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算法推薦服務違法將被問責,對算法推薦服務中平臺主體責任、用戶權利、違法問責等作了系統規定。
前不久,新浪微博公布微博熱搜管理規則回應部分網友質疑,稱新浪微博的熱搜榜單是根據微博用戶的真實行為計算而來,且算法中包含嚴格的排“水軍”和反垃圾機制。去年,“騎手困在‘算法’里”引發網友討論。近年來,算法歧視、算法誘導沉迷、“大數據殺熟”常為人詬病,面對這些問題,許多互聯網平臺常以算法技術、技術中立為“護身符”,避重就輕。
為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我國陸續建立相關規制,比如,近日印發的《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壓實平臺責任”“嚴格各類熱搜榜單管理,優化內容推薦算法”。《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提出,研究制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制定完善對網絡直播、自媒體、知識社區問答等新媒體業態和算法推薦、深度偽造等新技術應用的規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也有對算法問題的相關規定。
8月2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專門針對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管新規——《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對算法推薦服務中平臺主體責任、用戶權利、違法問責等作了系統性規定。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算法推薦服務違法將被問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欣認為,《征求意見稿》回應社會公眾要求加強監管的呼聲,系統規定了算法推薦下用戶的權利以及平臺主體責任,并設定了相應問責機制。
覆蓋多環節、全類型的算法推薦服務
《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了算法推薦技術的范圍,具體包括應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使用這些算法推薦技術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
張欣表示,《征求意見稿》明確算法推薦技術的范圍,基本囊括了所有主流算法推薦技術。這意味著電商平臺、短視頻平臺、社交平臺、餐飲平臺等不同類型互聯網平臺,只要使用了此范圍內規定的算法推薦技術,向用戶提供了信息服務,都將被納入監管范圍。
不僅如此,《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算法責任”概念以及平臺企業作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諸多主體責任。比如第七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算法機制機理審核、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安全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開算法推薦相關服務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張欣認為,這覆蓋了算法設計、部署和運行的各個環節。
針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征求意見稿》作了回應。比如,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或者高額消費等違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并據以推送信息內容,不得設置歧視性或者偏見性用戶標簽。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內容。
向用戶揭開算法的“神秘面紗”
雖然許多人對“算法”一詞不陌生,但是算法技術是如何運行的,對普通用戶來說仍然是神秘的。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運行機制等。
張欣表示,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平臺依據用戶的“商業信用分”進行商品或者服務推薦時,應當以顯著的、便于理解的方式告訴用戶,“商業信用分”的生成是基于什么原理、運用了什么樣的大數據模型、收集了哪些個人信息等進行計算并實施推薦的。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修改或者刪除用于算法推薦服務的用戶標簽的功能。用戶認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用算法對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有權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予以說明并采取相應改進或者補救措施。
實際上,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都有類似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張欣認為,從總體上看,《征求意見稿》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從算法推薦系統的事前(自主選擇)、事中(說明、修改)和事后(說明、刪除)三個階段,細化了適合算法推薦場景下的用戶權利,賦予用戶自主選擇權、知情權、拒絕權、獲得說明和救濟的權利。這些權利意味著用戶有權選擇脫離算法操控、對抗算法。
“比如,某個用戶在某段時間頻繁收到平臺推送的某一類并不感興趣或者受到滋擾的信息,可以要求平臺將產生此類推送的相關用戶標簽刪除。如果平臺不刪除,用戶有權利獲得救濟,包括要求平臺進行改進或采取補救措施,甚至提起訴訟。”張欣說。
具體操作細則有待進一步細化
張欣表示,《征求意見稿》從算法推薦技術、信息內容管理、推薦頁面展示、特定用戶對象等多方面,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出了立體化的管控要求,明確了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并清晰構建了算法推薦場景下的算法問責機制。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算法推薦服務者違反《征求意見稿》中相關規定的,規定了包括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暫停信息更新、罰款等多種問責方式。
《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建立分類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敏感程度、對用戶行為的干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張欣認為,這體現了精準治理的立法理念。但具體操作細則有待進一步明確細化,比如其中涉及的“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者”具體應當如何認定?
在她看來,《征求意見稿》中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者是監管的重點,但從實踐來看,平臺發展到一定的用戶量級,在算法的精準指引下,有可能在特定場景下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因此需要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