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首例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現、采取虛假報案等方式騙取賠退款的復合型詐騙案成功告破。據悉,在該案中,犯罪團伙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虛假交易、非法套現9700余萬元,同時通過虛假報案、否認交易等方式,騙取銀行、保險公司、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機構賠退款300余萬元,作案地橫跨多個省區市,總案值逾億元。
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屬于經濟犯罪,不只侵害個人財產法益,而且破壞國家經濟秩序,侵害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事關防范金融風險。按照我國新時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研究經濟犯罪中最多發的信用卡詐騙犯罪非常重要。
一方面,準確把握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立法原意。近年來,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量及涉案金額驟增,導致經濟損失的增加乃至金融體系的破壞。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信用卡詐騙罪中信用卡的概念范圍還包含借記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修正)》。由此,信用卡詐騙犯罪法律法規體系已初步建立。正確理解與適用刑法信用卡詐騙罪及有關條文,并解決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成為防控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關鍵措施。
另一方面,準確做好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司法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類型很多,既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等行為,也有與其他犯罪行為交織在一起,必須適用其他罪名的犯罪,例如利用信用卡騙取賠退款的復合型詐騙案等。可以說,在理解相關立法原意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決定著打擊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最終效果。具體而言:
對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適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中的犯罪主體應當是指銀行登記的信用卡持卡人,對于惡意透支的認定,則是持卡人須有逃避銀行催收的情形,即發卡銀行事實上已經實施了催收行為,除非持卡人能夠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及邏輯常理的合理辯解,否則發卡銀行的催收行為應當推定為有效。換言之,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應從透支前申領、透支時使用和透支后還款表現三方面綜合認定;同時要充分聽取被告人一方的合理辯解,排除因客觀因素導致不能歸還透支錢款的情況。
對于拾得他人信用卡使用行為的司法適用。行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碼后,隱瞞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而使用的真相,實施了欺騙行為,使銀行產生認識錯誤并處分了財產,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使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中信用卡,其實質就是冒充持卡人進行取款的冒用行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均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對于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的司法適用。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修正)》中將“騙取信用卡并使用”行為界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屬于信用卡詐騙罪。具體司法適用中,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要有交付信用卡的行為。二是交付行為并不是必須具有處分意思,即行為可以為實質上的交付也可以為形式上的交付。三是交付的對象是信用卡而不是卡內財物。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刑法明確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在司法適用時,“盜竊信用卡并使用”應當與信用卡詐騙明確區分開來。一方面,“盜竊信用卡并使用”行為無論是將信用卡用于ATM機或特約商戶POS機,均統一認定構成盜竊罪;另一方面,“盜竊信用卡并使用”也應包含盜竊并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使用”行為不僅包括信用卡基本功能的使用,還包括在互聯網、通訊終端使用。
作者: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趙子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