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時代,數據已經成為繼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之后,又一新興生產要素。“數據產權”概念已逐步從應然層面的制度構建,走向實然層面的經濟交易活動。2021年10月21日,浙江省溫州市依托“個人數據管家”,實現數據授權使用,發放首份個人數據云憑證。目前,該憑證已可以在銀行信用貸款的場景中使用,這有效地推動數據從資源到資產的轉變,也意味著我國數據交易市場向縱深發展,數據交易市場制度體系化構建的到來。
2014年12月31日,全國第一家大數據交易所——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成立,并于2015年4月14日正式掛牌運營。在數據法律屬性及其交易規則尚未明確立法的情況下,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制定了《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大數據交易所會員手冊》等數據交易規則,在組織結構、數據類型、數據確權、交易方式、市場定價、盈利模式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探索,奠定了大數據交易的制度基礎,助推了大數據交易所的崛起。人民數據研究院的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4月,我國各地已成立了20家大數據交易平臺。“大數據交易”成為數據產權化的主要方式。
大數據交易所“先行先試”的實踐探索旨在促進數據經濟的發展,但欠缺對數據原始主體的權利保障。據《貴陽日報》報道,首批數據交易賣方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東省數字廣東研究院,買方為京東云平臺、中金數據系統有限公司。這些商業公司在搜集平臺用戶的個人數據后,通過匿名化、去識別化等技術手段處理,形成海量大數據,進而對這些數據進行買賣,獲取數據產權。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在大數據交易主導的數據資產交易時期,個人數據產權未能受到有效保護,互聯網企業制定了有利于平臺的《用戶個人信息使用協議》,迫使用戶進行“形式化”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陸續頒布實施,為平衡數據安全和數據流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比如數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然而,“數據產權”概念并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出現,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中也僅使用了“個人信息權益”“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等模糊性權益概念。對數據交易背后的數據產權歸屬問題,現有法律未明確進行界定,個人數據權的立法規制,仍限于人格權屬性范疇。溫州發放首份個人數據云憑證,吹響了數據交易制度體系化構建的號角。
與大數據交易不同,個人數據交易凸顯了數據產權的個人歸屬。個人數據,既具有“人格權”屬性,又具有“財產權”屬性。在個人數據交易實踐中,數據產權的收益分配規則需要重新討論。早期大數據交易活動中,企業獲取個人數據后獨占收益的行為將不復存在,“數據收益共享”將成為未來數據交易的基本原則。數據變現最終形成的收益,原始數據生產者與二次加工者都應當享有分配權。作為擁有大量個人數據的平臺,也應當將數據交易收益的部分返還給數據的生產者。
除完善數據收益分配規則外,個人數據交易實踐應用還存在諸多制度完善的空間。個人數據交易實踐,使我國基本上形成了“個人、企業、平臺、國家”四個主體主導下的數據交易制度。數據交易平臺提供了數據交易的場所和規則,個人、企業則是數據交易的雙方主體,國家承擔著數據交易監管的職責。以企業為主導形成“大數據交易模式”,以個人為主導形成“個人數據交易模式”。在這兩種數據交易模式中,還需要明確數據生產者、數據加工者、數據交易者、數據監管者等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建立完善的數據交易制度。
目前,個人數據云憑證在個人銀行信用貸款業務中應用的事例,還不足以證明個人數據具備產權屬性。個人數據云憑證僅作為輔助銀行征信評價的工具,而不是獨立資產。雖然表面上看,個人數據兌換了資金財產,但這依舊是傳統信貸的范疇,只是減輕了個人與銀行之間出具證明與審核的負擔。建立成熟的個人數據產權交易制度,還面臨諸多挑戰。譬如,在數據可再生性特征下,個人數據交易是否允許“一數據多賣”?如何對個人數據進行定價?是否存在不允許交易的數據類型?這些問題仍有待建立完善的數據交易制度后解決。在未來,隨著數據交易市場的規則和監管體系完善,個人數據的使用場景將愈加豐富,個人數據資產化時代終將到來。
(作者:□特約撰稿 侯嘉淳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