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華 葉樺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訂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過去8年,未成年人記錄封存制度基本實現了原有立法目標,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其還存在較大完善空間,尤其是在操作規范性、同一性上還有待加強。
應加強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網上隔離系統管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將“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作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例外規定,目的在于維護未成年人隱私利益與打擊違法犯罪及其他國家事務正常開展之間的價值平衡。司法機關和國家有關單位依法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也必須在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體現“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基礎之上進行。該例外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辦案需要”,而非“司法機關”,換言之,即使是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需要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也必須處于相關辦案狀態之下。但筆者在實踐調研中發現,公安機關內部并沒有有效地隔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這與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相悖。因此,公檢法機關應加強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網上隔離系統管理,同步封存紙質檔案與網上數據,在線上和線下建立統一規范的啟封程序。加強公檢法機關的系統聯動及共享,統一犯罪記錄封存的執行和管理主體,避免三機關各自為政,也有利于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進行法律監督。
明確訴訟法“但書”條款
適用范圍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單位”的范圍界定過于模糊。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公證機構在申請人因就業單位要求對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進行公證審核時,常能夠輕易獲悉申請人在未成年時的犯罪記錄信息。公證機構是否屬于有權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有關單位”,目前法律沒有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9條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公證機構為了確保公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是否可以啟封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我國公證法及“兩高三部”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沒有明確規定。“有關單位”是哪些單位?“國家規定”是哪些規定,相關立法和文件均語焉不詳。因此,這需要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
我國刑法第96條對“國家規定”范圍界定稱,“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筆者認為,刑訴法第286條“但書”條款中的“國家規定”應當參照刑法第96條的規定進行界定。同時,對于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實施前頒布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必要的清理和修改,增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公開的相關條款,明確可以查詢的具體情形。禁止在一般領域的升學資格、從業資格審查中申請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因為我國法律已經明確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可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參軍服役的政治性、紀律性、敏感性要求遠比一般職業要求高,舉重以明輕,對“國家規定”的查詢范圍應在國家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下保持謙抑性。而公證機構在對“無犯罪記錄證明”進行公證審查時只要確保該證明本身的真實性即可,無須公證其內容的真實性。
建議擴大犯罪記錄封存
適用范圍
目前,刑事訴訟法僅對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該適用范圍還相對較窄。首先,封存制度并未包括檢察機關作出的相對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的記錄。相對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訴,雖然在法律上均屬于無罪決定,但是都屬于未成年人人生路上的瑕疵。相對不起訴或附條件不起訴的往往是情節輕微、涉案未成年人認錯、悔過態度較好的案件。既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記錄都封存,犯錯的未成年人記錄也應當予以封存。因此,建議刑事訴訟法在此問題上作進一步完善。其次,在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背景下,凡是以認罪認罰結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受“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限制,一律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樣不僅對認罪認罰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實體法的量刑上給予從寬處理,而且也可以在程序法的保護性程序適用上給予體現法律的從寬精神,使得對未成年犯罪人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具有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從寬意義,也為將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創造立法條件。
(作者分別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講師、本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