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簡介〕韓大元,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于文豪,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文章來源〕《法治現代化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五四憲法”確立了社會主義憲法的傳統和精神,其制定過程和內容充分體現了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八二憲法”的制定和實施受到“五四憲法”的深遠影響。憲法理念與經濟成長、社會進步之間具有內在的互動關系,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揮憲法的調整作用。中國的立憲和憲法實施進程是社會結構變動和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結果。憲法是價值、文本、文化與實踐的統一體,憲法文本體現了社會共同體的價值共識,應當保持穩定、連貫和融貫。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各國憲法正面臨結構性挑戰,必然產生新的變遷。憲法實施既是憲法變遷的動力,也是憲法變遷的表現、對象和邊界。面向未來的中國憲法發展,需要在憲法實施和監督方面作出更多努力,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關鍵詞:五四憲法;八二憲法;憲法變遷;憲法精神;憲法實施
一、“五四憲法”的歷史價值
于文豪:“五四憲法”從1954年頒布至今已有68年。社會上有一種說法是,感覺這部憲法離我們特別遙遠,似乎和我們今天的生活沒有什么關聯。還有的認為,1954年的憲法文本存在一些缺陷。這樣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能理解其看法的出發點。但是我想,評價一部立法文件是不是與我們的生活有關系、是不是落后,不能單純用時間的遠近來判斷,更重要的是它的歷史延續性,特別是它與廣大民眾生活的關聯度。我們知道,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這個根本性、最高性,本身就蘊含了憲法與民眾生活的密切關聯。如果沒有憲法,無論是國家治理、國家的制度體系還是我們普通人的日常工作生活,都會失去依據和保障。在您看來,“五四憲法”的歷史價值有哪些?有哪些延續至今的東西?
韓大元:通常來說,現代國家的憲法具有兩大基本功能,第一個是規范國家權力,憲法規定國家機關的組織和運行,第二個是保障公民權利,憲法列舉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并提供保障。憲法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可以說,憲法是公民的一種生活方式。我們國家的憲法當然也具有這樣的功能。從功能上看,無論是“五四憲法”還是現行“八二憲法”,都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我一直認為,“憲法存在于歷史過程之中。‘五四憲法’雖已經成為歷史的文獻,但它的價值不應因時間的流逝而消失。”“五四憲法”的歷史價值是多方面的。這是一部民主憲法,是人民立憲的代表之作。這部憲法開啟了中國社會主義憲法的嶄新歷史,在根本上鞏固了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權的合法性,確立了社會主義原則,確認了國家的各項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權利受到憲法保障的事實。“五四憲法”制定過程中體現出來的民主精神、科學精神,其文本內容所所承載的現代民主法治理念以及一些具體制度規范,至今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在一些論文和《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這本書中對此都有比較詳細的整理和討論。
“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和內容充分體現出這是一部民主憲法。新中國的民主內涵首先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進而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等各方面事務。“五四憲法”的既是按照民主原則制定的,同時又在國家層面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同時,“五四憲法”也體現出民主與科學價值的統一。我們現在講立法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這些要求在“五四憲法”制定時就已有所體現。從決定制憲開始,制定者們就關注憲法規范本身的科學性,力求在內容、程序與技術上賦予“五四憲法”更完美的民主制度與精神。在憲法結構與具體規范表述上,“五四憲法”以其嚴謹性體現了科學的精神。比如在語言表達方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的委員們對于憲法草案中的用語、措辭進行了深入討論。在此后的全民討論中,有人提議把這部憲法命名為“毛澤東憲法”,被毛澤東拒絕。毛澤東還提出了“搞憲法是搞科學”的著名論述,他說:“科學沒有什么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科學。”無論在內容的完備程度、語言文字以及法律規范的顯明性等方面,“五四憲法”都比較符合法律規范科學性的要求。對憲法草案進行全民討論是使憲法通俗化的過程,也是檢驗其科學性、嚴謹性、融貫性的過程。我們知道,在近三個月的全民討論中,各地普遍成立了憲法草案討論委員會,培養報告員、宣傳員,有組織地進行憲法草案的討論和宣傳工作。據統計,許多地區聽報告和參加討論的人數都達到當地成年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個別專區甚至達到90%以上。這是一場從個人體驗出發的民主政治教育的過程。實際上,通俗易懂的憲法更容易得到民眾的理解和擁護。此外,國際視野與歷史視野的融合,也提升了“五四憲法”的科學性。
從憲法內容看,“五四憲法”既關注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經驗,同時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為借鑒合理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經驗也作了必要努力,體現出國際視野。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它很好地實現了本土性與普遍性價值之間的平衡,以開放的視野思考了憲法模式,確立了把本國經驗與外國合理經驗相結合的制憲原則。
