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興東
方興東,浙江大學傳媒與國際文化學院特聘教授,浙江大學社會治理研究院首席專家,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市宣傳思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浙江省萬人計劃文科領軍人才。完成互聯網相關的國家和省部級項目50多項。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球互聯網50年發展歷程、規律和趨勢的口述史研究》項目首席專家。清華大學新聞傳播學博士,浙江大學和國家信息中心博士后。全球“互聯網口述歷史”(OHI)項目發起人,互聯網實驗室創始人兼主任,博客中國創始人。全程參與、見證并追蹤研究中國互聯網發展歷程。
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新媒體傳播、互聯網歷史與文化、數字治理與數字經濟等。至今撰寫相關文章1000余萬字,發表核心期刊論文70余篇,其中7篇《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出版《IT史記》和《互聯網口述歷史系列叢書》等互聯網相關著作30部,其中1999年出版的《起來——挑戰微軟霸權》成為唯一一本入選“對中國人影響最大的20世紀100本書籍”的IT類書籍。
“互聯互通”解析與治理——歷史維度與全球視野透視中國互聯網深層次的問題與對策
核心提示
互聯網生而互聯,“互聯互通”是互聯網的生命線,如今,隨著超級平臺和地緣政治的崛起,無論是中國還是全球,“互聯互通”正成為互聯網發展的最大威脅。確;ヂ摼W“互聯互通”的體系性治理機制的重構已迫在眉睫。但新形勢下,“互聯互通”問題一直缺乏系統性的知識體系和基于學理的理論支撐!盎ヂ摶ネā眴栴}源自電信行業,在互聯網領域進一步演進和深化,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和綜合性。透視“互聯互通”問題的本質,我們既需要深入百年通信行業演進的歷程,也需要深入互聯網技術架構之中,還需要從法律法規的視角分析其中的利益、危害和對策,更需要站在全球地緣政治新的維度和態勢下,深刻把握“互聯互通”新形勢,了解“互聯互通”內在規律和運作機制。技術和業務層面的“互聯互通”本質上是治理制度層面的“互聯互通”。技術和制度的“互聯互通”締造了互聯網,也定義了人類未來的數字時代。面對新形勢下越來越嚴峻的挑戰,我們需要結合中國發展的現實與未來走向全球的戰略,提出行之有效的對策建議,為人類網絡命運共同體賦予中國的價值觀!盎ヂ摶ネā眴栴}的有效解決,有賴于全球數字治理新的范式轉變和制度創新。中國完全可以發揮我們的制度優勢,有所作為。
內容精選
一、“互聯互通”——中國互聯網深層次問題期待破冰
互聯,既是技術和信息的天性,更是人類的天性。因此,可以說,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互聯互通”的歷史。“互聯互通”為人類文明的發展提供動力。廣義上,如麥克尼爾(JohnR.McNeill)在其著作«人類之網»中所言,“互聯互通”是人類交往的網。在國際關系(秩序)維度,“互聯互通”作為一種策略,它維持著國際體系內部的互動網絡,在保證現有秩序框架的同時,也改變著體系自身,推動世界向更加復雜的全球體系演進,并且“互聯互通”具有相較于政治意識形態更強大的力量。作為一種方式方法,“互聯互通”不僅塑造了行為體與國際秩序的形態,還逐漸成為全球共同的發展趨勢,且釋放出更大的活力。
現代通信網絡和媒體傳播網絡的發展,使得人類的“互聯互通”得以克服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崛起,全球范圍實時互動的“地球村”逐漸成為現實,也成為人類社會、生活、經濟、政治和文化的全新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是所有網絡(network)行業的特點,特別是電信行業。在電信領域,“互聯互通”是指運營商的網絡與不屬于該網絡的設備或設施之間的物理連接。該術語可指運營商的設施與其客戶的設備之間的連接,或兩個或多個運營商之間的連接!熬W絡中立”概念的確立者、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吳修銘(TimWu)在Slate上寫道:“我們最終所面臨的問題是亞當斯密曾經面臨的,即在那些所謂‘載體’或者說是基礎建設——道路、溝渠、電纜、鐵路和互聯網中,應該有著特殊的運行原則嗎?自從17世紀以來,我們就強烈地認同一個觀點,即基本的交通和通訊網絡應該屬于公眾利益范圍內,而不得對個體有所差別,因為有太多的東西依靠于此,它催化整個產業。只要你還是認為互聯網更像是一個高速公路而不是快餐店,它就應該在它所負載的東西上保持中立!
