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專業在我國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基礎性概念,是實施法律專門人才培養最有代表性的一項教育制度。之所以說它“基礎”,是因為在我國現行各種學歷層次和類型的法律教育制度中,法學本科是標準的法學學制系統中的第一個層次,它不僅是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的主要途徑,也是法學院校教學設施的主體和判斷一個法律職業者第一次接受法律教育程度和狀況的顯著標識。法學本科專業教學的內容結構與方式方法,最能反映一國法律制度的基本樣態,并因而成為比較法學或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內容。觀察和解讀我國的法學教育,必須首先弄清楚這一制度的基本含義和相關內容。我們了解其他國家法律教育制度的時候也是如此,即關注它的法學第一學歷教育情況。除此以外,改進和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學教育制度,構建較完備的適應我國國情的法律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必須認真對待法學本科專業教育。本文試對我國法學本科專業的一些基本概念略作解析和闡釋。
一、法學學科與法學專業
“學科”和“專業”是經常遇到的兩個詞匯。有時用“學科”,有時用“專業”,有時還會在文件或有關作品中看到“學科(專業)”這樣的表述。究竟什么是“學科”,什么是“專業”?不加甄別似乎也并不影響人們指稱的需要。但若細究,則含混不清。正如我國近代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在他的《法律教育》一書中的感言“萬百事情,不研究便不覺得有所不滿,一研究便到處見得破綻”。
簡單講,“學科”就是學術分科,是關于知識的分類體系,是學界基本認同的知識領域。某一知識領域之所以成為學科,往往是因為已有專門的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形成了專業化的研究群體,有研究機構或學術團體,有專門著作和出版物等外在標識。從知識生產和傳播角度看,學科也是教學科目。大學教學和研究的組織機構,基本是以學科分類為單元設置的,教師一般都歸屬于某一特定的學科領域,并通過學科建制從事教學、學術研究和服務社會的活動。學科與學科建制是大學的核心元素。為便于對知識分類的系統考慮,專家、學者往往對知識進行層次和結構性的劃分和界定,這種學術性的行為導致了“學科目錄”的編制。至于“學科建設”或“重點學科建設”,則是中國的特有概念,是為實現學科發展目標而配置各種學科要素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我國現行的學科目錄有兩種,一種是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13745-2009)。這個分類標準把知識體系分為四個層次,依次是“門類”(如“人文與社會科學”)、“一級學科”(如“法學”)、“二級學科”(如“理論法學”)、“三級學科”(如“法理學”)。這個分類目錄,現實中人們很少接觸和使用。另一種是國家學位和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科專業目錄。目前仍然使用的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先后于1997年發布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和2011年發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作為高校辦學必須遵循的直接依據,這個目錄對高校影響很大。兩者的差別是,名稱上,前者是“學科、專業目錄”,后者是“學科目錄”,不再并列“學科”與“專業”兩個名稱;內容上,前者是三級目錄,包括了“門類”、“一級學科”和“二級學科”;后者只有二級分類,即“門類”和“一級學科”,不設“二級學科”。這是因為教育行政部門對二級學科管理方式發生變化的結果,即教育行政部門對二級學科的管理,由之前的指令式管理,改為統計式管理,這意味著法學之下分設哪些二級學科,授權高校等單位按基本要求自主進行行業論證和設計,行業認可者,報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定期匯總和向社會發布。2019年國務院學位辦集中發布了自2014年實行自主設置二級學科后法學院校設置的多種法學二級學科。之后便逐年定期發布備案情況。也因此,往往需要將這兩個目錄結合起來,才能了解和認識現有法學知識分類體系的全貌。
法學既是一門學科,又是一門專業。從“學科”的角度看,“法學”既是“門類”和“一級學科”名稱,同時又是聚合其分設各二級學科的一個類名稱。為避免與同屬于法學門類之下其它的一級學科(政治學、社會學、民族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公安學)相混淆,人們往往在“法學”的名稱上加掛“一級學科”這個前綴或后綴,以便確指。
以上的學科及其分類概念的確立是晚清移植西學分科模式并與我國傳統知識分類體系不斷糅合的結果。它經過了一個較長時間和復雜的演變過程。中國古代與今天知識分類上的主要差別,在于接受并確立了分科設學和學務專門這兩條原則,對我國近現代教育教學體系的構建產生了重大影響。
“專業”一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學習蘇聯的產物。按照當時教育部主管官員對蘇聯高教制度的解釋,“專業”就是“專門職業”或者“一種專長”,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某項專門人才為標準,有計劃地培養該領域專家的基本教學組織。這個教學組織是高校教學設施的基礎,“系”是為實現目標而建立的行政單位。院系調整后,法學類下設具體專業的數量及其名稱幾經演變,主要有法律、外交、國際關系等。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恢復和加強法學教育,專業種類一度增多。教育部1985版目錄里面即有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犯罪學、刑事偵查、勞改管理、司法管理、環境法學、知識產權等9種(后兩個是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此后又一再縮減專業數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頒布)》中法學類只下設一個法學專業,旨在拓寬人才培養口徑。2012年以后,在法學(030101K)之外,又增加了知識產權(030102T)和監獄學(030103T)兩個本科專業。現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0年版)》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目錄為基礎,除原有的3個專業外,又增加了信用風險管理與法律防控(030104T,2017年設)、國際經貿規則(030105T,2017年設)、司法警察學(030106TK,2018年設)、社區矯正(030107TK,2018年設)4個新設專業,重現專業增加的趨勢。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專業代碼中的“K”和“T”,分別指“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和“特設專業”,前者包括國家安全、特殊行業等專業,后者則是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求設置的專業。
