相配套的是憲法總綱確立的基本國策,如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14條)、發展教育事業(第19條)、發展衛生和體育事業(第21條)和發展文化事業(第22條)。公民權利條款和基本政策條款實際上是民生保障的一體兩面。此外,在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權條款中,憲法也設置了社會權的配套制度,如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民政工作(第89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和計劃生育等涉及社會權的工作(第107條)等。
第二,社會權具有民主政治維度。獲得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是追求更高層次的自我實現的基礎條件,但憲法的目標不止于此。社會權具有民主層面的意義和價值,隱含著經濟民主權利。由于社會主義體制秉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理念,中國憲法體系之下的民主,不僅意味著人民在政治領域當家作主,更要在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當家作主,特別是在經濟領域。憲法在規定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2條第1句)之后,規定了兩種人民行使權力的法定形式:一是通過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第2條第2句),此為政治民主;二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2條第3句),此為經濟、文化和社會民主。
在社會主義民主之中,經濟民主處于重要地位。如果沒有經濟民主,勞動者在經濟組織中從事勞動,便只是為了獲取報酬、養家糊口,就與在歷史上“人剝削人的制度”(《憲法》序言第6段)下的處境無本質差別。在那種處境下,勞動者只是勞動力,而非主人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使得勞動者能夠參與到經濟組織的管理和分配過程之中。一方面,在國有企業中,勞動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與企業管理(第16條);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第17條)。另一方面,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第6條),而不是按照資本分配或聽憑管理者決定。此外,按勞分配的原則還有鼓勵勞動者參與社會建構的意圖:“實行按勞分配,應當從思想上要求勞動者并且從物質上鼓勵勞動者盡其所能地為社會勞動。”
第三,社會權還包含更高的國家建構維度。“每一種新的基本權利的建立都無不受到一種論證的強力推動。這種論證隱含著政治共同體成熟合格的成員的要求。”在中國憲法之中,社會權不僅意味著勞動者有一份工作能夠養家糊口、維持生計,不只是生病能夠看得起病、有地方看病,也不只意味著因為事故或老病而獲得救助,它更意味著公民能夠從維持生計當中解脫出來,參與共同體生活。《憲法》第1條開宗明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從憲法規范層面確認勞動者的憲法主體地位,并從階級屬性來定義國家的主人——人民。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征也具有這種意涵:除了五星紅旗之外(第141條),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第142條)號召“起來,不愿做奴隸的人們”,國徽中則包含了“谷穗和齒輪”(第143條)的形象。
社會權因此也具有光榮價值,是個體自我實現、獲得政治承認的重要途徑。作為社會權的核心,勞動權是勞動者作為“主人翁”的義務和光榮責任(第42條)。國家提倡的公德中也包含“愛勞動”(第24條)。在中國的社會主義憲法中,勞動擺脫了經濟剝削關系中維持生計的單純屬性,使得勞動者通過其為他人、社會和國家作出貢獻而獲得榮耀感。
受教育權也是如此。受教育權不僅僅是通過接受知識文化訓練提高個人收入和社會地位的手段,更是提升公民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素質的必要條件,尤其是從國籍意義上的公民(第33條第1句)轉變成政治意義上的公民的必由之路。因此,受教育不但是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公民義務(第46條)。
總的來說,社會權通過勞動權和社會保障權來為公民免除后顧之憂,促進其參與公共生活,并配合自由權和政治權利,構成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資格。社會權不僅是個人獲得基本生活水準的法律條件,更是成為社會主義共和國公民的先決條件。社會權的保障是為了個體成為掌握政治經濟權力的“積極公民”,而非僅僅等待慈善、救濟和福利的“消極公民”。社會權在個體私權利意義上,是維持生活的必要條件;在個體公權利意義上,是公民權的基本實現條件和重要組成部分;在集體意義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保障和終極目標。
(二)目的解釋:憲法序言與憲法精神
社會權也需要在憲法精神和憲法意圖的角度加以理解。憲法序言是闡明立憲者意圖和憲法原旨的實定法意義上的權威淵源。作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中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序言第13段)。無論是“繼往”還是“開來”,“人民當家作主”都是中國憲法的核心精神。“人民當家作主”不僅是中國歷史的概括,而且是中國憲法面向未來的目標,也是社會權的根本依歸之所在。
