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依憲執政領導條款作為依憲執政共同體圍繞執政黨核心來發揮引領性和原發性治理作用的規范載體,厘清其規范事項是從協商民主面向來推進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邏輯前提。政治領導作為依憲執政共同體成員之間互助化領導關系的首要類型,可以其為例證來展開相應規范事項的釋義學解讀。圍繞原則、方向、方針政策這三類政治領導的規范事項,可成就三重同心圓式共識凝聚架構。所涉政治原則事項旨在凸顯政治領導者與協助領導者之間達成的價值共識凝聚,應從體例形式與結構要素這兩個方面來明晰該類內核性共識凝聚。所涉政治方向事項旨在凸顯政治領導者與參政議政者之間達成的方法論共識凝聚,應從學習吸納與感召輸出這兩個方面來明晰該類延伸性共識凝聚。所涉政治方針政策事項旨在凸顯政治領導者與主權享有者之間達成的措施共識凝聚,應從環境預設與制度架構這兩個方面來明晰該類外延性共識凝聚。基于此,通過對這三類規范事項的梳理,嘗試從政治領導方面來探究依憲執政領導條款規范事項的闡明進路。
關鍵詞:依憲執政;政治領導;價值共識凝聚;方法論共識凝聚;措施共識凝聚
一、問題的提出
依憲執政共同體作為一種協商民主場域下“執政黨依托憲法權威推進國家治理實踐中,得到共同體成員廣泛認同,實現個體間相互交往的,以有效解決依憲執政體制機制中各類具體問題的共同社會治理生活”,旨在凸顯執政黨“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的基本要義,最終確立“按照憲法的邏輯思考和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共同治理實踐范式。伴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深入推進,該類治理實踐范式依托規范載體來實現自身的體系化運作與治理效能亦更為凸顯。
依憲執政領導條款即指為了達致執政黨依據憲法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旨在切實彰顯執政黨的引領作用,而面向政治領導者、協助領導者、參政議政者和主權享有者這四方依憲執政共同體成員,所展開的相關行為“規范體系”設定。該類條款作為依憲執政共同體圍繞執政黨核心來發揮引領性和原發性治理作用的規范載體,厘清其規范事項即成為了彰顯我國協商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確保法治中國建設正確方向”的重要邏輯前提。
近年來學界圍繞領導條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傳統黨政關系協調層面。例如,“黨的領導入憲的歷史梳理及原因背景分析”之歷時性研究,“從領導權的抽象概念闡釋黨的領導與法治化的關系”、“從宏觀來談執政黨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之概念性研究,“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權進行價值上的適當性調試”之價值研究。也有部分學者從“方法論的自我反省”層面來探究領導條款的實踐命題。例如,“領導規范所涉條款的合憲性保障及實踐路徑選擇”之合憲性控制命題,基于“思想戰略分析模式”的“相關權力配置”和“執政能力提高”之制度建設命題。
既有相關研究更多地從經典“權威主義”立場出發,基于“命令控制型規制”下的國家法思維范式,來展開較為抽象的價值論辯。較少從“規則論”的角度,圍繞作為規范事實的依憲執政,展開所涉領導條款的“分類、敘述和選擇”之類型化規范描述與評判。政治領導作為依憲執政共同體成員之間互助化領導關系的首要類型,既是“保持黨和國家的性質、鞏固黨的長期執政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確保我們黨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強大戰斗力”的根本要求。可基于對協商民主下依憲執政共同體屬性的理想類型證成,在“描述-經驗、邏輯-分析和規范-實踐”的維度內,以政治領導為例證,來嘗試探究依憲執政領導條款規范事項的闡明進路。
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政治事項作為所涉政治領導規范事項的條款表達,主要圍繞原則、方向、方針政策這三類政治領導的規范事項而具體展開。其中的原則事項側重于章程宣示的價值引領,方向事項側重于行動指南的方法論引領,方針政策事項側重于實施執行的措施引領。這三類事項強化依憲執政領導的主旨目標皆在于將“政治領導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為交往核心之政治領導者的執政黨,面對其他依憲執政共同體成員的共識凝聚效應。其中,各民主黨派作為“執政黨的親密友黨”是協助領導者,其與執政黨之間達成的原則共識是實現凝聚的內核;人民團體、各界人士和特邀人士是參政議政者,其與執政黨之間達成的方向共識是實現凝聚的延伸;人民群眾是主權享有者,其與執政黨之間達成的方針政策共識是實現凝聚的外延。這三類共識依循各方依憲執政共同體成員在國家治理實踐中的不同“結構-功能”作用層面,圍繞執政黨的政治原則、方向、方針政策表達,亦可成就三重同心圓式共識凝聚架構。
二、價值共識凝聚: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政治原則事項
