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承擔主導責任,發揮重要作用。全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是2020年檢察機關的工作亮點,也是新的一年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
□實踐證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全符合我國現階段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有利于更好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創新,豐富了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的“中國方案”。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承擔主導責任,發揮重要作用。全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是2020年檢察機關的工作亮點,也是新的一年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之成效
自刑事訴訟法修改正式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來,在檢察機關的大力推動下此項制度得到全面實施和廣泛適用。2021年1月10日至11日召開的第十五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指出,2020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年適用率達86.8%,量刑建議采納率94.9%,一審服判率95.8%,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個百分點。這些數據表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實施已取得顯著成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廣泛適用是由于各方因素綜合作用而促成的。在實體法層面上,主要是隨著社會發展,犯罪態勢發生很大變化。張軍檢察長在2020年兩會報告中指出,1999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年均下降4.8%;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占比從45.4%降至21.3%,這說明殺人、搶劫、重傷害等暴力犯罪已不再是刑事犯罪的主流。與此同時,新類型犯罪增多,“醉駕”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增長34.6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增長56.6倍。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輕罪案件數量呈現快速攀升,目前三年以下輕刑率已近80%,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已超80%。這種犯罪結構的變化和被告人認罪態度的轉變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提供了空間。在程序法層面上,各級公安政法機關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特別是全國檢察機關轉變理念,創新措施,大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在2018年刑訴法修改之后,張軍檢察長審時度勢,提出了“認罪認罰從寬是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的‘中國方案’”和“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應當擔負主導責任”的重要觀點,這對于指導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具有積極意義。為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實施,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正確適用,檢察機關除了聯合其他政法機關共同出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外,還推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
其一,在實現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高適用率的同時,明確要求注重案件質效。此舉有效地防止了檢察機關片面化、績效化、攀比化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樹立了正確的工作目標和業績導向。保證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在較高水平趨于穩定的基礎上,對案件的考核評價更注重于司法行為是否依法規范、釋法說理是否充分、溝通協商是否到位、量刑建議是否準確、社會矛盾是否化解等方面。其二,嚴格把控認罪認罰從寬的準入標準,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明確認罪認罰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而不是“一味從寬、一律從寬”。對于認罪認罰是否從寬的判斷,應當綜合考量犯罪的具體情況、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其三,注意發揮審查起訴前連偵查后接審判、承上啟下的優勢,協同偵查、審判機關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審查逮捕環節就注重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釋法教育工作,并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包括量刑情節在內的證據,在移送起訴后主動做好訴審銜接工作。其四,依法用好起訴裁量權,貫徹落實“能不訴的不訴”,對于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其五,充分運用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升量刑建議精準度。具體、明確的量刑建議,更有利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減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訴,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其六,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防范廉政風險。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以更嚴格的要求落實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記錄報告的“三個規定”,筑牢司法廉潔“防火墻”。
2020年10月15日,張軍檢察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報告中從四個方面分析闡述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推進國家治理中的優勢,主要是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更加及時有效懲治犯罪,顯著提升刑事訴訟效率,更好保障當事人權利。并指出:實踐證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全符合我國現階段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有利于更好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之重點
新時期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切實擔負起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主導責任,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具體而言,要結合最高檢就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提出并印發的十個方面28條貫徹落實意見,著重從以下方面入手,推進和改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工作。
首先,進一步加強與偵查、調查部門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交流與銜接。考慮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階段的全局性,尤其是在階段性量刑優惠政策的感召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時間也趨于提前。因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方面的交流和銜接,進一步健全認罪認罰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推動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進一步強化對偵查取證的引導,保證從認罪認罰的起始階段就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對于職務犯罪案件,監察法第31條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的精神,但在監察調查階段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監察法和刑訴法均無具體規定。對于監察調查中涉及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監察機關的溝通、協作和配合,完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銜接機制,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懲治職務犯罪中的積極作用。
其次,進一步做好做實控辯量刑協商程序。控辯量刑協商是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環節,做好做實控辯量刑協商是該制度能否取得良好實效的關鍵。下一步可以著重從兩個方面著手:其一,要加強控辯量刑協商程序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可以按照落實意見的第13條,探索建立控辯協商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固定和留存認罪協商過程、具結書簽署過程,提高認罪協商程序的公信力。其二,要切實保障辯護方參與認罪協商并提出意見的權利。檢察機關首先應當落實刑訴法第173條第3款的規定,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時,要完善檢察機關聽取意見的機制和程序,注意發揮辯護律師和值班律師的作用。
再次,進一步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化與規范化。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已然成為新的責任,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率以及量刑建議采納率已經成為衡量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重要標準。鑒于此,今后應當協同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詳細完備的量刑標準指南和量刑實施細則,形成統一的量刑準則。要貫徹落實“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健全量刑建議程序規范,加強量刑建議說理,提升量刑建議質量。要完善量刑建議調整機制,對于人民法院認為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要高度重視、審慎對待,認為需要調整的要及時依法調整,不需要調整的也應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
最后,進一步提升檢察人員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素質能力,防范廉政風險。坦率地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檢察機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之上,檢察人員的辦案能力和公正廉潔都在經歷新的考驗。今后檢察機關需要盡快適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帶來的新任務與新要求,注意培養和提升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協調能力,與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交流協商能力,提出精準確定刑量刑建議的能力等等。檢察人員良好扎實的辦案能力是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保障。此外,還要加強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風險,強化對檢察人員辦案裁量權的監督制約,確保廉潔辦案,公正司法。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