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法律適用
作者:□特約撰稿 徐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該條確立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不僅提升了對人格權的保護,也為我國未來普遍建立禁令制度提供了“先行試驗區”。202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目前,最高法正在制定有關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司法解釋。因此,有必要對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性質、適用條件、法律后果等展開探討,以促進該制度進一步正確適用。
程序法上的獨立制度
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上的制度,這是適用禁令制度首先需回答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人格權請求權發生作用的方式之一,性質上屬于實體法上的禁令(見《人民司法》2020年第28期王利明著《論侵害人格權禁令的適用》一文)。但該理解可能使禁令請求權與傳統理論上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間出現疊床架屋問題。此外,申請人并非是向行為人主張禁令,而是向法院申請禁令。最后,違反禁令的法律后果,是行為人基于“藐視法庭”而承擔罰款、拘留等后果,這與侵害請求權引發的損害賠償后果不同。因此,筆者認為,不宜認為禁令是實體法上的一項制度。相反,禁令應是程序法上的一項制度。
既然禁令是程序法上的一項制度,那么其與程序法上已有的行為保全、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何種關系?筆者認為,禁令與訴前行為保全的關鍵差別在于:后者要求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前者并不以申請人后續提起訴訟為必要。故禁令與訴前行為保全不同。在程序法上,存在不以起訴為條件的制度,即人身安全保護令,故需分辨清楚禁令與保護令的關系。有學者認為,禁令和保護令在性質上相同。筆者認為,盡管二者發揮著類似的功能,但難掩二者在規則設計上的諸多差別。其中,關鍵的差別是,鑒于保護令申請錯誤的概率低,故從有利于保護申請人角度設計了保護令制度;禁令雖有助于及時保護受害人,但也可能被濫用,比如被申請人為刪掉自己的負面信息可能干擾他人的正常活動。因此,對禁令的規則設計應更側重于平衡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公共利益的關系。
綜上,禁令不同于行為保全和人身安全保護令,應作為一項民法典新創設的獨立制度。
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禁令的適用條件如下:
第一,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如何判斷損害是否“難以彌補”?首先,若僅是侵害人格權的財產利益,原則上不能滿足“難以彌補”要件,因為財產利益的損失可通過事后救濟來予以彌補。其次,盡管侵害人格權的財產利益和侵害非自然人原則上不滿足“難以彌補”要件,但也存在例外:當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難以計算,或者損害較大時,也可認定為“難以彌補”。最后,若侵害的是人格權的精神利益,也并非必然滿足“難以彌補”要件。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有限的背景下,沒有必要對精神利益的侵害提供全覆蓋保護。
同時,有必要澄清“情況緊急”的地位。無論理論抑或實務,在談論“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往往會提及“情況緊急”的要求。“情況緊急”出現于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訴前行為保全。在訴前行為保全中,“情況緊急”并非保全的條件,而是法院需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的條件。在禁令中,亦應作此理解。“情況緊急”的判斷,可考慮以下因素:其一,禁令能否完全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判斷緊急與否的主要因素。其二,人格權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可作為考量緊急與否的因素,但不應作為區分情況緊急與否的標準。其三,人格權的具體類型,比如是物質性人格權還是精神性人格權,也可作為考量因素。
第二,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禁令既適用于加害行為已發生,也適用于尚未發生的情形,這是共識。但違法性要件是否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學界有爭議。大家爭議的焦點是:違法性要件是否應當且能夠被過錯要件所吸收。在此背景下,將違法性要件納入禁令,有助于發揮其限制禁令適用的功能,即禁令的適用條件中不包括過錯要件。侵權原理中的違法性規則,原則上應同樣適用于禁令。但對禁令而言,有兩點值得特別說明:其一,與侵權違法性理論不同,禁令中違法性的“法”,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具體人格權為限,不包括未被法律明文化的人格利益。其二,法院審查禁令時所謂的利益衡量,應主要納入違法性要件中加以判斷。
第三,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如何判斷“有證據證明”?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采用“蓋然性說”,即達到高度蓋然的事項成立。與民事普通訴訟程序的證明標準相比,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禁令中的證明標準是否應相同?筆者認為,鑒于禁令的程序安排不同于普通訴訟,并不完全遵循對席審理與辯論原則,因此在雙方當事人參與不均的情況下,查明案件事實自然受限。比如,申請人所陳述的事實,是否合法、真實,可能存在疑問。同時,禁令審理期限較短,而期限長短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對事實的查明,因為部分事實的查明可能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因此,禁令的證明標準客觀上只能低于普通訴訟的標準。
