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發展是一個長期過程,法治作為經濟建設中的基石,其為經濟建設提供制度支持,有利于相關地區整合區域資源,實現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跨越式發展。過去,由于沿海地區民眾及相關部門海洋法治意識薄弱,對傳統粗放的漁業捕撈方式的不足之處未引起足夠重視,出現了漁業資源衰竭、生物多樣性減少等海洋生態問題,值得重視。目前,就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發展所依靠的法律環境來看,在相關海洋執法管理領域的相關規范大多仍偏重于政策性方面,其法治配套制度還不夠完善、法治政府建設尚需進一步完善、海洋生態環保執法不夠嚴格、海洋開發協調機制不夠完善,這些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
加強海洋環保教育,提高公民海洋法治意識。從立法、執法、司法到守法,整個法治建設過程都應該貫穿執法者與普通群眾的海洋法治意識。要樹立公民的海洋法律信仰、營造海洋法治氛圍。政府各職能部門應該通力協作、積極推動,采用各種方式鼓勵公眾廣泛參與、自發自覺規范其涉海行動。相關政府部門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重大立法成果為切入點,做好法治宣傳工作,鼓勵并幫助人民群眾認真學習好民法典,使其全面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為北部灣地區法律人才的培養打好基礎。
充分發揮廣西壯族自治區的立法優勢,健全海洋法治。要做到科學立法,完善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所依托的法律制度建設,構建區域的共同規章,通過立法等不斷改善營商環境、促進自由貿易區建設,使相關立法與國際合作接軌,與實踐需求相契合。完善現有的法律體系,推動結合具體實情科學制定符合海洋經濟發展的相關激勵措施,形成良性發展的運行制度。著重加強海洋經濟立法,推動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明確經濟區未來發展方向,并通過出臺相關法規、條例,確保海洋經濟發展激勵有效、制度配套,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沿海整體經濟布局提供法律保障。
深化監督法律體系改革,建設責任型、服務型政府。規范行政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從根本上依靠改革、依靠制度。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擴大政務公開的范圍和層次,完善政務公開工作機制。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開放型經濟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自由、公平、便捷、有序、規范的貿易環境和市場競爭環境,推動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
堅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建設一支專業的海洋執法隊伍。其職能應覆蓋涉及海洋執法工作的各個方面,包括海洋環境監測、海洋資源保護與勘探、海上治安、海域巡邏、遠洋護航、處理涉海糾紛等。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作為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發展中的先行部門,應加強嚴格執法紀律,統一執法尺度,提高海洋執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做好海洋相關行政工作人員的作風建設。在涉海經濟項目監督中,落實執法紀律的責任追究制,認真執行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堅決杜絕以權謀私行為,維護執法形象和威信。
推動海洋治理領域的國際合作,促進海洋生態協同保護,以公益法學交流化解國際私法沖突。通過開展主題論壇、專家座談會等活動,加強與他國的交流合作,建立海洋經濟科研創新協作平臺。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發展要充分利用現有開放合作平臺,深度融入大湄公河及次區域合作板塊,并積極謀劃新機制,進一步推動本地區政府與周邊國家政府間的生態協同保護體系建設,實現自然生態良性循環和人類社會持續發展。以廣西為支點,與東盟國家共同推進海洋產業發展,共同打造海洋生態文明。此外,針對各地司法機制差異的協調等,除適用傳統司法手段外,還可以通過公益性質的法學交流活動來化解各方之間的矛盾,加深廣西與東盟國家的法治合作,更好地理解彼此司法文化差異,推動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和廣西自貿區開放發展。
加強與東盟國家之間相關合作的法律制度保障,推動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發展。借鑒國際社會尤其是東盟國家的海洋管理立法經驗,同時在我國與WTO及中國—東盟自貿區法律框架下,繼續增進溝通、談判和協商,完善海事磋商、協調等相關立法機制。在通關手續、降低關稅、實行公平稅負、限制非貿易壁壘、政府補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制定詳細具體的貿易規則。此外,還應考慮是否加入或在國內立法時有條件吸收采納影響甚大、規定合理而我國又尚未加入的國際海運方面的公約。積極參與新的海運服務多邊規則制定,為北部灣臨港產業謀取合法利益。在中國—東盟自貿區經濟合作的基礎上,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的建設需要雙方真誠通過各種經濟貿易合作協議,尤其是雙方保護投資協定,促進貿易與投資的雙向流動,達到共贏的經濟目標。
大力推進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繁榮法學研究。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應以復合型、特色型、應用型涉海法律人才為目標,充分發揮社會各界資源的作用,加強海洋法學科師資隊伍建設,創新海洋法治實驗室建設,開展產學研合作,全方位多層次培養海洋法治人才,從而為北部灣地區海洋經濟發展提供法治人才保障。充分發揮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的作用,聯合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中心,健全國際法學科體系,建立以實踐為導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主動服務國家戰略,服務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培養一流涉外法律人才,為提升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方面的話語權、推動全球治理變革作出積極貢獻。
(作者:□胡正塬 王子軒 王猛 何為 本文為摘編,原文為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公益基金“向海經濟建設及現代海洋發展秩序”專項活動資助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