于文豪:您剛才提到“五四憲法”具有高度的民主價值。的確,“五四憲法”是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結。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制憲過程中的民主參與能夠保證憲法擁有廣泛的社會共同體基礎。一些史料記載了當時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制憲的過程,您的《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一書中也有詳細記敘。
“五四憲法”制定中的民眾參與主要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憲法草案(初稿)的提出與討論。1954年3月23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向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當日至6月11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先后舉行了七次正式會議進行討論。期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及各大行政區、各省市的領導機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地方組織和武裝部隊的領導機關,組織了各方面人士八千余人參加討論,提出修改意見5900多條。第二階段是憲法草案的公布與全民討論。以這個初稿為基礎修改的憲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1954年6月16日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至9月11日。在將近三個月的時間里,共有一億五千多萬人參加討論, 約占當時全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對憲法草案和同期起草的“五部法律草案”共提出118萬余條修改和補充意見,其中關于憲法草案的意見有52萬多條。這些意見最后匯集到憲法起草委員會,有些意見最終體現在正式的憲法文本中。可以看出,“五四憲法”制定時,整個社會的氛圍是非常民主的,大家對于新生的社會主義政權帶有強烈主人翁情感。
“五四憲法”是這一時期民主政治的重大成果,既體現為廣大民眾的參與,還體現在,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大成果。2007年發布的《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對這段歷史的描述是:“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正式確立,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共同參加新中國國家政權建設。”“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就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共同參加新中國國家政權建設的具體體現,其組織載體就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韓大元:是的。在起草“五四憲法”以及其后草案的討論過程中,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積極參與,對于憲法制定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共同綱領》第13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有權就有關國家建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出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使之成為國家政權以外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協議”機關。按照《共同綱領》的規定,1952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向全國政協提議,由全國政協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建議,于1953年召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制定憲法。
從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開始,中國共產黨形成了凡是遇重大問題同民主黨派進行協商和討論的慣例。《共同綱領》就是這一寶貴傳統的制度成果。“召開政協和擬定綱領的過程,突出體現了共產黨領導下的黨派協商精神。”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是關系國家體制的根本問題,需要在作出決策前同各個階層、團體和階級進行平等的協商,以尋求社會共識基礎。在新的國家政權建立初期,對于是否要制定憲法,當時社會各界的意見是不盡相同的。為了聽取各界對制憲問題的意見,1953年1月11日毛澤東同18位民主黨派負責人進行了座談,1月12日周恩來召集了政協座談會就制憲問題聽取意見。1月13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0次會議,就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了說明,指出“為了發揚民主,為了加強經濟建設,為了加強反對帝國主義的斗爭,就要辦選舉,搞憲法。”毛澤東和周恩來的解釋說明,消除了民族資產階級和部分民主黨派中的一些人士對制憲的誤解,統一了在重大問題上的思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名單充分吸納了民主黨派人士。憲法起草委員會主席為毛澤東,委員有32名。毛澤東在說明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構成比例時解釋說,大的民主黨派如民革、民盟、民建各2位,其余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各1位。有學者稱委員會為“豪華陣容”,委員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6名副主席、政務院總理、6名副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等,可以說包括了國家最高機關的幾乎全部首腦。憲法起草委員會中,民主黨派的委員占的比重是比較大的。
