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杭州郎某、何某誹謗一案甚囂塵上。先是谷女士報警,公安機關對二人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10月26日,谷女士向法院提起自訴,12月14日,法院予以立案。其間,相關視頻和聊天記錄進一步在網絡傳播、發酵,僅微博、熱搜上,網民閱讀數就分別達到4.1億次和8100萬次,討論數分別達到5.8萬條和4046條。12月25日,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
本案的處理逐步“升格”,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自訴,從刑事自訴到公訴,是彰顯網絡時代懲處侮辱誹謗類犯罪司法動向的最新案例,值得高度重視和研究。
一、本案以公訴程序追訴有刑法依據。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了誹謗罪,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并對誹謗罪的訴權進行了劃分,一般情況下,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規定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本案是否屬于“情節嚴重”關涉能否構成犯罪;是否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關涉能否納入公訴范圍。本案中,誹謗谷女士的微信閱讀量一個月就達到1萬。谷女士自訴后,僅微博、熱搜上網民閱讀數就分別達到4.1億次和8100萬次,符合同一誹謗信息點擊、瀏覽次數的“情節嚴重”標準。而且,谷女士因誹謗信息失去工作,精神抑郁,造成“社會性死亡”,嚴重影響了被害人的工作、生活,解釋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也是可以的。當然,有符合明文規定的具體情形,就優先適用具體情形,而不必用兜底條款。
傳統的誹謗罪的行為方式,如在社區、村鎮張貼大字報,鄰居、親友間口口相傳等,一般影響范圍是局部的,而本案通過網絡方式無限放大傳播范圍,造成不可控的影響,視頻、圖文方式更增加了誹謗信息的“可信度”,對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在行為對象上,區別于那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有矛盾,為損害被害人聲譽編造誹謗信息的情況,郎某、何某與谷女士素不相識,僅僅出于博眼球、炫耀目的,就肆意編造誹謗信息,這在客觀上讓人不寒而栗,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谷女士”。這種行為不僅對被害人造成了極大傷害,也嚴重惡化了網絡生態,擾亂了網絡社會公共秩序。隨著網絡社會的高度發達和對公民個人生活的全面覆蓋,把傳統意義上的線下社會秩序擴大到線上社會秩序,已經被普遍認可和接受。從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為社會和公眾提供行為規范的引導來看,把這種行為解釋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納入公訴范圍,有其積極意義和效果。
二、本案適用公訴程序有利于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網絡犯罪的證據收集、固定難度較大,對公民個人而言難度更甚。本案中,如果由被害人收集、提供誹謗信息的點擊、瀏覽次數或者轉發次數,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處罰等前科情況,以證明“情節嚴重”,難度很大,甚至無法實現,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更是難上加難。有數據顯示,自訴的網絡誹謗案件因為證據原因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的所占比例不小。有鑒于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規定,犯罪嫌疑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應當說明理由,還需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最終還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有必要。可見,對此種網絡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利于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以查清事實,依法懲處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和公共利益。
三、運用標志性案件實現良法善治。本案由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刑事公訴案件,彰顯了網絡時代背景下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和示范作用,警醒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網絡言行負責;再次重申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體現了司法機關積極回應社會的主動作為和擔當。盡管最后結果是有罪還是無罪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但針對網絡時代社會上層出不窮的新的失范現象,公安司法機關發揮應有的能動作用,也符合中央對公權力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
最后,就本案的處理及后續問題提幾點建議:首先,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重在對犯罪嫌疑人和社會發出警示,從行為性質上對其作出否定性評價,但畢竟要考慮到即使是公安司法機關,也存在一個不斷提高認識、統一認識的過程,因此應用好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在法定范圍內盡量作出從寬處理,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審前取保候審,這也符合降低審前羈押率的總體改革方向。其次,以本案為契機,積極探索行刑協調機制、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引導機制。本案如果最后法院要定罪處罰,建議將之前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與此同時,今后遇到此類容易引發輿情的案件,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應及時溝通,加強研判,防止案件持續發酵。再次,深入研究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互動關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互動關系、司法與民意的互動關系、自訴與公訴的互動關系,抓緊出臺指導性案例,推動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使辦案機關、特定行為人和社會公眾對行為后果的可預期性有更清晰、更準確的判斷,從而實現更高層次的良法善治。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