隨著市場經濟、主權國家和地緣政治的強勢崛起,商業邏輯和政治邏輯,既對“互聯互通”促成了強大的推進,同時也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如何平衡和駕馭這對矛盾,成為世界各國,甚至全球治理的核心問題之一。丹·席勒(DanSchiller)在《信息資本主義的興起與擴張:網絡與尼克松時代》中對電信史的研究表明,現代社會的信息通訊網絡一直存在兩副相互矛盾的歷史面孔:它既承載著眾多知識分子關于“互聯互通”、協同共進、自由交往的大同,也著實充當著統治、支配、殖民和剝削的強力工具。在漫長的現代化歷程中,從郵政、鐵路、電報電話到互聯網,這些凝結著各種復雜生產關系和權力要素的物質實體,不斷引發各種政治力量在世界舞臺上競相追逐。孫興杰(2019)認為“互聯互通”可以分為價值型“互聯互通”與功能型“互聯互通”。其中,功能型“互聯互通”主要來自交通、通訊等技術進步推動之“互聯互通”水平的提升;價值型“互聯互通”主要是交易網絡的構建、文化與認同的交流。“互聯互通”既界定了邊界,同時也在改變邊界;ヂ摼W不僅改變了世界政治運行的邏輯,也改變著人類的日常生活方式,同時,“互聯互通”也從最初的電信網絡延伸到國際關系領域。在歐亞“互聯互通”戰略的核心政策中,網絡聯通被認為是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支撐。
2021年7月14日,據外媒報道,阿里和騰訊正考慮逐步互相開放生態系統。一石激起千層浪,標志著中國互聯網反壟斷開始逐漸進入深水區,也因此揭開了中國互聯網長期隱秘的一角。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召開互聯網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正式啟動為期半年的專項整治行動。旨在引導形成開放互通、安全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行業規范健康高質量發展。聚焦擾亂市場秩序、侵害用戶權益、威脅數據安全、違反資源和資質管理規定等四方面8類問題,涉及22個具體場景。在擾亂市場秩序方面,重點就是整治惡意屏蔽網址鏈接和干擾其他企業產品或服務運行等“互聯互通”問題,包括無正當理由限制其他網址鏈接的正常訪問、實施歧視性屏蔽措施等場景。
可以說,這是中國1994年接入全球互聯網以來,主管部門第一次全面針對互聯網領域“互聯互通”展開監管行動。沉疴已久的中國互聯網“互聯互通”問題,涉及十億網民的切身利益,觸及整個產業的游戲規則和健康狀況,甚至在過去十年定義了中國互聯網的特色和基本格局。因為“互聯互通”造成的各種不正常現象,事實上為中國互聯網發展造成了巨大的負外部性。數據壟斷、封禁、站隊、陣營、用戶鎖定等很多違背互聯網規范和互聯網精神的行為大行其道,扭曲了整個市場的競爭環境。隨著反壟斷的深入,這一問題終于開始破冰!互聯網平臺之間無選擇、無歧視、無差別、無條件的開放與互聯,本來就應該是互聯網業界的常態。但是,隨著超級平臺的崛起和資本無序擴張的加劇,形勢逐漸惡化!盎ヂ摶ネā眴栴},不如“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算法歧視等明顯,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國際性等特點。可以說,“互聯互通”問題能否根治,是這一輪中國反壟斷浪潮效果的一塊試金石。
針對“互聯互通”的治理,不僅僅維護中國互聯網健康發展環境的需要,更是中國互聯網走向全球,為人類網絡命運共同體展示中國價值觀的必由之路。治理“互聯互通”,堪稱老問題的新破冰之舉!盎ヂ摶ネā必叫杓夹g、產業和法律等領域的理論支撐,需要互聯網時代數字治理更全面的知識體系。
二、“互聯互通”概念、演進與內涵解析
“互聯互通”(interconnection)是現代通信市場的基本準則之一,演進歷史達百年以上。維基百科相關詞條認為,在電信領域,“互聯互通”是指一個運營商的網絡與不屬于該網絡的設備或設施的物理連接。這個術語可以指運營商的設施與客戶的設備之間的連接,或兩個或更多的運營商之間的連接。在美國監管法中,“互聯互通”被具體定義為(47C.F.R.51.5):“兩個或更多的網絡連接起來,相互交換流量”。監管機構用來在電信市場引入競爭47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對占主導地位的運營商施加強制“互聯互通”要求。到20世紀,隨著電話網絡的普及與確立,“互聯互通”內涵和邊界逐漸明晰。但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互聯互通”開始被賦予全新的內涵,使得這個概念更加復雜、模糊和寬泛。即便如此,系統回顧通信行業“互聯互通”的演進歷程,對我們理解其內涵和特性大有裨益。
“互聯互通”與開放性、互操作性、端對端透明等概念內涵相近,但是起源與演進歷程更加悠久,更具有普遍性意義。“互聯互通”最早可以追溯到電報行業的發展。19世紀中期,隨著電報業務的爆發,越來越多國家簽訂雙邊互聯協議,而不同的密碼使用規則、不同的法規引起的矛盾也越演越烈。為了更好解決“互聯互通”問題,1865年國際電報聯盟成立。此時,各式各樣的密碼流通冊子在不同行業間流通。國際電報聯盟則扮演了今天國際互聯網協會、國際互聯網治理聯盟等組織的職能,負責制定規則、執行監管。維多利亞時期的組織只是改了一下名字,就變成如今互聯網時代全球調制解調器使用協議的組織,即1865年成立的組織——國際電報聯盟(International Telegraph Union),也正是今天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的前身。