憲法草案(初稿)是由中共中央組織起草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提出的。對此,全國政協決定組織憲法草案座談會,對草案內容進行廣泛討論。1954年3月16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會第53次會議通過了《分組座談憲法問題的名單》,邀請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和各界人士組成17個座談小組,通過座談的形式審議憲法草案(初稿),每組設2-4名召集人。討論的主要程序是:由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對草案內容進行討論;由小組召集人組成召集人聯席會議,在秘書長主持下對各小組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匯總、分析,整理聯席會議討論情況,形成對憲法草案的修改意見,報憲法起草委員會,并把討論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提交憲法起草委員會討論決定。
從1954年3月25日開始,全國政協組織憲法草案座談會,對憲法草案(初稿)進行多視角討論研究。憲法草案座談會的討論是對憲法草案(初稿)進行論證的第一階段。討論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分為一般性的意見和對條文的具體修改意見兩部分。據統計,全國政協分組討論共進行40多天,參加者500多人;開會260次,平均每組開會20多次。每組發言熱烈、認真,提出的意見和疑問除重復者外達3900多條。根據各小組、各地方和各單位討論草案的情況,憲法起草委員會編輯了共25本《憲法草案初稿討論意見匯編》。這些意見成為憲法起草委員會進一步討論的重要基礎,許多意見在正式通過的憲法文本中得到了回應和吸收。
于文豪:您剛才提到,憲法草案(初稿)是由中共中央負責起草的。現有的史料也充分表明了中共中央組織起草憲法草案時的民主過程,展現人民憲法的民主性。
韓大元:作為政協中的主要黨派,為新生國家政權起草一部根本法的重任自然落在中國共產黨的肩上。為了做好起草工作,毛澤東決定帶領憲法草案起草小組到杭州專心開展工作,留在北京的中央領導同志則與之積極互動。1953年12月28日毛澤東到達杭州,前后工作了77個日夜。在杭州,毛澤東領導起草小組日夜工作,他本人直接參加起草工作,反復修改草案條文,對草案的每一章、每一節、每一條都親自參加討論。在北京,劉少奇召集在京中央委員對從杭州送來的草案內容進行討論,并把意見及時反饋到杭州。之后,毛澤東主持起草小組一次次修改。北京討論一次,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將修改稿傳回北京。這段時間,一共形成了憲法草案(初稿)的一讀、二讀、三讀和四讀稿。
1954年1月10日,毛澤東主持起草小組會議,制訂憲法起草工作計劃,并于1月15日給在京的劉少奇等中央政治局同志發電報,通報了起草小組的工作計劃。電報中,毛澤東還向中央政治局委員及在京中央委員開列了抽暇閱讀的主要參考文件。1月16日,劉少奇代表中央回復毛澤東,表示“此間同志同意主席所定憲法起草工作及討論的計劃,即將來電印發給在京各中委及候補中委,并要他們閱讀所列參考文件。”上述工作計劃包括了憲法起草工作的時間安排與進度、起草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起草工作所依據的基本參考資料。
起草小組從1月9日開始起草工作,用了不到40天的時間,于2月17日左右提出了憲法草案(初稿)的初始版本,即“一讀稿”。2月17日,毛澤東給劉少奇發電報,要求中央政治局討論草案初稿。“一讀稿”于2月18日送往北京后,起草小組繼續在毛澤東的主持下邊讀邊改,形成“二讀稿”。2月20日劉少奇主持在京的中央委員開會討論草案初稿。2月24日毛澤東帶領起草小組對“二讀稿”又討論了一次,提了不少修改意見,于2月25日修改出“三讀稿”。起草小組在“三讀稿”的說明中寫道:“這個修正稿因較‘二讀稿’已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據主席指示),故稱‘三讀稿’。除內容上的若干修正外,這次修正根據主席指示,特別把許多可以避免應當避免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俗。”2月26日毛澤東致信劉少奇并中央書記處各同志:“為便于中央在這幾天討論憲法草案,這里的小組趕于兩天內又作了一次修改,稱為‘三讀稿’,現送上,請照此印發中央各同志閱看。”2月28日、3月1日劉少奇在北京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三讀稿”。起草小組高度重視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就“三讀稿”提出的修改意見,對每一條意見認真研究,3月9日形成“四讀稿”。它為中央政治局進一步討論修改提供了較成熟的草案,意味著歷時3個月的憲法草案起草小組工作結束。
3月12日、13日和15日,劉少奇主持舉行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四讀稿”。這次討論標志著憲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會議決定由胡喬木、董必武、彭真、鄧小平等8人組成憲法小組,負責初稿的最后修改。同時,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辦公室。3月23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正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提出憲法草案(初稿)。
可以看出,憲法草案(初稿)的形成過程是一個中國共產黨與社會各界充分交流、互動與溝通的過程,體現了黨的中央領導集體對憲法起草科學與民主精神的高度重視,大家以平等、科學、嚴謹、高效的態度對待憲法起草工作,字斟句酌,反復推敲,力求完美。這一工作過程也體現出黨內民主生活氛圍,對全社會產生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于文豪:“五四憲法”發揮著國家建構功能,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價值和邏輯規律。它被公認為是一部制定良好的憲法,其民主的制定過程決定了內容上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然而,它卻僅運行三年就被束之高閣。這一“不宣而廢”的結果讓人唏噓,也值得我們深思。在您看來,我們應當反思些什么?
