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對敏感個人信息進行了定義,其明確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這為敏感個人信息的識別提供了法律依據。
大數據時代下的個人信息具有鮮明的交互性,對個人信息的利用離不開具體的社會場景。但不同的社會場景具有不同的性質及特征,對個人信息亦有各自的解析邏輯,其互動風險的高低隨著不同的社會場景而變化,如果僅從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已經確立的7個靜態角度識別敏感個人信息而不結合具體場景評估個人信息所受的風險,則會忽視具體場景給個人信息帶來的不利影響,從而把敏感個人信息錯誤地視為一般個人信息,使個人的人格尊嚴或人身財產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準確理解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不應只關注個人信息內容,還應為外部動態場景介入提供空間。
對此,有的學者提出將具體場景融入敏感個人信息的識別以彌補上述標準難以反映動態條件變化的不足。即對個人數據的收集要考慮場景的類型、行為者的身份、數據的類別以及個人數據傳輸原則等因素,關注個人信息披露和流通是否符合特定場景的合理性規范和信息流通規范,從而把對個人信息屬性的判斷置于更為確定的風險評估環境當中,并在不同場景下建構出不同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則。因此,在結合個人信息內容基礎上進一步判斷該個人信息在外界因素的刺激下是否帶來了更高法益侵害風險,以明確其個人信息的敏感屬性,可以為識別敏感個人信息提供新策略。基于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以提高識別敏感個人信息的準確性。
把握科技場景的特殊屬性。自動化決策是當今對敏感個人信息運用最為廣泛的科技場景,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自動化決策,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分析、評估個人的行為習慣、興趣愛好或者經濟、健康、信用狀況等,并進行決策的活動。它與傳統應用場景不同,其決策過程展現出較強的交互屬性。在電商領域,有的網站通過對姓名、郵寄地址、購物記錄等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從而實現個性化推薦。這使得僅根據現有立法確立的識別標準進行判定,上述信息既不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確立的7種敏感個人信息,也難以將其與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的人格尊嚴相聯系。但在實際場景中個人信息被去標識化后,平臺又將這些碎片化個人信息轉變為聚合信息,從而實現“廣告推送”與“精準畫像”。這一系列決策行為使得用戶困于被大數據設定好的“信息繭房”之中,妨礙個人自主選擇權。因此,若不能把握自動化決策場景的交互屬性,就難以意識到被決策前的個人信息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的敏感個人信息。
關注緊急場景的應激情緒。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新增確診病例時有發生,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要求我們對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場景具有常規化的處置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緊急事件亦具有某種程度的典型性。該類事件通常具有以下兩類性質:一是發生上的“不可預見性”,二是社會整體的“應激性”。在應激狀態下,人們平常的守法行為偏好會改變,對與該事件相關的個人信息極為敏感,甚至帶有一定程度的破壞性。以重慶首起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例,2020年7月14日,有媒體刊發“沙坪壩區西部物流園一冷凍倉庫部分厄瓜多爾進口凍南美白蝦外包裝新冠病毒核酸呈陽性”的消息,重慶揚啟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揚啟策劃推廣”,發布文章《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該名單涉及10979名消費者的住址、電話、姓名等個人信息。該文章在朋友圈大量轉發后,對涉事消費者的生活造成嚴重困擾。在一般場景中,將以上信息視為一般個人信息或許不會引起關注,但正是由于緊急事件發生后,社會公眾極易對該類個人信息流于情緒化,以至于突破法律運用曝光的個人信息進行“人肉搜索”,使得被泄露個人信息的公民受到社會的歧視性對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考慮到緊急場景下的應激情緒,與緊急事件相關聯的一般個人信息也應被視為敏感個人信息。
提高社交場景的警惕意識。相比于前兩種典型場景,社交生活是離個人最近但卻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場景。許多人往往傾向于利用個人信息為自己謀求極大便利,但卻很少意識到,倘若稍有不慎,則使自己完全暴露于信息社會中,毫無隱私可言。比如甲在餐廳預訂晚餐時留下了個人的姓名和電話,用完餐后即收到了來自影院的優惠購票信息,為甲推薦飯后娛樂活動。正是基于個人信息在社交場景中高度的“可分享性”,甲在餐廳預留的個人信息被分享至其他相關企業或者個人手中,才能夠對其下一步行為做出預測。個人電話或者姓名被不同個人信息處理者在不同社交場景中反復處理利用,為其在生活中創造出不同的“生活習慣”。此類一般個人信息在進入社交生活場景之前,并未指向個人行為的預測,亦不存在侵害個人自主選擇的可能。保證個人更加自由而不受侵擾地生活于社會之中應是大數據時代造福人類社會的應有之義,亦是人格尊嚴的內在要求。行為模式預測得越精準,則其對行為自由的侵害程度越大。綜上,如果我們對社交場景中可分享的個人信息警惕性不足,則難以識別該類敏感個人信息。
做好上述三個方面的內容,不僅有利于信息處理者更好利用個人信息,增進社會福祉,同時也有利于減少司法裁判中的不確定性,維護社會公正。
(作者:□特約撰稿 鄭浩凌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