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積案是指案發(fā)時不具備偵破條件因而久偵不破的疑難復雜案件。利用新科技手段對陳年積案中的生物檢材、痕跡等實物證據進行再檢驗、再鑒定,配合DNA、指紋等大數據,使原先一時無法利用的生物檢材、痕跡成為案件偵破的新線索,是當前陳年積案的主要偵查模式。然而,陳年積案中的實物證據、鑒定意見等客觀性證據,容易產生不符合現行程序法以及證據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存疑等風險。如何補強完善客觀性證據體系、強化指控力度是辦理陳年積案面臨的重要難題。
正確認識證據的合法性
首先,要準確理解“程序法從新”的內涵。新法對在其實施以前開始并終結的偵查、鑒定等訴訟活動不產生效力;新法生效前已開始的偵查、起訴或審判,而在新法生效后仍未終結的,訴訟活動繼續(xù)有效,未進行完畢的訴訟活動則依照新法的規(guī)定進行;發(fā)生在新法生效后的案件,訴訟活動均應按照新法進行。因此,對于陳年積案中實物證據取得以及相關鑒定程序合法性的評判,應當以取證、鑒定等訴訟活動發(fā)生之時的法律規(guī)范為依據。案發(fā)時的法律規(guī)定對取證、鑒定等未做強制性要求的,只要能夠證明取證、鑒定等訴訟活動符合當時的操作流程,就應當認定相關實物證據及鑒定意見具備合法性。
其次,要多角度把握違法取證是否需要被排除。陳年積案中違法客觀性證據是否需要排除,要從取證對象、侵權程度、違法原因、危害后果等多角度分析,對于可能影響真實性的非法證據予以剔除。對非法實物證據是否排除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違法取證、鑒定是否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陳年積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后逃匿多年,現場勘查、搜查等提取實物證據過程中,即使存在多次現場勘驗僅制作一份筆錄、破案后才補做勘驗筆錄等程序違法現象,與被告人人身權等基本權利并無直接關聯(lián),可不予排除。二是是否明顯故意違法取證。一些程序違法是因基于習慣或工作條件限制,并非故意違法取證,未對證據真實性造成影響,可不予排除。三是實物證據是否存在來源不清、受到污染等失實風險。對于一些物證、痕跡的提取,盡管物證提取登記表上沒有記載,但現場勘查照片或者文字記載中提到且有相應提取人證言佐證,不應以來源不清予以排除。四是是否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違法取證并未造成案件事實認定上的錯誤,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辨認了相關現場、物品等,補正了實物證據的合法性瑕疵,可不予排除。
補正完善證據的保管鏈
從發(fā)現證據開始,直至將其提交給法庭,與該證據相關的人員、地點、處理方式都應記錄在案,這種記錄即為證據保管鏈。證據保管鏈是實物證據鑒真的主要方法,是審查證據關聯(lián)性的有效手段。
證據保管鏈是由證據的接收、保存、轉移等多個環(huán)節(jié)組成,其風險在于某個環(huán)節(jié)出現斷裂。對于陳年積案而言,實物證據的證明作用主要體現在引入新技術、作出新鑒定意見時,故從證據提取在案至鑒定意見出具是實物證據保存的核心環(huán)節(jié)。偵查機關與鑒定機構的受理、存儲、轉移過程記錄是否完整、連貫,需要著重審查。證據保管鏈有兩個因素,一是人,即對實物證據日常保管、維護負有責任的經手人;二是物,即實物證據是否在適宜的環(huán)境、條件中存儲。審查相應也有兩種形式,一是證人作證,即負有保管責任的經手人說明履行實物證據保管職責的經過;二是書面記錄,即記載實物證據受理、日常保管、維護以及轉移運輸等行為的臺賬記錄。
陳年積案中實物證據保管鏈存在不清晰或斷裂的風險,應積極補正完善。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著手:
一是證據的搜集。證據搜集事關實物證據的來源,是證據保管鏈的開端。可核查是否有現場勘查筆錄、提取清單,對于筆錄、清單記載不全的,要求現場勘查人員、見證人等出具說明或者出庭接受質證。要注重從偵查內卷保存的勘查材料及勘查人員、法醫(yī)的工作筆記中挖掘相關證據信息。
二是證據的原鑒定。過去的鑒定意見雖不具有證明作用,但鑒定委托登記表等可證明實物證據的轉移、存儲等情況,簽名也會載明經手人或來源去向,有助于證據保管鏈的補正完善。
三是證據的保存記錄。盡管案發(fā)時未必建立完備的臺賬,但會有接受、移交登記簿等簡單書面記錄,存儲證據的塑料袋、玻璃器皿上可能貼有記載編號、案由等信息的紙質標簽。這些原始記錄的紙張、字體、格式、筆跡等,可佐證證據源于案發(fā)現場。
四是相關人員的證明。負有證據保管責任的人可出具書面說明或出庭證明日常保管、維護的具體情況以及發(fā)生過變動的原因和狀態(tài)。對于證據保管環(huán)境、條件存在疑問,認為可能改變證物形態(tài)進而導致鑒定意見不準確的,可請鑒定人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到庭說明涉案檢材特征情況、鑒定機理等。
深入挖掘證據的證明價值
對舊存證據進行新的分析運用或根據線索獲取新的證據,是挖掘陳年積案中客觀性證據證明價值的著力點。
一是要重視舊存客觀性證據的重新整理分析。當新技術引入刑事司法領域后,應當對陳年積案中的舊存客觀性證據重新整理,對其價值進行新的分析。既要重視結合案情以及新證據獲取的信息,對舊存證據重新發(fā)現、提取生物檢材、微量物證等信息,又要重視提升偵查、鑒定人員的能力素質,科學全面地分析推理舊存客觀性證據的形態(tài)特征和價值意義。
二是要重視舊存證據與新證據體系之間的比對。舊存證據體系以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等客觀性證據為主,對犯罪事實的證明具有客觀性、片段性。新證據體系則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歸案后所作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以及相關鑒定意見,能夠較為全面證明案發(fā)事實經過,但犯罪嫌疑人供述容易有虛假成分。舊存證據與新證據共同作用、相互支撐、彼此印證,從而證明陳年積案的犯罪事實。比對舊存證據與新證據體系之間的差異,對舊存證據中的客觀性證據進行新的解釋和分析,能夠做到查漏補缺、排除矛盾。
三是要重視大數據與陳年積案中客觀性證據的結合。陳年積案中客觀性證據的運用,依托于大數據庫等現代應用平臺,通過深化信息比對潛力、提升信息使用力度,實現從DNA、指紋、圖像等個體識別到位置、通訊、軌跡等行為標識的多源信息集成應用,從而提供更多案件線索,發(fā)揮證據最大證明價值,最終實現查明事實的目標。
(作者單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