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政治原則事項旨在凸顯政治領導者與協助領導者之間圍繞“確立四項基本原則這一立憲目的”所達成的價值共識凝聚。作為政治領導者的執政黨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部分的4處規定,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屬性、內涵與基本要求予以了反復宣示,其作為執政黨政治領導事項的邏輯起點被予以固化。基于此,作為協助領導者的各民主黨派則分別在各自的章程中就該類公約性事項予以了延伸式闡明,而彰顯出雙方在“道路、方式、意識、追求”等方面的內核性共識凝聚。
(一)價值共識凝聚的體例形式
該類圍繞《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部分中四項基本原則表達所成就的價值共識,往往通過各個民主黨派的章程來實現公約式凝聚。其中,《中國民主同盟章程》是通過“序言”和“總綱”這兩個部分來完成銜接規定。其在“序言”和“總綱”中通過該黨的“屬性”定位就該類事項予以了反復確認,并分別在“序言”中將其定性為“使命”表達,在“總綱”中將其明晰為“宗旨”要義和具體“建設目標”。其他7個民主黨派的章程則都是通過“總綱”這一個部分來予以規定。《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將該類事項分別確立為該黨的“屬性、最根本歷史經驗、政治綱領、基本職能”;《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將該類事項分別確立為該黨的“屬性、優良傳統、方針職能、政治綱領、實現進路”;《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將該類事項分別確立為該黨的“屬性、方針、政治綱領、實現進路”;《中國農工民主黨章程》將該類事項分別確立為該黨的“屬性、方針、職能、基本任務、實現進路”;《中國致公黨章程》將該類事項分別確立為該黨的“屬性、政治綱領、基本任務、實現進路”;《九三學社章程》將該類事項分別確立為該黨的“屬性、指導、基本任務、實現進路”;《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將該類事項分別確立為該黨的“屬性、職責、指導、政治準則、基本職能、原則”。
(二)價值共識凝聚的結構要素
該類價值共識凝聚基于相應章程結構要素的不同表達方式大致可劃分為普遍性共識與差異性共識。一方面,就普遍性共識而言。該類共識更多體現的是一貫式凝聚表達,即在核心語詞表述上完全一致,沒有任何差異。以“參政黨”地位表述為例,其作為最核心的普遍性共識在8個民主黨派的章程中皆予以了多次確認。在《中國民主同盟章程》的“序言”和“總綱”中共出現6次,在《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的“總綱”中共出現5次,在《中國致公黨章程》的“總綱”中共出現5次,在《中國農工民主黨章程》的“總綱”中共出現4次,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九三學社章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的“總綱”中皆出現3次。
另一方面,就差異性共識而言。該類共識更多體現的是個性化凝聚表達,即在核心語詞表述、側重點上會存在一定差異,但基本理念保持一致。以“參政黨”屬性定位為例,大致存在三種差異性共識。其一,靜態意義的宣示性共識,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出現于《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中國民主同盟章程》《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更為強調既成理念事實的、已然狀態下對執政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識凝聚。其二,動態意義的行動性共識,即“致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出現于《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中國農工民主黨章程》《九三學社章程》,更為強調基于對執政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在實踐過程中的檢視性共識凝聚。其三,雙重意義的宣示性與行動性共識。在《中國致公黨章程》中有1處靜態意義共識、2處動態意義共識,在《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中則各1處,皆從兩個方面來予以固化而凸顯從理念到實踐的整全性共識凝聚。
再以“參政黨”的職能樣態為例,則大致存在兩種差異性共識。《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中國民主同盟章程》《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中國農工民主黨章程》《中國致公黨章程》皆就“參政黨職能”予以了清晰的功能化界定,將其置于“政治綱領”中要求“切實履行”、“積極履行”或“認真履行”。但《九三學社章程》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則就“參政黨職能”的功能性面向予以了淡化,而更為強調其“與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過程中對所涉政治協商之依憲執政共同體本體使命的回歸。進而在事實上設定了參政黨怎樣參政和為什么參政這兩種職能樣態。
三、方法論共識凝聚: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政治方向事項