總之,學科和專業是關系極為密切的兩個不同概念。學科是知識分類概念,專業是人才培養概念,是知識分類概念實際運用于知識傳遞活動的結果;一個學科可以成為一個專業,但一個專業往往由若干學科交織組成,如在一個法學專業的培養方案里面,除了法學課程之外,還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和其他人文社科類課程。學科的劃分由專家學者采用學術標準設計完成,是一個學術行為,而專業的設置在我國實行行政許可審批制,具有行政管理性質。專業的設置,不僅要考慮科學性、規范性的問題,還要考慮區域布局和管理的問題,不可能擺脫行政干預色彩。以上專業代碼中的“K”(控制專業)和“T”(特種專業),便體現了專業的這一特點。
以上“專業”的概念,不僅適用于標準的大學四年制本科,還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只不過不同類別和層次的教育,“專業”的名稱和內容有所不同罷了。例如,在本科階段,刑法學只是法學專業的一個教學科目,并不是一個專業;但在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教育階段,卻是一個專業。
二、法學本科
專業是在人才培養意義上使用的一個概念,而人才培養又分為不同的階段或層次,因此,專業存在著從低級到高級不同層次的劃分。中小學階段的教育是基礎教育,普遍開設一般法治教育,如目前“三科”中的“道德與法治”。自中等階段的教育起,學生開始涉足法律方面的學習,尤其是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司法服務類”專業,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準法律專業”。目前,這類專業下面還具體設有“法律事務”、“社區法律服務”、“保安”等專業。這些專業的職業指向是公證員、書記員、秘書、打字員、行政業務辦公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學制3年。
我國現行的高等教育階段,分設專科、本科、研究生三個層次,各自都有其完整的、獨立的法學專門教育。目前,中專設置的與持續本科學習相對應的專業,有司法實務類下設的“司法助理”、“法律秘書”、“法律事務”、“檢察事務”4個專業;法律執行類下設的“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司法警務”、“社區矯正”5個專業;司法技術類下設的“刑事偵查技術”專業。這些都屬于高等專科層次的法律教育。而處于高等專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中間層次的是本科。
究竟什么是本科?這個問題向來很少被正面關注和追究。即便是教育學論著,大多也是圍繞本科專業的劃分和設置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并未涉及這個概念的本身。筆者考證,“本科”一詞,源自清末,是分層級設計我國近代高等教育體制的產物。1902年至1904年間,清政府仿照日本模式草創了我國近代的學制系統。在此基礎上正式頒行了我國近代的第一個學制系統《奏定學堂章程》。這是一個包括20個子文件的學校教育制度,其中有關高等教育制度的有6個文件。因頒布時在癸卯年(1904年),故又稱“癸卯學制”。按《癸卯學制》,高等教育自下而上分別設立高等學堂、大學堂、通儒院三級,依次開展大學預科、大學正科、研究科教育,由于前兩者以講授為主,故又稱“講習科”,與從事學術發明的“研究科”相對稱。通儒院的“研究科”,即今日之研究生教育。
按當時制度設計,高等學堂招收中學畢業生,修業3年,因其已有漸入專門之意,故粗略分為政、藝等科,類似今天高中的文、理分科。迨至民國初年行《大學令》等法規,取消了高等學堂這一層級,規定大學分設預科和本科,其中預科修業3年,本科3至4年;本科招收預科畢業生,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此外還規定大學須設大學院,招收本科畢業生。1914年《修正大學令》規定,預科2年,本科4年。1922年推行“新學制”后,便取消了預科。《癸卯學制》中的大學堂分八科設置,即經學、政法、文學、格致、醫、農、工、商。辛亥革命后撤經學科,《大學令》規定大學分文、理、法、商、醫、農、工七科,從而形成影響深遠的“七科制”大學結構。雖然對于單科還是多科方能稱作大學的問題,前后幾經反復,但分科大學所設學科,即指大學本科,以別于“高等學堂”或“預科”的預備教育,以及其后的延伸造就。
質言之,本科就是設立大學(清末稱“大學堂”,民初后短暫改稱“大學校”,不久簡稱“大學”)原本所要實施的那個科目的教育。“本科”一詞里的“本”,就是“本身”、“本來”、“原本”之意。它既是之前所有預備教育致力的目標和方向,又是實施研究科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因而成為大學教育的主干或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講,本科即大學的“正科”。“正科”之外,自然是那些“不正”的其它科,上述“預科”即其一。此外,還有“速成科”、“別科”等。
晚清遍及全國的法政學堂都有速成教育的性質。“別科”一詞,在有關清末學堂的文獻中常會看到,早已廢止不用,今人多不解其意。它是晚清政府學部(今教育部)創造的一個名詞,始見于1907年學部創辦京師法政學堂的一份文件。該文件規定,法政學堂課程分預科、正科、別科;預科修業兩年畢業后升入正科,分習法律、政治兩門,各以三年畢業;“別科”“則專為各部院候補、候選人員及舉貢生監年歲較長者在堂肄習,不必由預科升入,以備吏部新分及裁缺人員入學肄業,法政理財各門只須講授大要,故年限從短,一年半肄業。”從該文件對“別科”內容的描述來看,“別科”即區別于“本科”或“正科”的其它科,類似今天在職人員的短期法律培訓。
今天我們所說的“法學本科”,沿襲了晚清以降現代學制系統當中法學教學制度的傳統,其內涵明確而穩定,通常就是以高中畢業為起點,經過四年(曾短暫規定為五年制,如上世紀五十年代初受蘇聯影響一度規定法律系為五年制,另外法學第二學士學位也屬于法學本科的范疇,目前全國有22所高校開設法學二學位)有計劃、有目標、有組織的法學專業學習的教育制度。
