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們黨領導過新一輪的土地改革運動,還建立過相關法制。新上海同樣如此。新上海不僅開展過土地改革,還制定過土地改革法,而且還對上海郊區的建設與發展產生過前所未有的積極影響。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新上海應運而生。1951年3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自己的土地改革法,即《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新上海的土地改革開始規范、有序地進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誕生
中國革命的道路是一條先在農村建立革命根據地,再從農村包圍城市,最后奪取城市的道路。新中國成立前,在建立有革命根據地的廣大農村地區,就已開展過土地改革,也頒行過土地改革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7年施行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這一土地改革還釋放了巨大的能量,有力地推進了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
舊上海是個大城市,長期屬于國統區,其郊區雖也需要進行土地改革,但沒有機會。新上海誕生后,郊區的土地改革工作就被提到了議事日程上。土地改革在當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是上海郊區農民“在經濟上、政治上獲得徹底翻身的先決條件,也是發展生產力,使國家工業化、富強化的首要步驟。”因此,土地改革刻不容緩。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國解放后廣大農村地區的土地改革,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新中國土地改革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上海是全國的一部分,但有其特殊的一面,在全國開展新一輪土地改革之時,新上海的土地改革法即《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便及時出臺了。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主要內容
《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共15條,其內容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本地化,以便土地改革能在上海郊區順利推行。
(一)規定了土地改革中沒收、征收土地的一般原則
上海郊區的土地改革會涉及沒收、征收土地的問題,《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專門對此作了規定。其基本精神是:上海郊區所有沒收或征收的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中,可分的農業土地連同國家在郊區所有的其他可分的農業土地,交由鄉農民協會統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耕種使用。另外,土地改革后的土地由分得土地的農民耕種,原耕農民已下種的,誰種誰收,待收割后將土地交還分得國有土地的農民耕種。
(二)規定了特殊土地的處理辦法
上海郊區有一些特殊的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也需作處理,《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對此也作了規定。主要內容是:特殊土地是指11大類土地。即用機器或其他進步設備耕作的農田、苗圃、農事實驗場、牧場、果園、菜園、魚塘的土地;銀行、錢莊、信托公司、地產公司等在郊區的土地;公墓土地;外僑占有的農業用地、荒地、空地;過去日寇或其他反動政府所圈用的土地;無主土地;荒地;典當土地;河田、灘地;華僑的土地;鐵路、公路、江河、海塘兩旁的護路、護堤土地等。對于這些土地,要分別情況,作代管、征收、收回、分配、沒收等辦法處理。
(三)規定了愛護青年學生和知識分子的措施
在上海郊區的土地改革中,會涉及一些青年學生和知識分子,特別是地主家庭中的大中學生。對他們采取的愛護措施,在《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中也作了規定。主要內容是從愛護青年學生和知識分子出發,對其中出身于地主家庭又因土地改革而致學習費用發生困難的大中學生,人民政府應當視情況分別采取減免學費、組織工讀、適當增加人民助學家名額等辦法,使其能繼續學業。對于失學的大中學生和失業的知識分子,給予學習和工作的機會。
(四)規定了參加土地改革工作人員的紀律
上海郊區的土地改革任務艱巨,政策性很強,惟有土地改革工作人員嚴守紀律,依法進行,方能完成改革任務。《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專門對參加土地改革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的紀律作了明文規定。主要內容是為了保證土地改革政策的正確實施,在郊區土地改革期間,一切參加郊區土地改革的工作干部必須嚴格遵守華東軍政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干部在土地改革時的八項紀律。
這八項紀律的內容是嚴格執行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法令,不得違犯;堅決擁護土地改革,不得包庇地主;廉潔奉公,不得貪污果實,不得接受賄賂;尊重人民民主權利,傾聽群眾意見和批評,不得欺壓人民;一切重要問題和大家商量,不要個人決定,強迫推行;依照法律手續辦事,不得亂捕、亂罰、亂打、亂殺,不得使用各種肉刑和變相肉刑;堅決服從上級指示,不得陽奉陰違;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得虛報情況,不得各自為政。從這八項紀律的內容來看,體現了土地改革的法制精神,強調要依法辦事,是依法開展土地改革的佐證。