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政治方向事項旨在凸顯政治領導者與參政議政者之間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理念方向所達成的方法論共識凝聚。作為政治領導者的執政黨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部分的“行動指南”規定,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基本內涵予以了全面的體系化規定,其作為執政黨政治領導事項的方向引領被予以明確。基于此,作為參政議政者的人民團體、各界人士和特邀人士則從直觀性的學習吸納與行動性的感召輸出這兩個方面,就該類理念性事項予以了回應。其中特邀人士無任何組織形式,只是以個人代表身份來參政議政,其回應方式更多地依托個體的實踐活動而進行。人民團體、各界人士皆有其組織活動載體形式,則主要通過相應的組織章程規定來予以回應。而彰顯出雙方在“理想、準則、思路的深層次理性認識”方面的延伸性共識凝聚。
(一)學習吸納式方法論共識凝聚
該類方法論共識凝聚旨在凸顯各類參政議政者通過相應組織章程規定的差異化定性與路徑導向,從行動指南的學習、吸納方面來實現“反身性自我觀察”。進而通過“構建與政治結構性質和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政治認同”,在“機制性與協調性”方面來固化與執政黨之間的政治方向共識。
一方面,圍繞“組織學習”行動指南,大致定性了兩種學習方式。《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工會章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誼會章程》分別就“組織學習”行動指南予以了“組織學習”、“認真學習貫徹”、“組織引導學習貫徹”、“鼓勵學習”、“引導和組織努力學習”之明確的任務或義務性規定,并將作為各自聯系對象的“青年”、“工會會員”、“婦女”、“歸僑僑眷”具體設定為被動性學習主體。但《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章程》則予以了“引導加強”、“宣傳”、“幫助”之模糊的鼓勵性規定,試圖通過一種環境氛圍營造來推動作為各自聯系對象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科學技術工作者”、“臺灣同胞”,在自我“學習、教育、提升、了解和理解”的過程中來實現主動性學習。
另一方面,針對吸納具體落實行動指南的“民主集中制”核心準則,大致設定了三種吸納路徑。其一,組織原則式確認。該核心準則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全文共出現4次,將其設定為“根本的組織原則”;在《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和《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全文各出現1次,將其設定為“組織原則”。其二,組織制度式確認。該核心準則在《中國工會章程》全文共出現2次,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和《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誼會章程》全文各出現1次,皆將其設定為“組織制度”。其三,隱含分散式確認。該核心準則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章程》全文中都沒有直接規定,但分別以“民主辦會”、“民主選舉”的原則性設定固化了民主要義,皆以“受上級業務指導”、“報上一級備案”的程序性設定明晰了集中要義。
(二)感召輸出式方法論共識凝聚
該類方法論共識凝聚旨在凸顯各類參政議政者通過相應組織章程規定的個殊化要件設置與方式選擇,從行動指南的感召、輸出方面來實現“反身性組織溝通”。進而通過調適各類組織的“資源控制、聚攏、協調能力”,從“鼓勵執行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尋找答案,解決問題”方面來固化與執政黨之間的政治方向共識。
一方面,圍繞受行動指南感召而加入相應人民團體的資格,大致設置了四類要件。其一,個人會員資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國共青團章程》和《中國工會章程》中,除了皆要求承認相應章程外,前者還設置了“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年齡要件,后者則設置了“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職業要件。其二,團體會員資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皆明確規定“實行團體會員制”,分別面向各自所聯系的“全國性的各青年團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聯合會”與“學會和高等學校科協、大型企業科協等基層組織”來吸收其團體會員。其三,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資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誼會章程》中,皆規定在承認相應章程前提下,可吸收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但前者在個人會員吸收方面沒有層級限制,后者則規定僅“縣以下”組織才可吸收個人會員。其四,模糊屬性資格要件。主要存在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和《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章程》中,皆沒有規定明確的加入資格要件,僅設置了各自的聯系對象即“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和“臺灣各族同胞”,并確立了一定的“聽黨話、跟黨走”和“愛國”的政治屬性要件。