當然,真正給通信行業賦予明確的“互聯互通”職責,還是美國政府。美國«1934年通信法案»(Communication Act of 1934)第201(a)節明確提出了“互聯互通”要求,前提是聯邦通信委員會認為“為了公眾利益,此類行動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即便如此,在貝爾系統的壟斷下,貝爾系統掌控電話,依然無法互聯互通,無論是單獨的電話(或其他終端設備)還是其他網絡;一個流行的說法是“貝爾媽媽(Ma Bell)通過你的電話擁有你”。這種情況在1956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Hush-A-Phone訴美國案中開始改變,該案允許一些非貝爾公司擁有的設備連接到網絡上,隨后的一些其他案件、監管決定和立法導致了美國長途電話行業從壟斷到競爭的轉變。1968年FCC的Carterfone決定進一步改變了這一狀況,該決定要求貝爾系統的公司允許無線電話運營商進行互聯互通。今天,在美國和世界大部分地區,用于互聯互通的標準電連接器是注冊插孔系列標準,特別是RJ11。這是貝爾系統在20世紀70年代根據1976年FCC的命令推出的。之后,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普及,并成為事實上的國際標準。更具有電信行業奠基性和全球標桿意義的是美國«1996年電信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該電信法規定:任何電信運營商如果請求將其設備或設施與市話電信交換運營商的網絡進行網間互聯,則該市話電信交換運營商必須為該電信運營商提供符合下列用途的網間互聯業務:為傳輸電話交換業務和電信交換接入,或為電話交換業務和電信交換接入提供信道路由;在該市話電信交換運營商網絡內技術可行的任何一個接入點之上;該網間互聯服務在質量上不得低于其為自己或任何附屬公司、關聯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同類網間互聯業務;其價格和條件應是公正、合理和非歧視的。美國電信法關于網間互聯的內容,正是WTO«電信管制參考文件»關于互聯要求的模板,也成為了世界各國的制度樣板。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第17條規定,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網運營單位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此外,第70條還規定了對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行為的處罰。信息產業部還會同有關部門對在“互聯互通”中人為破壞電信設施的行為進行了有關司法解釋,可套用相關刑法定罪。
在當代,“互聯互通”通常被視為一種IT戰略。國際電信聯盟(ITU)將“互聯互通”定義為“網絡運營商之間的一套法律規則、技術和操作安排,使連接到一個網絡的客戶能夠與另一個網絡的客戶進行通信”。世界銀行將其定義為“同一企業或不同企業使用的公共電子通信網絡的物理和邏輯連接,以允許一個企業的用戶與同一企業或另一企業的用戶通信,或訪問有關各方或其他各方提供的服務有權訪問網絡的人”。在美國監管法中,“互聯互通”明確定義為“連接兩個或多個網絡以相互交換流量”。互聯網運營商和企業之間許多重要的沖突,實際上是“互聯互通”的沖突,具體表現為是否允許“互聯互通”的門檻問題,抑或是在“互聯互通”的條款和條件上。其中,互聯費用的確定是一個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問題。在許多國家(如澳大利亞、英國),電信供應商之間的互聯費用由特定行業的監管機構確定。
監管機構在電信市場引入競爭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對主要(本地交換)運營商施加“互聯互通”要求。在美國,貝爾系統壟斷法(Bell System monopoly)不允許其他終端或其他網絡的互聯。以往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也普遍認為,“互聯互通”的要求是不必要的,它與互聯網“不受監管”的性質背道而馳。盡管如此,仍有大量法律條規要求傳統電話公司與互聯網運營商的互聯,正是這一法律體系使互聯網的市場化初見成效。
美國《1996年電信法案》明確規定:“每個電信運營商都有義務與其他電信運營商的設施和設備直接或間接互聯,以及關于電信運營商和本地交換運營商之間互聯協議談判的詳細規定。然而,這些互聯要求事實上并不適用于互聯網運營商,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將互聯網運營商視為提供“信息服務”而非“電信服務”。信息服務可能涉及電信業務,它本身不是電信服務,因為它還包括信息處理或存儲信息的轉發或檢索。由于法案的互聯要求并不直接適用于互聯網運營商。因此,除了反壟斷法之外,這些運營商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相互互聯。盡管通信法案并未就互聯網運營商之間要求相互互聯提供依據,但一系列條例確實通過要求互聯網運營商與一些電信運營商之間的互聯來擴大互聯網運營商的范圍。
20世紀90年代,FCC頒布了開放網絡架構(ONA)和相對有效的互聯(CEI)規則,要求本地交換運營商(ILECs)必須向信息服務提供商提供“一籃子”電信服務,并確保了與信息服務一起使用的電信服務可供其他信息服務提供商使用。在存在網絡效應的情況下,降低進入壁壘的一種方式是互聯技術或要求。通過這種方式,新的(或更小的)公司可以連接到現有的安裝基礎(installed base)。因此,從《1934年通信法案》到《1996年電信法案》一直包括互聯要求。歐洲電信市場的競爭也愈發激烈,典型的是主導型固話公司與移動運營商之間的競爭。各國普遍采取一種混合模式,即預先選定運營商,按主導型運營商對批發線路、寬帶和本地回路進行拆分,以及徹底開放基礎設施方面的競爭。
三、互聯網領域“互聯互通”的特性與類型
互聯網領域的“互聯互通”與電信行業的“互聯互通”唇齒相依,密不可分,但是又有所不同。要明晰其中的差異,我們需要回到互聯網經典的“五層體系結構”模型,自下而上,分別是物理層、數據鏈路層、網絡層、傳輸層和應用層。網絡分層后,每一層都工作著不同的協議和實際的物理設備,下一層為上一層提供服務,上層的實現無需考慮下層的細節,相同層級之間進行相互通信。

互聯網的信息傳輸建構在通信網絡之上。如圖1所示,傳統通信行業主要完成物理層、數據鏈路層、網絡層和傳輸層等下面1-4層的工作,而我們熟悉的,尤其是網民直接打交道的各種互聯網應用主要處于應用層。所以,互聯網領域的“互聯互通”是以電信行業的“互聯互通”為基礎的。但是,互聯網領域的“互聯互通”又有著自己鮮明的特點,與電信領域的“互聯互通”有著不同的特性和內涵。
與定義相對清晰而業務簡單的電信領域“互聯互通”不同,互聯網領域的“互聯互通”問題,隨著移動互聯網和物聯網時代的到來,各種電子設備爭奇斗艷,固網、移動網和專網各顯神通,大型互聯網平臺采取各種手段期望“鎖定”用戶,加上互聯網直接影響甚至主導社會和政治運行,世界各國政府需要更加積極主動的規制行動,加上地緣政治博弈不斷趨于升級;ヂ摼W領域的“互聯互通”更加復雜。兼容性、互操作性和法律標準趨于分化。標準不同、互不兼容、知識產權和治理標準不同等問題也越發普遍。相關描述的術語也越來越多。記者兼作家達克·庫爾斯Doc Searls用“Splinternet”(分裂網)這個詞來指代上述問題。同時,也有直接使用地緣政治術語,稱之為網絡巴爾干化(Cyber-balkanization)。加上隨著數據跨境流動等問題的凸顯,問題顯得更加多元和錯綜復雜。而更中性和基于學理的術語是“碎片化”(Fragmentation),以及形象生動而貼切的“圍墻花園”(Walled Garden)。