以后的土地改革實踐證明,《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在上海市郊區的土地改革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能夠滿足其需要。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與新中國土地改革法的關系
新中國土地改革法是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上位法。它們之間的關系突出表現為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直接引用、補充、細化新中國土地改革法。
(一)新上海土地改革法引用新中國土地改革法的內容
新中國土地改革法的有些內容同樣適合上海郊區土地改革的需要,所以就被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直接引用,無需作任何改動。比如,《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征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會館、山莊、慈善團體、醫院和團體在郊區的農業土地或荒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條的規定處理。這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是,這些土地全部被征收。這個新中國土地改革法的內容就是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內容,被其全盤接受。
(二)新上海土地改革法補充新中國土地改革法
上海的郊區是大城市的郊區,有些情況會與中國的其他地區有所不同。為了順利開展土地改革,新上海土地改革法有必要對新中國土地改革法進行必要的補充,使其更符合上海的實際情況。比如,《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作了如下補充:工商業家在近郊雇人耕種的土地,家中并無人參加農業主要勞動者,其土地應予征收,但其以土地為生的在鄉人口,得酌情分給土地作業;工商業家在郊區占有的土地,如系完全自耕或雖雇人耕種但其家中有人常年參加農業主要勞動者,應根據其在近郊的家庭人口、土地情況,另定其家庭人口的社會成分,并按其成分給予適當待遇;工商業家在近郊為建筑工廠或房屋用的土地,其業已開始建筑者應予保留,不加征收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工商業者的土地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都沒有明文規定,是《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作出的補充性規定。
(三)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細化了新中國土地改革法
新中國土地改革法中有些規定比較原則,但根據上海郊區土地改革的實際,需要細化才能更便于實施,新上海土地改革就將其細化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二條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允許上海市政府自行作出規定,實際就是要細化“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認為這包括了在鄉村與在市鎮中多余的房屋。經過這樣的細化處理,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內容便符合上海實際,也更接地氣了。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引用、補充、細化新中國土地改革法的做法,是新中國土地改革法本地化的體現,解決了上海特殊性的問題,對推動上海郊區的土地改革具有積極意義。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特點
新中國成立后,新一輪的土地改革逐漸拉開序幕,各地紛紛推出本地的土地改革法,以保證這一改革順利進行。與1950年施行的《河南省土地改革條例》相比,新上海土地改革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新上海土地改革法只適用于城市周邊郊區地區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適用的范圍僅限于城市周邊的郊區地區,即在市區周圍的吳淞、新市、江灣、大場、真如、新涇、龍華、楊思、洋涇、高橋等10個地區。這在《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中有明文規定。它們受城市的影響比較大,是城市的“后花園”。《河南省土地改革條例》則規定,它的適用范圍是廣大農村,不適用于城市的郊區。即“消滅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將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以發展農業生產”;“城市及其近郊的土地改革辦法另定之”。在適用范圍上,新上海與河南土地改革法的規定明顯不同。
(二)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內容更多涉及了工商業者的土地