另一方面,針對基于行動指南的人民團體組織輸出行為方式,大致明確了四種類型。其一,輔助執行輸出型。主要存在于《中國共青團章程》中,該類人民團體作為執政黨的直接附隨組織,其各級組織既受上級組織領導同時,也受執政黨的同級組織領導。進而分別通過對“中國少年先鋒隊的領導、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主導、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的指導”,來實現對執政黨行動指南的貫徹性執行輸出。其二,橋梁紐帶輸出型。主要存在于《中國工會章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誼會章程》中,該類人民團體皆以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為屬性定位前提,并凸顯與執政黨的團結凝聚性和行動一致性。進而分別作為執政黨聯系“職工群眾、婦女群眾、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科學技術工作者、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橋梁和紐帶”,來實現對執政黨行動指南的中繼性連接輸出。其三,組織聯合輸出型。主要存在于《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中,該類人民團體仍以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為屬性定位前提,但同時強調民主集中制原則下憲法的準據性。進而通過“青年愛國統一戰線”的方式,來實現對執政黨行動指南的組織性協商輸出。其四,間接配合輸出型。主要存在于《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章程》中,該類人民團體凸顯了以憲法為“根本準則”前提下執政黨的間接領導,并特別強調基于“愛國愛鄉傳統”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而通過為“中國夢貢獻力量”的方式,來實現對執政黨行動指南的旗幟性“聯誼、服務、團結”式輸出。
四、措施共識凝聚: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政治方針政策事項
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政治方針政策事項旨在凸顯政治領導者與主權享有者之間圍繞“怎樣建設、鞏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內容”的實踐進路所達成的措施共識凝聚。作為政治領導者的執政黨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部分的“奮斗目標”規定,對“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主旨要義予以了清晰闡明,其作為執政黨政治領導事項的終極目的被予以凸顯。基于此,作為主權享有者的人民更多地通過對該類影響“執政合法性、執政能力基本來源、執政能力內容與形式、執政黨內部凝聚力”的執政環境氛圍體驗來達成外延性共識凝聚。所涉執政環境氛圍往往通過憲法和執政黨各類重大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范設定來完成必要的環境預設與制度架構。
(一)環境預設式措施共識凝聚
該類措施共識凝聚旨在凸顯作為主權享有者的人民,通過憲法和執政黨各類重大規范性文件的全局性設定,從奮斗目標的合法性解釋與合理性解釋方面來構建心理認同。進而通過“凸顯大政方針、路線政策、發展戰略、法律體系、價值選擇等在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以推動形成“人們都能參加而且懷抱著讓它存在和延續的意愿”凝聚來固化與執政黨之間的政治方針政策共識。
一方面,圍繞奮斗目標的合法性解釋來構建心理認同,大致定性了合法性的二元構造。其一,基于歷史經驗總結的合法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序言”從“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來確證了奮斗目標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基于此,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和諧社會決定》)從“構建和諧社會、化解社會矛盾”的經驗與路徑梳理,來具象化了奮斗目標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方面的社會建設合法性。2013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深化改革決定》)則從“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和黨的建設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的經驗、目標與方向,來描述了奮斗目標的體制機制合法性。2019年《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家治理決定》)進一步從作為“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據”的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顯著優勢,來固化了奮斗目標的國家治理合法性。