三、不同視角下的法學本科專業
一所高校,只能設置一個法學本科專業,不可能設置一個以上的法學本科專業。同時,作為國民教育序列的一個概念,法學本科專業也只能設置在普通高校,黨校(行政學院)和科研機構不設本科專業(2017年成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已由過去的研究生培養單位轉變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的普通高校)。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有多少個法學本科專業,也就意味著有多少個設置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包括軍校在內。盡管政法類高校常常分設有多個法學院,如中國政法大學設有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中歐法學院等,但它也只能設有一個法學本科專業。而設置法學本科專業所依托的教學機構,除了比較標準的稱之為“法學院”外,還有許多設在法學與哲學、人文、經濟或管理等學科混合而成的學院名稱之下。
可以從不同視角來認識和觀察我國法學本科專業的設置情況。
(一)從規模上看,截止2020年8月,我國現有635所高校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約占全國高校總量的50%(據教育部2020年7月全國研究生教育大會文件采用的統計,我國現有高校1265所,其中公辦822,民辦434)。也就是說,中國現有高校的一半都設有法學專業。這里的總數,包括了教育部通常未納入統計的3所軍校,即國防科技大學、武警警官學院、武警海警學院。軍校的數字較過去已經有了大幅減少,十年前招收法學本科專業的軍校有十余所,但后來都停辦了。如國防大學西安分校(原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是全軍著名的法學教育機構,于2007年停辦了法學本科專業。但目前仍繼續開展法學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培養,特別是在軍事法學領域。
這635個法學本科專業的招生規模相差甚巨、懸隔天壤。多者一兩千,中者一二百,少者五六十甚至幾十人。以2020年法學本科專業招生情況為例,西南政法大學2212人、中國政法大學2160人、西北政法大學1501人(含雙學位64)、華東政法大學1300人(未含雙學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973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954人,甘肅政法大學758人。這些都是以政法類為主的高校,是我國培養法學本科生的大戶。此外,招生規模中等的綜合大學法學院,每年通常為一二百人左右,如吉林大學法學院238人、北京大學法學院180人(含境外生20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149人。較小的如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90人、清華大學法學院60人。其它法學院校的規模率相類同。
少數著名法學院校法學本科招生規模雖然不大,但其法科研究生的規模往往很大,甚至數倍于其法學本科生,本碩博學生規模結構形似紡錘狀,或倒三角狀。大多普通法學院校,雖然法學本科招生規模相對較大,但這類院校的學生結構通常呈金字塔形狀,法學本科生最多,法科碩士生次之,法學博士生又次之,這是必須要說明的。當然,從中不難看出,是哪些高校支撐了我國高校本科生的擴招,或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概念。同時也反映出不同高校招生政策和人才培養工作定位上的差異。例如,清華大學本科規模遠小于碩士和博士研究生,除了與研究型大學的辦學定位有關,也跟堅守學校既有的辦學條件有關——按學生宿舍床位數量核定招生規模。
目前法學本科專業的數量,會因每年本科專業的定期動態調整(新增或撤銷)而微有變化。但不管怎樣,說我國是世界上法學教育的大國,這一點毫無疑問,遠超美國二百所左右法學院的規模。現在面臨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由大變強。
(二)從地域分布上看,現有法學本科專業早已完全覆蓋到全國各省(區市)高校,從最東邊的佳木斯大學到最西端的喀什大學,從最北的黑河學院到最南端的三亞學院,法學專業的設置早已遍滿神州大地,法科學子的弦誦之聲通達四至。以傳統全國各大區域分布情況看,其中華北123所,東北57所,華東184所,中南159所,西南65所,西北46所。各大區分布規模的大小,與各地區的人口數量與經濟社會發達程度基本保持一致,中東部地區法學專業的設置規模是西南地區的7倍、是東北地區的8.1倍、是西北地區的9.9倍,東北、西北、西南均不及華東地區的零頭,與胡煥庸線所分割區域的差異情形基本一致,十分清楚地反映出我國各大區域間教育資源分布客觀存在的巨大差距。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法學教育的規模與所在地域的人口、經濟社會文化等條件的發達程度,大體上是呈正比的。
(三)從歷時性來看,現有法學本科專業的規模,總的來講,當然是改革開放40年來法學教育持續發展、法學專業不斷新增的結果。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的17年間,經過高校院系調整,開設法學教育的機構有9個。1966年至1976年“文革”十年間,僅有北京大學、吉林大學、湖北財經學院法律專業保留或基本保留法律系建制,其他政法院校或法律專業均一律被撤銷。1977年到1999年的20多年間,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迅速恢復并增加到了178所。進入新世紀后的第一個十年,法學本科專業純增434個,這意味著,現有法學本科專業總量的68.99%,是在這一期間增加的,僅有不足20年的辦學歷史。法學本科專業在這一期間的暴增,跟這一時期實施教育產業化的強刺激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2012年以來的最近十年,法學專業增加約十多個,年均一個左右,增速呈斷崖式下降。
在這些開辦時間長短不一的法學專業中,開辦時間最早、同時也是我國近代歷史上官方開辦的第一所大學天津大學,該校前身天津中西學堂頭等學堂早在1895年創辦時就開設了“律例學門”,后改名為北洋大學法律系,可謂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法學專業。但殊為可惜的是法科的經辦到1920年就徹底中斷了,北洋大學也因為設學科目不足三科而被迫降為北洋工學院。雖然校方亟圖多科發展,李書田在擬訂的一份多科大學發展規劃中計劃于1949年恢復法學院,并在1953年法律系第一屆學生畢業后增設法學研究所,但終因錯失機遇而未能如愿。直到1994年天津大學復辦法律系、特別2015年法律系升格為法學院之后,法科才又迅速恢復。