首先,憲法序言概括了人民獲得國家主人地位的歷史經歷,其中蘊含了民生因素和保障社會權的基礎思想。序言第1段寫道:“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正如上文所述,在中國歷史文化共同體中,關注民生乃是核心的價值之一,也是憲法社會權的歷史文化背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則體現了人民史觀,在歷史哲學層面表達了人民主權理念:人民創造歷史,任何政權都必須為人民服務,都必須為人民謀幸福,不斷改善和保障人民的生活條件。而“光榮的革命傳統”意味著,中國歷史上發生過很多次革命。每次革命都是起因于民生無以為繼,因此隱含了對于民生的關注。這也得到了后文印證:新民主主義革命成功之后,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序言第6段),其核心標志即在于憲法對于社會權的確認。正如前文所述,在中國憲法之中,社會權既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條件,也是人民參與國家建構和經濟管理的重要保障。
其次,中國現代的革命歷史也旨在實現社會權。1840年以來,中國人民喪失了主人地位,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憲法》序言第2段)的狀況,人民的基本生活無以為繼,深陷被剝削被壓迫的境地。中國人民也開始了爭取主人地位的斗爭,最終成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新民主主義革命區別于以往革命的地方在于“翻天覆地”,“不僅否定之前的統治結構,而且徹底改造其經濟基礎,乃至社會結構、文化觀念和個人生活”(《憲法》序言第6段)。所有制的改造、人民民主專政的鞏固、國防建設的增強、經濟建設的巨大成就、教科文事業的發展和思想教育的成效,都落腳于“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改善”(《憲法》序言第6段)。人民生活的改善既是社會權逐步實現的標志,也是憲法保障社會權的初衷,其具體內容包括公民從事勞動提高收入、接受教育提高素質、接受物質幫助保障基本生活等。
再次,實現社會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任務。憲法序言指明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任務:在“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序言第6段)的基礎上,“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序言第7段)。社會權貫穿于國家建設目標之中:只有實現了社會權,才能夠讓人民變富、國家變強;只有實現了社會權,才能夠讓人民無后顧之憂地參與民主政治和經濟管理;只有實現了社會權(特別是受教育權),國家才能夠變得更加文明;只有實現了社會權,才能夠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實現了社會權,才能夠在保證經濟建設的基礎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最后,社會權的實現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歷史正當性息息相關。憲法序言中記述的革命和建設離不開黨的領導(序言第7段)。而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與建設,根本上是為了改變人民之前遭受壓迫和奴役的苦難狀態。“人民的苦難是問題的來源,人民生活的改善是社會主義的目標。共產黨人通過對此歷史使命的完成掌握了領導權,亦要通過憲法來宣示自身的政治理念,為此后的國家建設與權利保障提供憲法性指導。”因此,中國共產黨人始終以為人民謀幸福作為其根本的任務,也將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首要人權予以保障,將人民幸福生活作為最大的人權進行堅持。實現社會權乃是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也是保證黨的領導的根本條件。
總而言之,對于中國憲法文本的分析顯示,社會權在中國憲法體系之中處于一種獨特的地位。社會權不僅是基本權利的一個類別,更是嵌入國家基本制度之中,融入了憲法的基本精神和總體目標之中。社會權因此不僅具有社會經濟性質,更具有某種政治性質。這種獨特地位也決定了,我們必須在法學的內部視角中,在微觀層面重新理解社會權的性質和結構,從而構建中國式的憲法社會權規范理論。
三、中國憲法社會權的規范結構
從中國憲法的整體結構和規范意圖出發,社會權的政治性面貌逐漸彰顯。在加入政治性這一因素后,中國憲法社會權的基本性質和規范結構都凸顯了其“中國性”。
(一)中國憲法社會權性質的重新界定
如果套用域外憲法學說的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二分法,毫無疑問,社會權屬于積極權利,自由權屬于消極權利。在此種經典的自由權和社會權二分法中,自由權是更為重要的基本權利,社會權甚至構不成一種真正的基本權利。例如,美國憲法至今仍未明確規定社會權,美國也至今未加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然而,中國憲法本身并不堅持或者刻意區分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中國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意味著這是一切基本權利的前提和核心。作為生存權和發展權在憲法權利體系中的體現,社會權在這種意義上并非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分類中的一類,而毋寧說是超越此種二分法的基礎權利。
究其根本,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的二分法,建立在先于國家產生的“自然權利”或“天賦人權”的觀念基礎上,用以和國家產生之后由法律所賦予或依賴于國家而成立的種種權利(如政治權利和社會權)相區分。中國憲法及其背后的政治哲學并不承認先于國家和后于國家的區分,并不承認抽象的、脫離歷史條件的人權概念,而是強調政治共同體的歷史性(如《憲法》序言第1段第1句),強調權利是人民在歷史中斗爭而得來的“人賦人權”,強調“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現實的”。因此,在中國憲法中,社會權既不是消極權利,也不是消極自由。社會權與其說是積極權利,不如說是一種積極自由,即一種在具體歷史條件下個人定義自我的共同體成員身份、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參與共同體建構的政治性權利。