韓大元:這是一個多重因素導致的歷史結果。作為后來者,我們不能以主觀主義的態度來苛求歷史,更不能歪曲編排歷史事件,而是應當尊重事實,以客觀、理性的態度看待和評價歷史,承認歷史的局限性,虛心反思和改進我們的工作。
從社會環境看,“五四憲法”制定和實施初期,國家正處于從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當時對“五四憲法”的性質定位就是過渡憲法。盡管這符合當時的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但客觀上隱含著把憲法理解為手段或工具的觀念。一旦對過渡時期的判斷出現差池,必然影響憲法的效力和實施。同時,在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方面,當時的認識是有局限性的。這一方面表現在法律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國家治理大多依靠政策而非憲法和法律,以至于出現了“二元化”的客觀現象,其中政策治理發揮著主導作用。另一方面,自1957年“反右”斗爭之后,法律虛無主義、法律無用論大行其道,隨之而來的“文化大革命”徹底破壞了法制。還有一個因素是,在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三者關系上,“五四憲法”文本盡管作了較融貫的規范架構,但對三者關系的統一性沒有完整恰當的認識,簡單強調國家與社會、公民個人在根本利益上的完全一致性,導致社會生活極度僵化,三者關系呈現強烈的一元化色彩。
從憲法文本來看,普遍的觀點認為,“五四憲法”缺乏保障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具體規定與制度安排。在制憲初期曾有過這方面的討論和擔憂,但最終“天衣之縫”的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這也是今天我們不斷完善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時一個需要吸取的教訓。當然,憲法文本不能脫離社會現實而存在,一味苛責憲法本身存在不足是不夠理性務實的。
二、“八二憲法”對“五四憲法”的繼承與發展
三、憲法變遷與憲法的社會適應性
于文豪:您提到憲法文本與經濟社會發展的互動關系。在學術界,這個問題就經常受到討論和議論,可以說是憲法實踐和憲法學研究中的基礎性問題了。憲法變遷常常與憲法修改聯系在一起,如果憲法文本不能容納社會現實的調整需要,那么就會引起憲法修改。耶利內克在《憲法修改與憲法變遷論》中是這樣界定的:“憲法變遷系指另一種修改,即憲法文本形式上保持不變,而是通過某些非以修改憲法為目的或者無意識的事實行為而對憲法所作的修改。” 耶利內克也描述過引起憲法修改和憲法變遷的原因和情形,他說:“無論人們是否愿意承認,根本法和其他法律同樣不可避免地要被卷入歷史事件的洪流之中。”在他看來,憲法變遷是“為了治愈社會缺陷”而必然發生的事實。這一說法看起來是有一定的描述力和解釋力的。
中國的立憲和行憲進程實際上是社會結構變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社會主義憲法的誕生,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規范體現,是規范與現實的結構性互動和映射,而憲法的修改與變遷都是對時代的回應和指引。從“五四憲法”到“八二憲法”是一場全面而深刻的憲法變遷,而“八二憲法”的歷次修改都明確反映了當時的國家意志,與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緊密相關。憲法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適應性,憲法與經濟社會發展應當互相促進,避免沖突。對于二者的關系,借用一個當前比較時髦的詞,不能相互“內卷”。您之前在一些演講和論文中多次提到如何對待中國憲法文本的問題,認為“首先要尊重文本,并從文本出發思考、解釋與解決社會生活中的憲法問題”。對于憲法權威不足的問題,社會上和學術界曾經有對憲法文本不甚重視的觀點,甚至認為改革可以突破成文規則包括憲法規則。這種看法的出發點可能是好的,但卻與法治精神不能契合。現在我們強調“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明確了憲法規則的首位性和實際拘束力,要求處理好憲法活力與憲法秩序、文本變遷與價值穩定的關系。那么您認為,“八二憲法”實施40年來,是否在憲法的社會適應性方面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傳統或者路徑?
