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掌握監督對象的全部案件材料,具體到審閱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卷宗。
●注意審查證據是否符合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從中發現問題,提出糾正意見。
●在論證罪犯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過程中,有實體性的條件,也有程序性的要求,在審查過程中要注意發現證據的指向是否一致。
“紙面服刑”等違規違法問題造成罪犯逃避刑罰執行,嚴重影響司法公信,破壞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紙面服刑”問題發生,有個別司法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相關制度不夠完善、司法機關之間監督制約空轉等原因。從法律監督的角度看,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的實質性審查是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提請、批準和決定活動的法律監督,破解“紙面服刑”難題,規范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之一。
筆者認為,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實質性審查中要用好閱卷這個“利器”。閱卷時要結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檢察機關監督的全面性準確性是建立在掌握監督對象的全面性基礎上的,如果不掌握全部案件材料,就無法作出準確判斷。具體到審閱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卷宗,對于監獄、看守所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要審查下列材料是否齊備:監獄、看守所提請意見;罪犯的判決情況以及歷次刑罰變更執行情況;罪犯是否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證明材料;罪犯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材料,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證明,以及化驗單等醫療文書復印件;對罪犯的病情診斷等醫院及醫師的資質證明材料;保外就醫罪犯的保證人材料;公示或者公告材料;罪犯的居住地材料;監獄、看守所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有關社會組織調查后出具的社區矯正調查評估意見等。對于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也要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二是審查證據是否適格。閱卷中,注意審查證據是否符合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從中發現問題,提出糾正意見。從證據是否適格的小切口,發現違規違法的大問題。如遼寧省營口市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罪犯王某某暫予監外執行案中所依據的病歷資料等證據材料有諸多疑點,深入調查后發現,罪犯王某某在進行司法鑒定時,負責對其進行查體的醫生與鑒定人不是同一人;罪犯王某某因患有“腦梗塞”而暫予監外執行,但未做過頭部CT檢查。該院經過調查核實,對時任營口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負責人趙某、營口市中級法院技術科科長張某以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立案偵查。
三是審查結論是否準確。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要注重發現證據之間有無矛盾,發現有無影響結論判斷的疑點。在論證罪犯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過程中,有實體性的條件,也有程序性的要求,在審查過程中要注意發現證據的指向是否一致。重點關注罪犯的特殊身份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影響,如“三類罪犯”等;關注罪犯社會危險性調查的結論;其他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的情形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有疑點的證據調查核實。重點關注群眾有反映的或者有疑點的罪犯,隨機選擇醫院或者鑒定機構,臨時通知罪犯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確保鑒定結論等關鍵證據的準確性,嚴防違規違法情況發生。
關于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實質性審查的路徑,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準確定位執行責任與監督責任。在暫予監外執行活動中,對罪犯病情的鑒定意見是關鍵證據,而鑒定意見是否合法取決于鑒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送檢的鑒材是否真實、負責鑒定的醫生是否適格等,在諸如此類問題的認定上,應當區分執行責任與監督責任。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檢察機關是作為監督案件來辦,而不是提請、審批案件來辦理。監督職責是對辦案機關履職行為的監督,通過對其收集證據的形式合法性進行監督來保障證據實體合法性。這一點與刑檢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既是刑事訴訟的一個環節,又是訴訟監督的主體有所不同。同時,在開展實質性審查過程中,也要增強監督敏感性,發現可能影響暫予監外執行公平公正的問題。有的檢察機關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中,注重專業審查發現了一些違規問題,如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對某監獄開展巡回檢察時發現外地監獄醫院醫師未申請增加執業機構注冊,即赴本地監獄醫院開展司法鑒定,還發現有醫師存在跨專業學科開展診斷的違規行為。
二是主動履職實現“應保盡保”。“紙面服刑”案等違規違法情況發生后,對涉嫌違規違法的相關干警追究了相應的責任,在政法隊伍中引起較大震動,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心存顧慮,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積極性不高、主動性不強。另外,有的家屬不愿或無力承擔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后的治療費用,不愿承擔保證人義務;還有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基于社會危險性、監管條件等方面的考慮,出具同意適用社區矯正的比例降低。有的地方監獄提請暫予監外執行后,監獄管理機關超期限審批,有的案件審批時間長達幾個月。在日常監督工作中,要落實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保障罪犯合法權益,對于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而沒有依法提請的、監獄管理機關超期辦案的情況,要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29條規定,提出糾正意見。
三是總結規律促進解決爭議問題。由于有關規定對“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等具體診斷、判斷標準規定不夠明確,而司法醫學診斷書只“診”不“斷”,造成認識有分歧、適用有障礙。制度層面的完善需要一個充分論證的過程,也需要實踐檢驗的支撐。因此,在實質性審查中,應當對類案情形進行歸納總結,注意形成規律性的認識,如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情況,有的地方探索使用病危通知書等予以佐證;個別罪犯因經濟負擔不愿被暫予監外執行,有的刑罰執行機關主動協調當地救助機關承擔部分醫療費用;對于“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的認識,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分析,對于輪奸、團伙搶劫等案件,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對于一些無法提出保證人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可以探索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四是深入推進公開聽證制度化。公開聽證為解決暫予監外執行活動中遇到的問題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社會各界人士參加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聽證會,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有利于打破公眾對于暫予監外執行“暗箱操作”的質疑,有利于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有利于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在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公開聽證,提高實質性審查水平和能力,最終實現暫予監外執行的制度初衷。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