基于德國憲法學知識體系,中文學界就憲法社會權是兼具主觀權利和客觀法(或客觀價值秩序)的雙重性質抑或只屬于后者的問題進行了爭論。在德國憲法學知識體系中,基本權利具有雙重性質,既可以理解為一種主觀權利,也可以理解為一種客觀法或客觀價值秩序。前者是公民可以直接向國家主張的請求權,后者則是國家行為需要遵循的基本價值體系和憲法目標。如果嚴格適用德國標準進行憲法教義學分析,最有可能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憲法中的社會權屬于客觀法,而非主觀權利;社會權甚至并非一項嚴格意義上的基本權利,而只是一種國家任務。
然而,僅僅使用上述憲法學概念仍然無法準確把握中國憲法中社會權的基本性質。如前所述,中國憲法中的社會權不僅是一種經濟性權利,也是一種政治性權利。這種政治性權利當然意味著國家基于客觀價值體系的義務,但也超越了主觀權利范疇下公民向國家尋求給付的請求權維度,構成了在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民主權利,即參與經濟建設和經濟組織管理的重要權利。其根本的政治社會背景乃是社會主義對資本主義所有制體系和國家機器的根本改造,而非在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基礎上,在法律保護經濟自由和財產權的前提下,國家對弱者進行最低限度的經濟補償。
要而言之,對于中國憲法中社會權的性質界定,必須基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性質界定,而非退回到資本主義福利國家語境中的憲法學話語進行描述。中國憲法社會權的政治性質,不但挑戰了傳統的自由權和社會權的區分,甚至也挑戰了社會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區分,進而超越了主觀權利和客觀法的區分。這使得社會權在中國語境中呈現出一種整全的、帶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權利。
(二)中國語境下的社會權功能與義務指向
在傳統憲法學理論中,基本權利的功能一般分為主觀權利性質下的功能和客觀價值秩序下的功能。前者包括防御權功能、受益權功能、分享權功能和參與權功能;后者包括制度性保障功能、組織和程序保障功能、國家保護義務功能(狹義的國家保護義務功能)。更進一步,傳統理論一般強調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社會權所包含的種種國家義務,而將作為主觀權利的社會權限定在受益權功能(對應國家給付義務),至多是經由平等權而實現分享權功能。
然而,基于中國憲法中的社會權性質,我們需要對傳統學說進行必要的創造性轉化。由于中國憲法淡化社會權的主觀權利性質,其受益權功能只是在一種較弱的意義上的存在,對應的也是一種較弱的國家給付義務。此種給付義務僅僅意味著一種針對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請求權,不是某種“國務請求權”(包括請愿權、接受審判權和國家賠償請求權),甚至不是要求國家建立相關保障制度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只能訴諸公民的政治權利,即針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例如,《憲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這并非對國家物質給付義務的規定,而是憲法基于客觀價值秩序對國家設置的保護義務。換言之,該條款并未賦予公民要求國家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的請求權,而只是要求國家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勞動制度的權利。
正是由于其獨特性質,中國憲法中的社會權具有西方憲法學說中社會權所不具有的建構性功能。這種功能類似于基本權利的參與權功能,即參與公共事務和國家行為的功能。只不過,在中國語境下,社會權所蘊含的參與權功能并非傳統憲法理論中的政治參與權,而是體現為公民參與共同體建設和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中國憲法社會權的獨特性表現在三個方面:義務主體的雙重性、制度性保障義務和狹義保護義務。
第一,義務主體的雙重性。在中國憲法的制度結構中,社會權的義務不僅指向國家機關。基于其社會主義性質,中國憲法實施包括政治化實施(執政黨政治動員模式)與法律化實施(國家機關實施機制)兩種方式,形成了一種憲法實施的黨政模式。這一點也在2018年憲法修改之后得到了憲法文本的確認:“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第1條第2款)因此,執政黨也是社會權保護義務的主體。執政黨與國家機關一起構成了社會權義務主體的雙重結構。
就國家機關而言,無論是在憲法總綱,還是在公民權利與義務部分,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國家主動作為實施社會權的任務:“國家建立健全(或實行)……制度”(第14、43條)或“國家發展……事業(或設施)”(第19、20、21、22、45條)。尤其是,在第42條至第46條規定各項社會權的條款中,每一條都同時規定了國家的相關作為義務。正如彭真在“八二憲法”草案的說明中所言:“我國公民有勞動和休息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公費醫療等福利。為了保證這些權利的實現,草案規定了國家相應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措施。”
執政黨在推進社會權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領導作用,也具有憲法義務和政治使命。具體而言,執政黨的先鋒隊性質和組織動員能力,既可以通過密切聯系群眾、將人民意志轉化為政黨意志,進而轉化為國家意志,又可以通過具體行動和社會意識的塑造,加速社會權的全方位執行。因此,執政黨不但通過政治宣示來不斷加強對于社會權的保護,也在實踐中不斷通過行動擔負起社會權的保護義務。