韓大元:憲法變遷是一種客觀現象,同時也是一種規范現象,需要在學術的話語體系內予以恰當地安置。從世界范圍來看,憲法必然要對現實之問作出回應。是無視現實、管控現實、順從現實還是調節現實,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憲法觀和憲法制度體系。基于憲法的性質、地位和功能,憲法應當與現實保持適度的距離,包括時間距離和空間距離。這不是說憲法不能“接地氣”,而是處理現實問題的方式和效果有它自身的特點。有學者作出這樣的闡述:“作為國家的法律基本秩序,憲法是政治體系必須遵循的各種規范的總綱,而不是對政治體系的描述。憲法并不勾畫社會現實,而是向社會現實提出要求。憲法與社會現實保持一定的距離,而且只有這樣,才可能針對政治發揮其作為行為標準和判斷標準的功能。”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憲法需要具有適度的保守性。這種保守絕不是因循守舊或者默守陳規,更不是故步自封或者拒絕進步,而是說憲法應當保持價值上的清醒和規則上的穩定。所以通常我們會看到,憲法文本與現實發展相比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正是這種適度的保守性、一定的滯后性,蘊含著相對穩健的理性精神,更好的維續著社會共同體的信任和共識。可以說,對憲法文本的尊重、對以憲法規范為基礎所確立的法治體系的服從,是建立憲法權威的首要姿態和首要步驟。
我一貫強調憲法文本的重要性,強調憲法文本應當穩定、連貫和融貫,反對“憲法文本虛無主義”。前面我們談過,憲法是價值、文本、文化與實踐的統一體,文本的形成過程實際上是把人類共有的價值共識寫入憲法規范的過程。能夠進入規范的價值一定應當是社會共識,因此價值進入規范的過程不能輕易發動,必須具有充分的社會共同體的共識基礎。所以說,“社會權力必須經過遵循特定規則的過程才能轉換為法律或對集體有約束力的決定,而且這些規則的制定還必須能夠確保過程的結果為公眾所接受。” 而一旦價值成為規范上的共識,就要很好的守護這些來之不易的共識,實際上就是守護憲法自身。因此,盡管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情況下,現實變化的速度、力度、深度都很突出,但憲法文本應當與現實保持適度張力,在張力關系的調和中取得整體的平衡和長期的穩定。
從客觀的視角看,“八二憲法”實施至今,對文本與現實關系的處理是比較好的,形成了一些習慣做法。對于經濟社會發展提出的要求,主要通過憲法修改的方式實現張力調和。“八二憲法”以來的憲法變遷實踐,至少有四個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執政黨對憲法變遷的影響。自“五四憲法”以來,中國共產黨在憲法制定、修改和實施等方面都發揮著領導核心作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憲法全面實施的根本保證。2018年修憲在憲法第一章總綱寫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使之成為國家根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變遷中的黨的領導,需要從黨的領導條款的規范內涵、黨的領導制度的運行機制、社會共識如何進入黨的決策程序等方面展開。執政黨活動的根本依據是憲法。“依憲執政”決定著社會價值觀的統一和執政基礎的穩定,要認真落實“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把憲法精神充分體現在執政活動之中。
第二,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對憲法變遷的影響。全面依法治國是立體的、全領域、全方位的法治,也是一個歷史性的過程。全面依法治國尤其需要解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和“徒法不足以自行”問題,也就說要解決法律規范體系自身的正當合理問題及其有效實施問題。這需要在法律法規的合憲性、憲法規范的正當性、憲法規范的實際拘束力等方面有所作為。同時也要注意,法治不是萬能的,不是自動的,法治是在社會網絡中存在和實現的。
第三,“改革憲法”的現實表現。“八二憲法”實施之初,對“改革”的理解更多集中在經濟領域并延伸至社會以及文化領域。但改革不僅僅是經濟體制改革,近年來全面深化改革戰略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改革憲法”提出了新的命題資源。同時,“改革開放”作為一個詞組,其實是由兩個不同指向的詞語構成的,“改革”與“開放”的現實表現是不同的,二者的關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第四,憲法實施的制度性發展。如果說前三個問題更多關注的是憲法之外,那么這個問題更多聚焦于憲法話語體系內部。憲法宣誓、國家憲法日等憲法教育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會主體的憲法知識和意識都有很大提高,在此基礎上如何推進更具實效性的憲法實施制度,就成為憲法變遷的現實之問了。