對于互聯網的“互聯互通”問題已經有很多論述,尤其是涉及政治和國際關系領域。但是,真正基于學理的深入的學術研究還十分有限。迄今為止,最理性和系統的文獻,應該是2016年1月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研究報告«互聯網碎片化:總論»(Internet Fragmentation:An Overview),這是作為«互聯網未來倡議白皮書»(Future of the Internet Initiative White Paper)的一部分作者是威廉·德拉克(William J.Drake)、溫頓·瑟夫(Vinton G.Cerf)和沃爾夫岡·科納沃茨特(Wolfgang Kleinwächter),這三位都是互聯網治理領域最資深的專家,其中溫頓·瑟夫是著名的互聯網之父之一。三位專家將互聯網“互聯互通”的碎片化問題歸納為3大類28種行為。其中技術碎片化(Technical Fragmentation)有12種行為,包括網絡地址轉換和暗網等。政府碎片化(Governmental Fragmentation)有10種行為,還有商業碎片化(Commercial Fragmentation)共6類行為。其中技術碎片化問題主要體現在五層架構中下面的1-4層。政府碎片化問題主要在五層架構的第5層(應用層),而商業碎片化問題也主要在五層架構的第5層。
本文所討論的“互聯互通”問題,需要化繁就簡,抓住當今互聯網發展問題的焦點。聚焦于商業領域的碎片化問題,也就是商業層面的“互聯互通”問題,我們形象地稱之為“圍墻花園(Walled Garden)”!皣鷫▓@”是一個控制用戶對應用、網頁和服務進行訪問的環境。圍墻花園把用戶限制在一個特定范圍內,只允許用戶訪問或享受指定的內容、應用或服務,禁止或限制用戶訪問或享受其他未被允許的內容。聚焦“圍墻花園”,主要是其具有鮮明的特性:1.主要局限在商業領域;2.主要通過互聯網應用層(直接面向用戶);3.其行為主體主要是互聯網巨頭,用戶規模是“圍墻花園”的首要因素;4.給社會、產業和用戶造成巨大的負外部性,而且還在不斷升級之中;5.具有國際性,已成為當今全球互聯網發展最大的挑戰之一。
今天中國互聯網的“圍墻花園”已經成為中國“互聯互通”問題中最突出的部分,直接塑造了中國特色的互聯網生態。與過去PC行業微軟Windows和有線電視與電信行業相對簡單硬性的“圍墻花園”不同;ヂ摼W領域的“圍墻花園”實際上不是簡單的封閉,而是一定程度呈現出開放性。主要通過利用技術手段,以用戶感知度很低的方式,在讓其他方無法看到核心保密數據的情況下,讓他們能夠利用這些數據。所以,“圍墻花園”不同于簡單的“封閉”,更具有隱蔽性。以商業機密、保護知識產權和維護用戶隱私等各種正當理由,互聯網企業通過商業邏輯,構建各種合理性。所以,“圍墻花園”往往游走于法律的邊緣,更具偽裝性和欺騙性。
競爭導向,商業利益驅動,最近五年“圍墻花園”蓬勃發展,不知不覺之間,侵蝕著互聯網原本天然開放的“互聯互通”環境。因此,不深入了解互聯網發展歷史,不了解互聯網本來屬性和走向成功的原因,就很難理解“互聯互通”對互聯網發展的關鍵作用。
四、互聯網“互聯互通”問題的歷史溯源與演進
“互聯互通”(interconnection)與最初的互聯網概念“internetwork”,幾乎異曲同工,相輔相成;ヂ摼W領域的“互聯互通”問題有別于電信領域,一方面除了業務性質不同之外,更在于其出生不同——也就是“基因”的不同。電信領域最早的電報和電話業務,一開始就是基于商業邏輯,通過市場化運作,基于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不同的企業自然形成不同的、相互分離的網絡。最終需要基于公共基礎設施的“公共利益”原則,而通過政府規制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干預,明確“互聯互通”的基本規則。美國政府從20世紀初期就開始的幾輪針對AT&T的反壟斷,很大程度就是促進開放競爭的需要。
但是,互聯網與電報和電話的發展源頭完全不同;ヂ摼W最初就是20世紀60年代阿帕互聯項目(ARPA interconnection project),基于美國政府資金的科研項目,主要是由美國大學和科研院所的科學家及工程師們研發完成。最初的立項報告名稱就叫«資源共享的電腦網絡»,主要目的是將全美大學科研機構中昂貴的計算機資源聯接起來,實行共享,從而減少對昂貴的計算設施的重復購買。到1969年,阿帕網(ARPANET)將四個不同的研究中心相互連接,1971年,連接ARPA的15個主要計算中心的網絡基礎設施完成。阿帕網早期只是連接了不同的計算資源,而非網絡,但它為下一步走向互聯網提供了大量的理論和實踐基礎。隨后,阿帕網逐漸成為科研人員之間通信和溝通的網絡。最終演化成為一個全國性的計算機網,將研究中心、軍事基地與大學連接起來。開放的TCP/IP協議成為阿帕網成功的關鍵。實現技術上互通基礎的關鍵點始于協議的設計(包括充滿爭斗的標準化過程),以便在不同的網絡之間傳輸信息。自由表達邏輯、分布式和社會創新銘刻在TCP/IP協議的代碼中。80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各大學及政府機構為促進其研究工作的迫切要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在全美國建立了6個超級計算機中心。1986年7月,NSF資助了一個直接連接這些中心的主干網絡,并且允許研究人員對互聯網進行訪問,以使他們能夠共享研究成果并查找信息。最初,這個NSF主干采用的是6Kbps的線路,到1988年7月,它便升級到1.5M bps線路。這個主干網絡就是NSFNET。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隨著互聯網成為一個“全球性基礎設施”,一系列互聯網國際治理機制開始形成。1995年,NSF正式關閉了NSFNet主干網,從而結束了作為單一主干網的初期互聯網架構;ヂ摼W才正式對商業領域開放,商業邏輯才開始逐漸主導互聯網的發展;ヂ摼W也成為“全球化”時代信息、資本自由流動的基石。今天的互聯網是“網絡的網絡”,涵蓋全球各種松散互聯的網絡。