一方面,《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始終把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作為自己的初心使命……”這不僅意味著執政黨將社會權的實現作為自身的義務,更是將社會權的實現與共同體的建構藍圖融合到了一起。具體而言,執政黨的任務是“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在生產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此外,《中國共產黨章程》還提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另一方面,正是在黨政結合的模式之下,中國已經總體性地推進了社會權的逐步落實。時至今日,中國已經“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教育體系、社會保障體系、醫療衛生體系,教育普及水平實現歷史性跨越,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十億四千萬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百分之九十五”。近年來的“脫貧攻堅戰”更是黨政結合推進社會權落實的重大舉措。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2019年,國家脫貧攻堅普查領導小組成立,小組副組長和成員集合了發改委、教育部、工信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等部委負責人。經過數年奮戰和1800余人的犧牲,2021年2月脫貧攻堅戰宣告全面勝利。值得注意的是,“脫貧攻堅戰”絕非僅僅向貧困人口發放救濟,而是需要黨政部門精準地幫助貧困人口真正實現自立自足。這恰是中國憲法社會權的核心意涵所在:培養具有內生發展動力的社會公民,促進其成為國家的主人,而非等待救濟的貧困人口。
執政黨也通過社會意識的塑造功能來落實社會權的保護義務。如,2020年3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大中小學勞動教育的意見》即是落實憲法勞動權相關精神的舉措:“近年來一些青少年中出現了不珍惜勞動成果、不想勞動、不會勞動的現象,勞動的獨特育人價值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勞動教育正被淡化、弱化。對此,全黨全社會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勞動教育。”這種價值引領回歸了中國憲法塑造“愛勞動”的價值觀的規定(第20條第2款),讓青少年重新認識“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第42條第3款)。
第二,國家的制度性保障義務。此種義務包括合憲性審查保護、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四個方面。對此,學界已經有較為詳盡的論述。在此,本文僅就中國憲法實踐中已經形成的相關制度和近期實踐,對國家的制度性保障義務進行深入論述。
首先是合憲性審查制度下的社會權保障義務。近年來,以備案審查為具體機制的合憲性審查已經有了實質性進展,逐步走出了一條以立法機關作為主體的合憲性審查的中國模式。立法機關有義務在合憲性審查過程中起到保護社會權的作用。事實上,相關實踐已經開啟。2021年1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宣讀的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首次公布的“不合憲”案例便涉及社會權:有的地方性法規將出租車司機從業資格限定為本地戶口,被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侵犯了“城鄉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而被要求作出修改。在某種意義上,這正是社會權蘊含的分享權功能的一種體現。
在相關實踐已經開啟的基礎上,未來可以通過立法機關的合憲性審查機制,將社會權貫徹在各位階的法律法規之中。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6條規定:“對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審查研究,發現法規、司法解釋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因此,社會權既可以作為憲法條款中的具體規定而出現,構成合憲性審查的“憲法規定”依據,也可以與憲法序言和憲法總綱中的相關規定一起,通過總結其理論基礎和價值內涵,構成合憲性審查的“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依據。在實質功能的意義上,立法機關主導的合憲性審查可以構成域外方興未艾的社會權司法化模式的制度替代。這既可以漸進地在法律體系中落實社會權,也可以通過立法機關的時勢權衡,來解決其他國家存在的社會權保障與政府資源約束之間的兩難困局。
其次是司法裁判過程中有關社會權的憲法判斷。“在我國,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合憲性審查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但這并不妨礙人民法院在司法過程中作出必要的憲法判斷。”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規定:“裁判文書不得引用憲法……作為裁判依據,但其體現的原則和精神可以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該規定為在司法裁判(特別是私法裁判)中援引憲法條款留出了空間。在具體的裁判過程中,法院負有將相關民法規范對照社會權條款進行合憲性解釋的義務,保障社會權不受侵害。法院有義務將社會權及其蘊含的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在糾紛裁判中作為說理依據予以援引。
