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一德(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教授)
創新是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商業秘密作為企業創新、市場競爭的戰略性資源,在創新成果保護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從完善知識產權法體系、優化投資營商環境、防范國外經濟間諜出發,有必要加強我國商業秘密立法。當前,專門立法已成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國際潮流,應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
商業秘密保護已成為參與全球貿易的制度共識
民法典第123條將商業秘密與發明、作品、商業標志等并列,明確了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和在我國民事立法體系中的定位。但由于商業秘密與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傳統知識產權客體在權利產生方式、客體范圍、保護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現行知識產權專門立法集中于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商業秘密保護則散見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刑法等不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缺乏體系性構造。對于在市場競爭中擅自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我國主要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加以制止,并未延伸監管至通過侵害商業秘密所生產產品的銷售、出口與進口等流通環節,且缺乏商業秘密獨立立法具有的周延性、有序性和邏輯自洽性,沒有形成系統化的市場行為規制法律體系。目前,無論是從推動國內創新發展,還是促進國際貿易投資而言,都要求盡快加強完善商業秘密立法。
加強商業秘密立法是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防范國外經濟間諜的需要。由于互聯網、云存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的勃興,盜用商業秘密成本顯著降低,不法行為日益猖獗,部分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偏低,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不斷;除了企業間糾紛外,伴隨著我國由制造大國向制造強國轉型,現已成為國際經濟間諜的密集地和窺探竊取商業秘密的重災區。例如2009年發生的“力拓竊密案”就嚴重危害了中國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面對行業競爭秩序的失范,絕大多數企業都迫切希望完善現行商業秘密立法,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加強商業秘密立法保護是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消除貿易阻礙的需要。從全球范圍看,各國越來越重視商業秘密在促進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商業秘密保護已成為參與全球貿易的制度共識和門檻。除早先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外,最近簽訂的《美墨加貿易協議》和《日歐貿易協議》均把保護商業秘密作為增進雙邊和多邊貿易的基石。在我國參與全球貿易合作進程中,須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更加全面、深入地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
加強商業秘密立法應以專門立法為進路
就商業秘密保護而言,各國由于立法體制、文化背景不同,國際上存在普通法、民法、刑法、專門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保護模式。近年來,伴隨著各國日益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專門立法模式日益增多。
美國保護商業秘密法案和歐盟《商業秘密保護指令》均于2016年公布實施。在歐盟成員國內,2018年,除瑞典重新修訂本國專門的商業秘密法外,法國、荷蘭、丹麥、比利時以及德國等多個國家一改長期以來用普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等非專門法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傳統,以專門法的形式實施《商業秘密保護指令》。俄羅斯則于2004年制定了商業秘密法,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尼西亞、烏干達和泰國,也分別于2000年、2009年和2015年制定了獨立的商業秘密法。可見,商業秘密保護專門立法已成為強化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國際潮流。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有必要遵循保護商業秘密的國際慣例,盡快推動保護商業秘密專門立法,為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作出貢獻。
事實上,我國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之前,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模式曾經有三種設想:一是通過修改民法、刑法,補充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例如在保護民事權利的條款中,增設商業秘密權;二是進行專項立法,即制定商業秘密法,與傳統知識產權法并列;三是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當時由于民法典的制定有待時日,專項立法的理論準備并不充分,最后基于當時的立法環境和立法需要選擇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模式。20多年過去,這一法律體系已遠不符合中國經濟發展的現狀,難以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科技強國的發展戰略,也不利于中國應對國際競爭新形勢和實施新的國家安全戰略。
因此,加強商業秘密領域立法,應盡快整理現行商業秘密相關立法、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經驗,全面檢視現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缺陷短板,制定一部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既符合規范我國市場競爭秩序、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需要,也能宣示中國尊重知識產權、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力度和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