其二,基于現實挑戰任務的合法性。例如,《憲法》“序言”從“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進而明確“國家的根本任務”角度,來厘清了奮斗目標合法性與正當性的階段性任務表達。基于此,《和諧社會決定》從“按規律辦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有重點分步驟地持續推進”,來明確了奮斗目標的社會建設合法性之規律化、過程化、選擇性任務要義。《深化改革決定》則從“提高改革決策科學性,廣泛凝聚共識,形成改革合力”,來系統闡明了奮斗目標的體制機制合法性之科學化、合作化、整體性任務要義。《國家治理決定》進一步從“堅持全國一盤棋,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集中力量辦大事”和“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來整全梳理了奮斗目標的國家治理合法性之全局性、多元性以及風險識別、評估、駕馭、化解任務要義。
另一方面,針對奮斗目標的合理性解釋來構建心理認同,大致明晰了合理性的三維立場。其一,推動生產力優化發展的合理性。例如,《憲法》從“序言”中的“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到“總綱”第14條的“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發展社會生產力”,全面闡明了從所有制到勞動者、生產技術、管理制度等方面來推動生產力優化發展的奮斗目標合理性表達。基于此,《深化改革決定》則從“經濟總量平衡、經濟結構協調、生產力布局優化、投資體制改革”等方面,來系統梳理了奮斗目標生產力優化發展合理性的目標、任務和可行舉措要義。《國家治理決定》進一步從“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顯著優勢”角度,來凸顯了奮斗目標生產力優化發展合理性的戰略意義。
其二,推動生產關系變革調整的合理性。例如,《憲法》在“總綱”第8條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和第14條的“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就逐次推動生產關系變革調整的奮斗目標合理性表達予以了階段性、過程化闡明。基于此,1998年《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999年《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8年《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則進一步明確了所涉農業、農村改革與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的生產關系“理順、調整”方向,就“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推動生產關系變革調整的奮斗目標合理性表達予以了方向性、目標化闡明。
其三,推動上層建筑特質型塑的合理性。例如,《憲法》從“序言”中的“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到“第三章 國家機構”所設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闡明了從共識協商平臺到共識執行平臺來推動上層建筑特質型塑的奮斗目標合理性表達。基于此,2011年《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文化體制改革決定》)則從“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手抓、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等方面,確立了推動精神內核維度之上層建筑特質型塑的奮斗目標合理性要義。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依法治國決定》)進一步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方面,厘清了推動“公共權力運用整體性”等運行特征維度之上層建筑特質型塑的奮斗目標合理性表達。
(二)制度架構式措施共識凝聚
該類措施共識凝聚旨在凸顯作為主權享有者的人民,通過憲法和執政黨各類重大規范性文件的層次化設定,從奮斗目標的角色定位與制度策略選擇方面,來促進“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前提下自身的切實執行。進而通過“設計一種在滿足個人理性前提下達到集體理性的機制”,以推動形成在權力“運用、產生或構建、基礎、形式、結構、方式、決策、限度、監控等方面”的行動要素凝聚來固化與執政黨之間的政治方針政策共識。
