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我國第一部有關人民陪審制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頒布并實施,這對我國陪審制的運行和完善具有里程碑意義。為了進一步保障和規范陪審員的參審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陪審員的參審程序、范圍及職權作了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改變了我國陪審制長期“無法可依”的局面,為我國陪審制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制因實施效果不佳而損耗了社會各界對該制度的信任。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實踐中片面強調陪審制的司法功能而忽視了其政治功能和社會功能,這不僅造成了司法功能的異化,更造成了政治功能的標簽化和社會功能的嚴重不足。在未來陪審制實施的過程中,如何重構我國陪審制的功能定位,已成為人民陪審制持續發展中繞不開的難題。
一、人民陪審制功能的宏觀解讀
自2004年《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頒布實施以來,人民陪審制雖得以落實,但始終沒有很好地實現《決定》提出的“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的目標。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對人民陪審制改革作了宏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司法部于2015年在全國十個省市進行試點,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參審機制、履職保障等內容進行改革。經過三年的改革試點,各地法院逐步探索出一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并就一些關鍵問題達成了共識。在此基礎上,出臺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既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制功能作用的客觀需要,有利于擴大司法民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老百姓樸素認知的有機統一。
《人民陪審員法》將人民陪審制的實施目標確定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這與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及陪審制改革試點的目標一脈相承,明確了我國陪審制發展的價值導向。盡管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一直都是法院的工作目標,但陪審制之于二者具有特殊意義,那就是將民意帶入司法,一方面通過“民間智慧”修正司法僵化,另一方面通過民眾參審來深化廣大社會公眾對司法的認識,提升司法公信。在這一宏觀改革目標的指引下,《人民陪審員法》及其司法解釋在微觀程序設計上也作了修正。在陪審員選任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證陪審員的代表性;在陪審員職權配置方面,有針對性地采取“二元模式”;在陪審員權利保障方面,明確了陪審員的費用補助、獎勵措施以及人身保護等內容。
二、人民陪審制功能的具體落實
《人民陪審員法》及其司法解釋強調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與司法公信并行,旨在扭轉之前因片面強調陪審制司法功能而導致的異化現象,這一大方向值得肯定。但介于我國公眾對陪審制認知不足的現狀和之前片面強調司法功能帶來的“后遺癥”,未來的人民陪審制改革不得不“放慢腳步”,走漸進式發展之路。與一蹴而就的實現陪審員實質性參審相比,發掘陪審制在保障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價值才是人民陪審制改革的首要工作。
(一)政治功能:從形式民主到實質民主
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敏銳指出,“陪審制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種司法制度”。陪審員制度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實現司法民主。一段時間,人民陪審制過于實用主義地強調人民陪審員的司法功能,忽視了人民陪審員的政治功能,由此導致陪審制所要保障的司法民主多具有象征意義,缺乏實質內容。法院從自身需求出發主導陪審制的適用與改革,只注重陪審制在保證審判效率、湊數合議庭方面的現實作用,忽略了陪審制背后的民主價值。于是隨機抽取機制被擱置,陪審專業戶和駐庭陪審現象大量存在,嚴重折損了陪審制的民主價值。在未來的陪審制改革中,應將陪審制中“民主的成分”與具體的程序設計相連,實現形式民主向實質民主的轉變。
《人民陪審員法》及其司法解釋出臺后,各法院都建立了極具民主色彩的陪審員信息庫,奠定了民主參審的基礎。但實踐中,陪審員信息缺失、滯后等情況依然存在,在人口流動較大的農村地區更為明顯。這種陪審員信息更新不暢的問題嚴重制約了隨機抽取機制的落實。因此,法院應與戶籍管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借助大數據平臺對轄區內的居民信息進行動態管理,降低隨機抽取機制的時間成本,提高陪審員信息庫的純度,確保公眾參與的代表性和廣泛性不被稀釋。當然,再完善的硬件設施也只能起到前提性的保障作用,法官和陪審員的認知水平才是決定陪審員信息庫能否物盡其用的關鍵。當前,很多法官仍然認為隨機抽取機制會影響審判效率。然而人民陪審制除具有助力法院審判的顯性功能之外,還具有民主的內涵,陪審制的民主價值并非只是一種形式,應滲透于陪審制的具體運行之中。除此之外,法官也要有意識地培養陪審員的“主人翁”意識。因為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人民陪審制的“群眾基礎”并不充分,廣大社會公眾缺乏對人民陪審制的認知,并不熱衷于在合議庭中表達民意。因此,應將對陪審員的“自我認知”教育貫穿于整個培訓和實踐中,使陪審員轉變思想認識,敢于在合議庭中發聲,實現形式民主到實質民主的轉變。
