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過濾,是指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裁量權,對進入審查起訴環節的刑事案件進行分流,在實體上過濾無需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在程序上簡化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
□發揮捕訴一體優勢,加強偵訴協作,將案件爭議問題前置化,提前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在確保查明事實、準確定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
審前過濾,是指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裁量權,對進入審查起訴環節的刑事案件進行分流,在實體上過濾無需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在程序上簡化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檢察機關需積極適應庭審實質化要求,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切實發揮訴前主導作用。這既是一項挑戰,也是一個機遇。應對挑戰、把握機遇,須認識到審前過濾職能的重要價值,以兼顧辦案質量與效率。
審前過濾是檢察機關的職能所需
根據憲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刑事訴訟審前主導機關,肩負追訴、監督及審查三項主要職責,具有承上啟下、把關調控的重要作用。在傳統司法理念下,檢察機關側重于打擊犯罪,而對監督者和審查者的身份重視不足。自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檢察機關不斷強化監督和審查職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進步,但現階段仍存在審前主導作用發揮不明顯的問題,過濾案件職能發揮有限。比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后,截至2020年10月,啟動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后通過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僅占27.6%,該比例顯然偏低,表明在“繁簡分流”方面的過濾工作需進一步加強。
審前過濾的實體價值
審前過濾的實體價值,即檢察機關通過不起訴制度過濾無需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輕罪不起訴。貝卡利亞提出的功利主義刑罰目的說強調,刑罰不是鎮壓犯罪的唯一方法,有犯罪必有刑罰的原則沒有絕對的價值。這表明,要將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下的重合法性的“拘泥、保守”轉變為重合理性、合目的性的“靈活、機動”,將刑罰的“鎮壓、限制、懲罰”效果轉變為“轉化、改造、教育”。2020年8月,浙江省檢察院出臺《關于全面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優越性高水平服務保障“重要窗口”建設的決定》,提出要將深入推進“少捕慎訴”辦案機制作為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和浙江辨識度的12項檢察標志性成果之一,努力成為審前羈押率和輕罪起訴率最低的省份。在秉持“謙抑、審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下,檢察機關應堅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探索開展起訴必要性審查、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云監管”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等制度。現階段應注重將認罪認罰從寬和輕罪不起訴充分結合,除了運用酌定不起訴制度外,可嘗試拓寬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當前附條件不起訴僅適用于未成年人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且嚴格限定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導致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實際上附條件不起訴與認罪認罰從寬的內涵更為契合,不起訴考驗期的設置,能夠檢驗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是否足夠真誠,避免有經驗的嫌疑人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逃避刑罰,且附條件不起訴指向的教育、改造功能不會因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有所差別,也不因案件類型不同而有所差別,故不應受到過多的限制。為避免附條件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的交叉適用重疊,可將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法定刑范圍設置得更高一些。
二是無罪或疑罪不起訴。如果說輕罪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罰與不罰”的篩選,則無罪或疑罪不起訴是對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過濾。受長期以來的偵查中心主義影響,部分檢察機關在對偵查機關辦案的監督及引導方面存在不足,間接導致了一些冤錯案的發生。應認識到,檢察機關在刑事錯案糾防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審前過濾是錯案糾防制度體系的中流砥柱。對此,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既要“加油門”也要“踩剎車”,一方面要建立“大控方”工作格局,積極引導偵查活動,尤其是重大疑難案件,適時主動介入偵查活動,參與案件的討論、指導和規范證據的收集以及監督偵查活動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監督和審查力度,及時糾正偵查違法行為,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綜合利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法律監督手段,促進偵查機關提高規范偵查取證意識,提升其辦案質量。此外,檢察機關內部要完善案件流程監控、質量評查、業務考評等工作機制,辦案人員要樹立“兼聽則明”的法治理念,恪守客觀性義務,注重親歷性審查,要自覺排除一切外在的干擾,包括涉案當事人的壓力、領導的壓力、媒體輿論的壓力等,在依法辦案中實現辦案效果的“三效統一”。
審前過濾的程序價值
審前過濾的程序價值,即檢察機關簡化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2020年10月,最高檢在發布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時提出,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要善用多用速裁程序,不能因為速裁程序法定辦案期短、認罪認罰工作任務重,而出現不愿用、不會用及不善用的現象。對此,檢察機關要“雙管齊下”:
一是構建辦案的“快車道”。從總體上看,刑事訴訟的“投入”與“產出”比應當盡量降低,只有這樣才能激勵辦案人員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基層檢察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實際上絕大多數是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及速裁程序的,但一些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從寬及速裁程序的適用比例不高,主要原因是速裁程序審查期限很短,在這期間還需要預留出辯護律師閱卷的時間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簽訂的時間等,客觀上造成了辦案壓力。對此,檢察機關應當化被動為主動,依法行使審前過濾職能,具體包括:其一,將犯罪情節輕微、屬于初犯或偶犯且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節約程序成本;其二,發揮捕訴一體優勢,加強偵訴協作,將案件爭議問題前置化,提前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在確保查明事實、準確定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其三,簡化法律文書制作,針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及速裁程序的案件,整合《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委托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認罪認罰告知書》及《速裁程序告知書》。簡化審查報告撰寫,把常見罪名制作成表格填空式報告模板,承辦人根據案件僅需填寫不同證明對象下的證據列表即可。將起訴書與量刑建議書兩書合一,起訴書簡化證據羅列。通過上述措施,提高文書制作效率。
二是把好辦案的“質量關”。案件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從嚴、從細、從實審查每一起案件,重視程序公正,絕不放過任何可能出現問題的工作環節。針對認罪認罰案件,在簡化辦案程序的同時,要嚴控辦案質量,不能一味地追求訴訟效率而出現不遵守辦案規范甚至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近年來,檢察機關辦案方式的司法化改造成為了理論熱點,對于理論界的訴求,檢察機關應當立足檢察實踐,不機械地追求司法化改造,而應就案件的終局性處理決定、重大且有爭議的程序決定、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先行進行完善。針對認罪認罰案件,現階段應著重就認罪認罰的協商過程進行司法化改造,具體可采取以下幾項措施:其一,設置辦案中心,讓認罪認罰從寬協商在“陽光下進行”,可在辦案中心設置同步錄音錄像,除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到場外,有必要時還可邀請本院紀檢組成員、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被害人參與監督,同時要求有專門的輔助人員記錄全過程,并隨案存檔;其二,制定并公開認罪認罰從寬不起訴條件及程序標準,減少檢察人員、辯護人的“尋租空間”;其三,不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實踐中輕刑案件大多為簡單案件,但不能為片面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和法定證明標準,全面審查、認定在案事實、證據,嚴防被迫認罪、替人頂罪等冤錯案件發生。
(作者分別為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