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等報道,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審理的“吳某訴愛奇藝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爭議焦點是《愛奇藝VIP會員服務協議》導言第2款中的排除合理提示義務與第3.5條中的“付費超前點播”條款是否具有效力,法院最終指出“付費超前點播”條款對吳某不發生效力。該案引發的思考在于信息時代背景下視頻播放平臺“付費超前點播”服務模式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
在“吳某訴愛奇藝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服務于需求的產業模式應當被包容,支持了互聯網技術發展帶來的視頻排播方式革新,因為新型服務模式可以為消費者提供多元化的個性服務。盡管“付費超前點播”服務模式在實際運行中沒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7條確立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形式規則,而是采用第39條第2款規定的格式條款形式單方面變更服務合同,但基于功能主義的考量,網絡服務平臺可以單方變更合同條款,達到減少協商成本和提升信息服務效力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設定格式條款的限制性規則(強制性規定),是為了保護處于弱勢一方的權利,避免強大的服務平臺基于自身天然優勢侵蝕公民的意思自治,損害公民權利。我國合同法第40條進一步規定了損害公民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的強制性規則。這種效力性權利保護規則是功能性新型信息服務模式不可逾越的底線。這些內容同樣在剛通過的民法典中也有明確規定,因此,即使“付費超前點播”服務模式為了實現多元化的信息服務功能,可以不受合同變更規則的約束,但權利保護規則的底線思維是民事主體在民事行為活動中必須堅守的剛性要求。可見,建構視頻播放平臺“付費超前點播”服務模式的法治路徑,一方面應在功能主義的法治視野下引領信息時代的社會需求,另一方面也應在規則主義的法治框架中使其受到公民權利保護規則的有效約束。
(作者為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