近年來,司法機關不僅在宏觀層面重視民生相關的民事案件的審理,也在相關案件的處理中開啟了在裁判說理依據中引入憲法社會權條款的路徑。未來,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對于憲法社會權條款的援引條件、使用模式和合憲性解釋進行統一化和標準化,更好地促進司法機關履行社會權保護義務。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援引社會權條款作為說理依據的司法判決多存在于民事案件中,需要避免法院在具體裁判中將社會權轉化為純粹的私權,避免將社會權解釋為個人要求物質利益或福利待遇的請求權。于此,需要強調社會權幫助個體積極融入社會、參與共同體建設的意義。例如,如果將勞動權中的“勞動”理解為“謀生手段”或“勞動契約的標的”,就“剝離了勞動的政治和社會意涵,違背了現行憲法的規定”。法院和法官需要反其道而行之,將社會權所蘊含的憲法精神融入民事裁判過程中。
在這方面,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相關探索。在勞動法中,2017年的李相國案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該案中,閃送員并未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送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向平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平臺認為,閃送員與平臺之間并無勞動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認定中的“從屬性”條件。因此,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平等關系還是從屬關系。法院最終判定存在從屬關系,因而勞動關系成立。其理由是,一方面平臺對于閃送員具有管理性,另一方面平臺掌握閃送員的生產資料(信息數據)。因此,法院認為:“不能因為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絕向勞動者提供基本權利之救濟……” 在某種程度上,該分析即是從實質的社會權精神——社會平等——來理解勞動關系。該案為社會權的司法適用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思路。司法者可以以此為基礎,不拘泥于法律形式主義,將社會權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落實到具體案件的裁判中,從而切實履行社會權的司法保護義務。
第三,狹義保護義務。社會權的保護具有第三人效力,即免受國家之外的第三方侵害;國家有義務通過法律和相關制度來予以實現。此種保護義務超越了傳統基本權利理論預設的公私二元結構。于此,需要對事實上的“私權力”(private power)對于社會權的侵害保持警覺:“在私人領域內,只要某人擁有相對于他人更優位的處置權力時,就有必要適用直接有效的基本權保障”。
在某種意義上,中國憲法也包含第三人效力。“我國憲法從來就沒有成為單純約束國家權力的基本法。通過憲法文本可以看出,制憲者沒有將國家侵犯與私人侵犯區別開來……”在文本層面,我國憲法序言最后一段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從而也要求“將基本權利的義務主體模糊化,使基本權利不限于對抗國家,而只是抽象化地把基本權利看作權利人對他人的要求,國家和國家以外的主體都對基本權利的實現承擔著責任”。
就現實而言,隨著當代社會經濟模式的變化發展,以網絡平臺為代表的私權力已經開始逐漸崛起,獲得了相對于普通公民的較大優勢地位。憲法學理論因此需要超越經典的公私二元對立模式,重視“公權力—私權力—基本權利”的三元結構,通過具體的法律制度約束私權力,從而對于公民社會權——特別是其參與權功能——進行必要保障。例如,在勞動法領域,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平臺用工問題及其相關法律解決方案,都必須將憲法社會權(特別是勞動權)的保護納入視野之中。
余論
社會權不但是中國憲法中的一種基本權利,而且深深嵌入中國式現代化的憲法規范目標之中,即要“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這一目標貫穿在中國式現代化和憲法發展的各個階段。在1982年憲法通過之后的改革和發展歷程中,為了改變整體發展相對落后的局面,“共同富裕”理念側重于“富裕”,即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近年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國民總財富的增長,“共同富裕”中的“共同”面向得到了更多的強調。這集中體現在2018年修憲將“貫徹新發展理念”寫入憲法序言,而“新發展理念”的要義之一便是“共享發展”。在某種意義上,在現行憲法實施的四十年中,“共同”和“富裕”形成了一種合題。在此背景下,體系解釋所建構出的中國憲法社會權規范,既是社會主義原則在基本權利體系中的體現,也可以為“共同富裕”的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法理支撐。
對于中國憲法社會權的體系解釋和規范建構,也有助于我們重新思考社會權的法律保障機制。多年以來,中國憲法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域外較為熱門的司法化路徑影響,傾向于將社會權理解為域外所理解的可司法適用的“社會經濟權利”,也即個體尋求國家給予基本生存條件的權利。這在某種程度上忽視了社會權的根本性質及其在中國憲法中的獨特含義。只有回到被司法化路徑遮蔽的社會政治維度,社會權方能得到更為恰切的理解和更為切實的保障。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權也可以作為一個典型例證,用以在中國語境中反思和超越域外盛行的司法中心主義的人權保障理論和模式。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反思和超越所蘊含的建構力量,也能夠越出中國語境而獲得普遍意義,構成世界人權事業貢獻中國方案的一種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