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職工因工受傷后在送醫途中因外力介入再次受傷,如職工本人對該次傷害結果不承擔主要責任,工傷認定主管部門認為該職工兩次受傷均因工作原因引起,屬于連續性傷害,一并在一個工傷認定程序中確認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
原告重慶誠業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張烈中簽訂協議,約定張烈中在原告承建的施工項目中從事鋼筋作業。2018年11月,張烈中在項目工地使用彎箍機時被夾傷右手,隨后其乘坐工友駕駛的摩托車去往醫院,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再次受傷。后誠業建筑公司向重慶市渝北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相關材料,渝北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烈中右手所受傷害為工傷。
后因張烈中認為其就醫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應當一并認定為工傷,渝北區人社局撤銷原認定書,并于2019年9月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烈中在使用彎箍機時被機械夾傷及在送醫院治療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再次受傷均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誠業建筑公司不服,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后在醫療救治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再次受傷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間接原因是因工受傷后就醫治療,但該就醫治療行為系因履行工作職責產生,與工作具有關聯性。且就醫治療與身體康復后繼續工作亦具有關聯性,未脫離與工作相關的實質,應予認定為工傷。故依法判決駁回重慶誠業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對于本案第三人張烈中先后二次受傷的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前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而后傷系交通事故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故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二種觀點認為,后傷引發的直接原因雖是交通事故,但該傷情系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送醫救治過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產生,間接原因仍是履行工作職責,基于前后傷之間的關聯性,將后傷認定為工傷考慮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同時基于程序便宜考慮,應當在一個工傷認定程序中進行確認。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分述如下:
一、醫療救治權屬于工傷保險體系下的職工基本權利
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權屬于工傷保險體系下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受傷后及時送醫治療是對職工權益的基本保障,對避免傷情擴大和后期勞動能力恢復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醫療救治是構筑“預防、康復、補償”工傷保險體系的重要一環,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用人單位、醫保醫院等單位在工傷保險立法精神及制度框架下應盡的義務。將因工受傷后在就醫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予以保障,有利于醫療救治權的全面落實,契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立法精神。
二、前后傷的連續性和關聯性是認定工傷的重要依據
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是工傷性質判斷的三大要素,其中又以工作原因最為核心。結合工傷保險制度原旨,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把握和判斷。一是職工受傷與工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二是否具備因工或者由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關系;三是工作原因與個人原因的關系;四是工作原因與職業利益的關系。本案涉及前述第二種情形。一般來說,由工作原因直接引起的傷害認定為工傷并無爭議,但間接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傷害就應當從間接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兩者間關系來考量。
因工作原因受傷后送醫治療是職工和用工單位的必然選擇。因送醫治療系履行工作職責產生,未脫離與工作相關的實質,在送醫途中因非就醫方原因發生其他事故而致工傷職工再次受傷的,第二次傷情與因工傷就醫具有連續性和關聯性,應當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內,將其納入工傷認定范圍,符合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具有合理性。
三、類案工傷確認程序上的其他問題
筆者認為,對于類似案件在工傷確認上還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針對本案前后傷的認定程序問題,即是否在一個工傷認定程序中將兩次傷害合并確認。筆者認為,雖然引發兩次傷害的直接原因不一,但因兩傷之間具有關聯性和連續性,通過一次工傷認定程序進行確認,不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障礙。同時,因傷者、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主管部門同一,一并認定可以簡化事后傷殘認定和工傷保險賠付的程序,更有利于保護傷者權益。
二是注意區分在送醫途中因不同原因的外力介入引發新傷的情況。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對不同情形的介入因素綜合考慮,作出是否合并認定為工傷的判斷。如引發二次傷害的事故系送醫方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則需綜合考慮傷者工傷傷情緩急程度、事故責任分配、事故傷情與工傷傷情對比等多種因素,同時對與工作原因、工傷送醫間的連續性和關聯性程度進行細致甄別,予以認定。
本案案號:(2020)渝0112行初75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董莉萍 鄧 斌 劉 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