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上看,宋代以前,商品交易均被限制在特定區域內,占道經營、流動商販的出現,最早發生在宋代。“文明沒有財富是建立不起來的”,與其他朝代尤其是漢代根深蒂固的“崇本抑末”思想不同,宋代表現出強烈的“重商主義”傾向,從“田制不立”到坊市形成,從大量鑄幣到稅制改革,無不體現出這一傾向。宋神宗甚至提出了“當今理財最為急務”之言。
《清明上河圖》:宋代經濟社會發展的“百科全書”
宋代崇尚以文治國,其繪畫藝術高度發展。兩宋繪畫中最引人注目的無疑當屬現珍藏于北京故宮博物院的張擇端的名畫《清明上河圖》。宋史學者吳鉤甚至認為,一幅畫卷成就一門學問的,唯有《清明上河圖》。圖中所繪的汴梁以及汴河兩岸景物巨細無遺,完整地記錄了當時的社會生活,反映出宋代社會經濟、政治與法律的特點。
正如宋代畫家劉道醇《圣朝名畫錄》所記載的當時繪畫情況:“好畫塵世人物,描繪民間貨物經商。”《清明上河圖》中多的是車馬行人、市區街道,各行各業的人形形色色,穿插其間,繁而不亂。有駐足歇腳的挑夫,有踏青游賞的行人,有車夫吆喝、歌伶雜耍、販夫走卒,有寒窗學子、虹橋船客,更有王侯將相之府、百姓布衣之亭……百態眾生皆在一方水墨。這樣的繁華景象絕非作者張擇端的憑空想象,而是憑他耐心觀察所成,圖中的街景市容皆有本,和當時留下的文獻資料互有印證,如宋代文學家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二載:“以東街北藩樓酒店,其下每日自五更市合,買賣衣物書畫珍玩犀玉。”又載:“朱雀門外及州橋之西,紙畫兒亦在彼處,行販不絕。”還有“藩樓東去十字街謂之土市子……每五更點燈博易買賣衣圖畫……”文獻與繪畫的互證,讓我們有理由相信《清明上河圖》是考察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宋律的內容有明顯的重約崇商、發展經濟的特點,這一點在《清明上河圖》中有著充分的體現,按照張擇端的繪制順序,該長卷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城內郊村景象;汴河漕運之景;城內市集之繁華。這三個畫面基本涵括了宋代從鄉村到城市的生產生活和商品交換場景。高大的酒樓、臨時的攤位以及專門流動出售商品的貨郎,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宋代的商業、手工業、運輸業都極其發達,市區街道錯落有致,房屋鱗次櫛比。
宋代商事法“革命”的開端
最明顯的例證就是宋代城內的店鋪并不是像唐代那樣被集中設立,而是遍布全城,與住宅區混雜在一起,沿街形成了商業街。由此,宋代餐飲業和娛樂業的發達程度遠超一般人的想象,而這正是宋代取消傳統坊市制而改用街巷制的結果。街巷制取代坊市制是宋代城市發展的必然,坊市制的“封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秩序,可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其阻礙經濟的不利的一面卻在不斷放大。在向街巷制的轉型過程中,盡管難免出現占道經營的現象,甚至不少地方“坊無廣巷,市不通騎”,然而從長遠來看,宋代推出街巷制的目的即是讓商品的流通不單單局限于一個坊,而是及于整個城市,遍布整個國家。難怪黃仁宇先生在《中國大歷史》一書中指出,公元960年宋代興起,中國好像進入了現代,一種物質文化由此展開。有學者估算,宋人的國民年收入約為7.5兩白銀。相比之下,作為盛世的清代康雍乾時期人均年收入僅有6.45兩白銀。
伴隨商品經濟快速發展的是交易活動的普遍契約化。正如英國著名法史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所言:從身份到契約,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表征。可以說,中國古代契約的發展,到宋代已基本定型。“官中條令,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而“交易有爭,官司定奪,止憑契約”。以田宅買賣為例,宋律規定田宅買賣必立契約,且須經由四個程序:第一步,“先問親鄰”,即親屬和鄰居在同等價位下擁有優先購買權。第二步,“繳納契稅”,即田宅買賣契約要經官府加蓋天印,收取契稅。宋之契稅稅率多有變化,最高時曾達到10%。第三步,“過割賦稅”,即必須從原業主賦稅冊上“割除”,“過戶”給買房人。最后一步,“原主離業”,即田宅買賣完成后,出賣方必須放棄占有。由此可見,契約在宋人經濟生活中有著重要作用,宋代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是一個由契約規則支撐的社會。
宋代商事法的配套措施