于文豪:思想家有言:“世界上唯一不變的是變化本身。”這句話大家耳熟能詳,以致對身邊的變化都不是那么在意。但是冷靜、嚴肅的審視當今時代,我們的確面臨著一些新挑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這樣的大變局不是一時一事、一域一國之變,是世界之變、時代之變、歷史之變。”“從國際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進入加速演變期,國際環境日趨錯綜復雜。”我們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許多事物的底層邏輯正在改變,特別是經濟格局、科技發展格局和國際競爭格局都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質變。當今時代,各種事物之間的關聯性空前加強,事物組成的各種系統在分化的同時又在相互整合,系統之間的差異在擴大的同時又在相互借鑒。系統變得更加復雜,而安全問題更為突出,系統的復雜性和安全性難以同時提高,甚至可以說系統越復雜,其安全性越低。從中國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們正處于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關鍵時期。“我國14億人口要整體邁入現代化社會,其規模超過現有發達國家的總和,將徹底改寫現代化的世界版圖,在人類歷史上是一件有深遠影響的大事。”可以說,建設全面、整體、立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然帶來世界性的治理格局變化。您曾經提出:“從憲法學視角看,百年大變局就是指,自1918年以來構建的世界憲法秩序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即百年大變局是以憲法為基礎構建的,憲法為百年來的人類文明秩序提供了堅實的規范基礎”,“在人類共同體的生活中,如何妥善地平衡憲法文本與現實之間的張力,構成了百年來憲法學關注的重要命題。”身處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各國憲法面臨的挑戰可謂是結構性的,這一歷史進程中的憲法變遷必然會呈現許多新的問題,而我們對法治、權利、尊嚴、正義、公平等問題的看法可能也會發生改變。
韓大元:是的。事物必然會有發展變化,這是一個唯物論的基本判斷。變化是以既有的存在為基礎的,即便“突變”也有一個長期演進的過程。因此,盡管我們無法預料憲法變遷面臨的全部挑戰,但是可以根據現實、傳統和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來預知一段時期內的發展趨勢。憲法治理作為迄今為止人類所能實現的最先進的治理方式,應當保持它的權威和普遍適用性。我想提出幾個值得注意的方面,作為思考人類社會憲法變遷問題時的現實背景。
第一,風險預防。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系統闡述的“風險社會”概念早已產生了廣泛的學術影響,他認為人類面臨著威脅其生存的由社會所制造的風險。這個概念給我們的一大啟示是,“風險”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常態,甚至說現代社會就是風險社會,未知的風險將會長期伴隨我們的生活,將會嵌入國家治理體系之中。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和擴散性,而現代社會中的風險日益顯現出重大性、系統性、突發性的特征。在系統演變得更加復雜的背景下,發生“黑天鵝”和“灰犀牛”事件的可能性都較以往大大增加了。在觀察系統分化和獨立的時候,要注意到其發生風險的可能,特別是要注意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因為它帶來的危害是連帶的、倍增的乃至根本性的。風險預防的成本是綜合和高昂的。從憲法學上說,面對風險的不確定性,需要強調“風險正義”。除了公共性的風險預防措施外,需要特別強調兩點。一是風險預防上的公平主義,注重保護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免于被風險及其次生災害所無端傷害,免于使其成為國家風險預防的代價乃至工具。二是風險預防上的分配正義,通過保障個人接受較好的教育、尊重并保護個人正當利益等路徑,盡量縮小群體間的認識差異,增強其抵御風險的能力。