追溯互聯網發展歷史,我們就可以發現,互聯網既依賴于“互聯互通”,又被“互聯互通”所定義。這種與生俱來的天然的“互聯互通”,既定義了互聯網,同時也定義了對商業和創新的影響;ヂ摼W之父Vicent Cerf則指出:“互聯網是分層的…互聯網是端到端的…IP協議是開放的。正因為如此,互聯網沒有中央管理的功能,也正因為如此,互聯網成了創新的基地。人們可以在上面進行他們所能設想的任何活動,進行任何開發,發展任何合理的商業模式!币虼,在很大程度上,互聯網的“互聯互通”性源于其定義的循環性,即在“互聯網”上提供信息和服務的人和那些購買“互聯網”接入權的人都有一種相互的、普遍的互通互聯期望;ヂ摼W重要的設計者大衛·克拉克(David Clark)揭示了早期互聯網天然開放架構的另一個原因,那就是技術條件和資源的嚴重不足:“在早期設計師的心目中,原因是顯而易見的:糟糕的服務總比沒有好。在某些情況下,‘盡力而為’并不是很好。應用設計人員必須處理這一薄弱的規范,并決定付出多少努力,來適應和補償‘盡力而為’不盡如人意的情況。”而現在掌控10億級用戶和數千億美元市值的互聯網巨頭,有著充裕的資源來實施“圍墻花園”系統。James B.Speta(2002)認為互聯網的“互聯互通”經歷了3個主要階段:技術上的“互聯互通”(Technical Interconnection)、法理上的“互聯互通”要求(Legal Inter-connection Requirements)和“互聯互通”的經濟維度(Economics Dimensions of Interconnection)。
當然,隨著商業化的不斷推進,以及國家主權和地緣政治的接入,源自科學邏輯的“互聯互通”必然遭遇多層次的挑戰。隨著國家使用補貼、法規、出口管制、實體清單和本地化等措施來獲取關鍵性技術,同時對其他國家的訪問權進行限制,全球化日漸分裂的趨勢愈加顯著。Fyodor Lukyanov等人(2021)認為,“互聯互通”在經濟和政治領域中進一步被侵蝕,這可能會加劇地緣政治的緊張局勢,并對全球化的完整性提出挑戰。中國和美國主導著全球數字經濟,是全球政策上最具影響力的三個實體中的兩個,歐盟則是另一個重要實體。O’Hara和Hall(2018)認為,全球當前存在著“四種互聯網”形態,即美國的平臺化互聯網、歐盟的制度互聯網、中國的管制互聯網和其他保持開放的互聯網。
正如Barry M.Leiner所言,互聯網體現了一個關鍵的技術理念,即開放式架構網絡。任何單個網絡技術的選擇,都不是由特定的網絡體系結構決定的,而是可以由提供商自由選擇,并通過元級別“互聯架構”(Internet working Architecture)與其他網絡進行交互。互聯網之父、TCP/IP共同發明人溫頓·瑟夫認為,“從技術角度說,引導互聯網發展的最初共享版本是互聯網上的任何設備都應該可以和任何愿意接收的設備交換信息。普遍性的自由連接是一個默認的假設前提……”彌爾頓·穆勒(Milton Mueller)認為這種完美演繹的交互性,保持一個無縫連接、無邊界和透明的網絡空間的使命感,這幾乎是互聯網技術社群的一個信仰性原則,這個原則被深深地嵌入了他們的DNA。這種“物理定律”的提法回響在國際互聯網協會(ISOC)對互聯網本質特征的描述之中。同樣,在數學公理或者自然法的話語縈繞中,他們稱之為“互聯網恒定量”(Internet invariants)之一。
1994年,萬維網之父蒂姆·伯納斯-李(Tim BernersGLee)確定了超鏈接的標準,在這之后,網頁和信息之間的切換才像“隨意門”一樣快速直接,沒有界限。用鼠標點擊一個“鏈接”,就能跳到互聯網的任意地方,就像哆啦A夢的任意門一樣。伯納斯-李不是“互聯網”的創造者,但像是一個給互聯網生命力的人。在伯納斯-李的構想里,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資料不應該是上述這樣層級樹狀的結構,而是基于某一個開放的協議,沒有中心,沒有哪一臺服務器單獨分發,信息彼此平等的相連!叭ブ行幕笔遣{斯-李最初撰寫的萬維網規則里,最重要的一條:“信息系統都是從小型變大型的。他們也從互相孤立到合并。一個新的系統必須允許已存在的系統彼此相連,沒有任何中間方進行控制和調控。”伯納斯-李拒絕為它豎立屏障,也不覺得自己應該收萬維網的專利費、入網費,“如果網頁是一個在我手里的技術專利,完全在我掌控之下,可能就不會起飛了。把網頁做成開源系統,對于后來它變得普及是很重要的。你不能計劃著做一個宇宙一樣大的空間,同時保持控制。”
2009年,蒂姆·伯納斯-李在TED大會上說,雖然大家可以自由地在互聯網上獲取信息了,但不同的社交網站之間又筑著信息的高墻,彼此不互通,需要我們再次打破!熬W絡世界的下一步,是互相連接的數據。我們已經跟政府合作,公開一些社會相關的數據,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他信心十足,但事情發展開始失控。
伯納斯-李認為,開放性是支撐互聯網的一個關鍵因素,而這一點正在受到威脅,因為技術和策略偏離了每個數據“包”都應平等對待的原則(“端到端原則”)。但是,在強大的商業利益驅動下,2010年后的網絡世界,很少人會再去想怎樣讓萬維網的用戶更公平地獲取信息,無論是商業公司、創業者和投資者,想的更多的是怎樣圈住更多的用戶,讓他們更沒法離開。為了流量不外流,保護自己的產品,他們也不管萬維網最早的規則了。淘寶、微信還有百度等都在努力封閉用戶。Facebook開始接管世界15億人口每天看什么新聞,或者是什么內容比其他“更好”。
2014年,伯納斯-李呼吁建互聯網憲章。«互聯網憲章»明確提出政府、企業和個人三個責任主體的網絡空間原則,并描述了保護互聯網的九項核心原則。針對政府的原則中提出確保每個人都可以連接到互聯網、始終保持所有互聯網可用;針對企業的原則中提出,確保每個人都可以負擔得起互聯網并能充分利用互聯網,沒有人被排斥在使用和塑造互聯網之外;針對個人的原則中指出,要為互聯網而戰,互聯網可以始終保持開放,并成為全球每一個人現在和將來的公共資源。
2015年,蒂姆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研究團隊獲得了資助,用以進行“社交連接數據”(Social linked data,Solid)項目。Solid將成為一個真正公平的去中心化網絡平臺,在這個平臺上,用戶對自己的數據有“絕對的掌控權”。對于蒂姆·伯納斯-李而言,Solid項目是對如今糟糕網絡環境的補救。他曾在眾多場合表示,對于數字世界中偏向大型互聯網企業的權力傾斜,他感到非常擔心。通過Solid平臺,用戶將重獲個人數據的掌控權。顯然,直到今天,伯納斯-李的期望還看不到曙光。
五、中國互聯網“互聯互通”問題演進歷程