街巷制帶來的經濟繁榮讓人民有了更多的精神需求,以往有著“開門鐘、閉門鼓”的宵禁制度也成了束縛,于是宋代順理成章解除宵禁。而在宋代以前,對夜晚的拒斥在法律制度上屢有體現,如《周禮·秋官·司寤氏》規定:“掌夜時,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居延漢簡《捕律》對逮捕人犯亦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即“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及至盛唐,《雜律》和《賊盜律》竟也規定“諸犯夜者,笞二十”,“夜無故入人家者殺之無罪”。沒有了“晨鐘暮鼓”的束縛,東京開封成了一座“不夜城”,民眾的生活方式隨之豐富起來,甚至有了24小時通宵營業的店鋪,時人稱為“鬼市子”,正如詩中云:“憶得少年多樂事,夜深燈火上樊樓”。
勾欄瓦舍林立、酒肆茶坊密布,又沒有了宵禁制度,如何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呢?宋代靠的是“治煙火盜賊公事”的巡捕,據《東京夢華錄》記載,開封每街巷500米左右設置一巡捕屋,有巡捕五人,負責夜間治安和消防工作,并于高處磚砌望火樓,樓上有人值班。各種消防器具齊全,一旦有民宅失火,專業“潛火隊”以旗(燈)為號,聞鑼而動,不勞百姓。宋仁宗時,深得范仲淹賞識,總是帶著面具出現在戰場的樞密使狄青在家祭拜鬼神,潛火隊以為發生火災,立即趕往現場,方知這是誤會一場。但是這件事足以顯示宋都開封治安、消防系統反應之迅速。如此完善的法律制度雖說是負責治安和消防,但歸根結底它維護了商業和經濟的發展,畢竟“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服務最多的政府”。
宋代商事法制化對經濟社會的影響
經濟發展帶來的物質豐盈自然可使人口快速增長,單單《清明上河圖》中所呈現的人物即達500余人,其衣著、神情以及行為舉止皆不同,畫面真實細微。據史料記載,鼎盛時期的開封人口達到百萬,這還未含鄉村和縣屬人口。從全國來看,10萬人口以上城市當時接近50個,最多時記錄在籍的總人口有1億以上,由此宋代的人口已大大超過了盛唐時期,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人口過億的朝代。
人口數量的暴增與健全的戶籍制度分不開。一則宋代逐步取消了賤民階層,根據居城或居鄉,劃為“坊郭戶”與“鄉村戶”,這也是中國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戶口,意味著伴隨城市人口的擴張,市民階層已悄然形成。二則戶籍對于百姓的人身束縛減弱不少,出現了大量流動人口,“主戶少而客戶多,往來不定,口尤難記”,有時連戶口登記都困難。三則宋代的戶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一個人移居到新地方生活滿一年,便可獲得當地戶口。一位宋人這樣感嘆:“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于古亦輕矣。”可見,遷徙自由始自宋代。
此外,我們從《清明上河圖》城門處無人守衛及例行盤查即能看到,宋代城市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傭工、流民,甚至建康府曾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無作業”。即使在饑荒之年,有流民四散,宋代也有相應的貧困救濟制度予以應對——救助孕婦和新生兒、代贖子女、施行“惠養乞丐法”、制定養子法令以鼓勵收養義子、政府收養棄嬰等。例如,大中祥符三年,真宗詔曰:“前歲陜西民饑,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孝宗淳熙二年規定:“如上戶士大夫家能收養五十口,具名以聞,乞行旌賞。州縣官措置支給錢米收養百口至二三百口者,具名以聞”。
城市人口的增長還會造成住宅的緊缺。《清明上河圖》中的汴梁屋舍有高樓亦有矮屋,貴族平民皆混雜其間。而宋代的房價其實不低,且常常一房難求,翰林學士王禹偁曾在《李氏園亭記》里提到開封地價:“重城之中,雙闕之下,尺地寸土,與金同價。”宋史研究者胡建華通過研究后得出:紹興二十八年,平江府造瓦房12000余間,平均造價每間10貫;乾道六年,臨安府造禁軍營房2000間,平均造價每間18貫。如此高昂的房價,平民階層的小商小販甚至是貧弱之人又如何立足呢?
為此,宋代特推行“廉租房”制度:用國庫撥款官房,再廉價向民眾出租,這種做法起始于開封,之后陸續推廣到各州縣,并一直延續到南宋。這些房屋不僅在正常年景下有著相對低廉的價格,而且遇到在災荒時還可減免房租。宋英宗治平年間下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也就是說,遇到雨雪災時,房租可免去3至9天。這一制度大大緩解了房屋供求矛盾,有利于保障民眾的正常生活,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除了以《清明上河圖》為代表的兩宋風俗畫以外,李唐的《村醫圖》、劉履中的《田畯醉歸圖》、蘇漢臣的《秋庭嬰戲圖》以及大量的貨郎圖等所呈現的普通民眾安居樂業的繁榮景象和樂觀進取的享樂主義傾向,無疑展現出宋代法律對于商業的高度鼓勵、支持和維護。
(作者單位分別為中國礦業大學法學系,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