筆者認為,具體而言,禁令的證明標準應高于(或至少不低于)人身安全保護令和訴前行為保全,可以略低于普通訴訟的證明標準。與保護令相比,禁令中事實往往更加復雜,法院需考量的因素常常更多,且一旦裁判錯誤,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更多損害。因此,禁令的證明標準應高于或至少不低于保護令。與訴前行為保全相比,保全以后續起訴為必要,事實認定最終以裁判做保障,而禁令則無需考慮后續訴訟。因此,對其事實認定應更為謹慎。
此外,在證據問題上,不應考量申請人未來勝訴的可能性。禁令與保全不同,不以后續訴訟為必要,自然勿論將來勝訴的可能性,故在禁令中不宜采用勝訴可能性的思路。
第四,提供擔保。申請禁令是否要提供擔保?立法未予明確。擔保的目的,在于確保當發生錯誤時,受害人能有效地獲得賠償,并反過來促使申請人謹慎行事,減少錯誤發生。因此,對禁令而言,是否需提供擔保取決于法院犯錯的概率和犯錯造成的損害后果。鑒于禁令適用條件的復雜性及錯誤禁令往往會造成一定損害,故原則上應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尤其是在申請人是非自然人時,其禁令申請往往涉及公眾監督、市場競爭等,應一概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為宜。自然人為申請人時,原則上也應要求提供擔保,除非法院認為案件事實較清楚,且即便錯誤裁判,也不會給被申請人造成明顯損害。
擔保金額如何確定?基于擔保是為了擔保錯誤申請引發的被申請人損害,故擔保金額應以此為準。對損害賠償金額,并無明確計算標準,需要由法官酌定。酌定的標準,應參考法官在考量人格權益侵權案件時的標準,即需綜合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綜合進行考量。
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禁令的主要法律效果是:行為人應停止有關行為。此處的“停止”既包括不再實施有關行為(比如發布誹謗信息),也包括對已實施的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刪除已發布的信息)。若行為人未遵守,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違反法院裁定的一般規則規定,即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禁令是否有期限限制?從體系解釋來看,禁令應有期限限制,理由在于:其一,禁令期限屆滿后,行為人固然可能再次實施加害行為,但終局性解決加害行為應是由申請人通過普通訴訟途徑實現,而非由禁令來實現。其二,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期限限制,舉重以明輕,人格權侵害禁令更應有期限。
禁令的期限應多長?其一,法律上不宜給出一個固定期限,這是因為不同類型的人格權差異較大,且實踐中案情多樣,固定的有效期無法有效回應現實的需求。其二,該期限長度應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在裁定中予以明確。其三,禁令期限長短的考量因素應該包括:被侵害的人格權類型(是否為物質性人格權)、侵害的人格權屬性(精神利益或財產利益)、主體類型(自然人抑或非自然人)、所涉的請求等。一般而言,申請人請求行為人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期限(比如不得發表相關文章),應比停止實施相關行為(比如刪除已發表的文章)更嚴格,這是因為前者所限制的行為邊界往往更模糊,對行為自由的限制更大。其四,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舉重以明輕,禁令的有效期亦可以6個月為限。若申請人有更長期限的需求,可在禁令到期前申請延長,或直接提起訴訟,以獲得終局性判決。
最后,若因禁令錯誤而造成被申請人損害,錯誤申請人應承擔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就侵權一般原理而言,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但讓“無辜”的被申請人承擔因錯誤而造成的損害,似乎并不妥當。在我國,未對錯誤禁令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符合侵權一般原理的可取選擇。對“過錯”的判斷,應采取相對寬松的標準,申請人應負有主動考慮侵權構成與否,并積極確認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義務。若申請人未能考慮周全,便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
人格權的多重保護體系
作為民法典新確立的制度,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具體適用仍有待于實踐不斷積累和發展。為了保障禁令制度的有效實施,民訴法學者已在探討創設一種不同于訴訟程序和非訴程序的一般司法程序。該程序兼具訴訟和非訴訟程序特征,在實現“速裁”的同時,又遵循一定的訴訟審理原則,將廣泛適用于人格權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禁令等。因此,民法典實施后,我國為人格權的救濟提供了訴訟、行為保全、禁令等多種制度選擇,在網絡領域,還可加上通知制度。這些制度猶如一段光譜,訴訟的成本最高但救濟最徹底,通知制度的成本最低但救濟效果不佳且錯誤率高,二者分別位于光譜的兩端;光譜中間,則是保全和禁令制度。禁令可以實現類似于保全的及時性救濟功能,又不以后續訴訟為必要使得其降低了當事人的訴累和司法資源消耗,同時還以高于保全的證明標準等條件來減少犯錯的概率。據此,我國建立起了人格權的多重保護體系。 (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