上海的工商業比較發達,工商業者比較多。上海的郊區位于上海市區的周邊,受城市的影響比較大,與工商業者的關系比較密切,包括土地。《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專門對工商業者的土地作出規定。其中,不僅規定了屬于工商業者土地的范圍,即銀行、錢莊、信托公司、地產公司及一般公司企業、土地經紀人在郊區所有的土地、荒地等;還規定了對這些土地的處理辦法,即按不同情況,作沒收、征收、代管等辦法處理。《河南省土地改革條例》則并非如此,而是更多關注地主、舊式富農兼營工商業的土地。它們之間的差別也十分明顯。
(三)新上海土地改革法規定的內容與外僑、華僑有關
上海的外僑、華僑比較多,在上海置業的情況也比較普遍,在新上海土地改革中必定會涉及這類土地。《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考慮到這一點并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基本要求是外僑的土地收歸國有。它規定,外僑(包括私人、企業、團體、學校、教會、醫院等)在郊區占有的農業土地、荒地及空地,均由國家收回。關于華僑的土地,《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則規定,按照華東軍政委員會土地改革中關于華僑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在《河南省土地改革條例》中均無規定,明顯具有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特色。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的這些特點,是新中國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法特點的一個縮影,反映了新中國土地改革法內容的多樣性,是一種復雜土地情況的應對措施,也是因地制宜的集中體現。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實施后取得的成就
新上海土地改革法頒布以后,上海各郊區都認真實施,土地改革運動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郊區的貧雇農與下中農分到了土地
上海郊區根據《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積極開展土地改革運動。各級政府選派了干部、教師、民主黨派人士1000余人,組成土地改革工作組,進駐郊區,從事土地改革工作。他們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學習和熟悉土地改革的法律、法規與政策,開展調查研究,登記、核實人口和土地情況;確定成分,劃分階級;沒收地主財產,征收土地;依法分配土地,頒發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等等。他們是開展上海郊區土地改革的組織者與推動者。
經過調查,上海郊區土地占有的基本情況被摸清。其中,地主1281戶,5883人,占總人口數的1.19%,人均占有土地10.42畝;中農、貧農、雇農89068戶,404284人,占總人口數的81.45%,人均占有土地僅0.88畝。這說明,上海郊區的土地占有情況極不合理,人口很少的地主占有了絕大多數的土地,人口很多的中農、貧農、雇農卻占有很少的土地,因此很有必要進行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先后沒收、征收土地3008213畝,占耕地總數的48.25%。沒收地主的耕畜3837頭,農具201867件,多余房屋118838間,余糧2302萬公斤。沒收、征收的土地均分配給了貧雇農與中下農,“耕者有其田”的問題基本解決,新上海土地改革的任務順利完成。
(二)新的經濟組織建立起來
土地改革以后,上海郊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生活水平也隨之提高。為了解決有些農戶生產工具不足與勞動力短缺的狀況,新的經濟組織便應運而生,互助組、初級社紛紛建立起來。
奉賢縣砂磧鄉周家村(今江海鄉境內)以湯壽昌為首的12家農戶首先建立互助組。他們按照自愿互利、等價交換與自愿幫工的原則,互相幫助,特別是在農忙時節,取得很好的效果,每年都能取得好收成。這給上海郊區農民很大的啟發,爭先恐后地加入互助組,互助組很快遍地開花。據統計,截至1953年底,共建互助組44255個,參加農戶338999戶,占總農戶的46.4%,效果明顯。
在建立互助組的基礎上,上海郊區又推出了初級社。從試點開始,1953年時辦起初級社41個,農戶1124戶。初級社實行土地入股,耕牛和農具入社,土地與其他生產資料統一使用,收益按土地、勞動力等要素分紅。初級社的建立優化了各生產要素,促進了上海郊區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
(三)緩解了市區的就業壓力
經過土地改革,上海郊區的農民擁有了自己的土地,也有了生計與生活保障,這給來自郊區又在市區失業的工人看到了回家務農的希望。當時,上海共有15萬這樣的失業工人,他們生活十分困難。上海市總工會曾對新生紗廠的938名失業工人家庭作了調查,發現全家每天吃三頓粥的有300戶,吃兩頓粥的有85戶,生活確實困難。為了緩解市區的就業壓力,使失業工人能有生活保障并充實農村的技術力量,就動員他們回郊區從事農業生產。據統計,有5180位失業工人回到了郊區務農,這不僅緩解了市區的就業壓力,還給郊區送來了先進技術。
新上海的土地改革給郊區帶來了勃勃生機,農業生產蒸蒸日上,農業生產總值不斷攀升。1949年農業總產值為22711萬元,1951年增至29433萬元,1952年又達到34311萬元。在這其中,新上海土地改革法功不可沒。從中亦可窺見,新中國的土地改革法對中國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產生過積極影響,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立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