縱覽整個中國“互聯互通”問題的演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同時根據主要矛盾的轉移劃分為三個階段(見表1)。第一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通過一系列電信改革和政策法規,解決電信運營商之間的“互聯互通”問題。通過成立中國聯通,進入實施南北拆分與重組以及電信牌照發放等各種政策組合,激活電信領域的競爭活力。雖然2019年11月攜號轉網服務才正式全面開放,算是進一步推動電信“互聯互通”的高級階段。但是,21世紀第一個十年,“互聯互通”問題進入第二階段,其主要矛盾已經轉向電信與互聯網之間的“互聯互通”問題。從20世紀90年代詬病已久的ISP高昂定價,到長期南北訪問速度很慢的問題,到因為互聯網骨干網網間結算問題造成的障礙,都成為影響互聯網流量“互聯互通”的癥結。雖然直到2020年,工信部正式發文對我國互聯網骨干網網間結算政策予以調整,自2020年7月1日取消中國移動與中國電信、中國聯通間的單向結算政策,但是,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的整個21世紀10年代,大型互聯網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問題開始上升為最突出的問題,進入了新的第三階段。

承襲自上世紀60年代美國通信業的“圍墻花園”戰略從未在中國互聯網領域缺席。中國互聯網“互聯互通”問題是由阿里封禁百度才正式揭開序幕的。2008年9月5日,淘寶網開始屏蔽百度的蜘蛛爬蟲,淘寶網在網站根目錄下的robots.txt文件中設置相關命令,禁止百度蜘蛛獲取網頁信息。9月8日,淘寶網正式完全屏蔽百度對淘寶網的搜索服務。這項措施實行后,網民在百度上將無法搜索到關于淘寶網的內容。相對于對百度采取徹底屏蔽的方式,淘寶網對搜索引擎谷歌進行部分屏蔽。以BAT三大巨頭相互封禁,各自高筑“圍墻花園”,并將整個互聯網行業卷入其中的“互聯互通”問題開始愈演愈烈。隨后,3Q大戰和3B大戰將這個問題演變成重大社會新聞事件。
3Q大戰是2010年奇虎360與騰訊間之間圍繞各自產品展開的“互掐”,以2010年11月3日,騰訊強迫用戶“二選一”達到高潮。騰訊宣布在裝有360軟件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軟件,用戶必須卸載360軟件才可登錄QQ。為了各自的利益,從2010年到2014年,兩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聯網之戰,并走上了訴訟之路。3B大戰為奇虎公司新推出的搜索引擎和百度相互爭奪搜索引擎市場的一場網絡資源戰爭。戰爭始于2012年8月21日,當天奇虎360將360瀏覽器默認搜索引擎由谷歌正式替換為360自主搜索引擎,戰爭就此爆發。在百度設置roborts協議拒絕360搜索之后,360無視這種行業慣例和規則強行抓取。引發一場違反robots協議到底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的大爭論。3B大戰實質上是互聯網的競爭問題、利益問題,都直接沖擊“互聯互通”的默認規則。
當然,摧毀“互聯互通”規則還是阿里巴巴與騰訊之間不斷升級的相互封禁大戰。2013年8月,淘寶稱微信關閉針對淘寶商品和商家營銷的公號,淘寶從數據接口斷掉一切微信來源,與微信公開對抗。11月1日,微信封殺阿里旗下即時通信軟件“來往”。22日,阿里回擊,手機淘寶將微信屏蔽,用戶在微信中無法直接打開淘寶鏈接。2014年2月,支付寶對微信商家關閉付款接口申請,微店店主無法申請新的支付寶付款接口。11月,新浪微博再次對微信進行封殺,禁止用戶利用微信推廣微信公眾賬號。11月21日,阿里投資的快的打車紅包分享功能被騰訊屏蔽。2015年2月,微信將剛剛上線的支付寶紅包和微信店鋪的支付寶支付功能屏蔽在外……
當然,互聯網超級平臺的封禁,隨著字節跳動在短視頻的爆發,開始對騰訊構成威脅而進一步白熱化。微信,作為迄今中國最成功的互聯網應用,是中國最大的互聯網生態,當然也成為中國最大的“圍墻花園”。騰訊將中國互聯網有效監管缺位下“圍墻花園”的中國特色推向全新高度,也獲得了巨大的商業利益。2017年上海世界移動大會,騰訊科技網絡媒體事業群策劃交付部總經理范奕瑾說:“從你醒來的那一刻起,我們就開始為你提供如下服務:中國第一大新聞網站———騰訊新聞、QQ和微信之類的社交應用、QQ音樂和酷狗之類的流媒體音樂服務,以及影響力媲美Netflix的中國第一大流媒體平臺———騰訊視頻。當然,還有大眾點評、滴滴出行以及中國第二大電商公司京東等眾多合作伙伴的服務!
2017年9月25日紐約廣告周,“這是一個類似于Facebook或谷歌的‘圍墻花園’”,麥格納全球市場創新副總裁Jon Mansell在期間騰訊主持的一個座談會上說。騰訊當然不喜歡微信被稱為“圍墻花園”,盡管它有“圍墻花園”的一切標志。
從2018年3月開始,字節跳動遭遇騰訊的屏蔽和封禁。3月25日,部分用戶發現抖音、火山小視頻分享至朋友圈僅為自己可見。3月25日,抖音分享至QQ空間后也出現類似情況!芭笥讶ζ帘味兑簟钡巧衔⒉崴。2018年4月11日,騰訊正式封殺抖音、西瓜視頻、火山小視頻,相關分享鏈接在微信、QQ內無法正常播放。5月15日,微信封禁進一步升級,除短視頻外,朋友圈開始屏蔽抖音個人主頁圖。媒體關注后,微信解除了封禁。18日,騰訊發布“史上最嚴”外鏈管控公告,稱只有擁有監管部門頒發的視聽許可證的短視頻產品才能在微信內傳播。此舉影響超過30家短視頻App的分享傳播。6月1日,騰訊公司以“嚴重影響騰訊公司聲譽”為由起訴今日頭條及抖音,并單方面宣布終止一切相關合作。2019年1月18日,微信屏蔽字節跳動域名(bytedance.com)。5月20日,微信封殺字節跳動當天上線的聊天軟件飛聊,封禁提示為“網頁存在安全風險,被多人投訴,為維護綠色上網環境,已停止訪問”。2020年2月28日,微信全面封禁飛書產品及域名。2021年1月7日,微信禁止“飛書文檔”微信小程序上線。1月12日,微信發布《對第三方違規導流鏈接的處理公示》,對QQ音樂、知乎、快手等多個產品違規外部鏈接進行限制。
圍繞不斷升級的封禁行為,字節跳動和騰訊展開了持續的輿論戰,并進入了法律戰。2021年2月2日,抖音起訴騰訊涉嫌壟斷,被稱為互聯網平臺反壟斷第一案。顯然這是一大進步,并且標志著依靠企業自律已經難以有限解決互聯網領域的“互聯互通”問題,只有通過強有力的法律手段,才可能破解“互聯互通”的負循環。
2020年起始,中美歐不約而同掀起反壟斷浪潮,國內國外,“墻”內“墻”外,一時間風雨欲來。2021年3月,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便強調,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加強監管,規范秩序,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長期治理缺位的“互聯互通”問題才開始破冰。
六、如何破解“互聯互通”難題?
