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教育懲戒是學;诮逃康,對違紀違規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進行矯治,促使學生改正錯誤的處置方式。各國根據國情制定了不同的教育懲戒法律制度,我國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師懲戒規則(試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紹域外相關法律制度,敬請關注。
英國 學生犯錯可處罰家長
2006年4月,英國公布《教育與督學法(2006)》,賦予學校包括沒收手機和音樂播放器、不經家長許可周末留校等權利。學校可以使用武力阻止學生打架,允許學校在懷疑學生攜帶危險物品時采取集體搜索行動。學校還有權設置金屬探測器,搜尋學生攜帶的武器。
根據英國《教育與監督法(2006)》,每一所學校都必須單獨制定教育懲戒執行方案。懲戒活動一般包括三個步驟:一是懲戒前調查。要求即使是非常清楚的違紀問題,也要做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二是裁量。凡需要載入學生紀律行為檔案的懲罰,必須召開學生違紀懲戒委員會聽證,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最后作出懲戒處分決定。三是救濟。家長在接到書面通知后,可以要求對決定的懲戒事項進行重新審查。
各地教育部門規定了學校體罰學生的規則:用鞭子或皮帶時,必須按規范的標準進行處罰;體罰事項必須經過校長核準后才可施行;實施體罰的教師必須有3年以上的教齡;禁止對8歲以下的兒童進行體罰;絕對禁止在眾人面前施行體罰;打手心的體罰不得超過3下;對女生打手心必須由女教師施行;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6下;對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學生,必須事先獲得醫護人員的許可。
英國法律特別強調家長應負的責任。凡是逃學兒童,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對其家長罰款50英鎊。從2000年11月開始,英國地方法院對沒有履行家長職責而又拒絕到法庭應訴的人處以2500英鎊的罰款或者判處最長3個月的監禁。2002年,英國監獄中出現了第一位因為孩子曠課而蹲大牢的父親。到目前為止,已有100位家長受到此類處罰。
新加坡 謹慎使用長鞭懲罰
1957年,新加坡制定了《處理學生紀律問題的指導原則》,對學校懲戒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學生入校時,學校有義務為學生發放紀律手冊,使學生和家長明白,學校鼓勵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如果做錯了,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在新加坡,言語辱罵、暴力欺凌學生的教師會遭到主流社會的排擠。如果教師出于打擊報復等原因濫用懲戒,就會被開除公職,并且終身不能在國家公共服務行業任職。所以,學校對學生的懲戒十分謹慎。
學生犯了輕微錯誤,出現不愿意改正的苗頭,一般做法是由學校的訓育主任與家長達成協議,將學生短期領回家,由家長協助懲戒,待學生的錯誤行為有所改變之后方可繼續學業。在此期間,家長和學生必須填寫相應的懲戒記錄表,受懲戒的學生應該每隔一段時間就必須給訓育主任處打電話,匯報在家學習情況。
學生犯了嚴重錯誤,校長有權開除學生并不必向教育部請準。學校只需根據校規以及各校電腦數據庫中的記錄情況,在校長的主持下由學校紀律委員會作出決定。如果學生犯了嚴重錯誤,校長也可以適度體罰學生,包括公開鞭打學生。各大中小學校校長都有一條長鞭,有的還是家長送的。學校校長和分管德育的主任可以鞭打學生的臀部,并且校長可以授權教師鞭打?梢詫W生的臀部、小腿和手掌實施鞭打,但每次最多只能打3下。為防止失手打傷學生,應當在另一位教師的監督下,經過反復察看確認安全后才能動手鞭打。
日本 嚴禁對學生實施體罰
日本從二戰后一直禁止學校對學生進行體罰,要求學校進行“寬松教育”。目前適用的教育基本法認為,體罰是使學生身體受到傷害或給學生造成肉體上痛苦的懲罰措施,必須予以禁止。有關文件列舉了各種體罰事例:將課堂上喧嘩的學生逐出教室;以毆打、踢腳的方式強迫學生長時間端坐或站立;不讓學生上廁所;超過用餐時間仍不讓學生離開教室等等。