第二,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憲法是立國之基,必須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激發社會活力,保障個體權益。我國憲法非常重視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在我國憲法上具有國家目標的地位。實現共同富裕需要在分配環節上做到更加公正、平等,維持好社會共同體的物質基礎,并通過對社會流動性的保護來促進國家和社會的安全穩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平與效率的指向是不同的,二者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價值沖突。國家在汲取和分配社會資源的時候,要維持基本的公平性,做到合理分類、適度、妥當。我們也要注意社會分層問題。群體的固化與零散化是同時存在的。固化帶來流動性缺失,引發社會矛盾。零散化帶來價值觀的破碎,不利于國家統合。
第三,功利與美德的關系。功利主義強調實用價值,這是需要正視的,不能把“功利”庸俗化。國家必須充分尊重和保障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同時避免權利主張的極端化和絕對化。我國憲法充分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理,其內涵仍然值得好好挖掘。我國憲法蘊含了美德憲法觀,講究道德倫理,講究權責一致、利益衡量,這也是中華法治文化的傳統價值。在維護個人權益的時候,絕不能狹隘地將“權益”異化為金錢物質收益,還要強調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強調權利的情感價值。
第四,智能數字科技。人類社會已經進入智能數字科技時代。智能數字科技對人類生活方式的改變迥異于過去,對傳統生活方式的控制與融合力度大大強化。科技是把雙刃劍,在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它能夠產生巨大的影響乃至具有重塑人類社會共同價值的效果。因此,作為以維護人的尊嚴為核心價值的憲法學,面對數字化“誘惑”,應進行更深層的思考,不宜在數字化“熱潮”迷失追求人文價值的初心。無論科技發展如何發達,人是技術的主人,而不是技術的奴隸,尤其,在人文科學研究領域,應當突出以人本,堅持人的尊嚴保障為價值前提。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對共產主義的描述,即“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人類的價值世界是數字化替代不了的,恰恰是數字化的前提。但從客觀來看,憲法的實踐和研究還沒有完全處理好這種前所未有的挑戰,盲目跟隨“科技”的工具主義思維是值得警惕的。
第五,文明碰撞與國家凝聚。在人口規模巨大的國家,價值和利益訴求非常多元。我們既要重視價值的開放性,也要處理基于價值開放帶來的文明碰撞問題。基于價值的共同體與基于其他因素的共同體將同時存在和發展,共同體的類型更加多樣,利益訴求的交織與碰撞將會更加頻繁,甚至會影響共同體的結構。統一國家如何更好凝聚共識、維持穩定、促進發展,是憲法需要充分關注和回應的。我們必須強調并遵循憲法的價值觀,重視人民當家作主、民主集中制、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規范和約束權力運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重要的憲法原則和制度,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憲法的價值觀與國家的價值觀是交互影響的,需要廣泛的凝聚民眾共識。對此,有一些方向性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提煉制度規則,如對個人尊嚴和價值的尊重,經濟政策的平等、穩定和穩健,公共事務的公開和參與,組織機構之間的關系適當和權責協調,以及集體生活的責任理性。
于文豪:的確,當今時代的憲法生活,和一百年前的憲法秩序有了巨變,也有傳承至今的元素。我們需要注意國家與社會、社會與個人的關系變化,需要注意國家和社會賴以存續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基礎的變化。我想,憲法無論怎么變遷,都離不開憲法實施。憲法實施既是憲法變遷的動力,也是憲法變遷的表現、對象和邊界。在您看來,我國的憲法發展需要做哪些制度努力?