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講,我國開辦時間最久的法科是北京大學,該校法科溯源于1860年代后期京師同文館開設的“萬國公法”,是為我國講授現代法學的第一個機構。復辦京師大學堂后至少自1910年起正式開辦法科分科大學,并設置法律學門,從那以后,以迄今日,除1952年至1954年因院系調整被短暫撤銷外,法科從未中斷。
新中國成立后開辦法學專業持續時間最長的是吉林大學,教育部法學本科專業設置一覽表上顯示的設置時間是1948年,也是唯一成立于新中國成立之前的一個法學專業,在辦學過程中未受院系調整的影響,特別是頂住了“文革”撤銷法科的嚴重干擾,迄今已有72年連續不斷的辦學歷史。在新法學框架下,吉大最先進入法科設立70周年慶典行列。
最新加入法學本科專業這個大家族的,是2020年批準設置的中國社科院大學的法學本科專業。
無論從文化傳承,還是資源積累的角度看,時間都是一個不可或缺、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對于養成人才這樣的事業,尤其應當注重辦學時間的積累。與可將以往全部成就瞬間歸零的科技領域不斷尋求重大突破和創新的情形不同,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需要在緊隨時代需要而不斷發展進步的同時,還應妥善把握好變與不變之間的平衡與節奏,遵循和捍衛既定規則和制度的目標和價值,正如識者所指出的法學人才不僅要有創新精神,還要有守成的精神和品質那樣。那種急于“彎道超車”、追求“跨越式發展”、填表僅限最近5年甚至3年之類的精神狀態和做法,不是功利冒進,就是對于歷史的無知。
(四)從載體的隸屬關系看,法學專業的生存空間也存在較大差異。上文說到,現有635個法學專業,有3所軍校屬于軍隊系統,另有632個為普通高校,這些普通高校又分別隸屬于不同的管理部門,其中教育部直屬70個,中央和國家其他部門所屬26個(工業和信息化部7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6個,中央統戰部和公安部各2個,外交部、司法部、中國民用航空局、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各1個),地方政府管理的536個,占總量的84.8%。通常來講,任何法學專業所遵循的教育方針、政策和辦學標準都是統一和一致的,但問題是,實施政策所依賴的條件保障措施,可能會因學校隸屬關系的不同而有各種不同程度的差異。教育部直屬高校與地方高校之間、經濟發達省區與欠發達省區的地方高校之間,在招生計劃、生均撥款、學費標準、教師編制、硬件條件等方面就有著這樣那樣的差異,從而對法學本科專業的表與里、形與神產生根本性影響。
(五)從法學專業設置與管理的規范性角度看。前文說到,法學本科專業屬于國家控制布點專業,設置須經教育部審批(《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教高[2012]9號,第十、十一、十二條)。按說由學校申報、教育部審批,各高校法學專業設置與運行的基本信息,本應是十分清楚明了的,但現實卻不盡然。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固然大多數的法學專業是規范成立和有序運行的,但由于種種原因,還是有一些非常態的情形,反映出現實中法學本科專業存在方式的復雜多樣和管理不盡規范的問題。為增進對此情形的深入了解,以下枚舉兩例。
例1:中國傳媒大學(以下簡稱“中傳媒”)。
按照學校的表述,中傳媒的法學本科專業開設于1999年。可在教育部匯總表里關于設立時間一欄信息的標注卻是“不詳”。何以中傳媒的法學本科專業來歷不明?再三追問,終于在中傳媒法科負責人的幫助下略知其原委,還真不是遺漏登記那么簡單:1998年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學院并入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成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區)的東校區。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礦大東校區又并入北京廣播學院成立了中國傳媒大學。與此同時,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校區)的學院路校區更名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與地處徐州的中國礦業大學分別成為各自獨立的兩個辦學實體。北京校區和徐州校區的礦業大學,自1995年就分別批準設立了法學本科專業。煤炭管理干部學院并入礦大北京校區即東校區時,適逢當時全國高考擴招,于是東校區1999年便以礦大北京校區的名義招收了法學本科生,這屆學生入學通知書由礦大制發,待到畢業時,已是傳媒大學的畢業證書了。東校區99級這批學生,后來被確認為中傳媒的首批法學本科生。為此,2019年中傳媒政法學院還舉行了法學本科招生二十周年紀念會。然而中傳媒的法學本科專業,是否來自并入本校的礦大(北京)東校區,如果是,那么礦大(北京)和中傳媒兩校是否使用的是同一個專業證號,否則,為什么教育部為什么會沒有設立時間信息記錄呢?抑或碩中傳媒是否獨立申報和獲批法學本科專業?一時卻難以索解。
例2:內蒙古科技大學與包頭醫學院、包頭師范學院。
2003年教育部批準原包頭鋼鐵學院與包頭醫學院、包頭師范學院合并成立內蒙古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內科大”)。但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主席辦公會又決定將內科大一分為三,成為各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三所高校,分別稱作“內蒙古科技大學”、“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師范學院”。之后內科大的人事、財政直屬自治區政府管理,而包頭醫學院和師范學院的人事、財政卻由包頭市管理,但校領導又由自治區政府任命。盡管如此,教育部認定的只有內科大一所高校,并無包頭醫學院和師范學院兩個學校。一個身份證給了三人使用,這一狀況必然導致三校在實際運作和管理上的諸多不便——本科招生時,三校各自分列招生計劃;學生畢業時,三校畢業和學位證書均蓋內科大校印,但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蓋章處,分別蓋學生各自所在學校校長的印章;醫學院和師范學院學生的證書,分別載明在內科大包頭醫學院、包頭師范學院某某專業學習、期滿合格之類信息。這三所學校目前都開辦法學本科專業,但基于這種特殊的辦學體制,在教育部的匯總信息表里,只有內科大的法學專業,并無包頭醫學院和包頭師范學院的法學專業。內科大文法學院下設法學系,現有教師25人,法學專業每年招生約80至120人。包頭師范學院下設政治與法律學院,現有專業教師13人,每年招收法學專業學生約80至100人。包頭醫學院有專業教師8人,每年招收法學專業學生大約40人。
