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金融是現代物流技術快速發展的必然產物
隨著現代物流技術的快速發展,物流金融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2017年,國際商會向G20表達了有關貿易與供應鏈金融領域的建議。在規則層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也通過了《動產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將依約定在動產上設定的旨在擔保債務履行的一切權利統一歸類為“擔保權”,為物流金融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國物流金融起步較晚,2004年,國家發改委和廣東發展銀行宣布在廣州和杭州等10個城市試點推廣“物流金融機構”,開展物流金融業務。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國信貸人權利的法律保護”總報告,明確指出開展動產擔保模式的物流金融業務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國務院隨后發布《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等一系列文件,將構建供應鏈產業體系作為國家重點鼓勵和推動的宏偉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舉措,為物流金融提供了政策支持。
從物流金融發展歷程來看,筆者認為物流金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在物流活動中通過運用各種金融工具有效組織和協調貨幣運動,使物流活動產生增值效應的金融業務;狹義上是指物流企業在物流業務過程中利用貸款、承兌匯票等多種信用工具為生產商及其下游經銷商、上游供應商和最終客戶提供集融資、結算、資金匯劃、信息查詢等為一體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二、物流金融發展面臨多種風險挑戰
1.政策法律調整容易引發整體性風險。物流金融涉及諸多產業領域,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增強國民經濟競爭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基于增強競爭實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我國需要通過政策法律調整來引導產業調整、優化和升級,這些調整對某些產業本身會產生影響。例如,政策主動調整后,某個產業由鼓勵類變成限制類或禁止類,就會對相關行業企業的融資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金融機構對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未及時跟進或缺乏客觀評估,物流金融就容易面臨產業的整體性風險。
2.物流金融產品創新引發相關風險。物流金融圍繞核心企業展開,很難同時考慮每個行業、每個企業的特殊情況,實踐中容易出現風險相互交織、互相影響等情形。更有甚者,為了利潤、業績考核追逐短期利益,未充分考慮或者故意規避監管要求,通過多層嵌套、多個協議“創新”物流金融產品,突破市場準入、資本約束、客戶適當性、擔保有效性等要求,增加了風險管理的難度和不確定性,給現有物流金融體系帶來沖擊或破壞,引發相關風險。
(1)引入第三方平臺容易產生操作風險。實踐中,針對鋼材、煤炭、鐵礦粉、糧油等大宗商品的物流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大多選擇委任第三方平臺動態質押監管模式。但是,對于動態質押監管協議法律性質為何則不予深究,有的認為屬于委托合同,有的認為是保管合同,容易引發爭議。實際上,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均屬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但兩者在法律性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賠償責任等方面存在差別。
(2)創新質押權設定方式容易出現法律瑕疵。根據《物權法》規定,設定質權要求出質人對質押物享有所有權,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物流金融由第三方平臺監管人租用出質人倉庫原地動態質押監管,有的甚至與出質人的貨物混雜在一起保管。容易導致質押物權屬不清,質押權設立瑕疵。當第三人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時,金融機構很難主張質押權的有效性,容易被認定無效。
3.實踐執行不嚴謹容易形成法律風險。物流金融產品操作規程的完善性、操作環節的嚴密性、操作要求的執行力直接關系到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1)交易對手選擇風險。物流金融涉及的行業、主體相對龐雜,金融機構需要審慎選擇交易對手。例如,基于交易所平臺的物流金融,如交易所自身出現非法集資、挪用資金等問題,整個交易鏈條將面臨風險。又如,第三方平臺企業未盡監管職責導致質押物被哄搶或偷盜,金融機構可能被動卷入賠償糾紛。再如,未及時辦理登記手續、質物未交付、押品權屬有瑕疵、監管流于形式導致押品流失毀損等,金融機構相關權益面臨極大風險。
(2)基礎交易不真實風險。基礎交易是支持物流金融創新發展的基石。實踐中,有的企業不惜偽造或虛構交易活動非法套取授信資金,更有甚者將套取資金從事投機類投資交易活動,一旦投資交易失敗便無法按時償還借款。金融機構要警惕這一類基礎交易背景不匹配的風險。
(3)擔保物權競存導致喪失優先權的風險。所謂擔保物權競存,是指在同一擔保物之上同時存在多個性質不相沖突的合法成立的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換言之,設立時間在后但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抵押權人優先于設立時間在先的質權人受償。物流金融產品如果未注意該問題,則容易喪失優先權。
三、物流金融風險防控建議
近年來,工行、建行、民生、平安、廣發等銀行紛紛推出物流金融產品搶占市場。然而,由于涉及多個主體、不同行業、眾多生產銷售階段,物流金融法律關系相對要更加復雜,處理不好容易產生不同主體、行業的內部傳導效應。筆者建議可從以下方面加強風險防控:
1.緊跟產業政策發展趨勢,推動物流金融發展創新。隨著十三五規劃提出綠色供應鏈產業體系,《關于推動物流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意見》《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關于金融支持制造強國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陸續頒布,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物流金融產品,引導和支持資金流向實體企業,加大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金融機構應緊跟政策發展趨勢,推動物流金融發展創新。
2.認真做好物流金融創新,有效管控產品風險。要防控好物流金融風險,首先要做好物流金融產品創新管理,實現“管控—創新—再管控—再創新”的良性循環。實踐中,金融機構應建立客觀的產品準入管理和風險評級制度,對產品準入和風險進行測試,確定準入標準和風險程度,明確參與主體權責利,合理劃分產品等級和行業歸屬。物流金融產品推出后,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根據市場運行狀況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形成全面的風險評級體系。對于風險系數過高的物流金融產品,要堅決予以優化,無法優化的要及時退出。
3.加大執行監督力度,積極防控操作風險。一是依法審慎選擇監管公司。應重點關注其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注重從監管公司的自身實力、成立時間、是否自有倉庫以及業界口碑等方面來綜合確定,盡可能選擇那些服務質量好、監管能力強、信譽有保證的監管公司作為合作對象。二是積極利用法律協議控制風險。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點,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責利。對于監管公司因為保管不善導致金融機構質押物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降低相關風險。三是加強對擔保品的保管工作。要求擔保人承諾享有押品的所有權和完全的處分權,并提供相關的權屬和品質證明文件,避免質押物權屬不清引發風險。對因各種原因導致質押物發生短少、損毀、變質、滅失等可能影響金融機構質權的情形,應及時采取適當的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