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武漢首先發現新冠肺炎病例,隨后在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迅速擴散。日內瓦時間1月30日下午,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中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新冠肺炎作為對公眾生命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疫情,疫情發展和疫情防控工作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2003年“非典(SARS)”疫情期間,由于疫情信息公開不及時延誤了疫情防控的最佳時期,導致疫情擴散。新冠肺炎時期,疫情公布的相關制度仍是本次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應完善的重點。重大疫情的公布和公開包括疫情暴發時的首次公布、疫情暴發后實時信息的公開以及疫情結束后相關信息的公開。因此,疫情信息公開制度需要疫情報告制度、預警制度等各種制度的配合,才能保證疫情信息的及時準確,有效發揮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應有的作用。
公民作為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成員,依法享有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對涉及公眾利益以及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等信息主動向公眾公開。隨著近年來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公民對知情權的訴求和信息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大,同時由于當今信息傳播媒介多元化,如果政府不及時發布官方信息,坊間傳聞將填補政府留下的信息空白,促使公眾產生恐慌情緒。消除民眾恐慌和焦慮,遏制謠言傳播的有效手段便是做好信息公開。重大疫情信息的公開透明,不僅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對公眾的生命健康負責,還讓公眾全面了解疫情現狀,對于緩解公眾緊張情緒,科學管理、有效防控疫情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完善的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能夠切實減少國家、人民在疫情中的損失,增加政府公信力,并為國家在世界上樹立健康的國際形象,促進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發展。
重大疫情公布、公開應遵循的原則
第一,及時主動原則。重大疫情所涉及的各種公共信息直接影響公眾對重大疫情的心態和行為,政府應在各個階段主動尋求與媒體的合作,建立與媒體之間暢通的交流通道,及時向公眾發布信息。政府主動、及時地披露信息,可以大大降低公眾獲取信息的成本,穩定公眾的情緒,增強公眾信心。
第二,全面準確真實原則。在重大疫情公布、公開時,應做到對疫情相關聯信息的全面公開,避免出現避重就輕、以偏概全的情況。此外,在重大疫情尤其是SARS和新冠肺炎這種新型病毒導致的疫情中,醫療研究機構對此類病毒需要了解的過程和時間,切不得因為追求速度而忽視了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客觀嚴謹原則。政府作為重大疫情信息發布的主體,其以各種形式發布的相關信息都應該是客觀的,向公眾還原疫情真實情況才是對公眾最大的負責。同時,普通公眾不同于專業的醫護人員,由于其缺乏醫療知識,在疫情出現后往往更容易產生緊張的情緒。因此,政府和媒體在公布相關信息時應措辭嚴謹,對容易造成誤解的信息應作出重點強調和解釋。
對重大疫情公布、公開法治完善的建議
第一,完善疫情公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首先,細化重大疫情信息公開制度。我國當前對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規定仍偏原則性,需進一步在立法上細化信息公布制度,重點應在公布方式和公布范圍方面。其次,完善并發揮預警機制的作用。我國目前已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但現實中預警制度往往淪為一紙空文,并未在疫情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預警制度當前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公布主體不明,建議應采取“屬地原則”,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為預警公布,并在立法上對其統一明確。再次,賦予設區的市的衛生行政機構對當地傳染病的公布權限。我國當前對疫情信息公布主體設定的層級較高,應將設區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列為重大疫情信息公布的主體,在具體公布前仍需逐級上報,但由于疫情尤其是傳染病疫情的急迫性,應保證在12小時內上報完畢,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當對當地發布疫情信息時,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較大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直接授權。
第二,建立官員問責制度。由于政府官員缺乏公共衛生常識和危機意識,對疫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在疫情出現的初期,為維護個人政績,往往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拒絕公開疫情信息。在重大疫情期間,政府官員違反相關規定瞞報緩報疫情信息的,應對其加大懲罰力度;加強對政府官員的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加強培養政府官員的危機意識。
第三,完善鄉鎮級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制度。鄉鎮級醫療機構,尤其是一些地處偏遠地區的醫療機構,醫療水平相對城市較低,醫療設備不完備,疫情一旦在鄉鎮級地區暴發將會出現更難以控制的局面。各地衛生行政機構應發揮組織和監督作用,醫療機構應在平時加強對鄉鎮級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疫情報告的業務培訓,培養其疫情及時報告的意識。同時,疫情報告制度應將個體或私人診所納入疫情報告的主體范圍。
第四,實時信息發布時應注重協調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由于重大疫情的特殊性,尤其是針對傳染病疫情人傳人的特性,為維護公共利益,個人隱私權需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讓步,例如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應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報告自己的行蹤以及與自己有密切接觸的人等信息。但在對患者相關隱私公布時應遵循比例原則,且僅能公布“關聯信息”,即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暴發而與特定當事人發生了某種關聯,并由此產生的相關信息,其存在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暴發直接相關,且相關信息產生于疫情暴發時期。而對患者的身份信息等其他非關聯信息一律不得公布。
第五,加強對各大網絡平臺的整治。商業網絡平臺尤其是自媒體,發布信息的主體不受限,網絡的自由便捷使得公民可以隨時隨地發表各種言論,這也極易造成虛假信息的傳播。我國侵權責任法和刑法對網絡平臺均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重大疫情的特殊時期,網絡平臺應依法加大審查力度,從源頭控制謠言傳播,對于網絡平臺審查不力,甚至放任謠言傳播的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