四、法學本科專業的內涵
在以專業概念組織實施法學人才培養活動之前,法學本科教學的概念主要是通過制訂法學課程目表并加以相關說明性規定的方式加以界定的。引入專業概念后,“專業”便成為界定法學本科教育內涵的一個核心概念。既然專業是為適應和滿足計劃經濟對專門人才需要的產物,那么專業概念的實際落實,或者說法學本科教育的實施,那么客觀上就需要有一個關于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過程、教學進度、教學方式等方面的總體安排和書面規定,這個書面文件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教學計劃,現在也稱教學方案或培養方案。作為高校組織運轉教學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教學計劃突出體現了專業的組織性、計劃性、系統性等特征,集中反映著法學本科專業概念的內涵。一個法學本科專業長什么樣,只要看一看它的教學計劃便一目了然。
一個經典的本科專業教學計劃通常包括以下四方面要素:(1)培養目標及其具體規格;(2)學習年限與時間安排;(3)課程目錄,又按知識結構的排列規律、構成方式和時限要求等因素分為必修課、選修課,或者公共課、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等不同名目;(4)教學環節,主要是課堂教學、實踐教學和科研訓練,其中每個環節之下又分為更具體的細節,并附以時間分配表、教學進度計劃表和必要的文字說明等。這四個要素均由格式或體例相對固定的一段文字加以描述或說明。這樣一個教學計劃的結構和體例通用于我國所有的本科專業,包括法學本科專業在內。實踐中,它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和發布指導性教學計劃為模板、各高校據此套用并結合自己的師資條件等因素制訂具體的實施性教學計劃實現的。指導性教學計劃通常會在固本或堅持原則要求的前提下給高校留有一定的自主發揮的空間。從這個意義上講,各高校的教學計劃之間并不完全相同,但總的來講,大同小異。
不過,不同時代的教學計劃,教學目標、課目、學習時限和相關要求方面,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這反映出法學教育與特定時期現實政治需要之間的密切關系。法學專業在這方面的表現尤其顯著。從歷時性方面看,新中國成立后的70多年時間里,法學專業教學計劃無論在形式和內容上,都經歷了一個反復嘗試、努力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法學專業概念的內涵也處在變與不變的辯證發展狀態。綜合時代背景,特別是專業各要素具體內容在不同時期的表述方式,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第一個時期是建國初期,從1949年到1954年全國政法教育會議之前。這個時期總的特征是廢舊立新,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對課程內容和教學要求進行全面調整,廢止國民黨黨義、六法全書等課程,改造其他舊課程,開設馬列主義理論課程。二是高等教育移植和模仿蘇聯教育模式,特別是引入“專業”概念重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標志性文件有1949年10月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組織京津高校部分專家制訂發布的《各大學專科學校文法學院各系課程暫行規定》、1950年7月28日政務院第四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的《關于實施高等學校課程改革的決定》、1951年6月教育部對部分系科課程草案再次修訂的《法學院法律科課程草案的課程表修正初稿》等。這個時期確定的法學教學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1)各課程的內容,應從新民主主義實際出發,應貫徹愛國主義思想,并以社會發展史的觀點,闡明中國新法制之進步性及優越性。(2)講授課程有法令者根據法令,無法令者根據政策、命令、決議、決定、指示、通報或者參照判例總結及其他有關材料。如無具體材料可資根據參照,則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原則,并以蘇聯法學教材及著述為講授的重要參考資料。(3)批判舊法學,應揭露其實質即作用,避免單獨介紹及比較。(4)各課程的內容,必須包括有關的政策、法令,如有一部分不能包括者,應開政策法令課程,如有特定課程不能開班亦應開政策法令。(5)各課程應在開課前編訂課程綱要,如條件許可并宜編訂較詳的提綱或講義。(6)個別課程如具備設立教研組條件時,應盡先設立一、二組,討論課程內容,領導教學。
法律系的辦學任務是“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適應國家建設需要與社會發展之前景,以新民主主義為領導思想,培養了解當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學的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工作干部與師資。目前主要是培養一般的司法干部”。法律系課程暫用學分制(3小時為1學分),其中必修課的課程名稱和學分(括號內數字)是:社會發展史(3),新民主主義論(3),現代國文與寫作(6),外國文(6-20),中國近代史(3-6),畢業論文或專題報告(2-4),體育各年級必修每周1-2小時不計學分,政治經濟學(10),馬列主義法律理論(4),國家法(4),政策法令(6),新司法制度與組織(4),婚姻法(2),新民法原理(8),新刑法原理(8),新商法原理(2),新訴訟法理論與實際(2-4),國際法(4),國際私法(4),名著選讀(10);選修課有:犯罪搜查與采證技術(2),司法統計(2),法醫常識(2),蘇聯法律研究(4),犯罪學(2),新民主主義國家經濟底理論與實際、中國政治制度史、中國法制史(2),總計111-132學分。
當時修訂的課程方案在政權更替的大變動時代背景下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臨時性的特征。因為舊的體系固然可以立即廢止,但建立新體系勢必要經過一定實踐的積累。盡管如此,建國初期明確下來的有些教學原則,與今天教學所強調遵循的基本原則,在精神上是完全相通的。這意味著,當時確立的法學教學原則,對新中國法學教學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是具有基因性的。