(二)司法功能:用“民間智慧”助力司法審判
人民陪審制的司法功能是最為立法和實踐看重的。從《人民陪審員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無論是對人民陪審制改革的宏觀定位亦或是微觀程序設計,都旨在提升陪審員的參審能力,希望人民陪審制能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面發揮實質作用。盡管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是陪審制的終極目標,但卻不應成為評價陪審制的唯一指標,因為影響陪審制功能發揮的作用是多重的,對于法院而言,應對陪審制持一種寬容態度,從“激發”人民陪審員的“民間智慧”做起,使人民陪審員逐步參與到案件審判中去。
1.發揮陪審員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法》及其司法解釋在陪審員職權配置上采“二元”模式的直接動因在于解決陪審員的實質性參審問題。但實踐中,基于大多數陪審員在庭審中仍存在“聽不懂”和“不敢問”的現象,法官應著重引導陪審員發揮出以下三點作用。第一,在法官的指導下形成獨立見解。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的規定,法官對陪審員負有指引、提示的義務。與英美法系中的法官指示相比,我國“法官指示”的范圍更大,既包括法律問題又包括事實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要形成獨立見解,不僅需要法官把握好指示的度,也需要陪審員在庭審中多發問、多了解案情,敢于發表與法官不同的觀點。而要求陪審員形成獨立見解并非意味著陪審員一定要與法官形成不同意見,因為多數情況下,“一個正常的理性人”對很多問題的見地都是相同的,只是這種“相同的見地”應源于陪審員的獨立思考,而非法官的干預。第二,以普通社會公眾的視角評判案件。陪審制的價值在于將民意帶入司法,也讓司法更符合民意,一項行之有效的陪審制甚至可以起到立法試錯的功能,因為陪審員參與審判的過程本身就是“社會正義”對“立法正義”的檢驗與修正。當前,我國人民陪審制尚不成熟,陪審員對自身的認知也不夠深入,暫時難以實現民意與司法的有效互動,但將陪審制作為民意與司法的交流平臺,引導陪審員回歸“老百姓”的身份,以樸素的正義觀對案件進行評判,還是可行的。第三,起到補充法官知識空白的作用。在隨機抽取的人民陪審員中,有些陪審員具有專門知識,甚至有的法院專門針對這些陪審員建立了“專家陪審庫”,這些具有專門知識的陪審員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能夠有效彌補法官的知識空白。因此,可以利用大數據平臺對陪審員的專業知識進行標注和分類,使具有專業知識的陪審員能夠在審判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2.發揮陪審員的調解作用
當前立法賦予陪審員參與調解的權利。與專業的審判工作相比,調解更“接地氣”,更契合陪審員的自身優勢,而且在當前陪審員參審效果不佳的情況下,讓陪審員參與調解是一種很好的過渡途徑,能激發陪審員的參審意識、提升參審能力。
陪審員是來自社會各階層的普通民眾,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與知識結構相對封閉的法律專業人士相比,在調解方面具有天然優勢。特別是那些具有基層工作經驗或者德高望重的陪審員,更容易拉近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促成案結事了。因此,可以將調解前置的案件和適宜調解的案件交由陪審員調解,一來能夠發揮陪審員優勢,節約審判資源,二來能更好地促進訴調對接,防止以判壓調。
(三)社會功能:激發“公民意識”,提升司法公信
陪審制直接關系到司法公信的提升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是保障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的動力和源泉。人民陪審制的改革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改革,它不僅需要法院內部機制的完善,更需要廣大社會公眾的參與。公眾參與和陪審制的社會功能之間本就是一種良性循環,因為廣大公眾的積極參與,陪審制才能在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而司法公信的提升也會強化公民參與司法的熱情和能力。
盡管國家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已推行三十余年,然而時至今日,我國廣大社會公眾的“公民意識”尚未覺醒,廣大社會公眾對司法、對陪審制的認知依然較為模糊。在這種前提下,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者,甚至廣大社會公眾本身,都應對陪審制和陪審員持一種寬容的態度,不能因陪審員未發揮出顯性的審判功能就質疑陪審制的價值,更不能企圖“揠苗助長”將人民陪審員培養成“編外法官”。就我國的陪審制而言,當前最緊迫的任務在于挖掘陪審制在增強司法公信方面的價值,發揮陪審制溝通司法和民意的橋梁作用、對廣大社會公眾進行普法教育的作用,使廣大公民通過陪審制了解司法、信任司法并積極參與司法。
從陪審制的運行現狀來看,陪審制在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作用是“漸進式”的;蛟S陪審制一時難以實現司法與民意的對話,但卻可以進一步推動司法公開和司法透明,使廣大社會公眾在見證司法的過程中逐步樹立對司法的信任。而一旦公民對司法有了更多的了解和信任,其便會更樂于也更敢于表達自己的見解。同時,法院在對陪審員進行引導和培訓的過程中,也應逐步實現從微觀“法律技術”教育到宏觀“法律意識”培養的轉變,因為人民陪審制的普法教育功能并不在于將每位陪審員都培養成知法懂法的法律人,而在于激發陪審員的“公民意識”“責任意識”“主人翁意識”,通過司法過程的耳濡目染、自我教育,潛移默化地提升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在最終意義上,陪審制是“社會能夠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作者系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沙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