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公平競爭和開放創新的司法保障水平直接影響著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評價。相較于其他國家重點區域發展戰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難點之一在于三地經濟社會規則存在較大不同,民商事糾紛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鑒于此,《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強區際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是不同法域間為解決互涉法律問題而展開的司法合作。區際司法協助則是指同一主權國家內不同法域司法機關之間的合作與互助;應一地區司法機關的請求,另一地區司法機關代為履行某些司法行為,如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港澳回歸前,三地通常以國際條約來處理相關事項,回歸后,港澳特區原有法律和司法體制予以保留,形成“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格局,國際條約的適用基礎不復存在,由此形成的制度“真空”造成了實踐中的巨大困擾和不便。如何在保持港澳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同時,協調三地司法合作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粵港澳大灣區的提出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探求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著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力求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這對當前區際司法協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一步優化完善。
第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大灣區法律事務合作。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提出,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自此,涉外法治理念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外法治理念的提出突破了傳統的國內、國際法治二元劃分思維定式,成為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間重要的橋梁紐帶,是對依法治國方略的重大創新,更適宜妥善處理內地與港澳相關法律問題。在涉外法治理念引領下,粵港澳大灣區內的民商事司法協助體系應提升至區域法律事務合作的新高度。這就需要內地相關的立法與法律修訂應充分考慮臺灣、香港、澳門的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優化法律適用范圍、提供制度接口。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的能動性和靈活性,形成大灣區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進一步加深與港澳特區的司法合作交流。
第二,充分發揮區際司法協助管理平臺效能。當前區際司法協助“安排模式”還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安排”主要由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香港與澳門兩兩協商達成,勢必存在制度上的重復建設以及細則上的差異,造成法律適用的繁瑣化和碎片化。二是“安排”從磋商、簽署到生效往往需要經歷較長時間,而信息時代的社會和科技發展則日新月異,相關磋商成果可能很快落后于時代的發展,不能完全滿足未來的社會需求。對此,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涉港澳臺工作指導小組,在全國建立統一領導的工作機制,確保司法協助工作規范高效;建立全國法院區際司法協助管理平臺,在司法協助領域推進科技與司法的深度融合。基于此,還應提升和發揮區際司法協助管理平臺的效能,形成統一受理、管理和轉遞的模式,進一步提升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效率。
第三,持續推進粵港澳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心的建設。加強調解制度的運用,有機整合調解、仲裁和訴訟功能,以共商、共建、共享為基礎推動糾紛化解多元化,這是商事爭端解決中心建設的核心要義。對于粵港澳大灣區內部,現有的民商事“安排”還不能涵蓋海商、破產和部分知識產權的議題,而這些恰恰是粵港澳大灣區的重點發展事項。商事爭端解決中心的訴訟替代作用能有效填補目前的空白。對于粵港澳大灣區外部,從域外經驗來看,世界一流灣區無不擁有完善的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其作為糾紛化解和效率提升的重器,也必將提升大灣區的整體競爭力。
第四,進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不論是立法的供給,還是平臺的搭建,最終都要回歸到制度的實施,而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建設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屬不同法系,法律實務和法學研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脫節”,法學教育與法律資格培養制度差異較大,法律文化和營商習慣不盡相同,這就為相關人才的儲備和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此,應當從盤活存量、做優增量兩方面著手解決。支持各類機構人員以掛職、研修、訪學、外聘等方式進行交流互鑒,以專家組等形式進行有效整合;優化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方案,以涉外法治人才建設為導向,加強國際法與國別法教學,側重中英葡法律語言培訓,在大灣區內形成師生互派、學分互通、學位互授的聯動培養模式。
新時代,站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點上,大灣區法律事務合作將進一步服務和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優化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不斷豐富“一國兩制”的實踐內涵。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