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2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正式印發(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再次提出對市場主體要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決策,高度重視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實現政府職能轉變。《2016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政府效能。國家積極推動“放管服”改革,用政府減權限權和監管改革,力求換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釋放。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先后印發,將事中事后監管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全面部署推行。2019年8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部署深化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提升市場效率。“放得開需要管得好,只有管得住才能放得開”,這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事中事后監管應該怎么“管”?《指導意見》為建設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提供了綱領性文件。
事中事后監管與市場公平競爭
市場監管是政府的核心職能之一。政府通過行使監管職能,了解市場結構和市場動態,實現國家對經濟的準確介入,從而對社會經濟進行合理調節,以維護和促進經濟結構的協調、穩定發展。事前監管,形成市場準入門檻,往往表現為主要行政資源集中于事前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是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經濟活動實施監管。因為市場經濟處于不斷變化過程中,所以事中事后監管更有針對性,有更充分的信息作為支撐,可以明顯提高監管效率。
由于市場上存在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這可能使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妨害市場結構和經濟運行,并引起其他社會問題。國家介入經濟活動,進行調節,就必須對市場進行干預,以國家強制力排除市場障礙,讓市場機制恢復其應有的自我調節功能。政府只有承擔起這樣的監管職能,才能真正推動實現市場公平競爭。因此,事中事后監管是實現國家社會公共性職能的重要著力點和途徑。
目前,我國各地方、各部門積極探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構建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推動智能監管全覆蓋、規范重點領域監管流程、形成多元參與監管格局等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但有的地方還沒有制定科學規范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沒有建立系統完整的事中事后監管體制。有的地方或部門雖然出臺了一些辦法,但在實際操作時又存在著界限不清、主體不明、職責不準等現象。這應該引起重視。筆者認為,現階段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要先厘清主體、明確監管職責,這樣才能避免職能交叉和怠政懶政。
經濟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是一個全過程、動態的監管活動。理解事中事后監管,要先理解什么是事前審批。事前審批指市場上任何主體,要想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就必須先經過行政部門的審批并登記。事中事后監管是將原本需要事前審批的事項后置監管,主體只需符合政府制定的較低準入條件和標準即可進入市場進行經濟活動,之后政府對市場上的主體及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管。換句話說,事中事后監管,指主體進入市場后,在市場調節的經濟活動進行中及結束后,全程對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監管、對經濟活動合規性監管,即既要監管市場主體資格,保證進入市場的主體都是符合設立條件的主體,又要監管市場主體開展的經濟活動,規制市場主體間的競爭問題、壟斷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產品質量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市場準入的標準放寬、門檻降低以后,進入市場的主體資質可能參差不齊,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必須加大對經濟活動的監管,這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寬進嚴管”。因此,事中事后監管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還包括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的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第三方社會監督主體。
《指導意見》的亮點
《指導意見》在總體要求中指出,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堅持放管結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切實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進提高市場主體競爭力和市場效率,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可見,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核心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終目的是以公正監督促進公平競爭,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高市場主體競爭力和市場效率,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指導意見》指出要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公正監管這一要旨鮮明地體現在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基本原則中,公平公正原則要求政府的監管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堅決破除妨礙公平競爭的體制機制障礙,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確保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當然,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管責任的依法監管原則和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讓監管執法在陽光下運行的公開透明原則,都在為公平監管保駕護航。
《指導意見》從五個方面分別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這五個方面分別是夯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構建協同監管格局以及提升監管規范性和透明度。《指導意見》強調,要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落實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要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以保證行政檢查監管的公正性;在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和處罰、全面推進監管執法公開中,要著力解決涉企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同時清理規范行政處罰事項,對標準不一等問題及時做出調整規范;還強調,要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將地方政府公正監管水平納入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寬進嚴管”的監管理念一旦樹立,就意味著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移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在放寬市場準入后更好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同時在監管中提升市場主體活力,就要通過改革創新來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為保證監管的公平和效率而出臺的《指導意見》,除一系列促進公平監管措施外,還強調要推行“互聯網+監管”和信用監管,以及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從而提升監管效率、確保公平監管的有效實施。總體來說,《指導意見》緊密圍繞事中事后監管,基本構建了事中事后監管的制度框架,為監管者和市場主體提供了良好制度指引。
(作者分別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市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會長,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現代市場體系建設的競爭法問題研究”的部分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