第二個時期從1954年全國政法教育會議后一直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是探索建立和不斷完善與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法學學科專業體系。其間召開的幾次重要會議,或重要工作推動,可作為法學學科專業體系調整變化過程中的的幾個重要節點:一是1954年4月至5月高等教育部召開的全國政法教育會議;二是1958年的政法教育改革;三是1963年10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召開的全國政法教育工作會議;四是1983年12月司法部和教育部聯合召開的全國高等法學教育座談會。在這個長達40年的時間里,我國在法學教學制度的探索方面經歷了正反兩方面的實踐。總的來講,1950年代經過院系調整確立的法學教學基本制度到“文化大革命”前已趨于定型,并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得以延續和擴展。
1954年全國政法教育會議,對院系調整后法學院系的培養目標、學制和課程目錄、教材等內容進行了總結和討論,調整修訂出新的教學計劃,明確了綜合大學法律系和政法學院都以培養法律高級專門人才為目標,壓縮了學時(周學時不超過30學時,課程門數每學期最多8門)并加強基礎課和重視專業課,強調對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學和科研應突出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學習蘇聯先進經驗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注重對學生獨立工作能力的培養、確立了學生在法院和檢察院的實習制度等。這次會議對探索建立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學教學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礎。1958年的教學改革片面強調了人才培養目標的政治屬性和、生產勞動和社會活動,大幅壓縮了專業課,例如有的學校把政治課教學從占總學時的17.14%提高到58.3,專業課從65.22%降低到24.1%,對正常教學秩序造成了影響。1960年代初開始進行政策調整,強調學校必須以教學為主,學生以學習為主。在這一背景下,1963年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召開全國政法教育工作會議,制訂了《法律專業四年制教學方案(草案)》,并于1964年1月發布實施。該方案由培養目標、課程設置、生產勞動、專業實習、科學研究五部分組成。其中培養目標定義為“培養政法工作干部”,在這個總目標下提出了學生畢業時應達到德智體能幾個方面的具體標準:(1)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具有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原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通過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學習和一定的生產勞動、實際工作的鍛煉,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群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有堅定的政治立場、較好的思想修養、較強的組織性和紀律性。(2)正確理解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著作中關于國家和法的基本理論,具有中外政治法律的歷史和現狀的知識,熟悉中國共產黨關于政法工作的方針和政策。(3)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有寫作判牘的基本訓練;學習一門外國語,達到能閱讀政法專業書刊的水平。(4)具有健全的體魄。這成為直到今天仍被作為表達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的經典模式。
在課程設置方面,設共同政治理論課6門(括號內數字為學時數):中共黨史(122)、政治學(或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102)、政治經濟學(140)、哲學(132)、思想政治教育報告(119)、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著作選讀(102),共計717學時,占上課總時數28.69%;設專業必修課11門:法學概論(即國家和法的理論,136)、中國政治法律制度史(即中國國家和法的歷史,114)、外國政治法律制度史(即外國國家和法的歷史,114)、憲法(68)、刑法(102)、民法(102)、國際法(51)、訴訟法(85)、刑事偵查學(10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34)、人民公安業務基本知識專題講授(70),共計1068學時,占總量42.74%;專業選修課4門:資產階級國家法律介紹和批判、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專題講授、中國政治法律學說史、中外法律名著選讀,共90學時,占總量3.6%;工具和其它課4門:漢語和習作(238)、外國語(272)、邏輯(68)、體育(136),共714學時,占總量28.57%。方案特別強調,必須切實加強漢語教學,加強學生寫作訓練;學生原則上應學好一門外國語,但如無外國語基礎者,經校院長批準,可免修外國語,但免修時間必須用來學習漢語。
關于生產勞動,規定學生四年內要參加18周的生產勞動,時間或分散或集中,要求學生和工農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旨在養成勞動習慣和向工農群眾學習,克服輕視體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者的觀點,通過生產勞動更好地貫徹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此外在第六、七學期安排為期12周的專業實習。最后安排6周時間進行科學研究的初步訓練,寫作畢業論文,養成獨立工作能力。
