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技術給人們帶來的最大體驗是“虛實交互”。
人們日常中的形形色色,會在網絡世界中體現為不同的“數字身份”、“數字角色”,進而形成一種似乎自成體系的數字秩序、互動秩序。自互聯網產生以來,人們創設自身的“數字身份”主要依賴于一個個“網絡賬號”,并在掌握和控制網絡賬號的基礎上,不斷使網絡賬號中的“人設”、數據和數字資產等增值。對于網絡賬號具有價值性這一點,人們均比較認可。
然而,在近期的一個案例中,北京房山法院雖然判決某網絡賬號歸其實際操作人與實際使用人所有,但是在網絡賬號變更過戶之時卻遇到了執行難題,按照該平臺的用戶協議,任何賬號都無法轉讓,因此最終只能是在賬號不變動的情形下,注銷原賬號的身份信息,重新認證新的身份信息,才實現涉訴社交平臺賬號變更。
這就提出了一個理所當然卻出乎意料的問題,你真的擁有對自身網絡賬號自由處分的權利嗎?簡言之,你真的“擁有”你的網絡賬號嗎?
是“你的”嗎?
在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技術、元宇宙等信息科技迭代升級的基礎上,虛擬世界給人們帶來的沉浸感、體驗感越來越強。生活中的每個人都是“現實我”,而網絡賬號就是一種典型的“虛擬我”,通常一個“現實我”對應多個“虛擬我”。
人們在不同功能的平臺上實現不同目的,網絡賬號的價值也不相同。比如,在網購平臺上,人們通過網絡賬號實現購買、平臺內信用評分等功能;社交平臺則不同,平臺賬號通常附著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具有財產性、身份性、人格性等多重法律屬性;網絡游戲等平臺是對“虛擬我”體現得最為明顯的載體,通常其財產性價值也較為顯著。而無論在何種功能的平臺上,人們當然會認為,自己在平臺上的賬號歸自己所有。但果真如此嗎?
首先要關注的是,形式意義上的賬號本身與實質意義上的賬號內容的分離。在我們回答平臺上的賬號屬于誰這一問題之前,有必要考察通常意義上的平臺與用戶之間的用戶協議。
考察網購、社交等平臺可以發現,幾乎所有的平臺都規定,用戶對于平臺賬號通常僅享有使用權。有的平臺會十分明確地規定,“××賬號的所有權歸××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薄啊痢临~號的所有權屬于××,用戶僅有賬號的使用權。”
有的平臺則對于賬號所有權的態度隱而不彰或者有所回避,而僅規定和強調用戶對該賬號享有使用權。這一點已經成為通行的用戶協議條款,但卻可能與我們通常的認識不太一致。我們通常會將賬號本身及其中附著的人格、財產等利益一體化考慮,而不會認為二者是有所分離的,所以人們會認為,“我的賬號屬于我”,此時并未進行符號與實質的區分。
但同時應注意到的是,賬號作為一種符號代表以及平臺提供服務的依據、服務合同的媒介,其也并非僅僅涉及用戶權益的問題,還涉及平臺治理問題。平臺通過賬號對用戶進行實名制認證,對賬號本身進行規范化編排,以防止賬號被冒用、濫用、黑灰產以及電信詐騙等帶來的風險。
因此,在實踐中,考慮到治理的正當性和依據,以及賬號治理不會涉及到對用戶實質權益的否定,因此這一規則也基本上被實踐所認可。當然,如本文開篇案例提及的賬號過戶規則如何完善,將在后文討論?偠灾W絡賬號本身并不僅僅限于用戶財產,而是需要從更多視角去考慮賬號的歸屬問題。
你能自由處分嗎?
