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47個刑法條文,增設15個罪名,修正8個罪名,并對20多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處罰方式等進行了修改。新增罪名多數為輕罪名,在多個傳統罪名中,也降低了起刑檔,干預起點前置化,擴大了罰金刑的應用等。在當前積極發揮審前把關和分流作用,降低審前羈押的背景下,檢察機關應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的有利契機,下好適用強制措施的“第一手棋”,在“新軌道”上及時形成更符合新時代司法理念的“司法慣性”,與公安機關一起,全面客觀精準審查判斷社會危險性,降低審前羈押率。
一是做好新增輕微罪名的社會危險性審查。最高檢明確提出要重點開展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逮捕案件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133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第291條之二高空拋物罪,第134條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冒險作業罪等,都屬于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于典型的刑期較低、量刑輕微的罪名。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大多也事實簡單,證據較易固定,當事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逃跑等可能性較低,一般而言,在偵查階段,就可以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沒有呈請逮捕的必要性。除此之外,第280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第344條之一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等新增設的罪名,最高刑都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于刑檔單一、刑期較輕的罪名,容易認罪認罰,難以出現社會危險的5種情形,在呈捕的時候,應當慎重,減少對此類案件的呈捕率,檢察機關批捕的時候,也應當重點審查其社會危險性,對于無社會危險性的,建議不批捕。
二是做好刑檔重大調整罪名的社會危險性審查。在傳統的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中,量刑都由兩檔變成三檔。第一檔的起刑點也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三個罪名屬于在民營企業中多發高發的罪名,起刑點和量刑檔次的變化,實際上也是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辦理思路的變化,更加注重“輕輕重重”相結合的打擊方式,對于達到數額較大,本身屬于從犯、初犯等的,情節輕微的,刑事處罰也相比明顯要輕,此類犯罪也應傾向于不必要羈押,對于數額特別巨大的,則傾向于更重的刑罰。值得注意的是,在挪用資金罪中增設了“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增加了“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作為兩個罪名中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有利于促使嫌疑人及時退贓,企業挽回損失。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更加注重對企業資金的及時、實質挽回,打擊犯罪與保護發展民營企業更好結合,對于及時將退還、減損的,符合條件的,可以根據資金退還情況,審查判斷社會危險性,及時改變強制措施,提升退賠減損的積極性。
三是注意結果犯轉情節犯有關罪名的社會危險性審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增加、刪除等方式,將部分罪名由傳統的結果犯轉為情節犯。如,刪除了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的犯罪結果構成要件要素,使侵犯商業秘密罪這一結果犯降格為情節犯;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將“銷售金額數額”改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作為兜底性條款,擴大了打擊范圍,使得該罪不再局限于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增加了“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使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由傳統的數額犯向情節犯轉變,這種改變意味著,行為方式及次數、犯罪對象以及行為是否違背職責及違背程度,都能反映社會危害性大小,成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也是羈押必要與否的審查關鍵。在判斷社會危險性的時候,應當避免慣性思維,要按照新規定,樹立“新理念”,走入“新軌道”。再如,刑法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中,將構成要件中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修改為“造成重大損失”,則是提高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將尚未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行為排除在了刑法犯罪圈之外。
四是更加注重對財產強制措施、罰金刑的綜合運用!缎谭ㄐ拚福ㄊ唬穼⒍鄠刑法條文中的倍比制罰金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刑。如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將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修改為無限額制罰金刑;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91條洗錢罪中的百分比制罰金刑,修改為無限額制罰金刑。這種罰金刑無限額化的調整模式,取消了原先可以通過限額、倍比、百分比控制的罰金上、下限,實際上通過取消罰金刑的限額,加大了對相關犯罪的懲戒力度。罰金刑的加大適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懲治、預防思路的變換,從經濟上采取更嚴厲的舉措,剝奪再犯的可能性,而不是僅自由的限制。此類情況在經濟、金融、食藥品領域犯罪體現的十分明顯,實踐中,要加大對嫌疑人財產的扣押、凍結力度,實現財產上有力度的打擊,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與犯罪造成的損失基本相當的,采取非羈押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的,可以及時變更,實現更好的打擊效果。
當前,嚴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大幅下降,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上升,刑事犯罪狀況、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降低審前羈押率,有利于釋放辦案效能,緩解監管場所羈押壓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符合當前犯罪變化情況的科學理念、有效方式和重要舉措。我們要及時把握犯罪產生、發展、預防和懲治的規律,把對這種規律的掌握,體現在包括強制措施的適用上,有效降低審前羈押,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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