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該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基礎上修改而成,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醫師法共7章67條,對現行執業醫師法進行了較大程度修改。近日,中國衛生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岳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專訪,對醫師法的亮點進行解讀。
王岳表示,醫師法回應了現實中的部分問題與社會上的諸多關切,加強了與民法典、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積極總結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突發疫情和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出了要求。
“醫師法的實施將進一步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推動我國醫師隊伍建設,完善醫師培養、培訓、考核制度和專業評價機制,促進醫師隊伍水平持續提升,為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王岳說。
完善醫師權益保障
強化醫師執業安全
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該規定在醫師法中得到呼應,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醫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新增第五章“保障措施”,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執業風險分擔機制等方面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
針對緊急情況下醫生參與搶救工作,醫師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提高醫師社會地位,醫師法第五條明確提出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并將每年8月19日設立為中國醫師節,要求對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王岳表示,醫師作為典型的“專家群體”,是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主力軍,為醫師營造寬松、自由、公益的職業環境至關重要。“醫師在患者面前是專家,在醫院面前是雇員、被管理者。醫師要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意識,醫院要做到‘以醫師為中心’”。
王岳說,醫師法切實保護醫師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包括醫師的休息權、接受在職教育權、獲得合理薪酬待遇的權利等。在具體實踐中,必須將醫生的待遇與科室創收徹底切割開,要讓醫師將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預防疾病、如何治療疾病以及如何讓患者滿意上。在搶救方面,還要考慮“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于患者利益的”,醫師是否應當秉承“患者利益最大”原則實施搶救等問題。
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明確
特殊情形下可“超說明書用藥”
醫師法明確了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對執業規則和行為提出要求,對“多點執業”行為進行規范。
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國家鼓勵醫師定期定點到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并提供便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醫師的監督管理,規范其執業行為,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王岳表示,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它能夠穩步推進醫務人員之間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交流以及優質醫療資源下沉,以助力分級診療,并進一步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要求。
如何發揮“多點執業”的制度優勢?王岳建議,公立醫院應轉變觀念,提升管理水平,用“契約管理”替代“身份管理”,用“結果管理”替代“過程管理”,并借力互聯網醫療解決醫療資源分配不均衡問題。
明確“超說明書用藥”合法性問題是醫師法的另一大亮點。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王岳表示,該規定在嚴格規范醫師用藥行為同時賦予醫師更多診療自主權,這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法律實施過程中,各級醫療機構要根據新法要求制訂具體的“超說明書用藥管理制度”。如廣東省藥學會組織發布的《超藥品說明書用藥目錄(2020年版)》可以為各級醫療機構自我管理提供參考依據。
“強基層”上升為法律
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
“醫師法從人才培養、政策扶持、津貼補助、職稱評定等方面加大了對基層醫師隊伍的支持力度。”王岳說,為引導優質資源向基層流動,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使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可以享受到更好更便捷的醫療服務,醫師法多舉措強調將人、財、物向基層偏斜。
王岳說,這些支持主要包括醫療資源配置向基層偏斜、要求醫護人員下基層、提高基層人才培養和待遇等方面:
國家采取措施,統籌城鄉資源,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通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幫助鄉村醫生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依法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配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優先保障基層、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并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國家進一步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等政策。
王岳認為,只有將縣級公立醫院做強,才能實現“小病不出鄉,大病不出縣,疑難雜癥才進城”的目標,而做強基層的關鍵是提高基層全科醫生待遇。
“禁業”規則入法
“產科醫生販賣男嬰”“收受紅包回扣”等醫療行業負面事件使醫師隊伍公信力遭受到一定程度損害,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針對這種情況,醫師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王岳認為,設立醫師“禁業”規則,將嚴重違反職業要求的醫師排除在行業外,加強對醫生醫療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護患者生命健康權益,促進醫患和諧,強化社會治理。
王岳表示,醫師法實施過程中,應重點關注醫師禁業制度建立后,如何細化規則與救濟途徑。
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王岳認為可以細化理解為:因犯罪行為被刑事處罰的;性騷擾或性侵患者的;收受單位或個人回扣、患者紅包或騙取醫保資金金額累計5萬元以上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實施醫學新技術或開展人體試驗的;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與學術規范行為的;編造、篡改、銷毀臨床試驗數據或瞞報不良事件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造成患者嚴重人身損害后果的;篡改病歷導致醫療事實無法認定的;出具虛假醫學文書,造成嚴重人身財產損失的;故意遲報、謊報和瞞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
“醫療意外保險”入法
建立社會分擔機制
近年來,有的地方推行“醫師責任險”效果不好。“究其原因,是對保險存在誤解。”王岳說,“醫師責任險”解決的是醫院存在過錯行為的糾紛。但如果醫院沒有過錯,患者權益確實發生了損害,這時無過錯醫療意外保險就能發揮保險“社會化均攤不幸”的優勢。
醫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王岳建議,落實該條款,各地應因地制宜制定《高危險醫療服務項目強制醫療意外保險目錄》,積極完善醫療糾紛保險制度。一方面,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讓基層醫療機構不會因為“不法”人身損害的巨額民事賠償而影響其經濟運轉;另一方面,通過醫療意外保險讓實施高風險手術、檢查的患者一旦發生“不幸”人身損害,可以獲得令其比較滿意的經濟補償。
王岳認為,應該鼓勵各地衛生健康部門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基金或委托社會保險機構開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機構和鄉村醫生均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醫療責任保險基金或保險機構參與到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管理中去。同時,明確醫療意外屬于醫療服務的風險成本。各地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情況定期發布和調整《高危險醫療服務項目強制醫療意外保險目錄》,將納入目錄中的高危險醫療服務項目加收醫療意外保險金,建立起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醫療意外保險基金,或委托社會保險機構開展醫療意外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