一方面,圍繞奮斗目標的角色定位來促進自身切實執行,大致明晰了三類定位。其一,創造者定位。例如,《憲法》在“序言”第一自然段中的“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即明確了創造者定位下的人民在奮斗目標預設與達成方面的原初性與歷史正當性;在“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則厘清了愛國統一戰線中人民置于勞動、建設、意識形態愛國、國族命運愛國的四種創造者形態,初步指明了奮斗目標的具象化進路。
其二,評判者定位。例如,《文化體制改革決定》即從“豐富精神文化生活越來越成為我國人民的熱切愿望”的期許性評判和“讓人民享有健康豐富的文化生活”的結果性評判,這兩個方面設定了人民在文化領域奮斗目標的評判表達。《依法治國決定》則從“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的立場出發,明晰了人民在奮斗目標“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維度的認知性評判、觀念性評判與執行性評判要義。
其三,享有者定位。例如,《深化改革決定》即從“完善再分配調節機制、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角度,設定了保障人民切實享有奮斗目標成果的主要途徑。《國家治理決定》則從“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的立場出發,明晰了人民“規范行為、調整目標、追求最優價值”而享有奮斗目標成果的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要求。
另一方面,圍繞奮斗目標的制度策略選擇來促進自身切實執行,大致設定了三類策略選擇面向。其一,權責協調策略選擇。例如,《憲法》在“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系統、全面權利、義務設定,《依法治國決定》的“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相關規定,皆就“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引領下的權責協調策略予以了宣示。基于此,《深化改革決定》的“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與“突出責任落實,確保權責一致”相關規定,《國家治理決定》的“權責更加協同”相關規定,則進一步厘清了“機會、規則”所表征的實體性權責協調策略和“平等、一致、協同”所表征的程序性權責協調策略。
其二,集體主義策略選擇。例如,《憲法》在“總綱”第24條的“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規定,既明確了作為一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進路的集體主義面向,也凸顯了集體主義策略與“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融貫性要義。基于此,《深化改革決定》的“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相關規定和《國家治理決定》的“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相關規定,圍繞集體主義的融貫性要義予以了具象化解釋。《依法治國決定》的“集體討論決定”相關規定和《國家治理決定》的“堅持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相關規定,則在具體領域厘清了集體主義策略的踐行進路。
其三,專業專能策略選擇。例如,《憲法》在“總綱”第6條的“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規定和第23條的“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規定,既明確了專業專能的目標定位與人員結構,也凸顯了專業專能策略的保障原則與實踐導向。基于此,《深化改革決定》的“專業人士、專業機構”相關規定和《依法治國決定》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相關規定,則大致列明了專業專能所涉人員、機構事項的方向性指標要求。
五、結語
強化依憲執政政治領導的主旨目標在于充分發揮執政黨面對其他依憲執政共同體成員的共識凝聚效應。應以鞏固執政黨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為邏輯前提,以彰顯依憲執政共同體的現實存在性與價值實踐性為目的考量,依循政治領導規范事項的方向性約束,由執政黨引領各方共同體成員推動所涉資源力量實現內生性制度整合。首先,在政治領導者與協助領導者之間達成的價值共識凝聚,往往通過各個民主黨派的章程來實現公約式凝聚,并基于相應章程結構要素的不同表達方式大致可劃分為普遍性共識與差異性共識。其次,在政治領導者與參政議政者之間達成的學習吸納式、感召輸出式方法論共識凝聚,旨在分別凸顯各類參政議政者通過相應組織章程規定的差異化定性與路徑導向、個殊化要件設置與方式選擇,從行動指南的不同方面來實現反身性自我觀察、組織溝通。最后,在政治領導者與主權享有者之間達成的環境預設式、制度架構式措施共識凝聚,旨在分別凸顯人民通過憲法和執政黨各類重大規范性文件的全局性、層次化設定,從奮斗目標的不同方面來構建心理認同、促進自身切實執行。基于此,從政治領導方面來類型化闡明依憲執政領導條款的規范事項,有助于在完成執政黨政治領導相應規范歸類、定性和評價、判斷的同時,為后續思想領導、組織領導方面的相關條款規范事項梳理指明方向。
(作者為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趙謙,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