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確有錯誤須依法以監督程序糾正的是少數,裁判正確或沒有突出問題需要做好息訴工作的占多數。以筆者所在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二分院)為例,2019年以來,二分院民事訴訟監督部門通過釋法說理等工作促成當事人和解10件,申請人自愿撤回監督申請76件。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理中,二分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把化解矛盾糾紛落實到辦案全過程,促進“案結事了人和”,既維護司法權威,又減輕當事人訟累,提高人民群眾對檢察監督效果的認可度,其具體做法有以下幾方面。
一、多想一步,變書面監督為主動引導。二分院將引導當事人和解作為案件審查的重要內容,綜合考慮具體案情和當事人的心理態勢,找準解決糾紛的切入點、達成和解的突破口和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創造化解案件深層次矛盾的條件和機會,實現精準和解。該院專門成立4個案研結合的專業化辦案組,對家事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商事案件、執行案件等的辦理給予針對性指導。例如,在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中,因涉案房屋不能上市導致無法分割,當事人經多年訴訟仍無法解決問題。經負責家事案件的專業化辦案組研判,認為此案爭議焦點系客觀原因造成,如果當事人之間的主觀矛盾并不劇烈,就存在促進當事人和解的可能。基于該指導意見,承辦檢察官主動引導雙方進行和解工作,最終一方當事人同意以150萬元的價格購買另一方應分得的份額,避免了家庭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二、多做一步,變常規審查為利益保障。民事案件案情錯綜復雜,當事人往往因為法律知識薄弱、訴訟技巧匱乏、證據保護意識不強等原因造成各種訟累。二分院樹立以當事人為主體的辦案理念,在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同時,也為雙方考慮到和解達成之后的程序保障、履行效果、執行情況等問題,解決當事人達成和解后一方反悔或不能及時履行和解等帶來的程序性難題,既保障了當事人利益,也防止雙方矛盾的再次激化。例如,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案款達30余萬元,初期雙方和解數額差距巨大,承辦檢察官在考慮肇事方履行能力、受害方心理預期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當事人從強調自身困難到體諒對方難處,最終使和解數額逐步接近并達成一致。因雙方的和解協議并不具備執行效力,為了避免再生枝節,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檢察官充分考量和解后的程序性保障,邀請執行法院共同參與雙方和解工作,通過執行法院現場制作和解筆錄賦予法律效力,在申請人撤回民事訴訟監督申請的同時,法院執行案件也作出了結案處理。
三、多走一步,變各自為戰為多贏共贏。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可能涉及到多部門、多領域、多方面。二分院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彌補超出檢察機關職能范圍之外的權力效力問題,實現多贏共贏。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賣方因房價上漲擬終止履行合同,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其應承擔違約責任。賣方對判決不服向二分院申請監督。與此同時,買方在二審判決生效后撬門占房,導致房內部分物品丟失。為此,賣方到公安機關報案并要求追究買房的刑事責任。圍繞一套房產糾紛,公檢法三部門共立了三個案件,牽涉部門多、環節繁、矛盾深。承辦檢察官與公安機關、法院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共同分析本案息訴服判工作的重點難點,合力化解矛盾。通過聯合辦案,買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向公安機關撤案同時向二分院撤回監督申請,并從法院順利撤訴,三個案件一并息訴。
四、多進一步,變單一釋法為多方化解。在辦案過程中,二分院將引導當事人和解與公開聽證有機結合起來,邀請聽證員在發表聽證意見的同時,配合檢察機關一同進行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充分發揮公開聽證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余某訴北京某公證處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余某認為公證處存在濫用訴權的情形,損害賠償主張未獲法院支持,雙方矛盾尖銳。二分院全面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認為該案在常規審查的基礎上,引入第三方參與,更有利于化解雙方矛盾,于是在綜合評估該案采用聽證程序化解糾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召開了聽證會。聽證員在發表聽證意見后,均建議雙方達成和解,雙方也在聽證會上表達了和解意向。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