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備、制作出庭預案(訊問提綱、舉證提綱、公訴意見書、答辯提綱即“三綱一書”)的過程中,質證意見沒有獨立的載體,一般融合于舉證提綱之中。但是正如“實踐證明,感覺到了的東西,我們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東西,我們才能更深刻地感覺它”。在剛開始從事公訴工作時,筆者感覺,質證只是庭審中的一個非獨立環節,從屬于庭審調查,無需給予過分重視;但隨著庭審經歷的增加,逐漸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借此機會,結合《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下稱《舉證質證指引》),淺談個人對質證的幾點認識。
質證準備
2018年印發的《舉證質證指引》,單辟一章為“舉證質證的準備”,要求公訴人審查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質證工作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制作審查報告。
可見,要想在庭審中面對質證意見時從容鎮定,發表答辯意見時信手拈來,必須且只能在庭前訴前對證據的審查中,熟練掌握各類證據規則,對每一個證據都以將來庭審中面對質疑為假設,審查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比如,針對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出具的《關于××教邪教資料的認定證明》,辯護人提出質證意見為該份證據屬于鑒定意見,但又不具備鑒定意見的鑒定人資質、鑒定過程等要素,故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對此,公訴人如不熟知刑訴法解釋中有關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的規定,勢必如鯁在喉。如熟知,即可發表如下答辯意見:該份證據屬于檢驗報告而非鑒定意見。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規定,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2021年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條更進一步明確,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案件中材料是否屬于邪教資料,屬于專門性問題,由于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則有專門知識的人作出的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參考(2021年3月1日后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又比如,針對被侵權公司對侵權產品進行認定的《商品真偽鑒定意見》,辯護人同樣提出質證意見為該份證據屬于鑒定意見,但鑒定人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且不具有鑒定資質,因此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對此,公訴人可發表如下答辯:商標權利人在侵犯商標權刑事犯罪案件中,處于被害人地位,其就假冒商品或者商標所作的真偽辨別屬于被害人陳述而非鑒定意見。之后,可在對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鑒定文本的證據效力進行綜合審查認定后,采信該份證據。
質證作用
司法實踐中,程序性辯護、證據辯護越來越常見,其中瑕疵證據、矛盾證據等也逐漸成為辯護重點,在庭審中易被放大而沖擊指控證據體系。如果公訴人不是在舉證階段,而是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才全然予以回應,由于時過境遷,構建證據體系、指控犯罪的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在法庭調查環節,公訴人就必須對證據能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有針對性地發表意見、對對方質證意見予以回應,為法庭辯論環節綜合論證犯罪事實、闡述法律適用等掃清障礙。從這個意義上說,質證是早于法庭辯論的辯論,可以稱之為“辯前辯”,與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這一“審中審”遙相呼應。在明確質證作用之后,可以做到適當區分質證與法庭辯論:對于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聯性、證據的綜合證明作用問題,以及相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一般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意見、予以答辯。這樣的區分,防止模糊了不同階段的庭審重點,避免在“打基礎”階段匆忙“起高樓”。
需要說明的是,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中關于證據“三性”的表述正在向“兩力”發生轉變!叭浴笔侵负戏ㄐ浴⒖陀^性、關聯性,“兩力”是指證據能力與證明力。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指導意見(試行)》中將質證定義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對所出示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相互進行質疑和辯駁,以確認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訴訟活動”,此處使用的是“三性”。2012年《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引入“證明力”這一表述后,2013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繼續沿用,2018年《舉證質證指引》將原先對質證的定義改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對所出示證據材料及出庭作證人員的言詞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相互進行質疑和辯駁,以確認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訴訟活動”,另有多處提及“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即同時使用“三性”與“兩力”。
質證實例
質證的過程是對對方出示的證據材料和出庭作證人員的言詞證據提出質疑,對對方的質疑提出辯駁。下面兩種是較為常見的質證做法:對于控方出示的證據,公訴人面對質疑時再進行辯駁;對于辯方出示的證據,公訴人靜態地發表質疑意見。結合前述對質證作用的分析、“兩高”相關文件精神,在此提供以下兩種其他做法供參考。
一是主動說明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意見。筆者成為公訴人伊始,常在舉證之后,直接以“上述證據提交法庭質證”結尾。但如前所述,為了達到闡述論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雙重作用,如果所舉證據中已針對程序瑕疵進行補正或者說明、對內容矛盾部分進行審查取舍等,公訴人與其被動等待質疑,不如主動出擊,進行說明。
比如,一起聚眾斗毆案件,由于參與人數眾多,一方人員與另一方人員、甚至本方人員之間都存在互不相識的情況,大量供述中僅憑衣著、行為等特征對各人進行區分,關于各人行為的供述也并非完全相互印證,甚至還存在矛盾。如果在辯方發表質證意見之后公訴人再作回應,顯得被動,缺乏指控張力。故,在出示完一組言辭證據后,公訴人應立即從證明力的角度,解釋對證據進行甄別采信的過程,說明采信此言證而非彼言證、采信言證中的此內容而非彼內容的理由,以及據此認定的各人行為,起到先發制人的效果。
二是將訊問、詢問等與質證相結合!杜e證質證指引》第42條規定,公訴人可以根據需要將舉證質證、訊問詢問結合起來,在質證階段對辯護方觀點予以適當辯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2條規定,根據案件情況,就證據問題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在舉證、質證環節進行。這些規定,都為公訴人在質證環節進行訊問(反訊問)、詢問(反詢問)甚至當庭對質提供了法律依據。比如,辯護人當庭提出被告人有勸同案人投案的立功情節,并出示同案人的在卷筆錄以佐證。公訴人答辯時,選擇先訊問該被告人,讓其詳細敘述勸人投案的經過,被告人供述是聯系自己家人,讓家人規勸同案人投案。然后公訴人結合訊問內容發表質證意見,本案并非被告人本人直接規勸他人投案,不符合立功從寬制度規定,從而否定成立立功情節。
。ㄗ髡邽榻K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第七屆“全國十佳公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