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作為刑事和解替代性措施,進而促成刑事和解,對司法機關正確適用刑罰、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增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工作有其獨特的作用。
●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完成賠償保證金提存的形式、要件、方法以及管理、支付等程序規范。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具有五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的前提是經過刑事和解磋商無法達成一致,辦案檢察官需對不能達成一致理由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適用。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加害方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可以從寬處理。有的地方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達成刑事和解可減少基準刑50%以下。因此,加害方為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總希望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加害方賠償能力有限、被害方提出不合理訴求、身份不明或拒絕賠償等原因,常常無法達成刑事和解。因此,筆者建議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作為刑事和解替代性措施,進而促成刑事和解,對司法機關正確適用刑罰、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增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工作有其獨特的作用。
賠償保證金提存,是指加害方向第三方公證部門交納規定數額賠償款項(資金),被害方滿足一定條件可向公證部門申請取得賠償金。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完成賠償保證金提存的形式、要件、方法以及管理、支付等程序規范。
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具有如下五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有利于防范權利濫用。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的被害方由于精神遭受痛苦拒絕加害方的任何賠償,只要求司法機關給予嚴懲,有的被害方出于牟利考慮,往往提出不切實際的賠償請求。如按法定標準可獲10萬元賠償,動輒提出上百萬元的賠償請求。
經濟條件好、有賠償能力的加害方能夠賠償從而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經濟條件差、賠償能力弱的加害方,常常無法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不能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如采取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當加害方有賠償意愿,且能按法定標準或略高于法定標準給予賠償時,即便不能滿足被害方的訴求,采用提存方式,司法機關據此從寬處理,可有效防范被害方權利濫用,引導形成誠實守信良善的社會風氣。
二、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有利于被害方權利保障。在刑事程序終局處理前,加害方為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的愿望往往比較迫切,由于種種原因無法達成刑事和解時,加害方被法院判處刑罰后,不再愿意主動給付賠償,被害方再想獲得賠償難度增加,不利于被害方權利保障。
有的被害方身份不明,司法機關亦無法通知其親屬到場協商賠償事宜,加害方想賠償但不知道應當賠給誰,被判刑后,即便是被害方重新出現,往往也難以獲得賠償。采取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后,即便雙方最初無法達成賠償協議,隨著訴訟進程的推進,被害方的主觀意愿發生變化降低賠償訴求,從而接受賠償,即便是加害方入獄服刑,被害方改變想法或重新出現,也能較為容易從事先提存的保證金中獲得賠償,從而最大限度保障被害方的權利。
三、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有利于加害方權利保障。評價加害方的社會危險性或刑罰適用輕重,其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否認罪、悔罪,體現在對被害方的賠禮道歉或經濟上的賠償補償,不僅僅是口頭上的表示。由于被害方要價太高或下落不明,加害方賠償目的無法實現,因無刑事和解的量刑情節或不能使司法機關認為加害方有很好的認罪悔罪態度,通常不會采取相對輕緩的刑事強制措施或從輕適用刑罰,這對加害方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加害方的權利保障。
采取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后,即便是被害方要價太高或下落不明,加害方特別是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加害方,因有積極賠償表明認罪悔罪態度,同樣能獲得司法機關從輕處罰的機會,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讓其體會到司法的溫暖,有利于改過自新和重新融入社會。
四、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訴權獨立行使。起初,基于樸素的報應觀念,被害方是受到犯罪直接傷害,其當然能夠行使起訴的權利,追訴犯罪。但隨著犯罪發展變化和對犯罪本質的認識,犯罪行為不再被單純認為僅對被害方的侵害,而被看作是對國家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國家有必要、有責任以國家之名啟動訴訟程序。
公訴是伴隨著國家對犯罪社會危害性認識的深化和國家權力強化的需要,對犯罪的追訴逐漸由公民個人起訴演變為國家行使追訴權。檢察機關啟動公訴程序,被害方的訴求是酌情考量的因素,但非決定性因素,有的案件,被害方甚至不愿意司法機關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責任,如非吸案件、家庭成員間發生傷害、盜竊等刑事案件。但檢察機關是否就不追訴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同樣,由于種種原因未達成刑事和解,沒有刑事和解量刑情節,致司法機關被迫適用更嚴厲的強制措施或更重的刑罰,有損公訴權的獨立和權威。
五、引入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因無法達成刑事和解,被害方的損失無法通過刑事和解途徑獲得賠償,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較窄,被害方大多不愿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益,而是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獲得勝訴的判決后,加害方在監獄服刑或沒有收入來源,損害賠償的判決往往無法得到執行。
采取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后,被害方可以選擇是否通過訴訟來維權或是直接決定領取已被提存的保證金,即便是通過訴訟方式,也可以憑生效的裁判文書向提存機關申請領取賠償金,確保裁判得到執行。因提存賠償金的數額是參照法定的賠償標準來計算,與被害方另行起訴的裁判數額差別不大,基于訴訟時間和成本的考慮,采取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后,即便一時無法達成刑事和解的,被害方另行訴訟維權的可能性也不大,可節約司法資源。
有人或許會擔心,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側重保護加害方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定程度忽視被害方權益保障,全面推行可能會架空刑事和解,使刑事和解功能弱化。
對此,可在制度設計時加以解決,如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的前提是經過刑事和解磋商無法達成一致,辦案檢察官需對不能達成一致理由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適用。還可將積極賠償與被害方諒解分別考慮,如有的地方規定,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可減少基準刑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可減少基準刑30%以下,取得諒解但沒有賠償的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即被害方是否諒解體現在具體量刑之中,充分體現對被害方權利的關注,實現平等保護。在提存賠償金數額上,可以法定賠償金數額為依據,加上合理的訴訟成本和資金利息。確定提存主體,由屬地公證機關作為提存機關,提存到指定賬戶,并事先設定好支取條件等,方便實踐操作。
(作者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