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敗與國家追逃追贓工作的法治建設。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通過,刑事缺席審判作為一項新增特別程序正式入法。雖有民事缺席審判制度設計運行在前,2012年刑事訴訟法亦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這一領域立法進行初步探索,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仍處于制度構建初期,有諸多方面仍待細化與完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缺席審判制度確立較早,在近年來的實踐中不斷完善,日趨成熟,對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初建有著一定程度的參考意義。
通過對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等幾個典型國家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出為解決被告人缺席庭審導致的訴訟障礙,維護訴訟效益,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及混合法系的多數國家均設置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但該制度的適用被嚴格控制在合理限度內,適用范圍主要為輕罪案件,制度的具體程序設計也尤為謹慎,在打擊犯罪、落實國家刑罰權與保障缺席被告人權益之間努力尋求平衡。雖然均以缺席審判為原則,以缺席審判為例外,但缺席審判制度在實現國家刑罰權,維護訴訟效率中作用不容小覷。就共性而言,以上國家普遍嚴格限制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情形、案件類型,嚴格規范其適用程序,注重對缺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但在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全面性、深刻性上,大陸法系國家遠甚于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國家。
首先,缺席審判啟動程序有共性也有不同。共性上體現為,第一,在案件類型上,域外缺席審判制度主要適用于輕罪或輕微犯罪案件類型中。第二,在適用情形上,不僅包括主動缺席還包括被動缺席。大陸法系國家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更廣,情形更多,類型更復雜,尤以法國最為典型,其缺席審判既適用于輕罪、違警罪,也適用于重罪案件。英美法系國家則大不相同,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通常僅限于輕微案件和被告人到案但拒不到庭的情形,英美司法系統的特點決定其很難承載過量的刑事案件,所以,在程序處理上將輕罪案件分流,允許對輕罪案件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旌戏ㄏ祰乙匀毡尽㈨n國尤為典型,很大程度上借鑒英美法系的適用范圍與類型,不涉及重罪適用缺席審判程序。
其次,對缺席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不同。兩大法系在不同訴訟理念指導下,對被告人出庭是權利還是義務的判斷也不盡相同。英美法系將被告人出庭視為不可剝奪的權利,對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權利幾乎不作限制,普遍的律師幫助制度能夠使缺席被告人得到律師的幫助,行使其辯護權。而法國、德國并未給予缺席被告人普遍的強制辯護。大陸法系國家更多地強調出庭為義務,以法國最為明顯,認為出庭受審僅為被告人的義務,對被告人不履行出庭義務接受審判持否定態度,所有缺席被告人都不能得到國家免費的法律援助。
最后,程序救濟措施不同法系規定有所不同。刑事缺席審判是在一定程度上減損被告人訴訟權利情況下,為提高訴訟效率所做出的一種制度妥協,這往往導致后續程序救濟壓力較大,需要通過補充強化對缺席被告人的程序救濟措施來彌補被告人因缺席審判被減損的權利。但是不同于法國和德國,英美法系國家沒有規定給予缺席被告人特殊的救濟措施,即英國、美國的刑事缺席審判與普通刑事審判的救濟程序相同,主要通過提起上訴尋求救濟,沒有給予缺席被告人特殊額外的關照。很大一方面原因在于大陸法系國家職權主義本位思想深厚,強調懲罰犯罪,落實國家刑罰權,在缺席審判適用范圍上較于英美法系更為寬泛,這就要求其救濟程序設計上格外關注對缺席被告人的特殊救濟,所以,法國除上訴程序還規定了異議程序,德國則有恢復原狀的程序設計。反之,英美法系國家在缺席審判適用范圍上較小,案件類型集中于輕罪案件,且英美法系國家在保障被告人權利方面尤為出眾,在缺席審判程序入口以及程序運行中已經進行案件過濾強化被告人保障,所以,在救濟程序中沒有額外程序設置。
從域外制度的考察來看,鑒于缺席審判制度的天然缺陷,各國在缺席審判制度設計上呈現適用范圍小,通過立法嚴格規范適用程序的一般性規律,尤以大陸法系國家為典型,通過刑事訴訟立法對缺席審判程序進行精密設置,啟動程序、審理程序、救濟程序等程序性規定系統而全面,且給予缺席被告人額外的訴訟關照,通過嚴密系統的程序設計在公正與效率之間謹慎地尋求平衡。不同于域外適用缺席審判制度的國家,我國構建的缺席審判制度嚴厲性較為突出,主要針對的是逃避審判者,且往往是貪污賄賂、危害國家安全等重罪,所以,我國缺席審判制度更應該注重程序的規范設計,可考慮借鑒大陸法系缺席審判制度相對成熟的經驗,通過立法設置嚴密系統的適用程序,規范制度運行,防止制度被濫用。同時,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檢察監督職能,在審前程序、審理程序以及執行程序中進一步保障公正、高效地懲治腐敗犯罪,并維護缺席被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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