無論是中國的阿里巴巴、騰訊、美團和百度等超級平臺,還是蘋果iOS、Facebook、亞馬遜、谷歌等美國互聯網平臺,影響“互聯互通”的“圍墻花園”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2020年,隨著中美歐三地同時開啟反壟斷浪潮,這些問題無疑將成為重中之重。
與數字治理的其他問題一樣,解決“互聯互通”問題也有三個層面:1.自律,主要是通過企業自律。通過營造倡導科學精神和互聯網精神的良好社會環境,提升企業的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2.共律:主要通過行業自律和市場競爭,增強國家的政策導向性。3.他律:主要依靠法律強制性的威懾和懲戒,以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最為有力。同時,還有國際“互聯互通”層面的協議和倡議。
互聯網的“互聯互通”是互聯網精神的具體踐行,也是維護互聯網健康發展的重要體現。網絡是社會的神經系統,訪問網絡作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限制或邊緣訪問意味著排斥;ヂ摼W影響著社會傳播和公共領域,對傳播秩序的政治形態產生影響,從而影響著整個社會。因此,積極宣揚互聯網精神,提升企業自覺性和社會責任感,始終是各界努力的方向。但是,從最近十年互聯網發展進程來看,依靠企業自律來維護“互聯互通”事實上已經失敗;ヂ摼W行業的領導者們反而成為了破壞“互聯互通”的主要力量。
因此,發揮政策導向和行業自律,也是重要的屏障。其中,“網絡中立性”成為重要的風向標。“網絡中立性”被視為當前和未來全球傳播政策的核心問題之一,它包括將協議和技術架構視為技術、經濟、社會和政治因素的集合。當然,網絡中立性本身觸及巨大的利益,構成了特別的爭議性,同時從美國“網絡中立”政策的反復也可以看出內在微妙的政治性。關于網絡中立性的討論涉及基本價值觀(公共利益、言論自由、媒體自由和信息自由流動),圍繞網絡中立所展開的辯論,不僅是一場“高度政治化”的規范性辯論,同時也是一場學術辯論。政治爭論影響學術研究,學術研究影響政治和公共話語。此外,網絡中立性爭議還涉及數據歧視和監管問題,包括對“技術民主”概念提出質疑。
對網絡中立性的違背,同時也會影響公共領域的互動維度。互聯網技術實施的早期,廣泛的專有通信網絡(如AOL、CompuServe、Prodigy)建立了“圍墻花園”。每家公司都試圖戰勝其他公司,成為主導者。在信息和通信技術領域中“圍墻花園”的形成,即一個控制用戶對應用、網頁和服務進行訪問的環境。圍墻花園把用戶限制在一個特定范圍內,只允許用戶訪問或享受指定的內容、應用或服務,禁止或限制用戶訪問或享受其他未被允許的。超級互聯網平臺的目標往往是將用戶引導到特定的商業服務、封閉的經濟系統和商店,這些系統和商店不僅控制可以安裝在用戶設備上的軟件,還可以實現對內容的控制。
最后的底線是法律。通過強制性的法律,構建“互聯互通”的合規標準,形成紅線和高壓線。在當今形勢下,這已經是唯一的選擇。合規是企業經營的底線,也是生命線!盎ヂ摶ネā焙弦,應該成為企業的基本意識、正常經營的基本要求。毫無疑問,當下中國雖然掀起新一輪反壟斷浪潮,但是,并不能因此稱為強監管時代。當下我們也不可能進入強監管時代。因為,一方面,參照一下歐美企業在中國的合規意識和合規措施,比如蘋果、特斯拉等;再參照一下中國企業在歐美的合規要求,比如華為、抖音、聯想等,目前法律對中國互聯網企業的合規壓力和水平,都明顯低于上述兩者。而且,中國網絡治理制度水平整體上依然顯著低于歐美的要求,而且監管能力也還需要慢慢培育和建立。因為網絡治理的強監管,需要與制度水平和制度能力相適應,更需要與社會整體發展水平、企業發展水平等全局性的能力和水平正相關。目前,無論是中國的制度水平,還是我們制度落地的能力,以及企業的合規能力,都承受不起強監管。目前只是比過去要求高了、壓力大了,比較之下提升了,但是依然還處于浮出水面的初級階段。
隨著2021年8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中國網絡治理制度框架才算基本成型。而“互聯互通”這樣深層次的問題,很難通過我們運動式的整治得到根治。因此,要形成“互聯互通”長治久安的新常態,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同時需要真正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現有制度有效激活,形成執法力度和行業威懾。當然,另一個維度也非常關鍵,那就是中國互聯網領軍企業的全球化進程。中國互聯網企業能夠在歐美等強監管市場中經歷各種洗禮,可以更好地提升企業的價值觀和合規意識。
但是,時不我待,“互聯互通”問題作為困擾中國互聯網和廣大網民很多年的“疑難雜癥”,還在于我們需要將“互聯互通”問題的認識提升到新的高度,我們需要在制度建設上擁有全新的范式和適應新時代新形勢而能夠“立竿見影”“一錘定音”的法律利器。
七、“互聯互通”新格局與治理的新范式
互聯網的“互聯互通”問題不僅僅只是市場競爭和商業規則的問題,而是人類數字時代基礎設施演進和發展的趨勢和方向。媒介哲學家約翰·杜翰姆·彼得斯(John Durham Peters)提出“基礎設施型媒介”“媒介即基礎設施”(Media as Infrastructure),并提出基礎設施主義(Infrastructuralism)等概念來定義新的數字時代。他認為基礎設施可以被定義為:各種大型的、具有力量放大的能力系統,它跨越巨大的時間和空間將人與機構聯系起來。今天的互聯網,無疑就是這樣一種“巨大的能力系統”。彼得斯還表示,因為基礎設施往往平淡無奇,很難引起人們關注,而只有在出現故障時,它們才能成為公眾談論的對象。只有我們失去了,才知道它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就像互聯網的“互聯互通”一樣,我們早已習慣了,熟視無睹!爱敗磺薪钥苫ヂ摗,當平臺企業在模糊的市場邊界中實施自己的開放戰略的過程中,平臺注定在開放中走向對行業其他創新者的業務侵蝕,并走向‘壟斷’形態!彪S著超級平臺“圍墻花園”越壘越高,我們才越來越明白失去開放的“互聯互通”是多么重要,多么寶貴。