網絡賬號具有財產權益,因而用戶享有相應處分權利。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網絡賬號作為典型的網絡虛擬財產,在法律性質認定上存在一定分歧,主要包括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新型財產說,但無論何種學說,網絡賬號屬于用戶的財產權益,此點不容置疑,屬于共識。
司法實踐中,對于游戲賬號、虛擬幣等性質的認定,多運用物權或特殊財產權益的思路。也有一例著名的“微信公眾號分割案”,最后法院是按照合伙財產的思路予以分配的。既然用戶對網絡賬號擁有財產權益,那用戶是否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賬號呢?申言之,對于自身賬號的使用權如何自由處分呢?能否轉讓、贈與甚至繼承呢?這些問題在近年來頗受關注。
這里談一下平臺對用戶賬號權益處分的限制。實踐中,有的網購類平臺用戶協議中約定,由于用戶賬戶關聯用戶信用信息,僅當有法律明文規定、司法裁定或經平臺同意,并符合平臺規則規定的用戶賬戶轉讓流程的情況下,賬戶可以轉讓。然而,有的社交平臺用戶協議中則約定,初始注冊申請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相應賬號;非初始申請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賬號。
兩類平臺對賬號轉讓的規則不同,實則由于不同平臺涉及隱私、個人信息等方面的范圍和保護強度不同,社交類平臺通常涉及的個人信息較多,也包括一些隱私,因此從外部風險考量,其轉讓規則通常設定相對較嚴。如本文開篇提及的案例中,在賬號的名義用戶與實際使用人、實際運營者相分離的情形下,平臺又禁止用戶轉讓賬戶,如何既滿足當事人處分自身財產權益的需求,又符合財產權益合理歸屬的判斷,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可見,在用戶處分自身賬號財產權益的自由與平臺對用戶賬號權益處分的限制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與沖突。如何協調此種沖突,使人們的虛擬財產權益得到更好地保障,符合人們對于財產流轉和處分的一般認識,同時又使得平臺賬號獲得更好的安全保障,形成良好的運行秩序,是當下和未來都值得關注和思考的問題。
亟需“各讓一小步”
“現實我”與“虛擬我”的對應關系,使得人們更加強調平臺賬號所映射的用戶權益。但同時,一個個“虛擬我”的按規則發展又構成了網絡生態系統的良好秩序。
如果一個虛擬世界無法給人們帶來更好的體驗以及相應的財產權益認可,那么,這樣的一個生態就無以為繼;同樣,如果一個虛擬的網絡生態系統如果無法保障用戶的信息安全、財產安全以及抵御社會風險,那么這樣的網絡生態也無法被用戶認可,無法發展。因此,著力于個體權益的保護與網絡生態系統的共生發展,才是長久之道。
對于用戶網絡賬號權益的處分與保護,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爭議話題。德國Facebook賬號繼承案、美國雅虎郵箱案,也展現了不同的價值判斷。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可社交賬號可以被繼承;而美國法院則區分了雅虎郵箱賬號密碼與郵箱中所載內容,而將郵箱中的相應數據內容通過光盤等另行交付于死者的父親,而并未支持相應賬號本身的繼承。對于中國而言,目前的爭論問題也多集中于此,即網絡用戶的財產權益的實現與限制的問題。
從目前來看,法律上對于確認用戶網絡賬號的財產權益基本上不存在障礙,在對財產權益的基本認識,相應歸屬、分配規則之上,在傳統的物權法或者財產權益體系之中,基本上可以解決,并不存在太多分歧。而當這一問題進入整個網絡生態系統之中,基于平臺生態發展的平臺規則與個體權益保護之間如何協調之時,這一問題就成為了問題。從前述關于平臺用戶協議中的規則可以看到,不同平臺之間對于用戶處分自身賬號的權益也存在不同規則!耙坏肚小钡赝耆够蛳拗朴脩籼幏肿陨碣~戶權益也并不客觀、合理,在具備一些合理情形之時,應允許用戶自由處分自身賬戶權益。
總而言之,用戶權益處分的自由、平臺的限制以及整個網絡生態秩序發展之間究竟應如何協調,亟需“各讓一小步”,由此才能構建更為良性發展的生態秩序,也更加符合人們的共識。
作者:姚佳,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審、《環球法律評論》編輯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