日本法律也規定,如果某種懲戒形式保持在合理限度內,就不構成體罰。而判斷是否構成學生肉體痛苦的體罰,應結合教師行為的程度、學生年齡和健康狀況及實施的場合與持續時間等確定,從總體上把握此種行為是否超過學生所能承受的最低限度。
由于學校無懲戒權,導致教師在校園暴力、學生欺凌、課堂紀律失控、學生對教師人身攻擊等狀況面前束手無策。日本每年由小學生制造的校內暴力事件約2000件,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小學生對老師實施暴力。如果教師出手體罰學生,則視為違法,每年都要發生約3000件教師體罰學生事件。在這些“問題教師”中,有72%受到行政處分,25%被視為刑事案件。
日本教育社會學會的一項調查發現,在福岡縣600名中小學教師中,有九成曾經施行過體罰。一部分教師認為,目前教師無法對學生采取嚴厲措施,如果教師遭到家長的指控,便無法從學校和教育委員會獲得保護。有關社會團體希望日本政府重新考慮允許學校實施體罰,以管教不遵守紀律的學生,保障教師安全。日本教育社會學會建議對欺凌弱小的學生實施停課,對體罰的概念進行重新進行審視。
韓國 規定體罰的程序和標準
1998年,韓國教育部就明確規定禁止教師對學生的體罰,但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教師在學校里打學生的現象依然存在,體罰作為一種教育手段仍被人們認同。
2002年6月26日,韓國教育部公布了《面向21世紀韓國教育法》(又被稱作《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對教育懲戒作出規范。該法的適用對象為包括小學4年級以上學生。
可進行體罰的情況包括:不聽老師的反復訓誡和指導,無端孤立同學,學習態度不端正,超過學校規定的罰分等。實施體罰的場合必須避開其他學生,必須有校監或生活指導教師在場。法律規定,教師可在規定范圍進行一定程度的體罰。校長在必要時可以按照校規來懲戒學生,但在懲戒之前必須給予學生及其家長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律規定了體罰懲戒學生的基本程序:一是向學生講清體罰懲戒的理由,闡明學生犯錯的事實和證據;二是對學生的身體、精神狀態進行檢查,確認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能接受,可以延期進行;三是征求學生意見,如愿意以校內義務勞動來代替體罰,應當準許。
法律對體罰的實施細節作了規定。對小學生、初中生,用直徑1厘米、長度不超過50厘米的木棍。對高中生,木棍直徑可在1.5厘米左右,長度不超過60厘米。男生打臀部,女生打大腿。實施體罰時,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超過10下,小學生不超過5下,重力程度以不在學生身體上留下傷痕為準。
美國 確立司法處置的基本原則
美國的教育懲戒制度已十分成熟。美國紐約市的《全市促進學生學習行為期許》將違紀行為被分成五級:第一級,不合作或不順從的行為;第二級,不守紀律的行為;第三級,擾亂秩序的行為;第四級,攻擊、傷人或其他有害的行為;第五級,極度危險或暴力的行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確立了在學校懲戒中應當尊重學生公民權的規則。要求學校必須舉證證明該懲戒權的設置具有正當理由,且是充分尊重學生的公民權利的。同時要求懲戒必須出于善意,基于合理的事實或信息。
美國各州均規定,嚴禁對學生進行脫衣搜查。美國法院對學校搜查學生有一系列原則,法院認為教師的搜查與扣押應出于合理的根據。第六巡回上訴法庭在一起案件判決中認為,教師搜查學生的手機內容必須基于對該未成年人手機內容涉及的犯罪、違法或侵權行為存在合理的懷疑。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非緊急情況的停學或開除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并且認為只有教育委員會有權開除學生。法院通過判例確立了對學生處分的指導方針。如不能因為學習成績差或難教育而開除學生;不能因為擔心擾亂紀律而開除學生;不能因為結婚而開除學生。
美國大多數州都立法禁止教師以體罰方式懲罰學生。阿拉巴馬州尤陶高中的學生德馬瑞奧因違紀,其頭部、背部和肋骨被教師用一根金屬手杖反復擊打,導致偏頭痛。德馬瑞奧告到了法院,最終第十一巡回上訴法庭認為,反復用金屬棒擊打學生的體罰措施,會對學生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因而未支持教師的體罰行為。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