至此,新中國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在體例結構和內容要素上基本定型,它對改革開放后法學本科教育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如果我們把“文革”前后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進行對照比較的話,可以發現,后者基本是前者這樣或那樣的一種變體或翻版。也就是說,雖然不同時期、不同階段法學課程體系的門數和內容以及教學環節等細節方面有所變化,但教學計劃的框架結構,特別是教學計劃中所反映的精神和思想并無實質性變化。特別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教學計劃中所包含的某些內容,甚至正是今天法學教育改革所要致力實現的目標和方向。今天我們強調的要加強正確的思想政治導向、加強法學寫作訓練、培養德智體美勞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扎根中國大地辦大學等等,都可以在過去的教學計劃中找到類似表述的痕跡。
改革開放后歷次修訂的法學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例如1978年6月教育部在武漢召開的高校文科教學工作會議上制定的《法學專業學時制教學方案(草案)》、1981年司法部制定的培養方案、1984年教育部修訂頒布的三類培養方案(分別針對培養師資和理論研究人才、政法實際工作者和法律專科教育)等,框架結構上基本上延續了“文革”前模式,在處理思政教育與專業訓練、理論知識教學與實習實踐鍛煉、本國法與外國法教學內容等方面關系也更加成熟和穩定。
第三個時期從1990年代中后期到現在,法學專業教學制度由過去的制(修)訂和實行全國統一的指導性培養方案,改為逐步轉向建立統一的標準化質量管理體系。1990年代初在新一輪改革開放推動背景下,教育部主管部門確立了以歸并壓縮專業數量、拓寬專業口徑、規范專業核心內容為指向的學科專業調整政策,并于1996年啟動了“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法學教指委相應承擔了《面向21世紀法學類專業課程結構、共同核心課及主要教學內容改革的研究與實踐》的研究任務。該項研究的最終結果,一是將當時本科專業目錄中的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學5個專業調整為“法學”專業,也即保留了“法學”專業,取消了后四個專業;二是確定了法學專業的14門核心課及其基本知識點、基礎理論要目等內容,包括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學、民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時國家教委于1997年4月15日正式啟動了高校本科專業目錄修訂工作,歷時一年三個月,經過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專家審定,于1998年7月6日發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頒布)》和《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介紹》等新版教學規范文件,明確新版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高校招生自1999年執行新目錄,在校生培養和就業原則上仍按原專業。法學專業核心課概念的確立,反映了從傳統教學計劃僅有課程名稱向著規定和統一基本教學內容的延伸,使專業概念更加充實,內容更加確定,也為辨識和評價法學專業提供了準據。這項教學改革標志著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教學內容體系的基本形成,是改革開放以來法學教學制度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獲得了國家教學成果獎。此后,教育主管部門和專業教學指導機構不再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學專業指導性培養方案。
目前,支撐法學本科專業概念的基本教學管理文件是2018年1月教育部發布實行的《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該《標準》值得注意的主要有兩點:
其一,它是以2012年版高校本科專業目錄為依據對“法學類專業”所含各具體專業的各項構成要素的一個最大公約數,是指導法學院校制訂具體教學計劃或培養方案的最低標準。《標準》明確了“法學類專業”是具有共同理論基礎或研究領域相對一致的專業集合;法學類專業教育的定位是建立在素質教育和專業教育基礎之上的職業教育。列入2012版目錄的法學類專業有法學、知識產權、監獄學三個。法學類專業構成要素的最大公約數主要包括培養目標、培養規格、課程體系、教學規范、教師隊伍、教學條件、教學效果、質量保障等內容。其中附錄部分的“圖書資料附表及說明”,明確規定了舉辦法學專業所需具備的圖書、期刊等文獻資源的種類和數量的最低標準,尤為該《標準》的一大特色和亮點。筆者以為,這是科學界定法學專業概念的一項重要內容,結束了舉辦法學專業不重視專業文獻資源條件的狀況。可以說,該《標準》是對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活動進行全面總結和概括提煉的一個結果,它為法學類現有專業建設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為今后擬設法學類下新專業的論證設計提供了規范性指引,當然,它本身也是評價和檢驗法學類專業質量水平的重要依據,是本科專業評估工作基本的參照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是設置本科專業、指導專業建設、評價專業教學質量的一個重要教學文件。
其二,它在總結核心課程設置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了新的核心課程設置模式。《標準》規定了理論和實踐兩大類型的課程體系,理論類課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通識課程、專業課程三小類;實踐類課程包括實驗、實訓和專業實習,社會實踐和畢業論文三小類。對于三個專業的專業核心課分別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為“10+X”;知識產權專業和監獄學專業均為14門核心課程。三個專業之間有7門課程是共同的。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法、法律職業倫理10門課程是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的重中之重,“X”則指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證據法、財稅法9門課程,一個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開設的最低標準,即由規定的10門課程和9門中的任意5門組成,具體規定哪5門由,以及其他理論課與實踐課的開設,概由法學院校自主決定。法學類各專業教學總量規定為160學分左右,其中實踐類課程不低于總量的15%。可見,現行的課程設置模式,既堅持了專業內涵的最低標準,又為法學院校開展個性化人才培養提供了較寬松的自主空間,很好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
