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31日通報一起相關人員不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被追責的典型案例。湖南某小學教師強奸、猥褻學生案件發生后,涉事學校負責人員隱瞞不報,檢察機關對該校正、副校長以涉嫌瀆職犯罪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檢通報的情況顯示,對發現未成年人被侵害卻不報告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追責,促進強制報告制度落實,將成為檢察機關重點關注的一項工作。(6月1日新華網)
據介紹,近年來,從檢察機關起訴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不僅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運行并持續增加,而且存在瞞報、遲報甚至不報的情況。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如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等敏銳地意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和普遍性,率先探索實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取得了顯著效果,形成了豐富的地方經驗。
保護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的關鍵在于“強制性”,全面落實這一“強制性”,有利于強化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與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意識,提高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和個人保護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
不言而喻,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群體中相對弱勢的一方,理應在制度設計中給予更多的特殊保護。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設置強制報告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在職責范圍內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必須及時進行報告,如果惡意遲報、瞞報,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九部門印發的《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對此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執行強制報告制度的責任、規范和追責機制等,凸顯了“強制”的作用,以最大限度消除“不報告”隱患。
毋庸置疑,為了讓相關責任主體切實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工作,也為了更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強制報告制度建立了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將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強制報告制度本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保護他們,能夠動員各方力量進行干預,使受害人及時被發現、保護,對喚醒和提高社會各界保護未成年人意識和理念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