所以,我們看待和解決“互聯互通”問題,必須具備全球視野,必須站在人類文明進程的新境界上,才能抓住問題的本質,了解問題本身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今天“互聯互通”已經成為一個時髦詞,也因為泛濫而越來越成為更加語義不清的一個“筐”。基于歷史的演進歷程和當今互聯網發展的現實挑戰,我們不妨將“互聯互通”問題進行分類分層,以便更好地把握主要矛盾,以此對癥下藥,有的放矢。
總體而言,“互聯互通”可以主要分為三個層面的問題(見表2)。基于歷史、技術和業務邏輯,“互聯互通”問題自下而上,從舊到新,從初級到高級,包括電信層面的“互聯互通”,互聯網層面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層面的“互聯互通”。與互聯網五層架構類似,下一層次的“互聯互通”都是上一層次“互聯互通”的基礎。沒有下一層次的“互聯互通”,就無法保障上一層次的“互聯互通”。同樣,上一層次的“互聯互通”,具有穿透性,都可以有力促進下一層次的“互聯互通”,都是下一個層次“互聯互通”的升級和升華,是人類數字時代基礎設施“能力系統”提升的標志。自下而上的支撐與自上而下的穿透,使得三個層次相互交織,相互聯動,構成了整個數字時代基礎設施的基本架構和運作機制。

針對不同層面,有著不同的問題性質和治理機制。電信層面的“互聯互通”經歷了一個世紀的演進和發展,基本塵埃落定,相關的制度和規則已經基本成型,也形成了基本上可以在制度層面“互聯互通”的國際準則。而互聯網層面的“互聯互通”恰是這一輪全球互聯網反壟斷風暴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相信經歷這一輪的治理,互聯網的“互聯互通”將會形成一系列的規范和制度,逐漸進入新常態。與此同時,經歷了21世紀10年代移動互聯網時代,20年代技術發展已經進入了智能物聯時代。傳統以“鎖定”互聯網用戶為目標的互聯網“圍墻花園”,作用力本身也將下降,萬物互聯的數據成為新的競爭和角逐重點。因此,數據層面的“互聯互通”日漸上升為新的矛盾焦點。萬物互聯,數據層面的“互聯互通”將是新的治理挑戰。如果說美國1996年«電信法»是治理電信層面“互聯互通”問題的制度樣本,各國«反壟斷法»是治理互聯網層面“互聯互通”最關鍵的法律,那么,迄今為止,2020年12月歐盟發布的«數字市場法»草案,是最強有力的破解數據層面“互聯互通”問題的利器。與2018年歐盟頒布的GDPR一樣,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十年世界各國立法的樣板。制度本身是公共物品,相互借鑒,相互學習,是自然而然的。
作為多元性、復雜性和國際性的“互聯互通”問題,雖然需要多層次的治理工具多管齊下,但是,更需要“一錘定音”的制度利器!稊底质袌龇ā肪途邆淞诉@樣的特征!稊底质袌龇ā穭h繁就簡,抓大放小,通過“守門人”制度,瞄準月活躍用戶超過歐盟人口10%的超級平臺作為治理對象,超越了傳統復雜而模糊的相關市場界定等方式。《數字市場法》確認平臺作為私人規則制定者的權力,但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通過遵守立法草案中規定的具體義務,確保一個開放的網絡環境,對企業用戶和消費者保證公平,對所有人的創新開放。
《數字市場法》最大的意義,就是實現了全球范圍數字治理的第一次重大范式轉變,形成真正分權制衡的常態化治理機制,而不再依靠«反壟斷法»等事后執法的范式。通過賦予“守門人”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實施某些行為的7項積極義務,和避免從事某些不公平行為的9項禁止性義務,以及面向歐盟委員會的2項申報義務,確保數據市場的公平性和開放性。事前就通過平衡各方權力,制衡和分解了平臺的壟斷,保障數據的“互聯互通”,同時也確保了互聯網層面的“互聯互通”。將過去單純依靠行為主義執法,轉向同時使用結構主義的日常治理。將治理重心從事后監管前移到事前監管。使競爭秩序和用戶權益的維護轉向常態化經營之中,而不是事后的法律救濟!稊底质袌龇ā穼底种卫碇贫葎撔碌姆妒睫D變步伐大大推進。
總之,解決“互聯互通”問題,不是故步自封,不能只是立足于解決眼前問題,而應該更富有前瞻性和全局性。我們有理由期待中國版的«數字市場法»早日問世。數字時代中美歐的競爭與博弈,既是發展與創新層面的,更是制度層面的,借助我們的制度優勢,我們應該可以后來居上!盎ヂ摶ネā眴栴},既是挑戰,更是機遇。人類網絡命運共同體,既要在發展和創新上實現超越,更要在開放、共享的價值觀上引領,也要在制度創新方面捷足先登。技術和業務層面的“互聯互通”本質上是治理制度層面的“互聯互通”。技術和制度的“互聯互通”締造了互聯網,定義了人類整個數字時代。面對新形勢下越來越嚴峻的挑戰,我們需要結合中國發展的現實與未來走向全球的戰略,提出行之有效的對策建議,為人類網絡命運共同體賦予中國價值觀。中國獨特的制度優勢,為我們提供了難得的契機。
。浙江傳媒學院互聯網與社會研究院院長助理鐘祥銘、常務副院長徐忠良和互聯網實驗室范媛媛對本文亦有重要貢獻,特此致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