法學類專業教學質量國家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教學制度已發展到一個新階段,達到了一個新發展水平。
五、余論:關于法學本科專業的存廢之爭
在我國現代法學教育的發展過程中,除了“文革”特殊時期,人們從未懷疑過法學本科專業存在的價值。大學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指的就是法學本科教育。然而2006年在教育界和一般社會輿論曾經發生過一次關于“取消法學本科專業”的熱議事件。這一事件的起因是當年7月在上海召開的一個大學校長論壇上,北京師范大學、廈門大學等少數大學校長發表了應取消法學等本科專業、把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放到研究生教育階段進行等意見。由此引發了人們對法學本科專業設置以及一系列有關教育改革問題的討論。
主張取消法學本科專業設置的主要理由,第一是我國已有法律碩士教育制度,能夠滿足法律實用人才的需要;第二,本科層次培養法科學生難以滿足從事相應工作的需要;第三,美國大學本科沒有法學專業。此外,一般輿論也認為我國法學本科專業設置存在過多過濫,師資跟不上,教育質量沒有保障,就業難等許多問題,“應該磨刀霍霍、二話不說地盡快砍掉”;“砍掉的不是我們對法學的信念,而是現在法學本科教育中諸多不應有的累贅”,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緩解愈演愈烈的法學本科生就業難問題,二是提升法律職業人才層次,優化法律實施環境,三是激勵法學教師強化自身素養,集中精力研究法學,對于維護法學專業尊嚴也有潛在意義。
圍繞法學專業設置的規模、發展速度、設置方式、實際效果等問題,人們從多種角度分析了當時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各種現象,表達了各種意見,這里大略概括一些主要意見:理工類大學設置法學專業,無異于政法院校設置理工類專業;法學專業高起點有利于提高從事司法工作的門檻,有利于司法公正;根本解決專業設置過濫和就業難的辦法就是廢除法學本科;法學本科生就業難問題不出在專業本身,而在于社會需求,砍掉法學本科無濟于就業;法學本科生從事實務工作存在經驗少、知識結構單一屬于人才成長中的問題,可通過工作積累逐步解決,簡單廢除不如提高教學質量;法學依賴社會經驗,本科階段設置法學確有不盡合理之處,長遠看逐步取消法學本科專業應是一個方向,但從現實看,法學本科存在的問題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嚴重,活躍在法律界的專家和中堅骨干大多就出自法學本科;我國已經形成專科起點本科主體的法學教育體系,這是法治進步的表現,取消論大膽冒進,嚴重脫離中國實際,也不符合法學教育規律,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不是因為法學本科造成的,而在于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沒有很好銜接,導致本科教育目標定位模糊,既不學術也不職業,解決辦法是教育與考試雙向改革,建立銜接制度和機制;世界各國法學教育與本國法律體系特點密切相關,中國與美國沒有可比性,不應拿美國模式改造中國,不應把美國法學教育奉為絕對真理,學習國外應反思哪個模式更適合中國國情,而非動輒就是美國沒有法學本科;法學教育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應從教育體制和教育者方面找原因,不應僅僅責備法學本科和學生;不能以就業率作為專業設置取舍的唯一標準,使專業聽命于就業,高校應以科學的態度設置專業,在理論與實踐中求取平衡,等等。
2006年8月在成都召開的中國法學教育年度會議上,法學本科專業的存廢也成了與會者熱議的一個話題。法學本科教指委和法學教育研究會權威專家對此做了明確的回應。曾憲義指出:法學本科的存廢是600所高校的大事,無論從世界看還是從我國國情看,在相當長時間里不可能取消,同時他建議教育部應穩定法學專業設置規模,暫停三年不要再增設法學專業。王利明認為:中國有中國的國情,取消法學本科不可行,雖然現在法學本科開設較多,但在中國普法任務重的情況下也是有好處的。吳漢東認為:取消法學本科專業,脫離了我國幾十年的法學教育傳統,脫離了我國的現實,同時建議應當設立準入標準。會議結束時,張文顯會長鄭重表示:教育部從來沒有取消法學本科的方案,也從未啟動過這項工作。個別大學校長發表了對法學本科教育的看法,我們僅憑媒體的報道認為,這只能是個人的觀點。取消論我們很難贊同。取消論認為法學本科畢業生缺乏經驗,那么哲學畢業生有哲學思維嗎?是直接經驗還是間接經驗?在工廠做工算不算有經驗,在實驗室做實驗是不是有經驗?學校要發展研究生教育,沒有本科畢業生是不行的。他還引用耶魯大學校長的話,社會千家萬戶對大學的關注,是因為他她們的孩子要上大學,而社會與法學教育的連接主要靠本科。當然我們不反對個別學校搞試點,個別學校停招法學本科的試點可以,而要取消,則要慎之又慎。最后,他還就加強法學本科專業、課程、教材等方面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會議以外,法學界還有專家發表文章,對取消法學本科專業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在法學界主流釋放出明確意見之后,取消法學本科專業的議論也隨之迅速消失,后來也再未出現過動搖法學本科專業設置根基的任何意見。
以上是2006年關于取消法學本科專業議論的大概情形。這次議論也是有史以來關于法學本科教育受到廣泛關注、討論比較深入的一次。這次討論距今已經過去了15年,今天回過頭來重新審視這次討論,當時之所以在法學本科專業設置問題上形成聚焦,固然與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有著深刻的內在關聯,特別是法學本科專業設置數量的猛增等一系列問題,但從今天的立場看,應當說是在法學本科教育發展過程中一次有意義的討論。它的意義就在于,“取消論”雖然已經化作歷史的陳跡,但討論中提出的一些問題并不因此而消失。前文歸納出的各種意見,實際上大多涉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管理體制、機制、規模、結構、效益以及如何認識和借鑒外國模式等問題,有些至今仍在探索和改進中。這就是筆者在本文最后重提當年關于法學本科設置爭議問題的主要原因。
作者:王健,西北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