韓大元:憲法發展具有歷史連續性,因此至少要從“五四憲法”的歷史脈絡看待我國的法治建設。當前,我們正在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已經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面對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任務,我們既要總結“五四憲法”的成功經驗,也要吸取深刻教訓,更加重視憲法的功能,更加充分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不提替代的作用,為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尋求動力。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憲法實施方面,我們取得了積極的進展,不斷憲法實施的監督,特別是加強合憲性審查的組織和機制建設、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推進憲法教育的制度化等,但離人民對美好憲法生活的期待相比,憲法實施機制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間。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們必須通過憲法凝聚社會共識,維護國家的核心價值和核心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
從“五四憲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挫折來看,我們要更加注重彌補憲法的“天衣之縫”,全面實施憲法,更加有效地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我們需要認真思考憲法實施中的基本問題,如要完善和發展憲法解釋機制,這突出體現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方面;如何實質性的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由誰來判斷違憲,依據什么標準判斷違憲,違憲的責任是什么,這些問題在制度上還有待進一步作答。我們這方面已經取得了不少重要的理論和制度成果,今后還要作出更多探索;提高公職人員的憲法意識,營造更加尊重憲法的文化;推動憲法的生活化,使憲法貼近民眾生活,成為公民的生活方式。
四、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于文豪:您前面講到,黨的領導是憲法全面實施的根本保證。我國憲法實施具有自身基礎和特點,形成了中國特色憲法實施模式和理論。習近平總書記對憲法的性質、地位、權威、實施、宣傳教育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論述,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強調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憲執政。
新時代十年間,我國憲法實施和相關制度建設取得了一些標志性成就,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起到了積極重要作用。如果我們做一個回顧的話,是不是至少包括以下十個方面。一是黨的第三個“歷史決議”,也就是2021年11月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中,將“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確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發生的歷史性變革和積累的重要經驗。二是2018年3月“八二憲法”第五次修改。此次通過了21條憲法修正案,集中體現了黨的十九大精神,與時俱進發展憲法指導思想,豐富完善國家目標和發展方向,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載入憲法正文,作出許多重大體制機制安排。三是不斷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黨的十九大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并做出部署。全國人大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實現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以“良法”促進“善治”。四是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強人大制度建設。2019年1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基層立法聯系點時,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2021年7月1日,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2021年3月修改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2022年3月修改的地方組織法,充分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要求。五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2018年修憲確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將“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專節寫入憲法文本。隨后,依據憲法制定監察法,使之成為監察基本法。201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六是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落實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七是通過修憲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八是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規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九是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大力弘揚憲法精神。201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憲法宣誓制度在2018年寫入憲法。完善國家標志法律制度,2017年制定國歌法,2020年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十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特赦是國際通行的在遇有重要歷史節點時國家對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義制度。2015年8月29日、2019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決定,實施了新中國成立后的第八次和第九次特赦。
韓大元: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在憲法實施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值得認真總結的。你列舉的這些成就來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我們要充分尊重憲法文本,認真維護制度建設成果,不斷增強憲法的現實效力,加強憲法實施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切實做到“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繼續努力。
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需要堅持黨的領導。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新中國憲法發展史告訴我們,什么時候執政黨確立了正確的政治路線,尊重憲法,那么憲法的實施就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什么時候執政黨脫離了正確的政治路線,不重視憲法權威,其結果必然導致憲法與現實的沖突。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關鍵在于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的最高政治原則,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黨的二十大擘畫了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宏偉藍圖。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需要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憲法的指引和保障功能。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面的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更加充分地激發憲法制度活力。憲法是國家共識的價值體現、制度體現和規則體現,憲法實施是維護社會共同體價值的基礎與過程。國家發展要以憲法為基礎,將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體現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要維護憲法的國家根本法地位,通過憲法實施保證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構建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更好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同時,我們也要積極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以中國憲法文本為依托,以中國人民的憲法實踐為來源,建構貼近中國現實、解決中國問題的核心范疇、范式和概念,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人類憲法文明新形態。
責任編輯:譚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